国家税务局关于全国统一更换新版发票的通告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的通告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的通告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布部门】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0.10.01
【实施日期】2010.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国税发【2009】142号)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陕地税发【2010】68号)要求,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决定从2010年11月1日起全面开展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版发票启用时间
我市将从2010年11月1日起开始启用新版普通发票,2010年1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为新版、旧版普通发票同时使用的过渡期;2011年1月1日起全面使用新版普通发票,旧版发票停止使用。
请广大纳税人合理计划发票领购,避免因发票换版造成的损失和浪费。
二、新版普通发票种类
(一)《陕西省网络在线通用发票》(190mm×101.6mm)(二)《陕西省网络在线通用发票》(241mm×177.8mm)。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全面启用全国统一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全面启用全国统一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0.08•【字号】粤国税发[2004]204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全面启用全国统一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告(粤国税发[2004]20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的规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印制使用的普通发票全面启用全国统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以下简称“新发票”)。
现通告如下:一、“新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编制规则(一)“新发票”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
从左至右排列:1.第1—8位的编排(按总局规定的编制规则进行):第1位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代码,1为国家税务局,2为地方税务局,0为总局;第2、3、4、5位为地区代码(地、市级),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第6、7位为年份代码;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
2.第9—12位为细化的发票种类代码,按照发票每一种类编码唯一的原则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自行编制。
(二)发票号码(即发票顺序码)编制规则普通发票号码为8位阿拉伯数字。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发票号码只代表发票顺序号码。
(三)“新发票”分类代码和号码印制位置和规格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统一印制在发票右上角:第一排为分类代码,第二排为发票号码。
发票号码采用号码机印刷,号码机采用哥特字体。
发票分类代码印制规格与发票号码一致。
二、“新发票”启用时间“新发票”全面启用时间为2005年1月1日,在此之前按照旧发票分类代码和号码印制的普通发票可以使用至2004年12月31日为止,逾期作废。
原有版面发票已发售完的地方,在接收到“新发票”后可以提前发售使用。
三、严厉打击炒买炒卖、伪造发票等发票违法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更换新版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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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更换新版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更换新版专用发票,全国统一更换新版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明电﹝1994﹞66号
【发文日期】1994-06-03
【实施时间】1994-06-03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发票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由人民银行印钞造币总公司印制的新版专用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新版专用发票启用后,原版专用发票一律停止使用,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集中收缴,统一销毁。
二、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以前,如纳税人已将原版专用发票全部用完,可提前使用新版专用发票。
三、各地在专用发票换版过程中,不论是原版还是新版的专用发票,凡不按规定取得、保管和使用的,均应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罚则的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四、新版专用发票成品价格如下:
1、中文四联版3.99元/本;
2、中英文、民族文字四联版4.62元/本;
3、中文电脑四联版0.66元/份;
4、中英文电脑四联版0.69元/份;
5、中文七联版5.99元/本;
6、中英文、民族文字七联版6.81元/本;
7、中文电脑七联版0.95元/份;
8、中英文电脑七联版0.99元/份;
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加收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经同级物价部门批准),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成文日期:2010-12-20字体:【大】【中】【小】《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四、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
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六、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统一发票换版的通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统一发票换版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8.25•【字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统一发票换版的通告为提高建筑业统一发票的防伪性能,规范建筑业税收秩序,强化以票控税,堵塞建筑业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我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建筑业统一发票进行换版。
现将有关换版事项通告如下:一、新版发票启用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从2009年9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启用(即将试点建筑业网络在线开票的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碑林分局、雁塔分局、高新分局除外)。
二、新版发票种类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分为《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两种,其中《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分为安装、装饰和装潢专用发票与建筑业和其他工程作业专用发票两种。
《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安装、装饰和装潢专用发票开具限额为十万元;《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建筑业和其他工程作业专用发票无开具限额;《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适用于未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的纳税人。
新版发票的防伪采用GLD票证信息防伪(专用信息机读识别防伪)技术,主要是以信息编码微缩制版后再通过专用GLD机读识别器进行鉴别发票真伪的防伪措施。
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应统一使用计算机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征管系统开具,手写无效。
三、旧版发票清理缴销原陕西省《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自2009年9月1日起停止使用。
购领旧版建筑业统一发票的自开票纳税人应于2009年8月31日前持未验旧旧版发票及开票相关数据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旧版发票缴销手续。
旧版发票未缴销的不得购领新版发票。
对未按规定办理旧版建筑业统一发票缴销及逾期使用旧版发票的行为,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新旧发票管理办法对照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由原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规范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1、将原十五、十六条合并为一条;
2、简化申领发票的步骤,取消“申请”环节,明确法定程序,明确税务机关应于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发票领购簿;
3、明确税务机关应当查验单位和个人的发票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

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文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文日期:2012-03-2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普通发票管理,结合本市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本市国、地税普通发票简并工作和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科学合理设置票种,规范统一式样,积极推广、扩大机打发票使用范围,限制和压缩手工票使用范围,条件成熟时取消手工票。
同时,指导纳税人逐笔开具发票,建立本市普通发票开具和信息采集、查询平台,优化纳税服务,全面提升普通发票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税务机关从“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税”的转变,强化税源监控职能,进一步提高本市普通发票管理水平。
二、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时间及新旧发票的衔接新版发票于2012年4月1日正式启用,发票换版过渡期为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此期间新旧版发票同时使用(包括冠名发票),从2012年7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版发票,旧版发票停止使用。
请广大纳税人在满足使用需要的前提下,合理计划发票领(购)用数量,尽量避免因换版造成损失和浪费。
三、新版普通发票种类(共6类50种)1(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新增)1、平推式发票按联次、规格分为3种:(1)联次:三联,规格:210mm×139.7mm。
(2)联次:四联,规格:241mm×177.8mm。
(3)联次:五联,规格:210mm×297mm。
232、卷式发票联次:单联,规格:76mm×152.4mm。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发票的通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发票的通告日期:2010-09-08深地税告〔2010〕7号为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管理,提高发票管理信息化应用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普通发票的实际使用情况,我局决定启用新版发票并对部分发票的种类和式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新版发票启用时间以及换版办法新版发票从2010年9月10日开始启用。
现行发票(以下简称旧版发票)可以继续使用到12月31日止,并自2011年1月1日起作废。
经营者未用完的旧版发票必须于2011年1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缴销。
对逾期使用旧版发票或逾期未办理缴销手续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新版发票的防伪特征除另有规定外,新版发票使用黑白水印防伪专用纸印制,手摸水印图案有凹凸感。
在背光条件下可见“GDLT”英文字母深色水印和税徽图案浅色水印,水印清晰;新版发票印有专门的防伪检测区(面额在5元以下、含5元的定额发票除外),可用MR标签识别器检验,我局各办税大厅可提供检验服务,纳税人可到办税大厅检验或自行购买仪器检验;新版有奖发票的奖区票覆盖层为半全息激光烫金膜,其椭圆形框内呈亮光,左为金色,右为银色,其椭圆形外呈亚光,左为银色,右为金色。
三、新版发票的种类、适用范围及其开具方式新启用的票种有: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
市局统印的通用机打发票其规格有三种,分别适用不同的业务范围。
通用机打发票(规格:241 mm×177.8 mm)适用于国际海运业务、国际货代业务、国际船代业务、报关代理业务、保险业、保险中介业务;通用机打发票(规格:210 mm×139.7mm)适用于税务机关代开和委托代开业务;通用机打发票(规格:190 mm×101.6 mm)适用于运输装卸业务、邮电通信业、金融业、文体业、无形资产转让业、服务业(不含饮食、按摩业);通用定额发票适用于地税各行业(不含饮食、娱乐、按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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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全国统一更换新版发票的通告
【标 签】新版发票,旧版发票,清理检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告﹝1992﹞1号
【发文日期】1992-01-01
【实施时间】1993-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的统一管理,堵塞漏洞,保护合法经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家税务局决定自1993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更换新版发票。
现通告如下:
一、自1993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更换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加印底纹的新版发票。
同时,旧版发票一律停止使用。
二、新版发票区别于旧版发票的主要特征是:
(一)新版发票发票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发票联票头正中央套印椭圆形“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上环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下环印有“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为监制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旗、区)的全称或简称。
字体为正楷,印色为大红色。
(二)新版发票发票联加印底纹。
发票联统一为发票的第二联,纸色为白色,印色为棕色,加印由“中国税务”和“发票监制”字样及花纹图案连接而成的浅黄色底纹。
三、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票;所有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购领、使用和保管发票,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不得私印、私售、涂改、伪造、撕毁、转让、代开、倒卖和拆本使用发票。
四、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都必须按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时都有权向收款方索取发票;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检举揭发各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税务机关将按规定对检举揭发者给予奖励。
五、所有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对所持有的旧版发票进行认真清理,将停止使用的旧版发票上缴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集中销毁,并按规定印制、购领和使用新版发票。
六、自1993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开始对旧版发票进行专项清理检查。
逾期仍1继续印制、使用旧版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1送司法
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