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是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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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认定与证据规则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认定与证据规则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认定与证据规则在刑事案件中,犯罪事实的认定和证据的运用是确定刑事责任的重要环节。

合理、科学、准确地认定犯罪事实,依法运用证据规则,是保障刑事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的关键。

本文将从犯罪事实认定和证据规则两方面进行探讨。

犯罪事实认定犯罪事实认定是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依法认定犯罪事实影响着对被告人的定罪与量刑。

犯罪事实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 事实认定从严原则:即将推定事实放大程度看待,并采取举证责任加重的方法。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不承担犯罪事实的证明责任,而是由起诉方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只需提供辩护理由及相关证据。

因此,要求起诉方提供充分的证据,确保事实认定的严格性。

2. 依法独立、客观、全面认定:犯罪事实认定应立足于法律和事实,独立客观地进行评判,全面搜集、审查相关证据,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性。

证据规则证据规则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对证据的要求、收集、保护、鉴定以及运用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它旨在确保证据的合法、合理使用,保障当事人、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1. 合法取证原则:被告人的证据合法性是保证公正审判的前提。

刑事案件中,对于取证方式、过程以及证据的合法性都有严格的规定。

任何非法手段下取得的证据都是不被采纳的。

2. 证据责任倒置原则:在刑事案件中,起诉方要承担证明犯罪事实的责任。

这意味着被告人无需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无罪,但要积极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辩护理由和证据,以反驳起诉方提出的指控。

3. 证据形式自由原则: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形式多样,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法庭应当允许各种形式的证据,但需要区分证据的真伪,并对其进行合理的审查和权衡。

4. 证据保护原则:为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法律规定了对证据的保护措施。

比如,对于证物应保持在可靠的保管环境中,对证人提供的证言应进行严密的询问和审查等。

总结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认定和证据规则是刑事司法保证公正、维护人权的关键。

在犯罪事实认定上,要始终坚持从严原则,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性;在证据规则方面,要遵循合法取证、证据责任倒置、证据形式自由和证据保护等原则,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刑法中的无罪推定与证据排除原则

刑法中的无罪推定与证据排除原则

刑法中的无罪推定与证据排除原则我国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便是无罪推定和证据排除原则。

这两个原则作为保护人权和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石,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本文将详细探讨无罪推定和证据排除原则的含义、作用以及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一、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告在法庭上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即被告在未被证明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

这一原则是对“疑罪从无”原则的延伸和具体化。

在刑法中,起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必须能够证明被告的犯罪事实,否则被告应当被认定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性在于保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同时,也提醒了执法机关在调查、审理过程中要慎重、客观、全面地收集、固定、审查证据,确保犯罪事实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可信度。

这为司法实践中的公正与公平提供了保障。

二、证据排除原则证据排除原则是刑法中的另一重要原则,其主要侧重于保护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非法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定罪和量刑的依据。

这一原则的出发点在于防止非法证据对被告的不当侵害,同时维护司法公正的实现。

证据排除原则是为了限制执法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行为,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这要求执法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采取合法手段收集证据。

一旦证据被判定为非法获取,即便是有助于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在审判阶段也应被排除在外。

三、无罪推定与证据排除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无罪推定原则和证据排除原则在实践中常常密切相关,相互促进、互为补充。

在实际的刑事案件中,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检察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必须能够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来支持其指控,否则被告应被无罪释放。

而证据排除原则则对检察机关合法收集证据的要求提出了严格限制,为保证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提供了保障。

在审理刑事案件时,法官应当依据无罪推定原则,尊重被告的权利,确保其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同时,对于被认定的证据,法官应该审慎排查,确保每一份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刑事举证责任的分担

刑事举证责任的分担
借贷 ’ 或 要式 买卖 ’ 契约 的, 负举 证责任 ” 。 英 美学者 一般 认为举 分 。 证责 任是具 有多层 含义 的概 念, 大多数 证据法 学者认为举 证 的含 义有 以两 种 : “ 法定 的证 明责任” ( 1 e g a l b u r d e n o f p r o o f ) 和 提供证 2 . 公诉 案件 中公诉方 承担举 证责任
真 正起 到打击犯 罪 的 目的 , 提 高诉讼效 率 。 以德 国最 为研究深入 。 德 国学者 尤力乌斯 ・ 格 拉色 ( J u l i u s G l a s e r ) 找出证据 还原 事实 , 在1 8 8 3年率 先提 出了证 明责 任概念 的分层 理论 。该 理论认 为 , 另一方面 , 此时犯 罪嫌 疑人往 往受到 了强 制措施 的约束 , 举 证 能
对举证 责 任概念 的理解 , 虽语 言表 述有 所差异 , 但 实质 内容 区别 先 , 这条规 定的对象 是犯罪嫌 疑人 , 不 是刑事被 告人 , 不 是公诉机
不大 。
关 正在提 出犯 罪指控 对象 。 其次, 这 条规定 只是一种 道义 上 的要 求 ,是 立法者 号 召犯罪 嫌疑 人配合 侦查 机关 查明案件 事 实的举
制 占缸金
◆ 司 法 天 地
。 。 。 。 。 一
2 0 1 3 ・3 ( 上)
刑事举证责任的分担
王 光字
摘 要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认为举证责任具有多层含义,其实质是败诉风险负担。当事实真伪处于不明的状况时 负 有举证责任一方承担败诉的后果。刑事诉讼中, 在无罪推定原则的指导下, 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 但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例外。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下, 应该加强对证明标准的立法, 建立多元的举证责任分配标准。 关键词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担 败诉风险负担

论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

论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

总第 4 期) 4
No 2 2 0 ( 1 1 S m No 4 ) . 0 9 Vo . 1 u . 4
论 事 讼 被 人 举 责 和 明 任 刑 诉 中 告 的 证 任 证 责
● 王 璐
( 东大 学 法 学院, 山 山东 济南 2 0 0 ) 5 1 0

要: 证明责任 是证 据制度 中的一 个重要 内容。证 明责任 原则上 由控方承担 , 由于刑 事证 明对象的 多样性及 犯罪本 但
身的复杂性 , 被告在某些情况下承担 着举证 责任和证明责任 。本文着重 阐述 了被告人 的两种责任的性质 、 与无 罪推定原
则的关 系、 适用情形等 问题 。
关键词: 举证责任 ; 明责任 ; 证 举证 责任转 移 ; 明责任倒置 证
中图分 类号: F 1 D 7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9 4 5 (0 9 0 - 0 2 -0 10 - 4 8 20 ) 2 0 7 3

在公诉刑事案件中,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由公诉方承 担证明责任, 被告人不承担责任 。但是 , 针对一些特殊的犯罪 , 或
者犯罪中的某些特殊情节等, 从证据的距离及公平的角度考虑, 对
为证明责任。
二、 被告人基于举证责任转移而承担的举证责

公诉案件中, 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并不表明被告人可以不负任 何举证责任, 而将所有证明责任交 由控方承的规则, 并非意味着在被告人提 出正当防卫
1被告举证责任性质和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关系 .
被告人在—般 隋况下主张自己无罪或罪轻时, 对该主张应承担 提供汪据和解释的责任 , 这是 准主张 , 谁举证” 原则和“ 权利义务一 致” 的要求 , 这种情况属于“ 证明责任正置”因为这实质上是被告人 ,

刑事诉讼当中的证明责任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当中的证明责任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当中的证明责任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当中坚持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那么⼤家知道刑事诉讼当中的证明责任是怎样的吗?现在,店铺⼩编将在下⽂中为⼤家带来什么是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内容,希望能对各位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当中的证明责任是怎样的
公诉案件中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民检察院承担,⾃诉案件中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诉⼈承担。

《刑事诉讼法》
第五⼗⼀条公诉案件中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民检察院承担,⾃诉案件中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诉⼈承担。

第五⼗四条⼈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政机关在⾏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论属于何⽅,必须受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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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

略论我国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
原 则 , 是 不 同的量 刑情 节要 有 不 同的证 明责任 分 配规 则 。 但
[ 关键词] 刑事案件 ; 明责任 ; 证 量刑情节
[ 图分类 号 ]D 73 [ 献标 识码 ]A [ 中 F 1 文 文章编 号 ]17 62—10 (0 10 06 0 50 2 1 )3— 13— 3
14 6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 院学报
第2 4卷
案 件与普 通 的刑事 案件 区分 开来 对待 。对 于死 刑这
样严 厉 、 残忍 不具 有 纠错 和弥补 可能性 的刑罚处 罚 ,
主 张 , 以 由控 辩双 方分 别提 出并 予 以证 明。 可 刑事 量刑 的证 明责任 是 指 当事 人 向法庭 提供 足 够 的量刑证 据 , 以使 案 件 交 付 裁 判者 进 行 事 实 认 定 的责 任 。按照 “ 主 张 , 举 证 ” 谁 谁 的原 则 , 方 应 当 控 就其所 提 出 的量 刑 情 节 事 实提 供 证 据 予 以证 明 , 对 于从 重或 者加重 处 罚 的量刑 证 据 只能 由控 方 提供 。 被告人 有权 提 出有 利 于 自己 的量 刑 情 节 资料 , 告 被 人应就 其 提 出的有利 于 自己的从轻 、 轻 、 除处 罚 减 免 的事 实提供 证据 予 以 证 明 , 官 不 能 因为 被 告 人 没 法 有提供 相应 的量 刑情 节资 料 而予 以加重 处罚 。公 诉 案件 中 , 由于检察 官 的工作 性 质所规 定 , 提供 与量 刑 情 节有 关 资料 , 该 既提供 对 被告人 不利 的证 据 , 应 也 应 该提 供对 被告 人有 利 的证 据 。不论 是 有利 于被 告 人 的证 据还 是不 利 于 被告 人 的证 据 , 察 官 都 有 义 检 务提 出证据 予 以证 明 , 则其 所 提 出罪 重 或 罪 轻 的 否 主张将 不被 采纳 。 如 此分 配证 明责 任 的理 由是 : 1 诉 讼 双 方 对 () 各 自提 供 的量刑 事 实 予 以提 供 证 据 加 以证 明 , 以 可 促 使控 辩双 方审 慎 的 提 出量 刑 主 张 , 极 地 收 集提 积 供 有利 于 自 己的 证 据 , 免 出现 不 利 的诉 讼 结 果 。 避 () 2 从量 刑 事 实 与 诉 讼 能 力 的 角 度 看 , 样 的证 明 这 责任分 配 , 以使 公 诉 机关 和被 告 人 之 间 的诉 讼 能 可

浅析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举证责任

浅析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举证责任
分 配的规定 明确许多 。 二、 被告人的证据责任问题事 被告 人是否承 关于被告人 的证据责任问题, 理论界素有争议 。 一般认 为, 事诉 讼 由控方负举证责任, 刑 被告方没有证 明 自己无 罪 的义务 。“ 被告 有无举证 责任 , 应依被 告是否受 无罪推定而
明显 , 这一条 是关于举 证责任后 果 的规 定 , 或者说是 关于 客观举证 责任 的规定 , 但看不 出 由谁来 举证 , 即谁 承担举
证责任。 以 , 12 所 第 6 条不是完整的举证 责任分配规定 , 分 析我 国刑事 诉讼 法举 证责 任规则 须结 合 其他 条文进 行 。 《 刑事诉讼法》 8 条规 定 :公安机关对 已经立案的刑事 第 9 “ 案件 , 当进行 侦查 、 应 收集 、 调取 犯罪嫌 疑 人有 罪或 者无 罪、 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该条规定 了公安机关全面
无罪推定原则 的要求. 但是被告方仍要承担提 出证据证明 自己无罪的责任。本文就刑事被 告人承担部分证 明责任这 一 问 题展开论述, 介绍一些国家的具体 规定, 以期对我国刑事立法方面提供借 鉴。
关键 词 :被告人;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 中图分类号 :D2 . 9 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 :10m 28 (0 9 - 06 0 2 59 2 0)1- 0 9- 2 0 5-



收集证据的责任。 19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 , 第 2 条“ 应 当做到犯 罪事实清 楚 , 证据确 实充分 , 并且 写 出起诉 意见 书, 连同案卷 材料 、 证据一 起移送 同级人 民检察 院审查规 定 。 也是对公安机关提供证据责任的规定 , 10 ” 第 4 条也是 关 于公 安机关提供证据责任 的规定 。而第 1 1 人 民检 4 条“ 察 院认 为犯 罪嫌疑 人的犯罪 事实 已经 查清 ,证 据确 实充 分, 依法应 当追究刑 事责任 的, 应当作 出起诉决定 , 按照审 判 管辖 的规定 , 向人民法院起诉” 则是包含 了检察 院举证 , 责任 的规定 。 10 、 17 第 5 条 第 5 条和最高人民法 院《 关于执 行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刑 事诉 讼 法 >若 干问题 的解 释》 第 19第 10 3 、 4 条等也都包含有公诉人举证责任的 内容。 关于 自 诉案件 《 刑事诉讼法 》 11 第 7 条第一 款规定得 比较 明确 , “ 缺乏罪证的 自诉人撤 回 自诉或者裁定驳 回。” 既规定 “ 自 诉人 ” 举证 , 还规定举证不能 的后果 , 较公诉关 于举证 责任

刑事自诉的法律后果(3篇)

刑事自诉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自诉,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在我国,刑事自诉是一种重要的诉讼方式,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刑事自诉的法律后果,包括自诉成立的法律后果、自诉不成立的法律后果以及自诉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

二、自诉成立的法律后果1. 自诉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这意味着,一旦自诉成立,人民法院有义务对案件进行审理。

2. 自诉成立,犯罪嫌疑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自诉成立后,人民法院将对案件进行审理,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包括判处刑罚。

3. 自诉成立,被害人可能获得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自诉成立后,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

4. 自诉成立,可能引发国家赔偿如果自诉人在诉讼过程中因司法过错遭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被害人有权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三、自诉不成立的法律后果1. 自诉不成立,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如果自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意味着,自诉不成立,被害人无法通过自诉途径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2. 自诉不成立,被害人可能无法获得赔偿自诉不成立,被害人无法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

但被害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如民事诉讼、仲裁等,寻求损害赔偿。

3. 自诉不成立,可能引发国家赔偿如果自诉人在诉讼过程中因司法过错遭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被害人有权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四、自诉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1. 自诉人可能因证据不足而败诉自诉人在提起自诉时,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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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是谁承担
刑事案件中,如果是谁主张的,那么就应当由谁来举证,如果不能举证则应该承担相应的败诉后果,这是我们熟知的诉讼法的普遍原则。

相关法律有明文规定,在公诉案件中,如果要判被告人有罪,那么人民检察院应该承担其举证责任,自诉案件中如果需要判被告人有罪,那么其举证责任应该有自诉人承担。

由此我们不难判断刑事案件中,如果要判被告有罪,那么就需要起诉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可能会因此而败诉。

但是,举证的证据必须是依法收集或者获得的证据,不能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得,或者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威胁,利诱,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有罪。

所提供的证据也应该真实有效,能从客观上证实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不得凭空捏造证据或伪造证据。

并且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有权向单
位或者个人收集证据,如果单位或者个人隐瞒或者伪造证据的,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并会收到法律的追究。

如果是行政机关收集到的物证,书证,视听或者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依然可以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

《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证据的重要性,凡是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话,都不能认定被告人是有罪的甚至处以他刑罚,但是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凿的话,则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并且处以刑罚。

综上所述,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一般由检察院进行承担,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举证的材料但是公安机关是没有向法院举证的资格。

另外除公安机关外的相关行政机关,如果是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则应承担起调查取证的义务但还是没有向法院举证的资格。

公安机关和行政机关所收集到的证据会经过检察院决定是否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当然,检察院也可以自行取证提供给法庭。

法院具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在必要时,法院取证可以通知相关的律师或者是检察官到庭作证。

另外,被告人是没有证明自己有罪的义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强迫被告人证实自己有罪,并且如果被告人主动认罪但是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证明的,法庭也不会予以采纳与信任。

法律只规定了单位或者个人有向有关机关提供证据的义务,但是没有规定单位及个人也需要向律师提供证据。

但是
律师还是可以向自愿提供证据的单位及个人进行取证,也可以提供相关线索申请检察院去收集证据。

最后,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就相当于原告,其应当承担起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如果无法举证或者因为证据不充分而不予以采信的那么法庭可依法判定为败诉,并且责令原告撤诉并对被告人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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