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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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关于《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的说明为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促进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明确地下空间产权关系,我局经充分调研,在系统研究有关信息资料、借鉴国内外相关立法及充分征求意见和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草案)》(下称《办法》)。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立法的必要性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作为城市的自然资源,在经济建设、民防建设、环境建设及城市可持续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深圳的土地资源日渐稀缺,人口快速增长、城市交通拥挤、环境污染等一系列问题日益突出,城市空间容量不足与城市土地资源紧缺的矛盾日益突出。

这直接影响了深圳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城市竞争水平,也不符合深圳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要求。

为有效解决城市化过程中土地资源紧缺的问题,深圳城市土地开发利用必然由平面化走向立体化,转向地下空间开发。

深圳属于国内较早开发地下空间的城市之一。

目前,全市地下空间开发总量约917.33万平方米,人均地下建筑面积约1平方米(全市人口以827万计)。

其中,人防建设量290万平方米,约占地下总建筑量的30-40%。

概括而言,深圳地下空间利用规模过小,地下空间资源使用率低下,功能单一,建设水平不足。

目前,我国有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立法十分薄弱。

国家层面,新《物权法》第136条明确了地下空间开发的用地使用权制度,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是我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专门法律,其他相关法律有《人民防空法》和《城市规划法》。

这些法律明确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但是对地下空间开发中存在的很多实际问题没有做出相关规定,这迫切需要各地进行地方立法,完善相关规定。

目前,地方层面仅有上海于2006年7月通过了《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

地下空间的立法现状与地下空间亟待开发利用的要求十分不符。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一、前言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地表下的各种空间,包括地下建筑、地下管线、地下停车场、地下商业等。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价值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

然而,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存在一定的难点和风险,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来规范其开发利用。

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现状1.城市地下空间利用价值城市地下空间具有以下优点:(1)节省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

(2)改善城市交通状况,减轻道路交通压力。

(3)提高城市建筑密度,增加城市建筑面积。

(4)降低建筑物能耗,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5)丰富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质。

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难点和风险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存在以下难点和风险:(1)技术难度高。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需要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包括地下勘探技术、地下施工技术、地下空气调节技术等。

(2)投资额巨大。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且投资回报周期长。

(3)安全风险高。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容易受到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的影响,同时也容易受到恐怖袭击、火灾等人为因素的影响。

三、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办法1.法律法规层面(1)《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该条例明确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范围、内容、程序、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对规范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2)《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管理办法》。

该办法明确了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的编制程序、内容、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供了规划保障。

2.技术标准层面(1)地下施工技术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地下施工的技术要求、施工程序、质量验收等方面的规范,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供了技术支持。

(2)地下空气调节技术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地下空气调节的技术要求、设备选型、运行维护等方面的规范,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供了环保支持。

3.管理机构层面(1)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委员会。

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城市空间利用,促进城市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类开发、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提高城市地下空间利用效率和品质。

第四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工作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注重文物古迹保护,注重城市安全,注重社会公益。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当编制开发规划方案,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当编制风险评估报告,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具体施工和利用。

第八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督等环节应当按照相关国家和行业规范进行。

第九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竣工后,应当经市规划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主体责任第十条市政府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总体规划和统筹管理,建立和完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工作机构和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工作,配合市政府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管等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所有人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确保项目安全、合法、规范运营。

第十三条公众参与是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要环节,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公众的沟通与协商,听取公众意见,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四章维护管理第十四条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下空间维护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设备及设施的检修和维护,确保地下空间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第十五条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环境的监测,定期开展评估工作,确保地下空间环境质量的良好。

第十六条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够做好地下空间的安全疏散和救援工作。

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07•【字号】市政府令第326号•【施行日期】2020.03.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4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6号发布2020年3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统筹各类管线敷设,集约节约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市民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排水、再生水、燃气、热力、供冷、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市政公用设施管线。

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包括用于支持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排水、通风、照明、供电、通信、安全监控等设施。

第四条管廊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参与、规划先行、统筹建设、强制入廊、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管廊建设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统筹协调管廊管理工作,提高管廊规划建设的科学性、整体性和系统性。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按市区政府投资事权划分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管廊的规划、建设等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建设部门是本市管廊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订管廊管理政策法规、发展战略、年度建设计划和技术规范;(二)推进管廊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的同步建设,指导监督各类管线入廊;(三)负责管廊建设、运营的监督检查,建立检查考核机制并组织实施;(四)指导管廊运营单位和管线单位制定管廊综合应急预案;(五)协助相关部门明确管廊建设运营的投融资模式、有偿使用和财政补贴机制;(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58号发布,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2001年11月20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2月31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月26日住建部令第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第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测,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模与布局,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等。

第七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科学预测城市发展的需要,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利用地下资源,保障城市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下通道、管线等。

第四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等相协调。

第六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明确开发范围、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开发强度、环境保护、安全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批和调整,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三章开发利用第八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优先满足公共利益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第九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一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符合安全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四章产权管理第十二条地下空间的产权归属应依法确定,产权人享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地下空间的产权转让、出租、抵押等,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地下空间的产权登记,应按照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确保本办法的实施。

第十六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应定期进行,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深圳市政府令第101号——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政府令第101号

深圳市政府令第101号——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政府令第101号

深圳市政府令第101号——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于幼军二00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地下铁道(以下简称地铁)建设的管理,保证地铁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深圳市地铁建设工程,是深圳市自筹资金建设的社会公益性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本暂行规定所称地铁建设,包括地铁建设工程、辅助工程、与地铁相连的地面和地上轨道工程以及地铁沿线的综合开发。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将地铁建设纳入深圳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长远计划,分期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支持与配合地铁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支持与配合地铁建设,不得阻碍或影响地铁工程的进行。

第四条地铁建设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建设和安全优质的原则。

第五条深圳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是市政府设立的负责地铁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领导机构。

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铁办)在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的领导下,依照本暂行规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市政府、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有关地铁建设的工作部署和各项决议;(二)审核地铁建设规划,审议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提出的年度地铁工程建设计划、投资安排及资金组合方案,报经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批准后监督实施;(三)研究审核地铁建设、运营、开发以及对外采购、招标投标中的重大事项;(四)监督管理地铁工程的设计、概预算和安全质量工作,指导地铁国产化工作的实施;(五)协调解决地铁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征地、拆迁、交通、城管以及涉及各部门的相关问题;(六)处理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 ——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 ——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一零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4年4月16日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地下管线管理,保护市民生命财产和城市安全,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信息档案管理等活动,但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管线以及海域范围内的地下管线除外。

法律、法规、规章对燃气、石油管道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面以下的给水、排水、热力、电力、通信(含交通信号、公共监控)、燃气、石油及其他物料输送等管线、管沟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测绘、验收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建设工程实体。

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城市道路和公路,以及桥梁、隧道和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地下管线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信息共享、保障安全、提升质量的原则。

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管线使用地下空间的,逐步实行有偿使用。

从事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维护及信息档案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保密法规、规章的要求。

第五条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用地管理、测绘管理以及综合协调工作,会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的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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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为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促进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明确地下空间产权关系,我局经充分调研,在系统研究有关信息资料、借鉴国内外相关立法及充分征求意见和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草案)》(下称《办法》)。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作为城市的自然资源,在经济建设、民防建设、环境建设及城市可持续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深圳的土地资源日渐稀缺,人口快速增长、城市交通拥挤、环境污染等一系列问题日益突出,城市空间容量不足与城市土地资源紧缺的矛盾日益突出。

这直接影响了深圳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城市竞争水平,也不符合深圳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要求。

为有效解决城市化过程中土地资源紧缺的问题,深圳城市土地开发利用必然由平面化走向立体化,转向地下空间开发。

深圳属于国内较早开发地下空间的城市之一。

目前,全市地下空间开发总量约917.33万平方米,人均地下建筑面积约1平方米(全市人口以827万计)。

其中,人防建设量290万平方米,约占地下总建筑量的30-40%。

概括而言,深圳地下空间利用规模过小,地下空间资源使用率低下,功能单一,建设水平不足。

目前,我国有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立法十分薄弱。

国家层
面,新《物权法》第136条明确了地下空间开发的用地使用权制度,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是我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专门法律,其他相关法律有《人民防空法》和《城市规划法》。

这些法律明确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但是对地下空间开发中存在的很多实际问题没有做出相关规定,这迫切需要各地进行地方立法,完善相关规定。

目前,地方层面仅有上海于2006年7月通过了《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

地下空间的立法现状与地下空间亟待开发利用的要求十分不符。

随着轨道二期工程的全面展开,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将驶入历史快车道。

然而,由于缺乏专门的配套立法规范,使得地下空间所有权不清晰,地下空间的规划不明确,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管理不到位,政府对地下空间开发的市场行为缺乏良好的控制和引导,这必然会制约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发展,不符合我市大力发展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市场的战略要求。

为此,我市亟需制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专门立法,对地下空间规划的制定、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出让和规划管理、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范,制定相关程序管理规则,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从而促进地下空间的合理开发利用,推进城市整体开发利用和建设。

二、《办法》起草的基本思路及主要特点
《办法》起草的总体思路是,参照新《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基本原则精神,结合深圳市实际,对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中亟需解决的重点问题予以明确,使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有法可依,从而促进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健康快速发展,提升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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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共分为六章。

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地下空间规划的制定,第三章为地下空间的规划和使用权出让管理,第四章为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第五章为法律责任,第六章为附则。

《办法》体现了以下几个特点:
(一)强调政府对地下空间资源利用的调控和引导作用。

政府要发挥宏观调控、统筹管理的作用,通过制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具体引导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并通过制定配套管理规则,实现对地下空间开发的动态管理。

《办法》规定了地下空间国家所有制度,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遵循统筹规划的原则,规定了全市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和具体指引规划两个层面的规划,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这些都是政府强化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调控的体现。

(二)注重规划,强调规划的先导作用。

《办法》明确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行专项规划,明确了两个层次的规划,即全市性专项规划和具体指引规划,实现了与现有城市规划的衔接。

《办法》强调通过规划的先导作用,具体指引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三)注重程序设计,侧重可操作性。

新《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明确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规定》侧重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操作层面的实施规定,具体规定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出让、建设、施工管理等方面的程序性规定,强调可操作性。

(四)强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特殊性。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地上相比有一定特殊性,有所同又有所不同,应当区别对待。

《办法》在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地下空间范围的确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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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方面,根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特殊要求,做出了不同规定。

(五)注重创新。

《办法》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了创新:1、《办法》是国内第一部全面规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地方立法,比较全面地规定了地下空间的规划编制、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出让管理、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贯穿了地下空间开发的一整套程序性规定。

2、《办法》规定了地下空间国家所有制度,从制度层面对地下空间所有权问题进行了明确。

3、《办法》建立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制度,实现了与现有城市规划制度的衔接。

4、《办法》根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特殊性,在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地下空间范围的确定、地下连通工程的建设义务等几个方面做出了有别于地上开发的具体规定。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说明
(一)地下空间规划的制定
《办法》强调了地下空间规划在地下空间开发中的先导性和重要性。

《办法》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行专项规划。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关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强制性规定,并体现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的原则。

《办法》明确了两个层次的规划,即全市性专项规划和具体指引规划,明确了两个层次规划的编制内容及审批、修改程序,并实现了地下空间规划与现有城市规划的衔接。

《办法》通过明确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主体、编制要求、编制内容、审批层次及实施等内容,保证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是在规划指引下进行,使得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将更加规范、合理和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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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下空间的规划和使用权出让管理
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出让应当遵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规定,服从规划管理。

出让程序遵循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地上用地出让程序基本一致,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又有所区别。

在出让方式上,《办法》规定,独立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出让地下空间使用权。

附着地下交通建设项目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其地下空间使用权可以以协议的方式,优先出让给已取得地下交通建设项目的使用权人。

在地下空间范围的确定上,《办法》规定,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审批决定制作《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件《建设用地方案图》,地下空间范围通过水平投影坐标和竖向高程确定。

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下空间的详细位置、水平投影坐标和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用途及附件《规划设计条件》。

在义务履行方面,《办法》规定,因发生战争、自然灾害或其它紧急状态,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无偿征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使用权人不得拒绝。

因国防、民防、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地下空间使用权人应当无偿提供便利,并不得损坏相关设施。

(三)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
《办法》规定,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勘察设计、环境评估、安全评估与监察、工程监理、质量管理等,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深圳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在地下连通工程建设方面,《办法》规定,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地下空间使用权人或土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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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权人应当履行地下连通义务。

在地下工程日常维护和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履行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修义务。

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信息管理方面,《办法》规定,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信息系统,并对其进行动态管理。

除涉及国家安全等需保密的以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信息资源应当实现共享。

(四)法律责任
《办法》设定了行政管理相对人和行政管理人承担的两类责任。

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法律责任方面,具体规定了违反规划出让地下空间使用权、违反招拍挂规定出让地下空间使用权、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违反施工管理义务、违反连通建设义务、违反物业管理等几种责任。

在行政管理人法律责任方面,主要规定了涉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涉嫌犯罪等几种责任。

(五)附则
一是强调了《办法》和已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关系问题。

《办法》规定,本办法实施后,已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如需转让或抵押,需要补办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产权登记等手续。

二是规定了《办法》未穷尽事项的法律适用问题。

《办法》规定,本办法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规划、国土和房地产、建设、环保、消防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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