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法庭安全和秩序
庭审现场规章制度范本

庭审现场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庭审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庭审现场是审判人员依法进行审理案件的场所,参与庭审活动的各方必须遵守本规章。
第三条庭审现场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法院的庭审活动。
第四条庭审现场规章制度内容包括参与庭审活动的各方的行为准则、庭审程序规定等。
第五条本规章由法院院长负责制定,并在全院范围内实施。
第六条庭审人员应当自觉维护庭审秩序,保持庭审现场的肃穆和安静。
第二章参与庭审活动的各方行为准则第七条出席庭审的当事人、律师、证人等必须着正装,不得穿着拖鞋、短裤等不得体的服装。
第八条出席庭审的当事人、律师、证人等应当尊重法庭、审判人员,不得随意打断审判人员发言。
第九条出席庭审的当事人、律师、证人等应当按时到庭,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条出席庭审的当事人、律师、证人等不得在庭审现场吸烟、喧哗、饮食等影响庭审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出席庭审的当事人、律师、证人等不得擅自拍照、录音、录像,不得传播庭审现场的内容。
第三章庭审程序规定第十二条庭审活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三条庭审活动应当按照法定时间进行,不得拖延。
第十四条庭审活动应当公开进行,不得私自闭庭。
第十五条庭审活动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侮辱当事人。
第十六条庭审活动中的证据应当合法、证明确凿,不得采用非法证据。
第十七条庭审活动中的争议问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辩论、裁决,不得偏袒一方。
第四章庭审秩序的维护第十八条庭审秩序由法院审判人员负责维护,当事人、律师、证人等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庭审秩序的维护包括制止庭审现场的混乱、保护法庭设施不受损害等。
第二十条庭审秩序的维护不得侵犯当事人、律师、证人等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过度手段。
第二十一条庭审秩序的维护应当公正、客观,不得偏袒一方。
第五章处罚措施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章的行为属于轻微违规的,可口头警告,并要求当事人改正。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章的行为属于严重违规的,可予以罚款、暂停出庭资格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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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法释〔201X〕7号(1993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1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X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修正)最高人民法院201X年4月13日第一条为了维护法庭安全和秩序,保障庭审活动正常进行,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公众旁听,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
法庭正面上方应当悬挂国徽。
第三条法庭分设审判活动区和旁听区,两区以栏杆等进行隔离。
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设置区域和席位。
有新闻媒体旁听或报道庭审活动时,旁听区可以设置专门的媒体记者席。
第四条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供依法应当保护或其他确有保护必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在庭审作证时使用。
第五条法庭应当设置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根据需要配备合议庭合议室,检察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休息室,被告人羁押室等附属场所。
第六条进入法庭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
法院法庭规章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院法庭工作秩序,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法院所有法庭、法官、书记员、法警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法院法庭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树立公正、廉洁、高效、文明的司法形象。
二、法庭工作秩序第四条法庭工作实行庭长负责制,庭长对法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法庭工作人员应当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六条法庭开庭前,法官应当提前到达法庭,了解案件情况,做好开庭准备。
第七条开庭时,法官应当严肃认真,公正审判,不得随意离开法庭。
第八条书记员应当做好庭审记录,保证记录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法警负责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庭审顺利进行。
第十条当事人、代理人、证人等参加庭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大声喧哗、争吵、辱骂他人。
三、法官行为规范第十一条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公开地行使审判权。
第十二条法官应当保持中立立场,不得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证人等人员的请托。
第十三条法官不得泄露审判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四条法官应当按时完成审判任务,提高审判效率。
四、法庭纪律第十五条法庭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在工作时间饮酒、赌博、嫖娼等违法乱纪行为;(二)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三)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审判信息;(四)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不得收受当事人、代理人、证人等人员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
五、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六条本法院设立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法庭工作秩序、法官行为规范和法庭纪律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监督检查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庭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法庭安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院所有法庭,包括审判庭、调解室、执行庭、立案庭等。
第三条法庭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安全第一,责任到人;(三)科学管理,依法治理;(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法院院长对本院法庭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副院长具体负责法庭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法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法庭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法庭安全员负责本法庭的安全保卫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本法庭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二)负责对进入法庭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三)负责维护法庭的秩序,防止哄闹、打架等事件发生;(四)负责处理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五)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处理法庭内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法庭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庭安全管理制度,配合安全员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法庭安全检查制度(一)每天上班前,法庭安全员应对法庭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二)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安全通道、门窗、电源、网络设备等;(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应制定整改计划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九条法庭安全保卫制度(一)实行门卫制度,外来人员进入法庭必须登记;(二)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法庭;(三)禁止在法庭内吸烟、饮酒;(四)禁止在法庭内大声喧哗、吵闹;(五)禁止擅自使用法庭内的通讯设备。
第十条法庭秩序维护制度(一)法庭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不得擅离职守;(二)对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报告;(三)对不听劝阻的,可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过程中,为了保证审判的公正、公开、高效,规范法庭工作秩序和法庭人员行为,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
以下是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具体内容:1.法庭的组成和职责:法庭由
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等人员组成,负责审理案件,保证审判的公正、
公开、高效。
2.法庭的开庭程序:法庭开庭前,应当按照规定检查庭审材料、确认当事人身份、宣布庭审程序等。
3.庭审程序的规范:法庭应当按
照规定进行庭审,包括询问当事人、出示证据、辩论等环节,保证庭审程
序的公正、公开、高效。
4.法庭秩序的维护:法庭应当保持秩序,禁止当
事人和观众喧哗、打闹等行为,同时也要保证法庭人员的言行举止得体、
规范。
5.法庭记录的保存:法庭应当对庭审过程进行记录,并保存在案卷中,以备后续参考。
6.法庭决定的公开: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等决定应
当公开宣布,保证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总之,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是为了保证审判的公正、公开、高效,规范法庭工作秩序和法庭人员行为,从而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公正。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内容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内容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开庭前书记员宣读的法庭纪律是什么每个法院宣读的都不尽相同。
但是全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内容编排。
下面是该规则内容。
主要是九、十、十一、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一条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的审判员主持法庭的审判活动,指挥司法警察维持法庭秩序。
第三条法庭下面应当悬挂国徽。
第四条出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或者抗诉人、司法警察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出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衣着整洁。
第五条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第六条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七条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第八条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一)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三)其他不宜旁听的人;第九条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发言、提问;(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十条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
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法律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二条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是一系列所司法机关执行司法活动时必须遵守的规定,以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今天,我们就围绕这个话题,阐述其相关规则和执行原则。
一、庭前准备庭前准备是司法活动的重要环节,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认真研究案件材料,了解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的审理情况。
2. 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并解答其疑虑,让其了解司法程序和庭审规则。
3. 对证据进行审查,检查是否齐全、准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庭审程序庭审程序是司法活动的核心环节,它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同时,也需要确保庭审效率,所以在执行庭审程序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主持人应当在庭审前进行宣布,并进行必要的告知,让当事人了解庭审原则,和解和调解的可能性。
2. 庭审案件需要进行交叉质证,即当事人可以提出问题,让对方回答,并可以相互驳斥证人证言和证据。
3. 要进行庭审记录,记录庭审过程和当事人的陈述,证据等情况。
在审理结束时,应当读出庭审记录,并让当事人核对。
三、庭审原则庭审原则是司法活动的指导原则,它体现了司法公正和庭审效率的平衡。
在执行庭审程序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原则。
庭审应当公开进行,除非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不公开审理。
2. 辩证原则。
在庭审中,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让其有充足的时间和方法来申辩和辩论。
3. 公正原则。
在庭审过程中,应当保障公正,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个人,都应当不受特殊待遇。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是司法活动必须遵循的一系列规定。
无论是在庭前准备还是庭审程序中,都需要遵循规则,并且在执行时避免过度干预,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2016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16〕7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4.13【实施日期】2016.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1993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1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修正 2016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发布法释〔2016〕7号)第一条为了维护法庭安全和秩序,保障庭审活动正常进行,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公众旁听,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
法庭正面上方应当悬挂国徽。
第三条法庭分设审判活动区和旁听区,两区以栏杆等进行隔离。
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设置区域和席位。
有新闻媒体旁听或报道庭审活动时,旁听区可以设置专门的媒体记者席。
第四条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供依法应当保护或其他确有保护必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在庭审作证时使用。
第五条法庭应当设置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根据需要配备合议庭合议室,检察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休息室,被告人羁押室等附属场所。
第六条进入法庭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持有效工作证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
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
第七条除经人民法院许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外,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法庭:(一)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四)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五)标语、条幅、传单;(六)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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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法庭安全和秩序,保障庭审活动正常进行,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公众旁听,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
法庭正面上方应当悬挂国徽。
第三条法庭分设审判活动区和旁听区,两区以栏杆等进行隔离。
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设置区域和席位。
有新闻媒体旁听或报道庭审活动时,旁听区可以设置专门的媒体记者席。
第四条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供依法应当保护或其他确有保护必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在庭审作证时使用。
第五条法庭应当设置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根据需要配备合议庭合议室,检察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休息室,被告人羁押室等附属场所。
第六条进入法庭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持有效工作证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
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
第七条除经人民法院许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外,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法庭:
(一)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
(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
(四)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
(五)标语、条幅、传单;
(六)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向公众公开各法庭的编号、具体位置以及旁听席位数量等信息。
第九条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
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
(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五)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依法有可能封存犯罪记录的公开庭审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依法不公开的庭审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旁听。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像或录音。
第十一条依法公开进行的庭审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视、互联网或其他公共媒体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录播:
(一)公众关注度较高;
(二)社会影响较大;
(三)法治宣传教育意义较强。
第十二条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着正装:
(一)没有职业着装规定;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三)所在单位系案件当事人。
非履行职务的出庭人员及旁听人员,应当文明着装。
第十三条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
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但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
第十四条庭审活动开始前,书记员应当宣布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庭纪律。
第十五条审判人员进入法庭以及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告判决、裁定、决定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
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平等对待诉讼各方。
第十七条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第十八条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主持庭审活动时,依照规定使用法槌。
第十九条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
行为人违反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司法警察依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维持法庭秩序。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或者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
紧急情况时,司法警察可以直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人民法院依法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采取的扣押物品、强行带出法庭以及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第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审判人员违反本规则的,可以在庭审活动结束后向人民法院提出处理建议。
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违反本规则的,可以在庭审活动结束后向人民法院反映。
第二十三条检察人员违反本规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律师违反本规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进行案件听证、国家赔偿案件质证、网络视频远程审理以及在法院以外的场所巡回审判等,参照适用本规则。
第二十六条外国人、无国籍人旁听庭审活动,外国媒体记者报道庭审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