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
(完整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完整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确保中小学幼儿园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建立统一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安全管理办法。
二、安全责任1.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2.教职员工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格遵守安全规定,积极参与安全工作。
3.家长要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配合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4.学生应遵守学校安全规定,自觉维护个人安全和集体安全。
三、安全教育1.学校应根据幼儿园、小学和中学的特点,制定安全教育计划,全面普及安全知识和技能。
2.学校要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教育学生掌握应对突发事件的方法和技巧。
3.学校要与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合作,举办安全知识讲座和主题活动。
四、安全设施1.学校应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包括消防设备、防护设施、监控系统等,确保安全装备的正常运行。
2.学校要加强对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及时修复和更换损坏的设备。
3.学校应制定消防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确保学校在火灾等突发事件中能够迅速、有序地疏散师生。
五、食品安全1.学校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购买、储存和加工食材,确保食品的安全卫生。
2.学校要加强食品供应商的管理,进行食品安全抽检,对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坚决停止采购和供应。
3.学校要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教育,让师生了解食品安全知识和防范措施。
六、安全巡查1.学校应设立安全巡查制度,定期进行校园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2.学校要建立安全巡查记录,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整改,并进行追踪检查。
3.学校要加强大型活动和突发事件的安全监控,提前做好风险评估和应对准备。
七、突发事件处理1.学校要建立突发事件处理机制,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可以迅速响应和处理。
2.学校要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做好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设备。
3.学校要组织突发事件应对演练,提高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应急处理能力。
八、安全信息报告1.学校要建立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向校内外发布重要安全信息。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学校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当把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条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当建立学校安全档案,定期评估学校的安全状况,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条中小学和幼儿园要积极与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开展合作,共同维护学校的安全环境。
第六条学校要加强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安全教育,组织开展安全演习和应急预案的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加强对学生的管教和护理。
第二章学校场所安全管理第八条学校应当保证校园内的建筑物、设施和器材符合安全要求,防止因为校园设施设备存在问题导致的安全事故。
第九条学校应当定期检查校园内的设施设备,及时修复和更换老旧设备,确保校园内的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条学校要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设施和应急救援机构,加强消防器材的维护和保养。
第十一条学校要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管理,防范外部安全风险对学生的影响。
第十二条学校要加强对进出校门人员的控制,确保校园的安全防范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要加强对操场、食堂、宿舍等场所的管理,定期检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学校安全教育管理第十四条学校要制定安全教育的课程计划和内容,确保学生接受系统的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学校要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学生正确应对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学校要组织开展安全教育主题活动,通过课堂讲解、专题讲座、示范演习等方式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
第十七条学校要设立安全教育的监督机制,定期评估学校安全教育的效果,根据评估结果对安全教育进行调整和改进。
第四章应急预案管理第十八条学校要制定针对不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应对措施。
天津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

天津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构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教职工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不包括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学校安全,包括学校以及学校组织校外活动中的学生和教职工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安全,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安全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治安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交通安全、校舍安全、设备设施安全、危险品安全、集体活动安全、校园欺凌防治和应对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故等安全事项。
第四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各负其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人民当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平安工作,将平安校园建设归入平安天津建设。
教育、公安、人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学校平安监督管理职责。
市和区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推动、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平安管理工作。
街道任事处、乡镇人民当局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平安相关工作。
重点突出街道、乡镇主战区定位,应用“战区制、主官上、权下放”机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校园周边联合执法、环境整治。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宣传部门对学校平安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统筹指点学校平安突发事件舆情应对工作,加强学校新闻发言人业务培训。
(二)组织协调学校及周边“扫黄打非”工作。
第七条政法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加强对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统筹协调,将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平安天津建设考评体系。
(二)协调各相关部门推进重大涉校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
第八条教育部门对其主管的学校的平安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制订学校平安管理工作考核标准和办法,加强对学校平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督促学校建立并落实平安管理制度,指点学校适度加大绩效工资中对平安管理岗位的分配力度。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方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方法为了保障同学和幼儿的安全,规范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订立以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方法。
一、建立组织机构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机构,实在包括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安全工作协调小组和安全管理工作专责人。
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是学校和幼儿园安全管理的最高领导机构,由校长担负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老师代表、同学代表和家长代表等构成。
安全工作协调小组由学校或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领导担负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老师代表和同学代表等构成。
安全管理工作专责人由学校或幼儿园领导指定,实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实在实施和协调。
二、订立安全管理规定为了做好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需订立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管理责任、安全考核、事故处理和防备等方面的措施。
1. 管理责任(1)学校和幼儿园负责人应当对安全管理工作负有全面责任。
(2)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学校和幼儿园进行监督和引导,并向学校和幼儿园供给各种安全管理方面的技术和服务支持。
(3)老师应当对同学和幼儿的人身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2. 安全考核(1)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定期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适时发觉和矫正安全隐患。
(2)对于安全管理工作做得杰出的学校和幼儿园应当予以表彰和嘉奖。
(3)对于安全管理工作做得不到位的学校和幼儿园应当限期整改,并视情况进行相应惩罚。
3. 事故处理(1)对于发生的事故必需适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在当地政府的引导下适时做好救治、处理和善后工作。
(2)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快速组织气力尽快解决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4. 防备措施(1)加强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建设,对建筑物、设备、人员等方面进行维护,确保设施的牢靠性和安全性。
(2)组织各类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本领。
三、推动安全教育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教育,为同学和幼儿供给必要的安全学问和技能,加强他们自我保护本领。
1. 加强安全教育内容(1)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普及(2)防止中毒、火灾、溺水等高发安全事故的防备、处理、救治学问以及紧急逃命技能的把握和练习。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维护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营造安全、稳定、和谐的学校环境,制定本规定。
二、校园安全建设中小学幼儿园应按照保障学生安全的要求,设置安全措施,保证学生的安全。
1.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完善校内安全设施,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2.完善周围环境设施,维护学校周边的交通秩序,避免交通事故发生。
3.确保每一位学生都得到充分的关注,对带有损害他人安全行为的学生及时进行教育、纠正,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4.组织各种安全演练和应急疏散演练,提升学校安全文化。
三、课堂安全课堂是学生学习的主要场所,学生在这里需要耐心地听课,积极学习知识。
为了保护学生的个人及财产安全,需采取以下措施:1.想方设法提高教师课堂管理水平,严防学生在课堂上进行违规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2.规范教学流程,管理好教学用品,防止学生在使用教学器材时出现意外事故。
3.为学生提供宽敞明亮的教室,保持整洁。
四、学生宿舍安全学生宿舍是学生休息、生活和学习的地方,为保障学生的安全和健康:1.加强对学生宿舍的管理,定期对宿舍进行检查,清理不安全隐患。
2.规范学生宿舍生活用电,防止电器损坏或者电器意外引起的火灾等情况。
3.疏通学生宿舍的排水管道,引入排气系统,定期进行卫生清理,保证学生的健康生活。
五、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是保证学生健康的重要一环,中小学幼儿园要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1.对食品供应商进行认证,建立食品供应商名录,并对食品供应商进行监管。
2.加强餐厅卫生管理,配齐餐具及餐前手消毒器具,对食品制作流程进行监督,保障食品的卫生安全。
3.学生不能自行携带和食用食品,以防过期食品和食品中毒的情况发生。
六、活动安全学生活动时容易发生意外事故,为了保障学生安全:1.在活动开始前制定详细的计划,规范各项活动的操作流程,对风险事件制定应急预案。
2.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的协助进行活动,提升学生活动的安全性。
3.加强对活动现场安全的管理控制,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完整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完整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完整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一、引言中小学幼儿园是孩子们学习和成长的重要场所,安全管理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办法,以确保孩子们在校期间的安全。
二、建立安全管理体系1. 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学校应聘请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和执行安全管理计划。
2.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盗、防溺水等各方面的规定。
三、安全设施和设备维护1. 安装监控设备:学校应安装监控设备,监控校园内各个区域,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问题。
2. 维护安全设施:学校应定期检查和维护消防设施、安全门、紧急疏散通道等,保持其正常工作状态。
四、人员出入管理1. 制定准确的游客登记制度:学校应建立游客登记制度,凡是外来人员必须如实登记,并佩戴访客证件。
2. 加强校园巡逻:学校应安排专人在校园内巡逻,确保安全。
五、安全培训和演练1. 进行安全教育:学校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活动,教授孩子们遇到紧急情况时的自救和互救方法。
2. 演练应急预案:学校应定期进行火灾逃生演练、地震应急演练等,以提高师生们的应急反应能力。
六、食品安全管理1. 采购合格食材:学校应选择合格的供应商,确保批发食材的质量和安全。
2. 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学校应严格执行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包括餐具消毒、食品贮存等环节。
七、建立家校互动机制1. 家长会议:学校应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就学校的安全管理政策向家长们做出详细的介绍。
2. 家校沟通渠道:学校应建立与家长的畅通沟通渠道,及时了解孩子们在校期间的问题和需求,并及时解决。
八、应急处理1. 建立应急预案:学校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措施。
2. 快速反应:学校应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于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
九、总结以上是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学校应将安全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抓,不断完善和更新相关制度和设施,以确保孩子们在安全的环境中学习和成长。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十六部门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天津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十六部门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天津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3.09•【字号】津教委〔2015〕12号•【施行日期】2015.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市教委等十六部门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天津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津教委〔2015〕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要求,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等16部门制定了《建立健全天津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2015年3月9日建立健全天津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03号),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校舍防震减灾能力,实现校舍安全达标,现就建立健全我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以下简称"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各区县政府落实责任,综合考虑城镇化发展、人口变化等因素,紧密结合教育事业发展、防灾减灾、校园建设等规划和各类教育建设专项工程,统筹实施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坚持建管并重,通过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多种形式,逐步使所有校舍满足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设标准、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国家综合防灾要求,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校舍的日常管理和定期维护。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条例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确保学校及其学生和教师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本办法适用于。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主动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主要包括:(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事故责任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进行处理和问责等。
第五条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完善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事故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学校安全事故的抢救、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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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构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教职工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不包括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学校安全,包括学校以及学校组织校外活动中的学生和教职工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安全,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安全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治安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交通安全、校舍安全、设备设施安全、危险品安全、集体活动安全、校园欺凌防治和应对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故等安全事项。
第四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各负其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将平安校园建设纳入平安天津建设。
教育、公安、人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市和区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推动、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相关工作。
重点突出街道、乡镇主战区定位,运用“战区制、主官上、权下放”机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校园周边联合执法、环境整治。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宣传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统筹指导学校安全突发事件舆情应对工作,加强学校新闻发言人业务培训。
(二)组织协调学校及周边“扫黄打非”工作。
第七条政法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加强对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统筹协调,将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平安天津建设考评体系。
(二)协调各相关部门推进重大涉校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
第八条教育部门对其主管的学校的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标准和办法,加强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督促学校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学校适度加大绩效工资中对安全管理岗位的分配力度。
(二)定期组织学校安全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校舍进行安全检测,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配置安全监督员队伍。
(三)统筹制定学校安全教育规划和实施计划,指导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学校负责人、学校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教育和培训;指导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学校定期演练。
(四)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指导、协助学校进行安全事故处理。
(五)定期组织教育系统开展矛盾纠纷隐患排查化解工作。
(六)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学校及周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第九条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学校及周边安全防范工作,排查管控校园及周边治安隐患;加强对学校周边的治安巡逻,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设置报警点或者治安岗亭。
(二)指导学校建立健全保安管理、突发事件处置等安全制度,依法对学校保安服务工作情况以及技防设施建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围堵学校、殴打教职工、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行为;协助学校处理突发事件、排查化解涉校矛盾纠纷。
(四)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交通标志和交通科技设备,施划交通标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等交通安全设施。
(五)在上下学时段,实行“高峰勤务”和“护学岗”制度,把校园门前及周边作为巡逻必到点,维护好治安秩序。
(六)依法核发和回收校车标牌,做好校车驾驶人的校车驾驶资格申请受理、注销、审验工作,依法核发校车检验合格标志,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条人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做好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将安全管理人员纳入管理岗位予以聘用。
(二)加强对服务学校的劳务派遣公司、专业服务机构等第三方社会机构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对技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督促技工学校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四)定期组织对技工学校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五)指导技工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定期组织技工学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教育和培训,指导技工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技工学校定期演练。
(六)指导、协助技工学校进行安全事故处理,对技工学校及周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第十一条生态环境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加强对学校及周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防止对校园造成污染。
(二)对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或者限期治理,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对校园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防治提供政策指导,对放射源管理提供指导和支持。
第十二条卫生健康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学校做好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依法对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学校教学及生活环境、饮用水和游泳池等设施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指导学校做好突发、新发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指导学校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依法调查处理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负责适时组织开展专业技术指导。
(四)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知识教育;组织开展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五)及时向教育部门和学校通报传染病疫情情况,并根据疫情变化情况,指导教育部门和学校及时调整和完善防控措施。
(六)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救治校园安全事故中的伤患人员。
第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学校食堂、学校集中用餐配送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配合教育部门指导学校食堂、学校集中用餐配送企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理。
(二)依法督促学校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对纳入特种设备管理目录的设备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对学校医务室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文教用品、床上用品、校服产品生产销售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文化和旅游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加强对学校周边互联网上网服务、歌舞娱乐、游艺娱乐等营业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依法查处学校周边无证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文化娱乐场所和非法出版物。
第十五条城市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在学校周边摆摊设点等违法占路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督促学校开展校舍结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二)指导督促学校对校舍结构安全使用开展检查和评估鉴定工作。
第十七条规划资源、水务、地震、气象等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会同教育、人社部门依法对地处灾害易发区的学校及周边进行相应的安全隐患测评。
(二)对存在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安全隐患的,向学校和有关部门提出整改要求,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网信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督促教育、人社部门落实学校网络安全指导监管责任。
(二)指导协调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的网络舆情应急处置。
(三)加强互联网法治宣传教育,依法依规做好网上有害信息处置,为学生成长创造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九条应急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二)配合教育、人社部门协调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二十条消防救援机构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督促学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二)指导学校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疏散演练。
(三)开展学校火灾的处置与救援,并依法进行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经费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保险监管机构加强对涉校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
第二十三条燃气、电力、通信、供热、供水排水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负责学校周边地下管线井盖的检修,保证其完好。
第三章学校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党组织书记、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
学校应指定一名副校长协助负责安全工作。
学校将校园安全工作纳入整体工作规划,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将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目标。
学校应建立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和人员,明确校领导、中层负责人及全体教职员工、行政后勤岗位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严格落实《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教基一厅〔2013〕4号)和《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要求,形成安全责任制度体系。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设立安全管理工作机构,统筹负责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各岗位安全管理职责;每所学校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干部;师生员工总人数超过800人的,每增加800人至少增配1名专职安全管理干部;学校参照班主任补贴标准给予专职安全管理干部待遇。
第二十六条学校配备专职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择优聘用保安员,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24小时双重管理,学校应与具有保安服务资质的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保安员条件、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双方权利、义务,该公司要具备市公安局制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
学校与物业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该公司要具备市公安局制发的《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证》。
第二十七条每所学校应至少配备4名专职保安员。
师生员工总人数超过1000人的,每增加500人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寄宿制学校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要严格规定专职保安员配备标准,年龄不超过50岁,政审合格、素质过硬、精力充沛,优先从退役军人和中共党员中选拔。
学校保安室按执勤人数配备以下防卫器械:防暴头盔(1顶/人)、防护盾牌(1副/人)、防刺背心(1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胶警棍(1支/人)、强光电筒(1支/人)、自卫喷雾器(1支/人)、安全钢叉2套。
第二十八条学校保安员应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规定,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
执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发现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情况及时报警,对正在发生的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迅速使用防卫器械先期处置。
每日巡查学校重点部位不少于5次。
第二十九条学校门口应24小时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值守。
门卫保安员应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制止无关人员或非法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制器具和其他危险品的人员进入学校,对难以制止的,应立即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