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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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监测要求
5.1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 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围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 和排污口标志。
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相 对于GB13271-2001,2014年修订的新标准(GB13271-2014)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 ——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 ——取消了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 ——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 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 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468-9l《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16l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定义
3.1标准状态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 干烟气中的数值。 3.2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烟尘排放浓度 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末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 度。 3.4自然通风锅炉 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 种通风方式。采用自然通风方式,不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收到基灰分

2014锅炉排放标准

2014锅炉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环保厅根据国家新修订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对我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做出进一步明确,标准更高,要求更严。

增加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控制要求。

自今年7月1日起所有燃煤锅炉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限值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0.05mg/m3的要求。

调整现有锅炉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燃煤锅炉:2014年7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为300mg/m3、400mg/m3、50mg/m3;2015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为200mg/m3、300mg/m3、30mg/m3。

燃油锅炉:2014年7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为300mg/m3、250mg/m3、30mg/m3;2015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为200mg/m3、250mg/m3、30mg/m3。

燃气锅炉:2014年7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为100mg/m3、250mg/m3、10mg/m3;2015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为50mg/m3、200mg/m3、10mg/m3。

调整新建锅炉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自2014年7月1日起新建锅炉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以下标准:燃煤锅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为200mg/m3、200mg/m3、30mg/m3。

燃油锅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为100mg/m3、200mg/m3、30mg/m3。

燃气锅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为50mg/m3、150mg/m3、20mg/m3。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

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锅炉boiler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代替GB 13271-2001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锅炉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1983年首次发布,1991年第一次修订,1999年和2001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取消了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4年4月28日批准。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

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锅炉排放的二氧化氮标准

锅炉排放的二氧化氮标准

锅炉排放的二氧化氮标准
锅炉排放标准是由国家环境保护部(现已并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规定的。

该标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各类燃煤、油、气、生物质等固体、液体、气体燃料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以下是锅炉排放标准的主要内容:
烟尘排放限值:燃煤锅炉≤30mg/m³,燃油锅炉≤20mg/m³,燃气锅炉≤10mg/m³。

二氧化硫(SO2)排放限值:燃煤锅炉≤50mg/m³,燃油锅炉≤100mg/m³,燃气锅炉≤30mg/m³。

氮氧化物(NOx)排放限值:燃煤锅炉≤200mg/m³,燃油锅炉≤120mg/m³,燃气锅炉≤80mg/m³。

除污设施使用率:锅炉烟气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总体使用率不得低于98%。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4

燃煤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0.7~<1.4 1~<2 25 1.4~<2.8 2~<4 30 2.8~<7 4~<10 35 7~<14 10~<20 40 ≥14 ≥20 45
3
4.6 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 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个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 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同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锅炉 boiler 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 以生产规定参数 (温 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代替GB 13271-2001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锅炉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1983年首次发布,1991年第一次修订,1999年和2001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取消了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4年4月28日批准。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

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8.22
•【文号】环大气函[2016]172号
•【施行日期】2016.08.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有
关问题的复函
环大气函[2016]172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对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16〕38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对于新建锅炉,必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烟囱最低允许高度限值要求。

二、对于在用锅炉,考虑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污染物排放限值较过去已明显加严,且随着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的深入开展,燃煤小锅炉的数量将大规模压减。

因此,对于在用锅炉烟囱高度达不到规定的情形,仍应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

地方有更严格要求的,按地方标准执行。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201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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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新标准收严排放限值——锅炉、有色、生活垃圾焚烧、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四项污染物排放新标准解读来源:中国环境报日期:2014-6-4 16:49:36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 —2014)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等4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就此4项标准的相关内容,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问: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和背景是什么?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发布实施以来,在控制烟尘、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烟气治理技术的成熟,锅炉单台容量的快速增大,现有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显得较为宽松。

同时,我国燃煤量持续增加,单台容量较小的锅炉数量比例高,宽松的排放标准不利于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提升设施的运行水平。

在当前能源结构尚处于以燃煤为主的情况下,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直接影响环境空气质量。

因此,为满足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目标而进行标准的修订显得尤为迫切。

问:新标准的制定思路是如何确定的?答:鉴于我国锅炉炉型众多、量大面广,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严格标准可操作性不强,新标准综合考虑环境管理需求和环保标准体系建设,确定基于成熟的最佳可行污染防治技术制订较为严格的国家排放标准。

同时,还考虑各地对地方环境质量管理的需求,在标准中明确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各自情况可依法制定更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

两级排放标准体系将共同构成我国锅炉行业的排放标准体系。

排放限值确定采用如下的原则:(1)严格控制燃煤锅炉新增量,加速淘汰燃煤小锅炉,降低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推动清洁能源的使用。

(2)一般地区向现行的地标排放限值看齐;重点地区实施特别排放限值,采用最先进的技术和措施满足达标排放。

(3)重点解决颗粒物排放的问题,推广使用先进的布袋除尘和静电除尘技术;兼顾二氧化硫治理,采用高效的湿法脱硫技术;促进低氮燃烧技术发展;将汞污染物控制逐步纳入排放管理。

问:与2001年标准相比,新标准主要在哪些方面做了修改?答:新标准增设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取消了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同时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问:新标准实施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如何?答:执行新标准后,10t/h以下的燃煤锅炉需要进行燃油和燃气锅炉改造、集中供热或并网、替代优质型煤锅炉和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等措施,10t/h以上燃煤锅炉需要安装机械除尘+湿法脱硫或电除尘+湿法脱硫装置。

这些措施的应用可带来锅炉烟尘削减66万吨,二氧化硫削减314万吨。

为满足排放标准的要求,大部分在用锅炉需要进行污染治理设施的新投入,根据不同的改造方案选择,10t/h以下小锅炉改造总成本在1600亿元~2000亿元,10t/h以上燃煤锅炉,改造总投资在1608亿元~2067亿元。

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情况,预测每年还将新增锅炉8万t~10万t,其中燃煤锅炉占80%,采取电除尘+湿法脱硫、袋除尘+湿法脱硫或电袋复合除尘+湿法脱硫的治理措施,其总环保投资约80亿元。

问:量大面广的小型锅炉需要采用哪些技术路线来达到新标准的控制要求?答:在用锅炉中10t以下锅炉27.6万台(60MW),占全国燃煤锅炉总数的70%,耗煤1.7亿吨。

小型锅炉主要集中在人口密集地区,燃烧效率低,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水平都很低,烟囱高度低,排放浓度高,对局地环境空气质量影响大,因此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需要对小锅炉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标准制定过程中主要是依据国家的相关文件要求,综合考虑工业锅炉实际情况,严格落实加速淘汰燃煤小锅炉的政策,制定较为严格的排放限值。

小锅炉改造可选用以下方案:(1)改用燃气、燃油锅炉。

(2)拆除小型燃煤锅炉,实施区域集中供热或并网。

(3)在广大农村地区、小城镇地区,鼓励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

(4)使用低硫优质洁净煤。

(5)实施尾端治理。

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问:制定非道路国三标准的必要性和背景是什么?答:非道路移动机械指的是以内燃机为动力的各种移动式机械设备,如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发电机组等,与道路车辆同属移动污染源范畴。

随着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生产、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对其进行污染物排放控制的需要也越来越迫切。

我国非道路用柴油机每年新增约200万台左右,全国每年超过1亿吨的柴油消耗总量中,约有20%用于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

这些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氮氧化物的重要排放源,初步估算每年约排放氮氧化物200万吨以上。

由于非道路发动机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相对落后,相对于排放控制已较为严格的汽车而言,具有更大减排潜力。

我国于2007年发布了非道路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排放标准,其中国一标准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国二标准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大致相当于车用柴油机国二排放标准的控制水平。

在道路机动车收紧控制的同时,非道路移动源的污染日益凸显,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提高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以进一步减轻由于此类机械设备保有量和使用量的不断增长给环境带来的压力,早日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问:新标准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答:收严了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从国二标准到国三标准,主要降低氮氧化合物(NOx)和碳氢化合物(THC),根据发动机功率段的不同,降低幅度约30%~45%。

从国三标准到国四标准,主要降低颗粒物(PM),根据发动机功率段不同,降低幅度约为50%~94%。

检测方法进一步完善。

国三标准与国二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检测方法相同,国四标准增加瞬态试验循环进行检测,该试验循环能更好地反映柴油机污染物排放的真实情况。

增加了560kW以上柴油机的控制要求。

560kW以上的柴油机主要应用于大型的矿山机械、发电机组等。

虽然数量较小,但考虑到污染物总量减排的需要,也应对其进行控制。

增加了耐久性的要求。

与国二标准相比,国三标准新增了排放控制耐久性要求。

增加了后处理系统的贵金属检测要求。

催化转化器的贵金属含量与柴油机污染物的排放密切相关,对其加强检查,有利于柴油机污染物排放控制。

修订了检测用基准柴油的技术要求。

第三阶段的基准燃油硫含量要求在350ppm以下,第四阶段的基准燃油硫含量要求在10ppm以下。

问:新标准与发达国家标准的比较情况如何?答:目前,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法规方面,美国和欧盟处于领先水平,且每一阶段所采用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基本一致,主要是实施时间和实施管理方式上有所差别。

新标准的第三阶段要求与欧盟的IIIA阶段和美国的第三阶段控制水平相当;第四阶段要求与欧盟的IIIB阶段和美国的第四阶段过渡阶段的控制水平相当。

另外,对于在我国数量较大且排放控制相对落后的小功率发动机,新标准提出了比国外更严格的要求。

问:新标准实施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如何?答:新标准实施后,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的污染物排放量进一步减少,第三阶段单机NOx减排量在30%~45%左右,第四阶段单机PM减排50%~94%。

第三阶段标准实施后,每年新增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其有效寿命(5年)内NOx 将减排40万吨左右;如果第三阶段实施3年,则3年内生产的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在其有效寿命内,NOx将减排120万吨左右。

不同功率段的发动机满足国三标准要求需要改进的技术略有差异,较大的发动机可采用共轨、增压中冷、废气再循环(EGR)等技术;小型发动机可采用提高油泵、油嘴喷油压力,涡流室、增压中冷等技术。

对于19kW以下的发动机,则要进行较大的技术升级和改进,比如重新设计新机型,提高油泵、油嘴喷油压力,重新设计涡流室、氧化性催化器(DOC)等。

大部分功率段发动机的达标成本约占整机成本的10%~15%左右,单缸机成本则需增加一倍左右。

问:新标准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答: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即可依据这一标准进行型式核准。

自2014年10月1日起,凡进行排气污染物排放型式核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都必须符合此标准第三阶段要求。

对于按此标准批准型式核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其生产一致性检查,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自2015年10月1日起,停止制造和销售第二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所有制造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其排气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此标准第三阶段要求。

自2016年4月1日起,停止制造、进口和销售装用第二阶段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制造、进口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装用符合这一标准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

从全国范围来看,符合这一标准第四阶段标准的柴油供应时间尚不能确定,因此标准中无法规定第四阶段全国实施的时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前实施。

关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问:我国采用焚烧技术处理生活垃圾的必要性以及焚烧技术的发展情况如何?答:目前,生活垃圾处理方式主要有:资源化、填埋和焚烧3种,不同的处理方式适用条件不同。

其中资源化技术(包括堆肥),可以充分利用垃圾中的可用物质,但是只能处理一部分垃圾,而且这种技术的发展也受到资源化产品的市场约束,因此不能用来解决大量生活垃圾的问题;填埋技术对所处理的垃圾成分不加限制,技术和操作相对简单,运行费用相对较低,但是会占用大量土地,包括填埋场地和场地周边的土地,所产生的填埋气、渗滤液和恶臭等污染物也难以控制,主要是因为填埋是一种敞开作业、而且垃圾中的有机物在不停发生反应;焚烧技术可以解决填埋技术中存在的问题。

焚烧是工厂化作业,环境污染相对容易控制,但是建设和运行成本都很高,因此更适用于经济发达、人口密度大的地区。

随着我国城市土地的日趋紧张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焚烧将成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

我国的生活垃圾焚烧率近年来不断增加,现有生活垃圾焚烧设施主要集中在上海、江苏、浙江和广东等人口密度大、经济发达的地区。

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生活垃圾焚烧技术发展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起步晚、发展迅猛,实现了跳跃式发展,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是具有国际水平的现代化焚烧技术和简易焚烧技术并存发展。

问:现行标准执行情况如何?存在哪些问题?答:我国首个《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发布于2000年,2001年第一次修订,此次为第二次修订。

2001年版标准自发布实施以来,对加强污染控制,防治二次污染,促进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技术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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