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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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托管中心”)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24年,是中国首家专门从事股权托管业务的机构。

托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提供股权交易、登记、清算、结算等服务,为公司和投资者提供一个安全、便捷、透明的股权交易平台。

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是指在托管中心进行的股权交易,对于挂牌公司来说,股份转让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和股权退出方式。

下面将介绍一些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则和流程。

1.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适用范围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适用于已经在股权托管中心挂牌的公司股份。

挂牌公司是指已经完成了挂牌条件,通过股权托管中心公开挂牌交易的公司。

2.转让对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对象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转让对象需要满足托管中心的相关规定,同时需要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3.转让方式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和公开竞价转让两种方式进行。

协议转让是指转让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确定转让价格和交易条件,然后在股权托管中心进行转让登记。

公开竞价转让是指通过股权托管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竞价,最终确定转让价格和交易方。

4.转让登记和履约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需要在股权托管中心进行转让登记。

转让登记是指将转让双方的信息和交易信息录入到托管中心的系统中,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转让双方需要履行相关的交割和付款义务,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5.监管和信息披露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需要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包括信息披露要求和交易监管要求。

挂牌公司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信息和交易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进行投资决策。

同时,证监会对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进行监管,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6.相关费用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包括挂牌费、转让费、登记费等。

这些费用的具体标准由托管中心制定,并在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中明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管理目标根据《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规范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分层管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投资者保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各类主板、创新板、基础设施、服务版块等挂牌公司。

第三条分层管理分类根据挂牌公司的规模、综合实力、经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和信息披露情况,将挂牌公司分为四个分层:A、B、C、N层。

第二章 A、B层挂牌公司第四条 A、B层的定义A层为挂牌公司股东较多、股份流通性较好、公司治理结构较完善的公司,具备较高的市场认可度和透明度;B层为挂牌公司股东相对较少、股份流通性较弱、公司治理结构相对简单的公司。

第五条 A、B层的条件A、B层挂牌公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挂牌公司必须为中小企业;2. 挂牌公司股东人数、流通股份比例等符合相关规定;3. 挂牌公司应制定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4. 挂牌公司应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第六条 A、B层的权益保护A、B层挂牌公司享受以下权益保护:1. 公司股权融资的便利;2. 管理层持股激励政策的支持;3. 股份回购的支持;4. 市场宣传等方面的支持。

第三章 C层挂牌公司第七条 C层的定义C层为风险相对较高、公司治理结构尚未完善、信息披露较不充分的挂牌公司。

第八条 C层的条件C层挂牌公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挂牌公司股东人数、股份流通性等符合相关规定;2. 挂牌公司需制定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并有承诺完善的计划;3. 挂牌公司应加强信息披露,提升市场透明度。

第九条 C层的监管要求C层挂牌公司需加强监管力度,包括但不限于:1. 加大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力度;2. 加强信息披露,提供完整、准确、及时的财务信息;3. 受限制的股份流通和交易。

第四章 N层挂牌公司第十条 N层的定义N层为暂无条件进入A、B、C层的挂牌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份转让行为,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

本办法所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简称“挂牌公司”。

第三条挂牌公司根据自身情况适用本办法,分类层次管理。

第二章分层管理第四条挂牌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市值、经营状况、治理结构等指标,划分为不同层次。

第五条分层管理分为主板、创新层和风险防范层。

第六条主板是对市值、经营状况、治理结构等各项指标均符合规定的挂牌公司,符合条件的挂牌公司可申请进入主板。

第七条创新层是对一些市值、经营状况、治理结构等指标尚未达到主板要求但有潜力的挂牌公司,符合条件的挂牌公司可申请进入创新层。

第八条风险防范层是对市值、经营状况、治理结构等指标不符合规定的挂牌公司。

符合条件的挂牌公司将被划入风险防范层。

第三章主板管理第九条主板对符合条件的挂牌公司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管。

第十条主板要求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及时公开重要信息。

第十一条挂牌公司在主板上市后,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二条主板管理部门会同证券监管部门,对主板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财务报告、治理结构等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主板挂牌公司如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将根据情况进行警示、通报、责令整改等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四章创新层管理第十四条创新层对符合条件的挂牌公司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管。

第十五条挂牌公司在创新层上市后,应加强财务管理,提高治理水平,修缮业务模式。

第十六条创新层管理部门会同证券监管部门,对创新层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财务报告、治理结构等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七条创新层挂牌公司如连续三年未达到主板要求,将被划入风险防范层。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挂牌公司回购股份行为,保护投资者和挂牌公司合法权益,明确股份回购业务办理要求,根据《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挂牌公司以下列方式回购股份适用本细则:(一)以竞价或做市转让方式回购股份(以下简称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二)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要约回购);(三)在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情形下向特定对象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定向回购)。

第三条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关于回购情形、决策程序、数量上限和持有期限等规定。

第四条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应当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股份的规模、价格等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

第七条任何人不得利用挂牌公司回购股份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利益输送等活动。

第八条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应当使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开立的挂牌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回购专户)。

回购专户只能用于购买本公司股份。

挂牌公司不得使用公司普通证券账户买卖本公司股份。

第九条挂牌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配股、质押等权利。

第十条挂牌公司在回购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但依照有关规定发行优先股的除外。

第二章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一条挂牌公司实施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公司股票挂牌满12个月;(二)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截至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之日,挂牌公司股票无收盘价的,不得实施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0)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0)1. 引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是我国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平台,通过股份转让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便利的资本市场融资渠道。

为了规范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治理行为,提高透明度,加强投资者保护,全国股转系统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0)》(以下简称“治理规则”)。

2. 挂牌公司治理原则治理规则明确了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治理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透明度原则全国股转系统鼓励挂牌公司在信息披露上保持高度透明度,并要求挂牌公司及时、准确地向全国股转系统及投资者披露重大信息。

挂牌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回应投资者的咨询和投诉。

2.2 公平原则治理规则强调公平,要求挂牌公司在股东权益和利益分配上做到公正合理。

挂牌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董事会,并保证董事会成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同时,治理规则对于激励性薪酬制度提出了要求,以确保公司管理层的激励机制与公司绩效相匹配。

2.3 问责原则治理规则明确了对挂牌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机制。

对于挂牌公司的违规行为,全国股转系统有权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通报批评、限制交易等。

3. 治理结构和机构治理规则还详细规定了挂牌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机构设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股东大会挂牌公司应当定期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治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股东大会的职责包括审议公司的年度报告、决定分配利润、选举和解聘董事、监事等。

3.2 董事会挂牌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机构。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业务决策,监督公司经营管理,保护股东利益。

3.3 监事会挂牌公司应当设立监事会或聘任独立监事,监事会或监事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全国股转系统股票挂牌规则

全国股转系统股票挂牌规则

全国股转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股转系统股票挂牌规则是指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进行股票挂牌交易的方式和具体要求。

股转系统是我国股权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了满足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需求而设立的。

首先,全国股转系统股票挂牌规则要求挂牌公司需符合一定的准入条件。

公司应具备合法合规的经营资质,实际经营活动稳定并存在一定的盈利能力。

同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投资者可以及时获取到相关的财务及经营信息。

其次,挂牌公司需要通过特定的机构进行审查和核准。

一般情况下,挂牌公司可以选择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作为评估和审查的机构,确保公司的信息披露、财务状况等符合相关要求。

机构会对挂牌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确保股东权益得到保护。

再次,挂牌公司需要按照股转系统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内容要求,向投资者公开发布经营活动、财务状况、风险提示等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

最后,挂牌公司需要遵守股转系统的交易规则和市场规范。

公司应当按照股转系统的要求进行交易申报、撮合交易等操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交易后续的清算和结算流程。

同时,公司应当遵守市场规范,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的宣传,确保市场交易秩序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总结来说,全国股转系统股票挂牌规则是为确保股份转让市场的健康稳定运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要求和规定。

挂牌公司应符合准入条件,经过专业机构的审查核准,并履行信息披露和交易规则。

全国股转系统的股票挂牌规则旨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促进中国股权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挂牌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包括主板市场、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中小板)和创业板)上挂牌,须遵循《证券法》《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创业板证券上市公司挂牌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有关事项的决定》等有关规定,且挂牌上市公司须向证监会报送挂牌审核
本文提及的基本要求包括:
1. 企业须具备资格条件,且符合《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需接受证监会的审核。

通常情况下,在挂牌审核过程中,企业需要提供其主要股东、实缴资本金额、材料完整性、发行股份目标价格等事项的证明文件,以及回答证监会提出的其他查询事宜。

3. 必须明确挂牌企业的股票发行价格,总发行数量,发行股本比例等;
4. 挂牌企业应向证监会披露和披露事项涉及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和/或监管局的处置意见。

5. 挂牌企业须在有关机构审核期满之日起,按照证券市场上的有关实施细则、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有关机构划定的时间内达成开市上市预备情况;
6. 挂牌企业须发行及销售其股份时充分考虑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以及按法律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7. 挂牌企业应根据情况制定上市事前、事中及事后宣传程序,以免造成误导投资者,宣传应严格按照证监会的有关实施细则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一、引言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深化和改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股转系统”)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小企业的融资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平台。

为了规范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将详细解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二、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主要内容1、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各方职责和权利,形成科学、民主、规范的公司决策机制。

2、股东权益的保护:挂牌公司应尊重和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信息披露,确保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3、董事会的职责与义务:挂牌公司的董事会应充分发挥其领导作用,承担起制定公司战略、监督公司运营、保障股东权益等职责。

董事会成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责。

4、管理层的规范运作:挂牌公司的高级管理层应依法依规运作,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公司的合规经营。

同时,管理层应积极推动公司的持续发展,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5、关联交易的规范:挂牌公司应规范关联交易行为,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关联交易应依法依规进行披露,并接受股东的监督。

6、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挂牌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防范和控制风险。

公司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7、信息披露义务:挂牌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股转系统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确保股东和投资者的知情权。

三、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意义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通过加强信息披露、规范关联交易等措施,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者的投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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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挂牌公司股份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的转让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上海股交中心会员和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上海股交中心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成交的,应按上海股交中心相关规定缴纳佣金等有关转让费用。

第二章转让系统和转让时间第五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应使用上海股交中心所提供的转让系统和设施。

转让系统和设施由交易主机、专用应用软件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六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日为每周一至周五,转让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遇法定节假日和上海股交中心公告的暂停转让日,股份暂停转让。

第七条转让时间内因故暂停的,转让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股份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条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持有股份转让账户和资金账户,委托代理买卖机构办理,并与代理买卖机构签订股份转让委托协议。

第九条股份转让系统提供协议转让方式。

投资者可委托代理买卖机构在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买卖意向,达成转让意向的,通过股份转让系统确认成交。

第十条投资者买入的股份,在交收前不得卖出。

第十一条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挂牌公司股份的时间间隔不少于五个转让日。

第十二条代理买卖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申报记录和凭证。

第十三条股份转让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前成交均价的±30%,挂牌公司股份成交首日及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不设涨跌幅限制。

挂牌公司股份的前成交均价指前一转让日该股份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前一转让日无成交的,以前一转让日的前成交均价为当日的前成交均价。

第二节委托第十四条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

意向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代理买卖机构按其指定价格和数量买卖股份的意向指令,意向委托不具有成交功能。

定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代理买卖机构按其指定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份的指令。

成交确认委托是指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委托代理买卖机构以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

第十五条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均可撤销,但已经股份转让系统确认成交的委托不得撤销或变更。

第十六条股份转让系统接受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

意向委托和定价委托应注明股份名称、股份代码、股份转让账户、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数量、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成交确认委托应注明股份名称、股份代码、股份转让账户、买卖方向、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约定号等内容。

约定号是指申报中用于配对成交的标识。

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每笔委托股份数量应为1万股及以上。

投资者股份转让账户中某一挂牌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万股的,应一次性委托卖出。

股份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价格”。

报价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第十七条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第三节申报第十八条代理买卖机构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按照委托的内容,根据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向转让系统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

买卖申报当日有效。

第十九条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接受买卖申报的时间为转让日的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在转让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撤销申报经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代理买卖机构收到投资者卖出或买入股份的委托后应验证卖方股份转让账户和买方资金账户,如卖方股份余额或买方资金余额不足,不得向股份转让系统申报。

第二十一条股份转让系统收到拟与定价申报成交的成交确认申报后,系统中无对应定价申报的,该成交确认申报以撤销处理。

第二十二条每笔申报股份数量应不低于1万股,不足1万股的应一次性申报卖出。

第二十三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第二十四条申报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

第四节成交第二十五条股份转让系统对成交确认申报和定价申报的股份代码、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数量、约定号等信息进行核对,相互匹配的,予以配对成交。

第二十六条多笔成交确认申报与同一笔定价申报匹配的,按时间优先的原则配对成交。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

先后顺序按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第二十七条成交确认申报与定价申报可以部分配对成交。

成交确认申报股份数量小于定价申报的,以成交确认申报的股份数量为成交股份数量。

定价申报未成交股份数量不小于1万股的,该定价申报继续有效;小于1万股的,以撤单处理,如定价申报卖方股份转让账户中该股份可转让余额为零,则该定价申报继续有效。

成交确认申报股份数量大于定价申报的,以定价申报的股份数量为成交股份数量。

成交确认申报未成交部分以撤单处理。

第二十八条买卖申报经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配对成交后,股份转让即告成立,转让记录由股份转让系统发送至代理买卖机构。

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股份转让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须承认股份转让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股份转让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股份转让行为,上海股交中心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违反本规则,严重影响上海股交中心正常运行的股份转让,上海股交中心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转让者承担。

第二十九条依照本规则达成的股份转让,其成交结果以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三十条代理买卖机构的有关清算交收业务由上海股交中心统一负责办理。

第五节协议转让方式特别规定第三十一条投资者因司法裁决、继承、赠予和特殊情况下的协议转让等原因需要办理股份过户的,依照上海股交中心相关规定办理非转让过户。

第四章其他转让事项第三十二条对其股份的挂牌、停牌、复牌、终止挂牌,挂牌公司应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挂牌公司股份挂牌、停牌、复牌、终止挂牌的其他规定,按照《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挂牌公司股份停牌时,上海股交中心发布的行情信息中包括该股份信息;挂牌公司股份终止挂牌后,行情信息中无该股份信息。

第五章转让信息第三十五条股份转让时间内,股份转让系统通过上海股交中心指定网站和股份转让行情系统发布最新的报价和成交信息,代理买卖机构在其经营场所披露挂牌公司股份最新的报价和成交信息。

第三十六条报价信息包括:实时揭示意向委托和定价委托的委托类别、股份名称、股份代码、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数量、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第三十七条成交信息包括:实时揭示前成交均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加权平均价、最新成交价、当日总成交笔数、总成交量、总成交金额,并逐笔揭示当日成交的股份名称、股份代码、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等。

股份挂牌首日,前成交均价为该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第三十八条报价信息和成交信息归上海股交中心所有。

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拷贝、下载、存储、发送、转发。

第六章股份转让监管第三十九条上海股交中心对股份转让中的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一)涉嫌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二)股份转让的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上海股交中心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三)可能严重影响股份转让价格或者股份转让成交量的异常行为;(四)股份转让价格或者股份转让成交量明显异常的情形;(五)上海股交中心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代理买卖机构发现投资者的股份转让出现第三十九条所列重点监控事项之一,且可能严重影响股份转让秩序的,应予以警示,并及时向上海股交中心报告。

第四十一条上海股交中心可以针对股份转让中重点监控事项进行现场或非现场调查,代理买卖机构、会员、挂牌公司及投资者应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上海股交中心在现场或非现场调查中,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相关代理买卖机构及投资者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一)投资者的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账户情况和相关股份转让账户的转让情况等;(二)相关股份转让账户或资金账户的实际控制者和操作者情况、资金来源以及相关账户间是否存在关联的说明等;(三)对股份转让中重点监控事项的解释;(四)其他与上海股交中心重点监控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对第三十九条所列重点监控事项中情节严重的行为,上海股交中心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并记入相关诚信档案:(一)谈话提醒;(二)警告;(三)通报批评;(四)谴责;(五)暂停其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

对第(五)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相关措施执行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股交中心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该措施的执行。

第七章转让异常情况处理第四十四条发生下列转让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转让不能进行的,上海股交中心可以决定单独或同时采取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等措施:(一)不可抗力;(二)意外事件;(三)技术故障;(四)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第四十五条出现无法申报或行情传输中断情况的,代理买卖机构应及时向上海股交中心报告。

无法申报或行情传输中断的代理买卖机构数量超过代理买卖机构总数10%以上的,属于转让异常情况,上海股交中心可以实行临时停市。

第四十六条上海股交中心认为可能发生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转让异常情况,并严重影响转让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第四十七条上海股交中心对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决定予以公告。

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上海股交中心可以决定恢复转让,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条因转让异常情况及上海股交中心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损失的,上海股交中心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转让异常情况处理的具体规定,由上海股交中心另行制定。

第八章转让纠纷第五十条代理买卖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发生转让纠纷,相关代理买卖机构应记录有关情况,以备上海股交中心查阅。

转让纠纷影响正常转让的,代理买卖机构应及时向上海股交中心报告。

第五十一条代理买卖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发生转让纠纷,上海股交中心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转让数据。

第五十二条投资者对转让有疑义的,代理买卖机构有义务协调处理。

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三条通过上海股交中心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参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上海股交中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本规则中所述时间,以上海股交中心交易主机的时间为准。

第五十五条本规则中市场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市场。

第五十六条本规则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上海股交中心相关业务规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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