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的热点问题修订稿
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措施(一)

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措施(一)内容提要]:民事证据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关键。
本文探讨了我国现行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缺陷,对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庭前交换证据、举证时效、证人出庭作证、质证和认证、鉴定人出庭作证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民事证据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各种民事法律法规中与证据有关的规定和规则的总称,亦称“民事证据制度”。
近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方式改革中推行的“一步到庭”、“排期开庭”、“庭前交换证据”等等程序规则,已得到绝大多数法院的认同。
但是,由于民事证据立法尚在制定研讨之中,象当事人举证与法官查证、庭前交换证据、举证时效(或证据失权)、质证和认证,证人(或鉴定人)出庭作证以及专家证人等问题,对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来说,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本文拟就我国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作进一步探讨。
一、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缺陷随着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的颁布实施,传统的审判方式在立法上被基本否定。
然而,作为民事证据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证据制度中的证据规则,如关于举证、质证、庭前交换证据等程序规则,除现行民诉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规范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外,近几年各级人民法院根据以上程序规范和司法解释又出台了大量的内部文件规定。
在这种背景下形成的民事证据规则就难免不带有现行程序规则与实体规则存在的双重缺陷:既不能保持已有辩论式审判方式下的诉讼效率,又难以体现我国现有审判方式改革后所要求达到的司法公正目标。
表现之一:证据立法滞后,司法解释又囿于效力位阶的限制,而各法院之间的证据规则地方化、司法割据现象较为严重。
一般而言,民事证据制度和证据规则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前者包括后者而且是后者的集中与概括;后者从属于前者而且是前者的组成部分和具体内容。
毋庸讳言,我国目前的民事证据制度还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民事证据立法滞后。
民事案件的法律热点(3篇)

第1篇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在民事案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证据,即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证据,如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网页信息等。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电子证据的运用已经成为法律热点之一。
本文将围绕合同纠纷中的电子证据问题,分析其法律适用、证据效力及法律风险,以期为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
一、电子证据的法律适用1. 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传输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2)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传输和使用过程具有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3)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传输和使用主体具有合法性。
2. 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电子证据的证明力需满足以下条件:(1)电子证据的来源可靠,具有真实性;(2)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3)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传输和使用过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电子证据的效力1. 电子证据的效力认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电子证据的效力认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电子证据的来源是否可靠;(2)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传输和使用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3)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
2. 电子证据的效力排除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以下情况可能导致电子证据的效力排除:(1)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传输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篡改、伪造等违法行为;(2)电子证据的来源不可靠,存在虚假性;(3)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关联性。
三、电子证据的法律风险1. 证据灭失风险电子证据具有易丢失、易篡改的特点,一旦丢失或被篡改,可能导致证据灭失,从而影响案件审理。
2. 证据真实性风险电子证据可能存在伪造、篡改等违法行为,导致证据真实性受损,影响案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信版-V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信版-V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判断案件真伪的重要依据。
为规范证据收集与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以下是本文对其的分析和总结。
一、证据的收集范围1. 证据应当是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
一般来说,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
另外,如果当事人有需求,也可以涉及人身检验、勘验笔录、调查取证等。
2. 在证明案件的环节中,应当多方面收集证据,并做到全面、真实、准确。
由于证据的获取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当事人应该充分准备,有充足理由证明他所提供的证据是真实的,且可以被当事人接受。
二、证人证言1. 当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只能由他人证明时,可以使用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应当符合证明标准。
如果证人对事实表示不清楚或拒绝作证,法院有权对证人证言进行调整。
2. 证人必须按照诉讼规则出席庭审,并接受法院的询问,提供客观真实情况作证。
如果证人不能够出庭,可以通过视听资料等方式提供证言,但要注意其真实性。
三、书证1. 书证是指书面的〝标志性记录〞,包括合同、账单、信件等。
书证的证明力通常比较强,因此过于恶意的修饰和伪造行为也经常出现。
2. 对于法院认为合法的书证,一份合法的中文翻译件通常也是需要的。
而如果当事人认为某个书证真伪难辨,也可以申请法院进行鉴定。
四、物证1. 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物品本身、视频资料、书籍等。
与试金石测验或身体检查相似,物证的证明能力非常强。
2. 如果案件中涉及到物证,当事人应根据案件的特殊性通过鉴定机构对物证进行检验,以便有效地证明案件的所述事实。
五、视听资料1. 视听资料一般来自于录音、录像和其他电子信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视听资料没有经过技术鉴定或证实,法院会视情况而定。
2. 当事人应当根据情况申请法院对视听资料进行技术鉴定,以确认其真实性。
六、结论总体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客观公正的审判提供了保障,为良性的民事诉讼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尤其是在当代社会中,为各类契约关系和经济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力支持。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全文+新闻稿+答记者问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全文+新闻稿+答记者问(共100条,对原规定保留11条,修改41条,新增47条)最高人民法院法语峰言5天前·时间:2019年12月26日(星期四)上午10:30·地点:最高人民法院全媒体新闻发布厅·出席嘉宾:·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主持人: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发布内容: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上午好!下面,我向大家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的有关情况。
一、修改《民事证据规定》的背景和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实施,迄今已近十八年,审判实践中有关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适用积累了十分丰富的经验。
其间,经历2007年、2012年、2017年民事诉讼法三次修改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公布实施,社会生活、法律制度和民事诉讼实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切实贯彻中央决定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应民事审判实践的需要,根据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关于“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完善民事诉讼证明规则”的要求和我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小组”的安排,我们在2015年启动了《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工作。
历时四年,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完成对《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讨论通过。
修改《民事证据规定》,是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重要举措。
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几个热点问题赵钢

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几个热点问题(6月5 日)赵钢武汉大学法学院民诉法的修订不是孤立的几部诉讼法的修订是一个系列过程民诉去年10月28第一次审议今年4月第二次审议(修改不多,热点依然是原来的)行政诉的修改在紧锣密鼓中在我国诉讼法制发展的背景下探讨此问题。
刑诉有80000多条反馈意见民诉只有8000多条反馈意见为什么不关注呢?①刑诉小宪法人权、制约。
民诉一一私权主体的私权之争②人们对刑诉的名词耳熟能详,而民诉的名词比较难懂四个热点问题:①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究竟应当如何定位?【背景】长期观点认为检察监督不利于法院的独立审判。
赵:哪些人持这一观点?一一法院法官们(不愿接受监督);一部分学者(有较强域外法治情结的——检察监督除了前苏联外国外没有)主流观点基本共识一直认为检察机关依法实行法律监督是有必要的,且迄今为止检查监督的实践证明了检察监督的必要性(需要反例:因为检察院监督,所以法院办错案――没有/)民诉的原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改: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背景:原有抗诉的单一方式渠道过于单一,监督效果不理想;各地进行了检察建议试点的探索,建立了一些认为正确的建议(赵:没有国家法律正式授权的探索一概是不合法的)检察建议一一再审检察建议知识点归纳:①再审。
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提出,也可以检察机关提出②再审只能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只能上抗下,为什么不能平抗?一一赵:这是政治问题的折射我国权力本位,平级不理你因此,抗诉不平抗,但平行建议一一)③既可以针对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也可以针对调解书提出④提出前提是必须符合法定的再审事由——07+这次:抗诉事由、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建议事由趋于一致:纯粹程序性的抗诉事由过多程序出问题实体不一定出问题程序上能不能做一定收缩一一留下思考空间)⑤再审的提出不能直接导致再审程序的开始(与民事抗诉最主要的区别所在)要想发挥作用一一功能、效力定位不可或缺(重要)赵: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决定了其再审建议比私人提出的私人申请再审有更高效力。
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王利明)

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王利明民事证据规则的若干问题尹飞:大家好!欢迎各位参加我们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与德恒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的“民商法前沿论坛”的“证据法系列讲座”。
今天我们请到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王利明教授为我们演讲。
大家知道,王利明教授一直在大力呼吁对证据法的立法和研究,现在正主持起草我国民事证据法专家建议稿。
我们本学期进行的“证据法系列讲座”也正是在他的亲切关怀和大力支持下举办的。
王老师今天演讲的主题是“民事证据规则的若干问题”,相信能够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启发。
今天我们还邀请到了我院汤维健教授作为嘉宾出席我们的讲座。
下面,请王老师开始他的演讲。
王利明: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我今天主要想谈谈下面几个问题:一,我们需要尽快制订民事证据法。
大家知道,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6日制订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面简称为“证据规则”。
总体上对这个司法解释,我个人的看法是:它应该是非常重要的,对提高司法效率等等,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现在有一些学者提出了这样、那样的批评意见,但是整体上我觉得这个司法解释出台是非常及时的,而且是符合实际需要的。
这个规则的出台,确实有助于增进司法的独立和保障司法的公正。
这具体表现在:一是规定了一套较为合理的审查判断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规则,从而弥补了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方面因缺乏必要的基本规则,而导致对证据的审查、认定的任意性和不确定性。
二是明确了法官依职权主动收集和调查证据的范围及程序。
同时,在法院调查取证的程序方面,也做了较为合理的规定,这是十分必要的。
三是完善了证人出庭制度。
这对于提高证人出庭率、保障司法公正是有益的。
四是明确了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
“证据规则”确定了关于证明力的判断规则,这既有利于法官准确的认定事实,同时也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这个规则适应了司法改革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初步完成了证据规则的统一。
解析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理解与适用问题研究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理解与适用问题研究袁建国任长申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证据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证据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国家的诉讼理念和经验,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制度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解释和补充.①《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施行以来,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但是也有个别制度在借鉴外国经验时,对于中国的国情考虑不够充分,以致相应的规定成为所谓的“城市规则”,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功能.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院法官,试图就《证据规定》的主要内容及适用问题进行探究。
一、关于举证责任的内涵和分配规则《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它包含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含义:其一、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其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是对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最典型的概括。
它是诉讼过程中无条件出现的一种举证责任。
凡有诉讼即有请求,而任何请求又必须以一定的主张为依托;只要提出主张即会发生提供证据的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一方面,民事权益主体必须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和具体的诉讼主张;另一方面,民事权益主体必须通过积极的行为提供与其主张内容相符的证据,以获取法官对其主张事实的确信,弱化和消解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避免发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②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随一方当事人举证程度的变化可以数次反复,是一种动态的举证责任.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因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力的强弱而在当事人之间移位,又是一种可以在当事人之间互相转移举证责任,围绕着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与确信程度而不断地在当事人双方之间转移.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与否不能确定时应当规定由哪一方当事人对不利后果进行负担的一种风险和责任.它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法官不能因案件事实不清而拒绝裁判。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修改解读及新旧对照表

新《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蒋東圻
2020.3.22
一、修改概况
1、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实施,迄今已近十八年。
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讨论通过新的《民事证据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2、原《民事证据规定》共83条,修改后的新《民事证据规定》共100条,新《民事证据规定》中保留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未作修改的11条,对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修改的41条,新增加条文47条。
修改幅度还是很大!
3、对新《民事证据规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案件,原则上应适用新规定;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变。
二、主要删除内容
1、具体举证责任的部分
2、证据证明力的规定
三、主要增加的内容
1、规范了自认制度
2、约束了鉴定意见
3、丰富了电子证据
4、强化了惩罚力度
四、新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照表
第31页共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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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的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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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的热点问题
中国青年报记者崔丽3月31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于4月1日起施行。
这部看起来似乎很专业的法规,实际上早让普通百姓记挂在心里了,很多人还憋着劲儿把官司留到4月1日以后打,就是因为这个司法解释中,对与老百姓打官司关系重大的证据制度问题作出了许多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新发展?
近日,参与过新规定有关方面调研工作的法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汤维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此司法解释的制定,形成了与市场经济相符合的证据制度新体系,是对证据制度的一个集大成式解释,它的实施标志着我国证据制度达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其主旨在于强调了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
汤维建副教授总结了该司法解释所确立的几大具有代表性的新的证据规则:
———强化了当事人举证责任。
突出了当事人如果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不能提出证据加以证明(除非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以职权调查取证的情形外),当事人应承担败诉后果。
———明确了举证时限要求,必须要在一定的诉讼阶段和时间范围内来行使举证权利,目的强调效率和公平。
———规定了证据交换规则。
要求开庭审理前,当事双方交换证据,防止诉讼中当事人搞证据突袭,反复开庭,影响诉讼效率。
———在举证责任配置上更加细化。
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基础上,合理分配一些特殊案件的举证责任负担,补充了举证责任倒置情况。
———强调了证据程序要进行当庭质证,没有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不能成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裁判案件的事实根据。
同时,要求若无法定理由,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对于书面证词等传闻证据进行排除。
——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任何公民如果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或者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二、出于公平原则:医患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此司法解释中,最为引人关注的是将医疗纠纷侵权之诉纳入举证责任倒置范畴。
这一规定,普遍使医院感到压力,也不被一些医务人员所认同,甚至有人担心医院风险增加,会“见死不救”。
汤维建指出,这一规定相对于以往处理医患纠纷有了两方面改变:
一个是不再以医疗事故的鉴定为法院立案的前提。
不一定非要经过鉴定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医疗事故才可以起诉,院方有医疗过错,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应承担责任,患者可进行损害索赔,构成医疗事故则作为加重责任承担。
这对患者的法律保护更有力度。
其二,对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其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是否存有因果关系的证据,由医院举证。
汤维建说,这样规定的基本出发点是适用公平原则。
众所周知,医疗机构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掌握相关的证据材料,具有较强的证据能力,患者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患者往往因举证不能而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体现法律对弱者的救济原则,也是世界各国法律的通行做法。
对于医院因此存在的压力,汤维建指出,这涉及医院要及时更新观念、加快医疗体制改革、加强管理,建立现代医疗证据制度,事实上如果医院通过完备的证据展示,同样可以免责。
对此医院如临大敌,大可不必。
三、新规定的不足:公民取证的权利保障?
目前,迫于举证难压力,当事人举证手段五花八门,各显神通,备受关注的私人侦探所得证据的合法性判断一直争议很大,值得探讨。
同时,律师法规定,律师取证要取得被调查人同意,律师取证遭受拒绝屡见不鲜。
汤维建说,此司法解释存在的不足是,更多考虑的是法院如何要求当事人举证,而对当事人如何举证的渠道和程序缺乏规范。
尤其解释中规定,公民要在一定时限、范围内举出证据,担负了更重的举证责任。
而对于当事人举证,没有相应保障,上述问题形成法律空档。
他说,在美国的相应程序中,任何当事人和代理人都可向认为持有证据的人调查取证,任何人不得拒绝。
否则可向法院申请发现命令,再拒绝,会受到罚款等处罚,严重的将被判藐视法庭罪。
据透露,《民事证据法》制定及《民事诉讼法》修改,已提到议事日程,如何完善当事人取证权,为其开辟广阔合法的取证渠道,是重要课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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