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关于完善环保领域“两法衔接”工作的思考
2024年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三篇)

2024年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一、引言- 环境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促进环境保护、构建美丽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我在学习环境保护法的过程中,深感该法的重要性,同时也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二、理解环境保护法的核心内容- 环境保护法主要包含了环境基本原则、环境管理制度、环境保护责任、环境监督与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深入学习这些内容,我逐渐理解了环境保护法的核心思想和主要要求。
三、强化环境保护的意识- 学习环境保护法,让我更加深入地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应该从自己做起,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
无论是从个人生活中,还是从工作中,我们都应该始终保持对环境的尊重和爱护之心。
四、强化环境保护的法治观念- 学习环境保护法,不仅让我了解了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也让我认识到法治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只有依法管理和治理环境问题,才能够真正达到环境保护的目标。
同时,我也意识到只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才能够更好地保护环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环境保护的自我约束- 学习环境保护法,让我明白了保护环境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每个人的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从一点一滴做起,节约资源、减少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只有通过自我约束,才能够真正提升环境保护的效果。
六、完善环境保护的监督机制- 学习环境保护法,我认识到环境保护需要有有效的监督机制。
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组织,都应该加强环境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问题。
同时,我也意识到作为公民应该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监督工作,通过行动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发展。
七、加强环境保护法的宣传与教育- 学习环境保护法,我认识到宣传与教育是促进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
只有通过普及环境知识,增强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才能够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会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的宣传与教育中,通过自己的努力来影响和教育他人。
八、结语- 学习环境保护法,让我深刻意识到环境保护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关注和参与的重大事业。
2024年学习《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2篇)

2024年学习《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环境保护法》是一部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规范和管理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学习和理解这部法律,我深刻认识到环境保护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使命,而不仅仅是政府的工作。
下面,我将就我在学习《环境保护法》过程中的心得体会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我认识到保护环境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环境污染和破坏不仅会导致生态失衡,还会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健康。
《环境保护法》强调了环境和人民的紧密联系,提出了“人民为水、空气、土地等环境资源的所有者”这一原则,使环境保护成为全社会的共同事业。
在学习过程中,我深入了解到,保护环境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健康和利益,只有人民群众的参与和关注才能真正做到环境的长期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其次,我认识到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参与。
《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的环境保护职责和义务,提出了必须形成“政府主导、企事业主体、社会广泛参与”的环境保护格局。
这意味着环境保护需要各方力量的共同努力,只有形成合力,才能取得实质性的成果。
在学习过程中,我意识到环境保护不能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而是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
每个人都应该履行自己的环保责任,从自身做起,减少环境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三,我认识到环境监管的重要性。
《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环境监管的职责和权限,要求加强环境监测和监督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惩戒。
学习过程中,我了解到环境监管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只有加强监管和执法,才能推动环境保护的落实。
与此同时,我也意识到环境监管需要有科学、公正、严格的标准和方法,要注重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确保环境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第四,我认识到环境保护要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环境保护法》明确提出了坚持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强调了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这给我深刻的启示是,环境保护不能以牺牲经济发展为代价,而是要通过合理的规划和管理,实现环境与经济的良性循环。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成为保障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在具体执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两法衔接”问题:一方面是环境保护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另一方面是环境保护法与行政执法法的衔接问题。
本文将对这两个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环境保护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生态环境保护不仅涉及环境保护法,还涉及许多其他相关法律,如土地法、水法、森林法等。
这些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直接影响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效果。
存在的问题各相关法律之间的定义不一致。
不同法律对于涉及生态环境的概念的定义存在差异,这给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带来困扰。
例如,在土地法中,对于土地环境的定义与环境保护法存在差异,这给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执法标准与裁量权造成困扰。
法律衔接的难度较大。
相关法律中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相对零散,没有形成统一的体系。
这导致了各个法律之间的衔接存在困难,使得执法的一致性和协调性不足。
解决的办法加强立法协调。
相关法律的立法过程中,应注重环境保护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明确各个法律之间的衔接关系,避免定义上的混淆。
加强执法指导。
制定统一的执法指导文件,明确各个法律在执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方式,提高执法人员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相关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增加沟通与协作,便于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
环境保护法与行政执法法的衔接问题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既属于行政执法范畴,又具有自身特点,因此与行政执法法的衔接问题成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重要问题。
存在的问题行政执法法对环境保护执法的特殊性认识不足。
行政执法法主要针对一般的行政执法活动,对于环境保护执法的特殊性认识不足,没有更好地适应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需要。
环境保护执法的权限与程序规定缺乏明确。
环境保护执法既需要行政执法的授权与程序规定,又需要具有相应的特殊性,但目前相关法律对于环境保护执法的权限与程序规定缺乏明确,给执法实践带来了困难。
生态环境保护执 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在当今社会,生态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我国也不例外。
为了守护绿水青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福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力度至关重要。
然而,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过程中,“两法衔接”(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逐渐凸显,成为影响生态环境保护成效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两法衔接的重要性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强大合力。
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发挥作用,但只有实现有效衔接,才能避免出现执法漏洞和监管空白,让违法犯罪分子无处遁形。
其次,两法衔接能够提高环境执法的权威性和威慑力。
对于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如果仅仅依靠行政处罚,往往难以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
而通过刑事司法手段追究刑事责任,能够让违法者付出沉重的代价,从而有效遏制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此外,两法衔接还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能够保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安全,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两法衔接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中,对于两法衔接的规定还不够具体和明确。
例如,在案件移送标准、证据转换规则等方面存在模糊地带,导致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机关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准确把握,影响了两法衔接的顺畅进行。
(二)部门之间协作不畅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如环保、林业、水利等,同时还涉及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刑事司法机关。
由于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不够清晰,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导致在案件移送、联合执法等方面存在协调困难、配合不力的情况。
(三)证据收集与转化困难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至关重要。
然而,行政执法部门收集的证据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往往受到质疑。
例如,行政执法部门的取证手段和程序可能与刑事司法的要求存在差异,导致证据难以转化和使用,影响了案件的顺利办理。
浅析生态环境领域两法衔接工作存在问题及完善

浅析生态环境领域两法衔接工作存在问题及完善摘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机制经过多年的健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生态环境领域中仍存在着取证不规范、部门间衔接不顺畅、法律适用困难等问题。
整合执法资源、建立联络员制度、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将有利于在实践中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
关键字: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两法衔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给刑事司法机关,刑事司法机关将刑事司法过程中发现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案件移交给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协作机制,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等问题。
2001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确立了两法衔接机制。
十多年来,有一定成绩,但是结果仍不尽人意,尤其是在生态环境领域更是困难重重。
在本文中,笔者基于自身工作,对生态环境领域两法衔接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提出相应对策。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1.基层行政执法力量薄弱。
执法人员配备不足与管辖范围广、对象多的矛盾一直是基层执法机关的突出问题,就目前而言基层执法力量还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造成在日常巡查时往往以点带面,走马观花,出现执法盲区。
部分行政部门缺乏对执法队伍的培训教育,部分执法人员素质达不到要求,难以适应愈加严格的执法工作要求。
有的部门由于人员配备不足,临时雇佣大量巡查人员,这些聘用人员由于自身文化水平、法律知识及责任意识的限制,行使监管职权时常出现简单粗暴、消极随意。
2.行政阶段取证不规范、不全面。
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缺乏规范、及时取证的意识,对证据的收集、固定仅仅保留在行政违法案件的标准,对客观证据的收集、固定和现场勘查情况的记录不及时、不规范、不全面,对案发现场的保护不到位,致使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时出现关键性证据灭失或者证据不符合刑事案件标准而无法采信,或是因为行政案件瑕疵,严重影响刑事案件事实的认定。
2024年着力改善两个环境的心得体会范文(2篇)

2024年着力改善两个环境的心得体会范文在____年,随着全球环境问题愈加严峻,政府和社会各界对于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
作为一个积极参与者,我从改善两个环境的角度出发,着重关注了空气质量和水质方面的问题,并经过一系列的努力和实践,取得了一些心得和体会。
在这里,我将分享我在改善这两个环境中的心得体会,以期能够对其他人有所启发。
首先,我关注了空气质量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工业化和汽车尾气排放等因素导致了严重的空气污染问题。
为了改善空气质量,我采取了以下措施:1. 提倡绿色出行方式。
鼓励人们尽量选择步行、骑行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私家车的使用,以减少尾气排放。
同时,我还倡导购买和使用电动车,以减少对传统燃料的依赖。
2. 推动清洁能源发展。
积极参与政府的清洁能源政策,支持和使用新能源技术,如太阳能和风能等。
我也不断向家庭成员和朋友宣传清洁能源的重要性,希望能够在家庭和社交圈中推动清洁能源的应用。
3. 积极参与植树绿化活动。
我积极组织和参与各种植树绿化活动,将空地和城市边缘地带变成生态公园和绿地。
通过种植树木,不仅可以净化空气,还可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通过这些努力,我亲身经历了空气质量的改善过程。
逐渐的,我们的城市空气变得清新宜人,人们的健康状况也有所改善。
同时,我也意识到,改善空气质量需要持续不断的努力和全社会的参与。
只有每个人都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并积极行动起来,才能共同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环境。
其次,我着力改善了水质问题。
水是生命之源,而现今,水资源的污染和浪费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地的共同难题。
针对这一问题,我也付出了一些努力:1. 积极宣传水资源保护的重要性。
通过互联网平台和社交媒体的传播,我向更多的人普及了水资源保护的知识,并强调水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合理使用和节约水资源。
我相信,只有通过提高大众对水资源保护意识的认识,才能真正解决水污染和浪费问题。
2. 支持水环境治理项目。
我积极参与和支持各种水环境治理项目,如江河湖泊的清淤、水源地保护等。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司法实践中,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常常紧密联系在一起,当行政违法行为达到一定危害程度并触犯刑法时,行政违法行为就转化为刑事违法行为,对这个行为的处罚也就要求从行政执法领域过渡到刑事司法程序。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工作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交司法机关予以刑事追究,在此过程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主体相互协作、配合及监督的工作机制。
随着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高检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的施行,我国“两法衔接”工作的相关制度得到逐步建立和发展,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第三次“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的犯罪活动继续保持高压态势。
该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各级检察机关严格按照高检院的要求,积极查办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案件。
本文以近期成功办理的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立案监督案件为例,谈谈检察机关探索实践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工作的主要作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如何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机制提出对策与建议。
一、检察机关探索实践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工作的主要作法——以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为案例(一)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系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街道居民。
2017年3月15日凌晨,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伙同“飞飞”(男,身份不详,在逃)等人来到汉江武汉市东西湖区某铁路上游100米段,趁夜晚人少之际,使用非法的电捕鱼器等工具在汉江进行捕鱼作业,时间达1个多小时。
凌晨1时许,武汉市东西湖区农业委员会、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联合执法人员巡查至此时,发现了杨某某等人的违法行为,遂当场将正在非法捕捞作业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抓获,并查获其非法捕捞的水产品2.8公斤,以及非法捕捞工具电瓶、逆变器、电捞、抄网、头灯、水桶等物品。
2024年着力改善两个环境的心得体会范本(三篇)

2024年着力改善两个环境的心得体会范本2024年,作为一个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社会成员,我一直关注并努力改善两个特定环境问题:水污染和空气污染。
通过多年的努力,我有一些心得体会想要分享。
首先,对于水污染的改善,我认为重点应该放在减少工业排放和促进环保意识的提高上。
一方面,各大工业企业应该积极采取控制措施,遵守环保法规,合理利用和处理废水,同时采用更环保的生产技术。
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工业企业的监督力度,对不合规的企业进行严格的处罚,以示警示。
同时,政府也应该加大对水污染治理技术的研发投入,提供更多的科研支持和资金支持,以推动技术创新和应用。
此外,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非常重要。
通过开展教育宣传活动,组织讲座和研讨会,向公众传授环保知识,解释水污染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的影响,引导公众采取积极的环保行动。
政府也应该加大对环保组织和NGO的支持,激励和奖励积极参与环保活动的公众。
在改善空气污染方面,我认为关键是减少尾气排放和推动可再生能源的使用。
交通尾气是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因此,政府应该鼓励和支持研发和普及电动汽车,并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以减少私人车辆的使用。
此外,政府也应该采取措施限制高污染排放的车辆上路行驶,如实施更严格的车辆尾气排放标准和提高油价等。
同时,政府也应该加大对清洁能源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广,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的使用。
通过减少化石燃料的使用,可以有效降低空气污染的程度。
此外,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同样至关重要。
类似于水污染,政府和环保组织应该开展针对空气污染的教育宣传活动,让公众了解空气污染对健康的影响,并引导公众采取相应的行动,如减少驾车和选择环保的出行方式。
通过多年的努力,我认识到改善水污染和空气污染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涉及到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共同努力。
除了上述提到的几点,我还意识到解决环境问题需要充分利用科技创新的力量。
新的水污染治理技术和空气污染防治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对于改善环境质量非常重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作心得:关于完善环保领域“两法衔接”工作的思考我国经过三十年的快速发展,积累下来的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困扰经济与环境和谐发展,影响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问题。
环保领域的犯罪也呈现出高发态势,而司法机关对环境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却显薄弱。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机制”,并将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基本方略。
一、我国环保领域“两法衔接”的现状(一)立法现状宪法、法律规定我国宪法关于国家机构、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地位和职能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职能分工的规定,为确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61条作了具体规定:“行政机关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口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18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1X年“两高”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刑法条文中“严重污染环境”、“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等问题,做了更有操作性的具体规定。
心得《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行为,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政策、规范要求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201X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中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对完善衔接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制约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201X年环保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把两法衔接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任务,省、市也相继出台了具体实施办法和意见,这些规定对于建立与规范环境保护领域两法衔接工作,起到重要作用。
201X年开始,全国检察机关连续四年部署开展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通过专项监督活动进一步有力震慑犯罪分子的器张气焰,促进严格公正执法,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机制建设。
(二)执法现状据环保部通报的数据,201X年上半年,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共收到群众对环境污染的投诉10万余件,实施环境行政处罚案件13478件,罚款数额达51062.34万元,移送行政拘留3062起,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案件995起。
与201X年同期相比,行政处罚案件总数上升201%,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数量上升51%。
以XX区近三年数据为例,区环保局共收到群众对环境污染的投诉104件,实际查处26件,区公安分局近三年未办理过环境污染案件。
对以上数据作简单分析,不难发现以下现象:群众投诉多、实际查处少,全国查处投诉比约10%。
客观上存在针对同一个环境问题,群众重复投诉的情况,但总体还是反应出环境执法的力度和效果,没有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被动处置多,主动监管少,查处的案件,全国90%以上的线索来自于投诉,环保部门主动发现的不到10%,而这10%还是主要集中在“环评”检查中。
该问题同样暴露在刑事司法领域,公安机关在环保刑事案件的办理中过多依赖于行政机关的移送,主动介入少,公安机关主动发现线索、侦办的案件数量为零。
行政处理多、刑事追责少。
全国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案件,占全部环境执法案件的7.3%。
虽然刑事处罚的数量呈现增长趋势,但与行政处罚数量上的巨大差距,依然反应出环境司法的困境。
大量环境涉罪案件被拒于刑事司法大门外,既不符合将环境污染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立法目的,也不符合生态文明的建设要求。
二、环保领域“两法衔接”的突出问题“两法衔接”涉及行政权与司法权两种权力的平衡与制约,关系移送方、接收方以及监督方三方的权力、义务,因此,衔接不畅的原因具有复杂性。
结合司法实践,我们认为突出问题有以下三点:(一)环境保护立法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是立法空白、标准滞后。
201X年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订为“污染环境罪”,降低了环境犯罪的入罪门槛,加大了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惩处力度,但总体上刑法规定的罪名较少,仍存在立法空白。
如201X年XX区办理的向长江倾倒建筑垃圾案,长江沿线城市建设开发如火如荼,与此同时产生大量建筑渣土,渣土承包方在杨泗港码头将建筑渣土装船后,往市区江段倾倒,该行为性质恶劣,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但现有环境立法中,只规定了“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它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对倾倒渣土的行为无法律规定,在审查批捕过程中,考虑以破坏航道改变定性,但证据上无法认定对航道的损害程度,最终只是以破坏航道作了行政处罚。
二是缺乏对环境损害赔偿的立法。
目前,《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物权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了环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但仅限于因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以及精神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因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赔偿问题,相关立法空白。
(二)案件立案难、查处难、移送难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往往处于被动执法,出于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考量,发现环境违法难以查处,或行政机关通过专业环境监测发现环境案件的发生,但因不明确入罪标准导致其不知移送或因地方保护主义且缺乏监督机制而不愿移送;侦查机关对生态环境案件缺乏生态环境专业判断无法进行刑事立案。
检察机关不能及时获取信息,而无法有效监督移送。
一是权力部门之间缺乏信息共享,虽然通过“两法衔接”平台对于行政执法案件情况进行了录入,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但录入的信息内容有限,时间滞后。
就目前发生的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往往滞后于行政执法机关,甚至滞后于公众媒体,这在一定程度上错过了取证的最佳时机。
二是缺乏信息公开,在执法或司法过程中,要综合考虑案件办理的需要、当事人个人隐私的保护,案件的每个阶段应当具有对应的不公开信息,这也给行政机关有案不移提供了温床。
三是移送标准不明确,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3条对“何谓构成犯罪”作了相应解释,即“行政执法机关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造成的后果涉嫌构成犯罪”,换言之,唯有发现并查证违法犯罪事实,行政机关才能移送涉罪案件。
“移送标准”相对较高,环境涉罪案件基于环境污染事实认定的专业性、及时性与复杂性,环保部门在移送案件之前不仅要查清案件事实,还要准确把握案件的情节、危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这些均远远超出了环保机关的执法检查权,致使环境涉罪案件移送受阻。
(三)证据转化不明确行政执法程序证据和刑事司法证据衔接是“两法衔接”的核心,而生态环境案件的特征就是复杂性、多变性和不确定性。
一旦错失了取证的时机,也就失去了取证的可能,环境案件的这个特点导致某些证据取得的唯一性。
同时,环境执法部门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会用到专业性的知识,例如水质检测、空气检测、土壤检测等,在一定程度上,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比刑事侦查机关具有更高的专业水准,在证据的采集、保存等方面更具优势。
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从立法上承认了行政程序中取得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的合法性,但是立法上的原则性规定并没有实质性地解决两者间证据的转化问题。
主要表现在没有明确可转化的证据类型。
该条款是以例举的形式而非列举作出规定,最后以“等”兜底。
而《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种类是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8种证据类型,这就说明该条款每种证据都有潜在的转化可能性。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在取证、质证的严格程度以及证据规则等方面都存在质的差异,如果不能将这些证据一一辨析,这种模糊的规定就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证据认定的难度。
三、完善环保领域“两法衔接”机制的对策针对“两法衔接”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应从立法、执法、信息共享、证据转化、法律监督五个层面予以加强。
(一)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或修法应坚持如下三个原则:第一,环境立法不得被利益集团所左右或者过于强调部门主导。
生态环境保护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公民参与相关立法活动是其权利,也是义务,本质上,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正当性来自于公民的参与,因此,我们应建立听证制度来实现公民的参与权。
第二,从立法技术上而言,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可操作性应建立在违法行为的可罚性基础上。
环境保护法律的执行或适用缺乏可操作性,很大程度上是针对环境违法或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应建立以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为核心,以相关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责任为辅的多层次法律责任体系。
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应着重规范政府环境权的运行。
政府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巨大,这是由公权力属性决定的。
其影响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例如,政府做出超出本地区生态环境承受能力的产业结构、城市或农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水利、土地或海洋资源开发方式等决策,就极易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且往往难以修复;另外,政府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同样会对生态环境带来负面效应。
(二)完善现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体制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我国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土地、矿产、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即统一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的执法体制。
实践中,这一执法体制缺乏有效的协调和联动,导致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推诿执法的情况。
因此,为了提高环境执法效力,可以考虑建立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核心、其他分管部门为联动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联动执法机制”,明确主管部门与分管部门的职责权限,有助于实现“执法有力、统一协调、快速高效”的执法目标,并且还应赋予执法部门一定的强制措施,改进执法队伍的技术装备。
(三)加强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起到“沟通、流转、预警、监控、处理、对比”等作用,并为司法机关提前介入提供可能性。
虽然全国多地区进行了“两法衔接”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但实践中往往行政执法信息录入不全、录入滞后、标准不统一,导致信息共享平台的效果大打折扣。
关于环保领域案件信息共享平台的完善,作以下构想:第一,将所有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均录入到信息共享平台中,从而规范环境行政处罚,制约环境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