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信息产业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有关数字微波通信系统方面的管理规定的通知-信部无[2000]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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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有关数字微波通信系统方面的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有关数字微波通信系统方面的管理规定的通知(信部无[2000]705号2000年1月1日)《关于调整1~30GHz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容量系列及射频波道配置的通知》,其内容如下:(具体配置方案请参见:法规标准/技术规范——1~30GHz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容量系列及射频波道配置方案) 为适应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的发展,规范微波接力通信系统的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经研究,决定对现行的1~30GHz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容量系列及射频波道配置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1~30GHz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容量系列及射频波道配置方案(见附件)予以发布,请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各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对于不符合本方案的1~30GHz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台站,按如下原则处理。
一、模拟微波由于频谱利用率低,已不适应通信的发展,现用的模拟微波设备原则上在2002年底前停止使用;除特殊情况外,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指配频率用于模拟微波接力通信,各使用单位不得新建模拟微波接力通信系统;二、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的已用、已签合同的但不符合本方案的数字微波通信设备,除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可用至设备报废为止,但自2005年1月1日起不得要求干扰保护和经济补偿,各使用单位应于2000年9月30日前将此类设备的使用情况和报废时间报原审批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以便与新设台站协调;三、已按原国家标准指配频率但未签合同的数字微波通信设备,应按本方案调整频率。
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电信资费方案管理的指导意见-信部清[200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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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电信资费方案管理的指导意见正文:---------------------------------------------------------------------------------------------------------------------------------------------------- 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电信资费方案管理的指导意见(信部清[2008]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通过集中开展资费套餐清理工作,资费套餐种类显著减少,清理效果初步显现,但在资费设计和宣传环节中仍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
为进一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指导各电信企业规范电信资费方案管理,力求资费方案简单清晰、通俗易懂,便于消费者分析、比较、选择和使用,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电信企业应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强资费研究,科学制定资费方案,通过技术、服务和管理创新逐步降低成本,努力促进电信资费总体水平稳步下降,与广大用户共享电信发展和改革的成果。
二、电信企业应考虑用户的不同需求,提供多种资费方案供用户选择;同时,为方便用户比较和选择,应适当控制资费方案的种类,在同一本地网营业区(或业务区)内,可供用户选择的同一网络的资费方案原则上不超过10种。
三、资费方案结构应简单清晰,鼓励电信企业推出按实际使用量给予不同优惠幅度的资费方案;对于设定基本消费的资费方案,在基本消费包含的收费项目外不应再额外附加必选的收费项目;对于现行叠加收费的电信业务,鼓励电信企业简化资费结构,采用单一费率方式收费,对于其他电信业务,电信企业应避免采用叠加收费方式。
四、资费方案设计应科学合理,与企业技术、服务和管理能力相匹配;资费方案的适用区域应尽可能扩大,在同一本地网营业区(或业务区)内,电信企业应保证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同类用户对资费方案具有同等的选择权利;鼓励电信企业为农村用户提供更加优惠的资费方案,除此之外,不宜针对特定区域设计资费方案。
司法考试二卷《行政法》提高练习题(3)

【导语】为了帮助各位考⽣系统的复习司法考试,全⾯的了解司法考试的相关重点,⽆忧考整理了司法考试⼆卷《⾏政法》提⾼练习题(3),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单项选择题 1.下列哪⼀选项符合规章制定的要求?() A.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将其制定的规章定名为“条例” B.某省政府在规章公布后60⽇向省⼈⼤常委会备案 C.基于简化⾏政管理⼿续考虑,对涉及国务院甲⼄两部委职权范围的事项,甲部单独制定规章加以规范 D.某省政府制定的规章既规定⾏政机关必要的职权,⼜规定⾏使该职权应承担的责任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规章的制定。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规章的名称⼀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故A项说法错误。
根据《⽴法法》第89条规定,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内报有关机关备案。
具体为:部门规章和地⽅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的市的⼈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治区的⼈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和⼈民政府备案。
故B项说法错误。
根据《⽴法法》第72条规定,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所以C项甲部单独制定规章是错误的。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制定规章,应当体现⾏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的原则,在赋予有关⾏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D项说法正确。
2.2001年原信息产业部制定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规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提前90⽇,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2003年9⽉1⽇获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的甲公司,于2008年拟向原发证机关某省通信管理局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 A.因《办法》为规章,所规定的延续许可证申请期限⽆效 B.因《办法》在《⾏政许可法》制定前颁布,所规定的延续许可证申请期限⽆效 C.如甲公司依法提出申请,某省通信管理局应在甲公司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D.如甲公司依法提出申请,某省通信管理局在60⽇内不予答复的,视为拒绝延续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申请延续⾏政许可的程序。
司法考试课件:专题导读 - 行政法02

性
重复处理行为
要区分重复处理行为和假重复处理行 为
准备性、部分性行 政行为
38
排除行为
注意
3.外 部性
内部行为
针对公务员做出的行为时内部行为还是外部 行为的核心判断标准为是否侵犯了公务员作 为公务员的权利义务。
•6 • 决定颁布行政法规的方式有二:
• (1)采用建议送审方式的草案,由国务院 常务会议审议,审议时由国务院法制办或 起草部门作说明;
• (2)采用传批方式的草案,由国务院审批。
•7
•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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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 常委会备案。 10 解释(对等原则)
• 1.公务员愿意辞职而不得辞职的 • (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 (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
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 (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 (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
序尚未终结的;
•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 1.条文本身需要明确界限或作出补充规定的 •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级政府可以要求解释,此类解释由
国务院法制办拟订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 院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公布。 • 2.具体应用问题 • 对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国务院各 部门的法制办和各省级政府的法制办可以要求解释,此 类解释原则上由国务院法制办答复,涉及重大问题的由 国务院法制办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
院法制机构应当行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将争议的 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及国务院法制机构的意见报 国务院决定。 • C审查结果 • 审查结果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 (1)送审稿不符合条件的,法制办可以缓办或退回起草 部门; • (2) 送审稿不符合条件的,上报,继续。(非重点,教材 划掉)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09.02.26•【文号】工信厅政[2009]45号•【施行日期】2009.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工信厅政[2009]45号)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综合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部机关各司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2月4日第六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二00九年二月二十六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规章(以下称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备案、修改和废止,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并以部长令形式公布的,规范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权责一致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与管理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以下称政策法规司)在规章制定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一)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部规章制定计划;(二)组织起草综合性规章和联合规章;(三)审查规章送审稿;(四)负责规章备案工作;(五)组织解释、修改和废止规章。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司局(以下称职能司局)在规章制定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一)提出规章年度立项建议;(二)起草涉及本司局职能的规章;(三)提出修改和废止规章的建议;(四)配合政策法规司审查和解释规章。
第六条职能司局原则上应在每年12月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规章立项建议。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若干规章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为了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研究,拟对相关规章作如下清理:一、废止2件规章(一)《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11月26日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号公布)。
(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11月6日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号公布)。
二、修改5件规章的部分条款(一)删除《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6号)第十五条中的“格式条款应当报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二)将《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原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中的“并向电信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并报送电信主管部门”;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擅自中断网间通信”修改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保障网间通信畅通,不得擅自中断互联互通”。
(三)将《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并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修改为“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提供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质量体系审核机构出具的质量体系审核报告”修改为“提供满足相关要求的质量体系审核机构出具的质量体系审核报告”;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并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修改为“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删除第十条中的“,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组织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质量体系审核机构进行质量体系审核”。
(四)将《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码号使用权后,不得向用户收取选号费或占用费。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条文解释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培训系列教材《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条文解释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培训系列教材《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条文解释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招标和投标^14 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70 第四章法律责任^111 附录:《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明确了立法的目的和依据。
一、制定《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背景2000年1月1日《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 委)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1件行政法规、12件部门规章、4件规范性文 件,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发布了10余件部门规章、50余件规范性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了数十件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基本形成了以《招标投标法》为基础,以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招投 标法律制度,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进招标采 购制度的实施、促进公平竞争、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减少和预防腐败,发挥了 重要作用。
尽管如此,当前招投标领域仍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招标人 虚假招标、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弄虚作假、围标串标,评标专家不客观公正 地履行职责,行政监督部门违法设置审批环节甚至直接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等。
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将从根本上破坏招投标制度的竞争择优功能。
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2012年国务院正式颁布施行了《实施条例》,进一步充实完善了有关规定,筑牢了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釆购领域预防和惩治腐 败的制度屏障,并且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部长:王旭东二00五年二月八日 ========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对全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具体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条省通信管理局在备案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六条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格式见本办法附录),履行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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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信息产业部规章制定程序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5.12.19
【实施日期】2005.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信息产业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部机关各司局:
《信息产业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5年11月7日第十六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信息产业部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息产业部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和废止,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信息产业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在信息产业部的权限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确定的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的规定,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立法原则和立法程序。
第四条涉及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由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五条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以下称政策法规司)在规章立法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规章制定计划;
(二)组织规章专题调研工作;
(三)起草、组织起草综合性规章;
(四)审查、协调各司局起草的规章送审稿;
(五)组织起草和审查联合规章;
(六)组织答复国务院各职能部门征求规章的意见;
(七)组织对规章的解释、修改和废止;
(八)负责规章备案工作。
第六条信息产业部各职能司局(以下称司局)在规章立法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一)提出规章年度立项建议;
(二)起草涉及本司局职能的规章;
(三)协助政策法规司起草联合规章;
(四)配合政策法规司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五)配合政策法规司答复国务院各职能部门征求规章的意见;
(六)配合政策法规司对规章进行解释;
(七)提出规章修改和废止的建议;
(八)监督规章立法工作。
第二章立项
第七条信息产业部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完成本年度的规章立项工作,确定部年度规章制定计划。
第八条政策法规司应当根据信息产业部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结合部立法工作的实际,组织编制年度规章制定计划。
第九条各司局可以提出与本司局职能相关的规章立项建议。
各司局原则上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的规章立项建议。
规章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章的名称、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拟确立、修改或者废止的主要法律制度;
(三)立法项目的准备情况、起草完成时间、送审时间和进度安排。
第十条对涉及两个以上司局职能的事项,需要制定规章的,由主办司局提出规章立项建议。
第十一条政策法规司应当根据各司局的规章立项建议情况,对规章的立项建议进行汇总,并根据各立项建议的轻重缓急情况和部规章立项总体安排,提出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