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合集下载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技能比武试题(试卷)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技能比武试题(试卷)

大足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技能比武初试试题单位:姓名:得分: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10分)1.《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指出,要增强公平竞争审查制__________。

2.《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从制定主体、公文种类、管理事项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的政策措施类别,确保__________。

3.《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__________,统筹协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研究解决制度实施和审查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对公平竞争审查落实情况实施第三方评估。

4.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中关于“审查标准”的规定,政策制定机关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的__________,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5.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中关于“审查标准”的规定,政策制定机关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的__________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__________等进行限制。

6.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中关于“审查标准”的规定,政策制定机关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对特定经营者__________、__________或__________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住房公积金等。

7.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中关于“监督与责任追究”的规定,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经核实认定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__________。

二、单选题10题(每题2分共20分)1. 下列哪一项文件被市场监管总局列入 2023 年度重点立法任务中?()A. 《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B.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C.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D. 《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适用指南》2.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特定经营者的优惠政策应当。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 34 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条对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政策措施、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由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参照本细则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提交审议。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对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宏观指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或者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以下统称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各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应当每年向上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报告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

第二章审查机制和程序第五条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明确责任机构和审查程序。

自我审查可以由政策制定机关的具体业务机构负责,或者由政策制定机关指定特定机构统一负责,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实施。

第六条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可参考附件一),并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可参考附件二)。

XXX县交通运输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XXX县交通运输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XXX交通运输局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第一条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建立完善XXX交通运输局内部审查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单位和机关各科室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三条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第四条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由各单位、科室负责本部门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文件起草过程中,严格对照《意见》明确的审查对象、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上报分管领导审定。

第五条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对照《意见》明确的有关标准,遵循审查基本流程,并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

第六条书面审查结论由各起草单位、科室存档;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七条各单位、科室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认为虽然具有一定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属于《意见》规定的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涉及国防建设,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实施:(一)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即为实现相关目标必须实施此项政策措施;(二)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三)明确实施期限。

第八条各单位、科室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政策措施是否适用例外规定。

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机制之优化路径

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机制之优化路径

第21卷第2期2021年2月Vol.21No.2Feb.2021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ONGJI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文章编号:2096-3874(2021)02-0125-06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机制之优化路径李鑫(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摘要:公权力机关逐步加大竞争政策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为限制政策制定者滥用公权力、阻碍公平的市场竞争,我国逐步探索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制度。

《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首次确立了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的第三方评估制度,作为新兴事物,开展一年多以来,对如何合法有效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存在经验与制度上不足。

需不断优化实施路径,细化评估机制,才能真正发挥第三方评估制度的作用,培育良好的竞争评估土壤。

关键词: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优化路径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A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机构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加强和优化政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职能,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清理妨碍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此举表明在不断深化机构改革的进程中,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打破竞争壁垒已经成为深化改革的着力点,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坚持政府中立的公平竞争方式已经箭在弦上。

2016年发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在全国确立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同时提出在条件成熟时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意见》为公平竞争审查中第三方评估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依据。

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确立公平竞争审查的四个维度十八个标准,并且在13条中强调发挥第三方评估机构在政策制定中的协助作用。

word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word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附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条对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政策措施、政府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

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提交审议。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对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宏观指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或者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以下统称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各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应当每年向上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报告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

第二章审查机制和程序第五条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明确责任机构和审查程序。

自我审查可以由政策制定机关的具体业务机构负责,或者由政策制定机关指定特定机构统一负责,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实施。

第六条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可参考附件一),并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可参考附件二)。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简介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简介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简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简介一、背景介绍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平竞争是实现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基础条件之一。

公平竞争不仅能够刺激创新、提高生产效率,还能够使市场资源配置更加合理。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各国纷纷建立了相应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指政府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对市场主体之间的合并、收购、垄断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管,从而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

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目的与原则(一)目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和促进公平竞争,防止垄断行为的产生,保护市场秩序,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原则1. 公平性原则: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应确保所有市场主体在竞争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机会,不得有任何歧视性规定。

2. 非歧视原则:公平竞争审查机构不得歧视任何市场主体,应在审查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3. 透明度原则:公平竞争审查机构应提供充分的信息、公开透明的程序,并保护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

4. 独立性原则:公平竞争审查机构应独立于市场主体和政府部门,行使独立的权力和职责,确保公正、公开、公平的审查结果。

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内容和程序(一)内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内容包括对市场主体的合并、收购、垄断行为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市场主体合并、收购的审查:对市场主体之间的合并、收购行为进行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和市场秩序的影响。

2. 垄断行为的审查:对市场主体的垄断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3.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审查:对市场主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审查和处罚,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二)程序1. 申报:市场主体在进行合并、收购等具有竞争影响的行为前,应向公平竞争审查机构申报,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材料。

2. 审查和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机构根据申报材料和相关市场调研数据进行审查和评估,评估合并、收购等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3. 审查结果:公平竞争审查机构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批准合并、收购等行为的决定,并给予必要的监管措施。

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

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

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它有利于推动市场发展,促进企业创新和消费者福利的提升。

为了加强市场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我们制定了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

二、目标与原则1.目标: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市场主体自由参与、公平竞争。

2.原则:(1)公平竞争第一原则:保护市场主体的平等机会,防止市场主体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限制竞争。

(2)市场监督与法制建设原则:加强市场监督与执法力度,构建健全法制环境。

(3)容错与惩罚并举原则:对具备改正条件的违法行为给予警示,对严重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4)透明、公正、公开原则:加强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确保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的公正性。

三、实施方案1.设立公平竞争审查机构:成立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负责制定和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2.审查的范围:对涉及独占、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市场主体进行审查。

3.审查的程序:(1)主动申报审查:市场主体可自愿向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申报,接受审查并取得审查合格证书。

(2)被动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根据举报或监测信息等渠道获取到的线索进行审查,并及时通知相关市场主体。

(3)审查结果公示: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将审查结果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申诉渠道:对审查结果不满意的市场主体可通过申诉渠道进行申诉,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将及时处理。

4.审查的标准:根据《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和指南,确保审查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5.多部门合作: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与工商、价格、质监等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6.执法力度加强:对违法行为,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将结合具体情况采取警示、处罚等手段,推动市场主体修正违法行为,保护公平竞争。

四、保障措施1.资金保障:通过市级财政投入和政府专项资金支持,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的正常运转。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正文:----------------------------------------------------------------------------------------------------------------------------------------------------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全国统一市场基本形成,公平竞争环境逐步建立。

但同时也要看到,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企业垄断,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不符合建设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现象仍然存在。

为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现就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是深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

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政府过度和不当干预市场,有利于保障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二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政府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明确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行政机关内部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有利于保证政府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政府依法行政。

三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必然选择。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必须靠创新驱动来推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通过仔细阅读《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为广大业内朋友梳理了如下关键信息,供大家参考!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名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
二、在招标投标中不得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组织形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通过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四、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不依法及时有效地发布招标信息;
2.直接明确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招标投标活动;
3.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或者评审标准;
4.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五、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
1.直接拒绝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的规模、方式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址、模式等进行限制;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直接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4.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招标投标、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等的必要条件,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能否真正落地,关键要看监督是否到位。

34号文提出了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

黄勇教授认为,《实施细则》进一步强化了监督问责机制,强调了与《反垄断法》《公务员法》的衔接,责任更加明确。

《实施细则》强调政策制定机关主动纠正与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相结合的方式。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实施细则》要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针对一些政府部门审查不认真、不严格,敷衍了事、流于形式的行为,与公务员考核直接挂钩,将有力促进相关政府部门审查能力和认识的提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