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3.28•【字号】浙财农〔2013〕67号•【施行日期】2013.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13〕6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为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501号)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对我省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13年3月28日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补助范围和对象第三章资金分配与拨付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501号)和《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1〕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由中央和省立项的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包括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农业技术推广、农业高产创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测土配方施肥、土壤有机质提升、生态循环农业示范推广、农业科技示范推广、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补助资金,以及国家政策确定的其他相关补助资金。
第三条农技推广资金的支持原则:(一)突出生产应用。
发挥农技推广服务体系的作用,解决生产环节应用主体技术的制约因素,调动农民适用先进适用技术的积极性,切实将农业技术转化为实际生产能力。
(二)突出区域优势。
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布局,科学确定适用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发展的主推技术。
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8.18•【字号】浙财农〔2021〕51号•【施行日期】2021.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1〕5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民宗局(宁波不发):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现将《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乡村振兴局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21年8月18日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以及有关乡村振兴方针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是指过渡期内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以推进共同富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衔接资金围绕高水平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以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增强内生发展能力为重点,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和低收入农户同步基本实现现代化行动,推动更多低收入群体迈入中等收入群体行列。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与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期限保持一致。
到期后,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民宗委对相关的衔接资金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省财政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
第四条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需要及财力状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资金,保持帮扶力度总体稳定。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8.07.09•【字号】浙财农〔2018〕43号•【施行日期】2018.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18〕4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宁波不发):为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3号),以及国家关于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有关实施指导意见等要求,结合浙江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2018年7月9日浙江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保障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3号)、《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是省级以上财政安排用于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基层动物防疫、动物疫病监测、养殖(屠宰)环节病死(害)动物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列入强制免疫、强制扑杀的病种实行动态调整,由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发布的病种,结合我省实际,开展定期评估并适时作出调整。
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科学性、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具有特定目标和专门用途,实行项目管理的各类农业专项资金。
农业基本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特大防汛抗旱资金、农业救灾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动植物疫病防治补助资金和面向农民的各类直接补贴资金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农业专项资金设立、申报、分配、拨付、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的管理。
第四条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1.依法行政和规范管理原则;2.公开、公正、公平和效率原则;3.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原则;4.公共财政和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原则;5.资金整合和以绩效为导向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门会同农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农业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农业专项资金整合工作机制,通过规划引导、部门协调、统筹安排,优化配置各部门、各渠道安排的支农资金,逐步形成项目安排科学、投向重点突出、使用规范高效的支农资金管理运行机制。
要建立完善农业专项资金整合考评制度和考评结果应用制度。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农业专项资金的设立要符合各级政府确定的农业农村发展重点领域重点项目扶持导向目录。
第八条设立农业专项资金须有必要性分析、政策依据和绩效目标,同时明确支持范围、支持对象、支持环节和资金用途、支持方式、起止时间等要素。
支持范围是对支持对象空间和时间上的限定。
支持对象是指符合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立项指南规定资格和条件的种养大户、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村级经济组织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
支持环节和用途是指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全流程中的具体环节和支出内容。
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整合和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用于支持保障粮食生产发展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和产业融合发展,提升发展质量、效益和综合竞争力,促进农(渔)民持续稳定增收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资金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其中用于配套中央资金的,按照中央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
到期后,省农业农村厅对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及相关支持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
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专项资金管理仍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管理,按照“目标清晰、重点突出,绩效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管理,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研究制定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相关规划计划、政策措施,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绩效目标和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做好专项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督促、监督检查资金任务落地落实等。
各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财政部门、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规定全面负责目标任务落实、资金项目管理和绩效管理,明确资金项目管理具体职责分工和程序流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体系,确保项目资金管理有章可循。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3.21•【字号】浙财农发字[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农发字〔2006〕6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9号令)的规定,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政府为保护、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收。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山区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应创新机制,强化管理,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和投资政策。
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3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35号](https://img.taocdn.com/s3/m/a664b414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279bf81.png)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3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推进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维护农民群众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指村级集体,下同)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性农村集体“三资”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在农村的主要表现形式,依法属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村经济合作社)全体成员共同所有,主要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固定资产、实物投资、债权股权、无形资产和集体土地、山林、滩涂等。
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客观要求,是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基层组织战斗力、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各地不断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积极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经营机制,健全工作制度,加强监督指导,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当前,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的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地方行政村合并、撤村建居后,农村集体“三资”的占有、使用、分配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村集体“三资”处置滞后;重资金管理、轻资产资源管理问题比较突出;制度执行和监督不到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时有发生;农村经营管理队伍不稳、人员老化,不适应新形势下“三资”管理工作。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1.22•【字号】浙财金〔2022〕35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金〔2022〕3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农险协调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保险保费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推动我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我们修定了《浙江省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结算申报表2.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表3.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4. 年度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情况表5.浙江省年度省级特色险种保费预、结算表浙江省财政厅2022年11月22日浙江省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管理办法为加强全省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推动农业增产农户增收,促进共同富裕,确保农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浙江省实施〈农业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3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47号)、《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所称浙江省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是指各级财政对本地区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按当年保费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具体补贴品种及承担比例按照省政府、省级相关部门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是指经公开遴选后获得农业保险承保资格的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等保险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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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科学性、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具有特定目标和专门用途,实行项目管理的各类农业专项资金。
农业基本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特大防汛抗旱资金、农业救灾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动植物疫病防治补助资金和面向农民的各类直接补贴资金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农业专项资金设立、申报、分配、拨付、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的管理。
第四条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和规范管理原则;
2.公开、公正、公平和效率原则;
3.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原则;
4.公共财政和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原则;
5.资金整合和以绩效为导向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门会同农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农业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农业专项资金整合工作机制,通过规划引导、部门协调、统筹安排,优化配置各部门、各渠道安排的支农资金,逐步形成项目安排科学、投向重点突出、使用规范高效的支农资金管理运行机制。
要建立完善农业专项资金整合考评制度和考评结果应用制度。
第二章设立
第七条农业专项资金的设立要符合各级政府确定的农业农村发展重点领域重点项目扶持导向目录。
第八条设立农业专项资金须有必要性分析、政策依据和绩效目标,同时明确支持范围、支持对象、支持环节和资金用途、支持方式、起止时间等要素。
支持范围是对支持对象空间和时间上的限定。
支持对象是指符合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立项指南规定资格和条件的种养大户、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村级经济组织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
支持环节和用途是指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全流程中的具体环节和支出内容。
支持方式即财政补助方式,包括补助、贴息、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先建后补等具体方式。
起止时间是指农业专项资金初始设立和结束的期限。
第九条对申请设立的农业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建立评审制度,进行可行性综合评价,明确相应的项目管理措施,并区分轻重缓急,按序排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财政部门对拟设立的农业专项资金各要素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进行综合平衡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农业专项资金设立后不得随意变更,执行过程中因政策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原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已设立的农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与绩效及预算执行进度挂钩。
第十三条农业专项资金执行到期后应自动停止。
如需继续执行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农业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
第十五条农业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单位即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有关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立项指南的规定向所在地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项目申报书、项目申报标准文本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必要的附件,并按规定如实提供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财务状况、自筹资金以及项目实施拟达到的目标等有关情况。
项目申请单位要保证提交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及附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申报省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立项的农业专项资金,应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有关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立项指南的规定,由当地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以正式文件上报省级主管部门,抄送省财政厅(另有规定的除外)。
符合申请条件的省级部门或单位,可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立项指南的规定,向省级主管部门申报项目, 抄送省财政厅。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申报部门须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上报文件的合规性负责。
申报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单独立项的农业专项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立项指南的规定,向省财政厅申报项目。
第四章资金分配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以绩效为导向的农业专项资金分配机制。
第十八条对分配因素基本固定且可量化的省级农业专项资金,积极推行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第十九条种养大户、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有利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项目优先扶持。
第二十条要建立完善资金分配与预算执行进度挂钩制度。
第二十一条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实行专家或中介机构评审制度。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立项指南的规定,对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报标准文本进行评审。
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专家或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报告,并统筹考虑项目区域布局和地区平衡等因素,提出项目立项和专项资金分配意见。
省级重点农业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需报省政府审定。
第二十二条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单独立项的农业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并根据专家或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报告,确定申报中央财政立项或省财政支持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分配给省级预算单位的省级农业专项资金,原则上应纳入年初部门预算,按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重点农业专项资金立项扶持的项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在相关媒体、乡村公共场所、农民信箱、财政支农项目库管理系统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农业专项资金,根据从紧、必需的原则,可按一定比例列支项目管理费,具体比例按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五章拨付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快农业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进度。
第二十七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立项的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计划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下达,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拨付,资金拨付文件抄送同级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
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单独立项的农业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将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资金下达到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或省级有关单位。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实施,并按规定使用农业专项资金。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范围。
确需调整的,须按原程序报批。
第二十九条农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应符合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
实行报账制的,应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项目申请单位要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原则。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项目完工后,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及时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加强农业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违规使用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其相关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资格:1.项目建设单位或部门因在项目申报、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及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被依法处理的;
2.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地点、项目实施内容等,涉及金额大、造成重大影响的;
3.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扣减其相关农业专项资金补助额度:
1.项目未按规定期限完成(因不可抗力影响除外);
2.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地点、项目实施内容等,但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3.项目已实施完成并通过项目验收但补助资金未及时兑现的;
4.未及时报送资料的;
5.其他影响农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暂缓或停止拨款。
1. 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
2.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
3.自筹资金落实不到位、影响项目建设的;
4.拒不接受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的;
5.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专项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定期对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和完善农业专项资金和支出项目的绩效管
理和评价制度。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体系,制定分类或分项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各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发布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30日起施行,原《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浙财农字〔2004〕107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农业资金管理办法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