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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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建[2001]59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建[2001]59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1年10月12日财建〔2001〕591号)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我部制定了《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六)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每年的评审重点和任务。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六)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进行的专项检查;(七)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江苏省省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11.08•【字号】苏财规〔2014〕34号•【施行日期】2014.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省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4〕34号第一条为加强省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管理,严格项目概算,控制建设成本,节约财政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专项资金管理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省直基本建设项目(下简称基建项目)财政投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情形:(一)基建项目由省本级直接举办,即建设单位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二)基建项目必需经过立项审批等基本建设程序(不包括水利基建项目)。

(三)需要申请或已定财政投资,即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

第三条经批准同意的基建项目财政投资,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一)全额投资,是指基建项目所需建设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

(二)部分投资,是指基建项目所需建设资金由省级财政性资金定额补助或按投资比例分担,其余资金由建设单位自筹。

(三)贴息补助,是指基建项目所需建设资金全部或部分通过银行贷款解决,其贷款利息由省级财政给予一定期限内的全额或定额补助。

全额投资方式原则上适用于纯公益性基建项目;部分投资和贴息补助方式主要适用于准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

对完全可以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解决的基建项目,不予财政投资。

具体投资方式由省财政厅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第四条财政投资的基本原则为:(一)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能市场运作的,不财政投资;能贴息补助的,不部分投资;能部分投资的,不全额投资。

(二)区分轻重缓急,纯公益性项目、续建项目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财政支持的项目优先考虑。

(三)除全额投资外,原则上只补助建安工程,不补助征地拆迁费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35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35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7月26日财建[2005]355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和改进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投资补助”)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由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安排的,专项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补助资金。

第二章投资补助适用范围第三条投资补助主要适用于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管理,规范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等规章制度,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财政性资金包括:(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自治区、地州市县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预算外收入等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三)其它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基本原则:按建设项目财务隶属关系分级管理。

凡是财务关系在自治区部门的,属自治区级项目;凡财务关系在地州市的,属地州市级项目。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切实履行竣工财务决算的管理职能,负责批复竣工财务决算。

各级财政部门(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照工作职能负责做好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工作。

各级审计部门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25号)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规定开展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各级主管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指导、审核等工作。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

建设单位要以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为依据,及时办理帐务处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第二章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第七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组织领导,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第八条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并应在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独立或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项目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其单项工程竣工并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待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茂名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茂名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茂名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茂名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有效地发挥财政投资的作用,严控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茂名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是指市直党政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包括财政全额投资、部分投资和以资本金投入等形式投资的项目。

本办法所指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使用国债资金、财政担保借款、政策性银行贷款、世界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执行,计划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突破建设规模和投资额。

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茂名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行业发展规划和实际发展需要进行编制。

财政性资金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进行计划安排。

第五条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㈠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㈢坚持用可行性研究报告控制概算,用概算控制预算、用预算控制结算(决算)的原则。

㈢坚持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施工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

二、项目的审批程序第六条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确定:㈠由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议方案报市发展计划局。

由市发展计划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项目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再按本办法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㈢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及总投资1 0 0 0万元以上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立项)前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投融资资金管理办法

投融资资金管理办法

投资项目投融资资金暨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投融资资金暨建设资金的管理,维护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项目"),主要是以公共服务、公众受益为目的,且以社会效益为主,无法建立或不能完全建立直接收益回报机制,依靠经开区投资建设的园区基础设施、城市市政工程、环境整治、旅游产业等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投融资(以下简称“政府投融资”)是指在完善融资体系,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手段,规范融资方式,加强信用建设,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上,通过适度负债对政府项目实施的投资建设行为。

对一般竞争性领域项目,原则上不列入政府投融资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开区财政预算内安排及政府项目投融资主体从金融机构借贷、资本金投入、偿债专项支出中形成的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全过程。

各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应协调配合,确保政府投融资工作的有序、健康运行。

第五条政府项目涉及的投融资资金暨其他建设资金由XXXXXX会统筹管理,日常工作由经开区xxx、xxx、集团公司分别牵头办理。

xxx负责汇总编制政府项目计划方案并督促执行。

xxx参与汇总计划的审定,提出资金来源的安排意见;负责统筹所有财政性建设资金,按审定方案拨付资金,加强资金使用过程中的监管;负责政府项目的预算下达、预算评审、决算批复和财务监管;负责财政性建设债务的管理。

集团公司牵头拟定融资计划、资金计划、融资性资金的筹集、项目资金的拨付,与xxx、xxx会商后报xxx审定后实施;负责项目初步设计、工程合同、工程进度的审核;负责组织工程项目预决算。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六条政府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计划管理原则.坚持先有计划再拨付资金,非经xxx及其授权日常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无计划或超计划安排项目、拨付资金。

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03]176号来源于:中山市人民政府政报2004年1月15日第9 期2版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地发挥财政投资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本办法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市财政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

包括:城建、交通、水利、环保、农业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办公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招待用房等民用建筑项目。

第三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四条市财政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五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

第六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审批阶段依次是: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

估算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可不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概算的审批由市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由市建设部门或市水利、交通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05•【字号】东府[2003]113号•【施行日期】2003.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3]113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五日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财政投资的基建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规范会计集中核算行为和工程款的拨付工作程序,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和财政资金的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运用财政性资金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基建工程项目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市会计核算中心负责基建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工作。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维护财经纪律。

(二)抓好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及其有关的操作规程。

(三)按照国家财经制度,规范基建工程项目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依法履行会计监督职责。

(四)认真审查核实工程用款申请报告和用款审批情况表等拨款资料,发现有违反财务制度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对有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领导和市财政局反映,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五)协助市财政局做好对工程项目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参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拆迁补偿、材料采购、工程项目变更的审核工作,把好工程监管和用款支出审核关。

(六)定期向建设单位和市财政局报送基建工程项目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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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的通知》(长财监〔2016〕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以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项目主管部门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财政性建设资金包括:
(一)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二)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
(三)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四)政府担保的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和援助资金;
(五)以财政资金为还款来源的政府性债券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以及政府担保财政筹集管理的资金;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应严格执行预决算审查制度,预决算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程、工程预算、工程价款结算、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建设项目的采购范围包括:设计、监理、勘测等服务的采购及工程采购,材料、设备等的采购。

第六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应加强预算绩效管理,项目严格申报绩效目标,项目实施单位对绩效目标的落实情况负责。

第二章预算评审
第七条财政性建设项目立项前,必须落实建设资金。

项目建设单位在上报投资计划的同时,应向财政部门报送建设资金筹措计划,财政部门据以编制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年度预算。

第八条项目单位在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并达到预算评审条件后,应及时报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并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送审的预算评审资料,应按相关法规和行业评审规范认真组织评审,并及时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条预算评审结果不得超批准的项目概算,超概算报告为无效报告。

第三章政府采购制
第十一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制。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或对因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项目,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招标的最高控制价不得高于财政预算评审价。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根据财政预算评审结果,进行公开招标。

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向财政部门申请采购事项按批准的采购方式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或者按相关行业规定委托符合该工程资质要求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其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应符合邀请招标的相关条件和规定。

小额零星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管护服务项目,项目单位应向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事项,以财政部门批准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在完成招标、采购工作后,应将《中标通知书》和履约合同报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据以安排项目预算。

第四章资金核拨制
第十五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实行资金核拨制。

项目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合同等提出工程用款申请报政府批准,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批准意见对其征地拆迁、管理费用、项目前期、工程进度等项目资金进行审核拨付。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要认真审核,凡应评审未
评审、应招标未招标、应采购未采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财政部门不予核拨资金。

第十七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和有关签证,应严格按照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因工程变更造成工程价款调整额度超出原招标、采购中标价10%以上的,项目单位应报政府批准,并将设计变更或其它方式的变更批准资料以及变更后的预算评审、招标、采购的相关资料报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根据政府的审批意见调整预算安排;工程变更后工程价款调整额度在原招标、采购中标价10%以内的,项目法人单位可在决算审计(结算评审)时报审,财政部门根据决算审计(结算评审)报告做资金安排。

第十八条用于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的财政性资金,财政部门应区分资金来源,按工程进度用款计划审核下达。

(一)本级政府预算资金:财政部门要严格预算管理,根据批准的项目法人单位用款申请安排预算并审核下达。

(二)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财政部门应按该专项资金的时限要求下达项目法人单位,项目法人单位需严格依照资金性质、用途等规定安排使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申请财政配套资金,应报政府审批,财政部门在安排配套资金时应对其他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项目预算评审、招标、采购的合规性等进行严格审核,凡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财政部门不安排配套资金。

第二十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严禁拖欠民工工资,项目单位要建立有效兑付民工工资的监管机制,确保民工工资不拖不欠。

第五章决算审计(结算评审)制
第二十一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实行决算审计(结算评审)制。

财政相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将达到决(结)算条件要求的相关资料归集整档,进行工程决算审计或结算评审,工程决算审计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对报审的决(结)算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因提供资料不真不实或弄虚作假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重大工程项目竣工后,应进行财务决算审计后,对应核减的项目投资建设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并上缴同级财政;对应核增的项目投资建设资金,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核准后追加预算解决;对超概算的,财政部门要实施责任追究制,并扣减相应责任方经费。

第六章被委托中介机构
第二十四条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的,根据《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可聘用具备工程预决算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工程预决算审计,被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送审的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预算经财政部门审定后,发现存在虚假成果或误导性陈述的,由财政局记入“黑名单”,清退实施该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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