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基 广东省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暂行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预算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预算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1.13•【字号】粤财建〔2019〕98号•【施行日期】2019.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预算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建〔2019〕98号省直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公开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省财政厅制定了《广东省省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预算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2019年11月13日广东省省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预算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省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通过统一规范省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信息公开格式、内容、工作流程等,细化财政预算公开内容,创新信息公开方式,加大社会公众对省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分配管理的监督力度,推进省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规范实施,提高预算执行约束力,提高财政资金的分配效率和使用效益。
二、职责分工省财政厅是省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制订预算信息公开的统一规范,加强对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做好有关信息公开情况的统计工作,加强与省人大、省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所经管的省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含委托省代建局代建的省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牵头布置、汇总、审核、报送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公开的资金预算信息,组织做好对社会公众、媒体等的宣传解释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8.21•【字号】粤府办[2001]70号•【施行日期】2001.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1〕7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保证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省政府委托省财政主管部门派驻建设项目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依照本办法派驻财务总监的建设项目名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报省政府确定。
第五条省财政主管部门设财务总监管理机构,负责拟订财务总监的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协助贯彻执行有关基建财务的政策和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建设项目需要委派的财务总监;负责财务总监的任免以及招聘、委派、培训、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委派及任职资格第六条财务总监的委派采用委任和聘任两种形式。
委任是指从省财政主管部门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中直接任命。
聘任是指向社会公开选拔择优聘用。
第七条财务总监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并自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基建财务、会计和审计等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现任财政、审计部门及专业银行处级职务;2.现任大、中型建安企业总会计师或者财务部长(经理)任职3年以上;3.从事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教学研究工作,具有副高职称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财政性投资评审

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财政性投资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建函[2009] 148号针对部分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时存在送审资料不完整和编报工程结算以及竣工财务决算不及时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 394号)、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IJ4号)及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基[2000] 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级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省级财政性投资评审项目审核工作的有关事项强调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 0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竣工工程结算,由省财政厅安排财政投资审核机构审核。
二、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报送省财政厅审核。
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三、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配合省财政厅投资审核机构做好财政投资审核工作,按本通知要求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评审资料(详见附件一),并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提供书面承诺(详见附件二)。
附件:1.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接受财政投资评审须提供的有关资料2.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承诺书(格式)附件1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接受财政投资评审须提供的有关资料一、送审集中支付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申请集中支付资金,应当分别提供以下基本资料:(一)建设单位(代建单位)首次申请集中支付资金。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立项)文件(或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2.年度投资计划文件和项目资金预算文件;3.省级财政基建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4.基建项目基本建设进度情况;5.承建单位向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书面申请;6.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加具审核意见的工程进度情况书面报告;7.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文件;8.合同、协议、,行政事业收费缴费通知;9.合同支付条款要求提供的资料;10.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承诺书;11.省财政厅投资审核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工程结算送审应提交材料说明
根据省财政厅印发的《广东省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粤财基[2000]18号)、《东莞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2]100号)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工程结算送审须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一份,均为原件,承包单位自留底稿,如确实无法提供原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一、资料签收清单(见附件1);
二、工程结算送审承诺书(见附件2);
三、项目评审委托书(非采购办采购项目)(见附件3);
四、项目评审委托书(采购办采购项目)(见附件4);
五、工程结算审核意见表(见附件5);
六、委托审核项目基本情况(见附件6);
七、立项批文(建设项目第一次送审时提交);
八、施工图设计图纸(必须是蓝晒图纸,不得提交复印件);
九、施工图预算书(标底)及有关计价依据;
十、承包单位提交的送审材料。
以上资料一式两份(一份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存档,一份城建局存档),均为原件,如确实无法提供原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城建局公章,原件备查。
粤财基号广东省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暂行办法

粤财基号广东省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暂行办法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广东省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粤财基〔2000〕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我省基本建设财政性资金投资评审工作,规范我省各级财政部门的投资评审、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所)(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的评审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基字〔1998〕766号)、《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财基字[1999]3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粤府〔2000〕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财政性资金投资评审行为是指财政评审机构按规定对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工程概算、施工合同、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及其相关资料实施评审并签署评审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财政性资金是指:1.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2.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3.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4.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5.其他财政性资金(包括由财政提供信用保证或承担还本付息的借贷资金)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凡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接受评审机构评审。
经审定的工程概、预(结)算、决算可作为财政部门拨付工程价款和批复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五条合理编制工程概、预(结)算、决算,保证提供的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的图纸、文件、相关资料等(包括工程隐蔽资料、现场签证等)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评审单位的责任。
第六条评审机构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实施评审,保证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_办法_

广东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
下文是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欢迎阅读!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在一定时期内(2年以上,含2年)持续安排的,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项事业发展目标,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省级部门(单位)使用的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一次性补助资金以及没有特定的绩效目标、具有公用支出性质的专项支出,不纳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扩大公共财政覆盖面原则。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将逐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服从政府的整体公共服务职能,逐步减少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集中财力保障政府执行好整体公共服务职能。
(二)依法设立原则。
设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
除已设立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外,新设立专项资金必须报经省政府批准。
(三)规范管理原则。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必须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经批准设立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应按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制订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使用范围、使用时限、分配办法、审批程序和监督评价等规定,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开支款项,不得挤占、截留、挪作他用。
(四)目标明确原则。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方面的需求,优先安排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和推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直部门综合支出考核与财政资金安排挂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直部门综合支出考核与财政资金安排挂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11.13•【字号】粤财预〔2015〕486号•【施行日期】2015.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直部门综合支出考核与财政资金安排挂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15〕486号各有关部门、单位:为加强省级预算执行管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新修订的《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我厅研究制订了《广东省省直部门综合支出考核与财政资金安排挂钩暂行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2015年11月13日广东省省直部门综合支出考核与财政资金安排挂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级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时效性和均衡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与省财政有资金往来的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对有关部门预算执行管理的考核坚持“依法依规、适当挂钩、统一规范、公平公正”等基本原则。
第四条综合支出考核分为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和部门存量资金考核。
预算支出进度考核的资金范围指省财政已批复(通知)到省直部门的所有财政性资金等,资金类型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来源包括年初预算、预算调整、上年结转、年中新下达资金(不含12月下达的中央资金)。
部门存量资金考核的资金范围指由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下达到部门并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包括国库集中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以及部门自有账户中结余资金和结转两年以上资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16•【字号】粤府办[2003]3号•【施行日期】2003.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3]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广东省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规划、国土、环保、建设等部门,要根据社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度相应调整各部门负责的审批事项和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并向社会公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一月十六广东省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建立规范的社会投资项目管理方式,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落实社会投资者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投资决策权,提高政府对社会投资信息的掌握能力,依据国家和省鼓励社会投资的有关政策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投资者使用除中央和地方财政性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以外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投资项目中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贷款的项目,不论资金所占比例大小,仍按财政性投资项目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登记是指各级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对投资者要求实施的国家鼓励发展的一般竞争性基本建设项目及有关内容予以确认的行政许可行为,备案是指登记机关对项目信息进行收集管理的行为。
实行登记备案的项目,不再按现行项目审批制度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新开工审批,但以下项目仍然必须审批:(一)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二)超过省审批权限,需转报国家审批的项目;(三)涉及全省经济战略布局和事关国计民生、对社会发展影响显著的重大项目;(四)涉及公众利益、国家实行控制、专营的项目,包括收费公路、水厂、电厂、电网、电信、污水、废物处理厂等;(五)房地产项目;(六)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七)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进行审批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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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粤财基〔2000〕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我省基本建设财政性资金投资评审工作,规范我省各级财政部门的投资评审、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所)(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的评审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基字〔1998〕766号)、《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财基字[1999]3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粤府〔2000〕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财政性资金投资评审行为是指财政评审机构按规定对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工程概算、施工合同、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及其相关资料实施评审并签署评审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财政性资金是指:1.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2.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3.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4.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5.其他财政性资金(包括由财政提供信用保证或承担还本付息的借贷资金)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凡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接受评审机构评审。
经审定的工程概、预(结)算、决算可作为财政部门拨付工程价款和批复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五条合理编制工程概、预(结)算、决算,保证提供的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的图纸、文件、相关资料等(包括工程隐蔽资料、现场签证等)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评审单位的责任。
第六条评审机构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实施评审,保证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评审机构实行“评审机构负责人派案——初审结果交技术负责人复核一一评审机构集体讨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评审机构三方签章上报财政”的制度。
第八条评审机构应当建立评审项目档案管理体系,将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评审的过程及其结果记录存档并进行科学管理。
第二章评审实施第九条审核人员应当首先了解所审核的工程项目的以下情况:l.工程项目性质、类别、规模、承建方式情况;2.审核所需的相关资料的可获得性;3.工程材料的供应方式;4.工程价款结算情况;5.工程项目预算、结算、决算已审核情况以及审核结果的处理;6.工程项目现场施工条件;7.建设期内工程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取费标准等变化的情况;8.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十条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参与建设项目前期论证。
重点了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资料,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提出意见;2.审查项目有关手续是否完备;3.评审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及落实的可行情况。
第十一条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审核,主要审核合同订立的条件、订立的方法和付款方式。
审查合同订立的条件时,应重点审查以下事项:1.初步设计是否批准;2.工程项目是否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3.是否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4.建设资金(含配套资金)是否已经落实;5.招投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是否已经下达。
对不同类别的施工合同审查,应重点审查以下事项:1.单价合同。
审查整个合同期间执行的同一合同单价是否合理;2.总价合同。
审查合同总价的编制是否符合定额及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3.成本加薪酬合同。
审查成本的计量方法是否合理,酬金的计价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文件规定。
第十二条审查工程概算,审核人员应当获取并依据以下资料:1.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2.初步设计资料或总体设计、初步设计图纸;3.当地技术经济条件下的概算定额、取费标准;4.设备市场价格;5.建设地区自然、技术经济条件;6.项目主管部门对概算的批文;7.计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8.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评审机构对工程概算进行审核时,应重点审查以下事项:1.设计概算的完整性与准确性;有无漏项、重项;2.所使用的概算定额和取费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3.设备价格是否符合市场价格。
第十四条评审机构在实施工程预算(标底)的审核时,应当获取并依据被审核单位工程预算(标底)及其编制所依据的以下资料:1.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等有关文件;2.概算资料及招投标文件;3.工程承发包合同、协议;4.施工企业取费等级证书;5.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6.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记录、招标答(释)疑文件;7.工程量计算书;8.人工机械材料分析表、钢筋耗用量实抽表;9.工程预算定额、取费标准,材料价格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专业定额;10.施工组织设计及说明;11.编制工程预算(标底)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评审机构在审核工程预算(标底)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1.单项工程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主要包括:(1)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2)分项工程预算定额选套是否合规,定额选用是否恰当;(3)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计算基数和费率标准;(4)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定额或设计含量一致;(5)设备、材料是否按国家定价或市场计价;(6)利润和税金的计算基数、利润率、税率是否符合规定。
2.预算项目是否与图纸相符;3.多个单项工程构成一个工程项目时,审查工程项目是否包含各个单项工程有无重或漏算,费用内容是否正确;4,预算是否控制在概算允许范围以内。
第十六条评审机构在实施工程结算审查时,应当获取并依据被审核单位工程结算及其编制所依据的下列资料:1.本办法第十四条所要求的资料及中标通知书;2.项目竣工验收签证和竣工图或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单和竣工图;3.付款资料;4.工程变更签证资料;5.隐蔽工程有效资料;6.设计单位发出的设计修改及补充通知书(文字及图纸);7.现场有效签证资料;8.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材差文件、计费程序及定额等法定文件;9.工程监理竣工资料;10.工程结算书(包括工程量增减计算资料、直接费计算表、材料差价计算书及计费程序表等)。
第十七条评审机构在审核工程结算时,应当在审查本办法十五条所规定的预算审查事项的基础上,重点审查对工程项目价格产生影响的以下事项:1.施工现场调查结果与竣工验收图和提供的审查相关资料是否一致;2.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3,工程材料和设备价格的变化情况;4.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建筑经济政策变化情况;5.补充合同的内容。
第十八条评审机构在实施工程竣工决算审查时,应当获取并依据被审核单位工程竣工决算及其所依据的以下资料:1.财政评审机构或财政部门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已审结的工程结算;2.工程竣工图;3.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说明书;4.工程项目点交清单及财产盘点移交清单等;5.被核销基建支出明细清单;6.与竣工财务决算相关的资料。
第十九条评审机构在审核决算时,应当在审查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结算审查事项基础上,重点审查以下事项:1.工程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被审核单位是否有计划外建设项目,有无自行扩大投资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情况;计划竣工时间和实际建设期情况等;2.工程项目资金的来源、支出及节余等财务情况;(1)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有无虚报完成及虚列应付债务或转移基建资金等情况;(2)历年的各项基本建设拨款数额和节余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应收回的设备材料以及拆除临时建筑和原有建筑的残值是否作价收回,对器材的盘盈、盈亏及销售盈亏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3)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法,有无混淆生产成本和建设成本的情况;(4)基本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情况;3.报废工程是否经主管部门批准;4.尾工工程的预留工程款及建设情况;5.有必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评审机构在审核工程结算、决算过程中,必要时,应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以下项目进行现场查勘核实:1,分部或分项工程;2.实际施工用料偏离结算的工程项目;3.变更设计的工程项目;4.必须丈量的工程项目;5.交付使用的资产;6.预留的尾工工程;7.需要查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评审机构审核工程结算及决算遇到以下情况时,应当获取适当的证据:1.变更工程设计;2.建设单位提供材料和设备;3.施工中使用的工程材料或设备的价格与规定不符;4.变更不同资质的施工企业;5.改变工程项目的使用功能;6.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7.计划外工程项目;8.其他应当获取证据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评审机构审核工程结算及决算遇到以下情况时,应当获取必要的签证:1.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2.实物工程量与图纸不符;3.施工用料与设计要求不一致;4.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
第二十三条评审机构应当特别关注以下事项,以判断工程预算、结算是否运用了不合理定额和取费标准:1.对预算、结算有重大影响的;2.特别容易受关键变动影响的;3.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分项工程;4.预算定额没有列入或需要换算的。
第二十四条一般情况下,评审机构对被评审单位送审的完整齐全的工程项目图纸文件及其相关资料,自送达之日起以下时限内(三方会审和复核时间另计)完成评审工作:1.前期工程:5个工作日;2.施工合同:3个工作日;3.工程概算或预算(标底):投资500万元以内的:10个工作日;投资500~5000万元的:15个工作日;投资5000~10000万元的:20个工作日;投资10000万元以上的: 25个工作日;4.工程结算或决算:投资500万元以内的:15个工作日;投资500~5000万元的:20个工作日;投资 5000~10000万元的:30个工作出投资10000万元以上的:50个工作日;5.特大型项目的概、预(结)决算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评审时间。
第三章评审报告第二十五条评审机构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证据为依据,形成评审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第二十六条评审报告应当统一规范,主要包括标题、评审对象、评审内容、评审意见(结论)和审核人员签章并加盖公章。
具体格式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评审意见应当说明工程概、预(结)决算送审金额、审定金额、核增或核减金额、单方造价;工程项目资金来源、支出及节余或超支等财务情况、概算执行情况、工程价款结算情况、尾工工程及未尽事宜处理情况、项目支出存在的问题、资产交付使用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评审机构通常应当就评审后的意见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会审,根据会审情况形成评审结论。
经会审后,如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评审结论无异议,审核人员应提请各方代表在评审结论上签(章)名确认。
如会审结论无法取得一致时,评审机构应对评审结论进行复核,对复审结论仍无法取得一致的,评审机构可以对审查的预(结)算、决算造价予以单方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