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从业资格制度
上海市施工现场建筑工人从业管理标准

上海市施工现场建筑工人从业管理标准上海市施工现场建筑工人从业管理标准是为了规范上海市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的从业行为,确保工人的安全和权益,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和效益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和规范。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海市施工现场建筑工人从业管理标准的主要内容。
一、从业资格要求上海市施工现场建筑工人从业管理标准规定了工人从业资格的要求。
工人应具备相关的文化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持有相关的从业证书,并通过培训和考核,获得上岗资格。
同时,标准还要求工人具备良好的体魄和心理素质,身体健康,没有影响工作的疾病。
二、工时和休息标准规定了上海市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的工时和休息时间。
工人的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工人每天至少有1小时的休息时间,每周至少有1天的休息日。
同时,对于连续工作的工人,要提供合理的轮休安排,确保工人的身体和精神健康。
三、劳动安全和职业保护标准对劳动安全和职业保护制定了一系列规定。
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加强安全培训,确保工人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标准还规定了工人在施工现场应佩戴安全防护用具,使用安全设备,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遵守作业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此外,标准还要求建立工伤保险和职业病防治制度,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
四、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标准规范了上海市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
工人应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规范,保护工程财产和环境,严禁偷盗、浪费和污染行为。
标准还要求工人遵守工地秩序,文明施工,不得有迟到早退、懒散怠工等不良行为。
工人还应保守施工现场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或滥用。
五、培训和考核标准规定了上海市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的培训和考核要求。
工人应定期参加相关的培训,提高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标准还规定了工人的考核制度,要求进行定期的综合能力考核,对不符合标准的工人进行相应处理,促进工人的持续学习和提高。
六、奖惩制度标准建立了奖惩制度,对上海市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的表现进行奖励和惩处。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一级建造师考试辅导《建设工程法规与相关知识》第二章第二节讲义

一级建造师考试辅导《建设工程法规与相关知识》第二章第二节讲义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1.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概述
2.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3.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4.施工企业的资质许可
5.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
6.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的规定
7.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8.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概述
2.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2.1施工企业资质条件
2.2注册资本标准
2.3专业技术人员标准
2.4技术装备标准
2.5已完成工程业绩标准
2.1施工企业资质条件
【典型例题】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其拥有的()等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
A.注册资本
B.专业技术人员
C.咨询服务人员
D.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
E.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建筑工程业绩
【答案】ABD
【解析】资质划分四条件。
参见教材P57。
2.2注册资本标准
2.3专业技术人员标准。
2017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2017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1.《建筑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与所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条件,并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划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等12个资质类别;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划分为地基与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等36个资质类别;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和等级。
我国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实行分级实施与有关部门相配合的管理模式。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序列不包括( B )。
A.施工总承包B.专业分包C.专业承包D.劳务分包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 C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A.1B.2C.3D.5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我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说法,错误的是( B )。
A.各资质类别按照各自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B.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3个等级C.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3个序列D.建筑业企业按照各自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3.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可按规定申请延续。
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陈印 二级建造师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精讲通关 2Z202000 (2)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_PDF解密

近三年的考情2014年2015年2016年0分0分0分【资质条件】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现调整为“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资质体系:序列、类别和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分别设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资质许可】国务院住建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管。
适用首次申请资质新建企业首次提出资质申请(不考核业绩,按最低资质等级核定)资质续期资质有效期满资质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资质升级符合相应资质条件,扩大承接业务范围(有12种法定的信用不良行为之一的,1年内不予批准)资质增项【资质申请具体规定】(一)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的,应当按照最低等级申请。
(二)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
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资质许可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申请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三)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变更结果应当在资质证书变更后15日内,报住建部备案。
【资质申请具体规定】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需承继原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资质条件】新建施工企业,在首次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时,()是必备的条件。
A. 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B. 有符合规定的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装备C.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D.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并交纳保险费【答案】B【解析】ACD是施工单位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七章 工程建设职业资格法规

除海洋工程勘察) 承接各专业(除海洋工程勘察 除海洋工程勘察 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岩土工程、 岩土工程、水文地 质勘察、 质勘察、工程测量 等专业中的某一项 岩土工程治理、 岩土工程治理、工 程钻探、 程钻探、凿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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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单位、勘察、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单位、勘察、 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2) 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 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 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技术装备;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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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级
达到一级标 准
相应装备
一级
5000/6000
专业技术人 员 300人 /工程 人 工程 200人 /高级 高级10 人 高级 中级60 人 /中级 中级 150/100/2/20
相应装备
二级
2000/2500
相应装备
三级
600/700
50/30/ /10
相应装备
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接业务范围
特级:不受限制。 特级:不受限制。 一级:注册资金 倍以下项目 倍以下项目, 层以下建筑 层以下建筑、 一级:注册资金5倍以下项目,40层以下建筑、240 米以下高度构筑物,建筑面积20万 以下小区。 米以下高度构筑物,建筑面积20万m2以下小区。 二级: 层单跨 米以下, 层单跨36米以下 米以下构筑物, 二级:28层单跨 米以下,120米以下构筑物,12 米以下构筑物 万平米以下小区。 万平米以下小区。 三级: 层及单跨 以下, 米以下构筑物 层及单跨24以下 米以下构筑物, 万 三级:14层及单跨 以下,70米以下构筑物,6万 平米以下小区。 平米以下小区。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1.07•【字号】冀建人[2003]13号•【施行日期】2003.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冀建人[2003]13号)各市建设局、城管局、房管局、规划局、园林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厅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人教[2002]73号)精神,决定在全省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种(职业)范围是:建设行业内各类企、事业单位施工、生产、服务的技术工种。
凡进入资质等级的企、事业单位的生产操作(劳务)人员,都必须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经考核鉴定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劳务工作。
二、我省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综合管理和指导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管理指导下,负责制定本市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工作计划,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市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和职业资格培训与考核鉴定工作,必须坚持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统一证书的“五统一”原则。
采用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编写的培训大纲及培训教材进行培训,尚未统一编写培训大纲及教材的,由省建设厅组织编写。
考试(核)试题统一从国家题库、省级分库中提取。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行业的从业行为,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提升建筑师的执业水平,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建筑师执业资格申报、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师执业资格是指在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等工作中,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个人经过考核合格后取得的资格。
第四条建筑师执业资格包括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分别规定相应的资格要求和权益。
第五条建筑师执业资格的申报和考核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机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建筑师执业资格一经核发,无论是否变更工作单位,均有效,在规定期限内须进行继续教育。
第七条建筑师执业资格具有法定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执业人员的权益。
第二章建筑师执业资格的申报和考核第八条建筑师执业资格的申报和考核包括初级资格考试和高级资格考试。
第九条建筑师执业初级资格考试是对从事建筑设计、施工等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人员进行考核,合格后获得二级建造师资格。
第十条建筑师执业高级资格考试是对从事一级建造师工作不少于三年并具有二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进行考核,合格后获得一级建造师资格。
第十一条建筑师执业资格的申报时间、考试科目、考核方式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第十二条建筑师执业资格的申报和考核费用标准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于相关渠道。
第十三条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试题、评卷标准和合格分数线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在考前公布,保证公平公正。
第三章建筑师执业资格的管理第十四条建筑师执业资格核发的机构应建立联网数据库,记录注册建筑师的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查询的方便性。
第十五条建筑师执业资格核发的机构应定期对持证建筑师进行年审,通过年审的建筑师继续保持有效资格。
第十六条建筑师执业资格核发的机构有权对涉嫌违规执业的建筑师进行调查,并按照相应程序采取处罚措施。
第十七条建筑师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应适应建筑行业的发展需求,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提升管理和监督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工程造价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工程造价人员从业行为,提高工程造价人员的业务素质,保障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从业资格1. 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2. 工程造价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分为以下等级:(1)造价员资格证书:适用于具备初级工程造价业务能力的人员。
(2)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适用于具备中级工程造价业务能力的人员。
(3)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适用于具备高级工程造价业务能力的人员。
三、报考条件1. 报考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工程造价专业学历或者相关专业学历;(2)具有高等教育工程造价专业学历或者相关专业学历。
2. 报考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2)具有高等教育工程造价专业学历或者相关专业学历。
3. 报考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2)具有高等教育工程造价专业学历或者相关专业学历;(3)具有5年以上工程造价业务经验。
四、考试与评审1. 造价员、造价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考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2.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阶段,考试科目根据不同等级的资格证书要求设置。
3. 考试合格者,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从业资格证书。
五、从业要求1. 工程造价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
2. 工程造价人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3. 工程造价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程造价工作。
4. 工程造价人员应当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
六、监督管理1.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造价人员从业资格的管理和监督。
2.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造价人员从业资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全省建设⼯程造价员的管理,提⾼专业技术⼈员的业务素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程造价,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建设部74、75号令,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造价员是指经过全省统⼀考试合格,取得“湖北省建设⼯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从事建设⼯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员。
第三条造价员从业资格制度是造价⼯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基础,造价员着重实际操作能⼒的培养和考核。
第四条全省在建设⼯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员从业资格制度。
凡从事⼯程造价业务活动的有关单位、部门和中介组织的专业技术⼈员,必须具备造价⼯程师执业资格或造价员从业资格。
第五条省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程造价员从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资格考试、资格证书的印制和颁发,并委托省建设⼯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与管理。
各市、州建设⾏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对本市、州所属单位(企业)造价员的管理。
第⼆章考试与注册 第六条建设⼯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实⾏全省统⼀命题、统⼀考试、统⼀评卷。
考试科⽬按省建设⾏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考试⼤纲》规定进⾏。
第七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者均可报考: 1、⼯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在岗从事概预算等⼯程造价⼯作满1年;⼤专毕业满2年;中专毕业满3年; 2、⼯程或⼯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在岗从事概预算等⼯程造价⼯作满2年;⼤专毕业满3年;中专毕业满4年; 3、其它相近专业本科毕业,在岗从事概预算等⼯程造价⼯作满3年;⼤专毕业满4年;中专毕业满5年; 4、已取得湖北省概预算专业⼈员资格证书及概预算员上岗证,并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条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需提供以下资料: 1、造价员资格申请表; 2、学历、职称证件; 3、在岗及⼯作实践经历证明; 4、⾝份证复印件。
第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已从事⼯程造价⼯作达到⼀定年限并具备相应条件,可通过认定办法取得造 价员资格。
工程建设职业资格法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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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三级资质
•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 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 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 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 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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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 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 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 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 明书》制度;
•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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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与管理
CH3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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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内容
3.1 概述 3.2 从业单位资质管理 3.3 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3.4 施工现场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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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概述
•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是指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和资格的 单位与个人,才允许在法规所规定的范围从事一定的建 设活动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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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在实行工程建设单位资质认证的同时,实 行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执业许可制度。它包括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营造师、 注册规划师、注册风景园林师、注册监理工程 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注册估价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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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