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万下财政性资金建设工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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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100万元以下分散采购项目将不纳入政府采购

广东广州:100万元以下分散采购项目将不纳入政府采购

26第 6 卷
招 标 与 投 标 国家发改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8年 第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已经取消。

为加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做好相关工作衔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2月28日起,我委不再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相关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再受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

二、为提高中央投资效益,保证资金安全,我委将进一步完善中央投资招标管理制度,加强从业监督,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引导行业自律。

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信息。

特此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采购管理的通知-东府[2010]115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采购管理的通知-东府[2010]115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采购管理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采购管理的通知(东府〔2010〕11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03〕10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中零星工程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投资零星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东府〔2005〕6号)的规定,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零星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零星工程建设项目”)由市财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监管,现调整为由市发改局、市住建局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监管。

上述的零星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劳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

二、有关零星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规定及具体操作流程由市发改局、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三、有关零星工程建设项目的最高报价限价(即最高报价值)及工程结算的相关规定及具体流程由市财政局制定。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反映。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结束——。

东莞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进度,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是指市直机关、企事业等单位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全额或部分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并依据承包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价款等。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价款计量与支付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四条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建设工程应根据《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03]103号)的有关规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即以中标价并按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内容一次包干。

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或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的施工项目,必须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有关工程价款的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再订立违反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和签证;如因特殊情况确要对合同文件的内容作实质性修改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第六条工程合同价款发生调整时,承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内容、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可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竣工结算时再按合同条款及有关规定重新审核,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

第七条工程设计变更价款的调整(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单位应按照建设单位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应按以下规定经批准后才能调整合同价款。

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通知

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通知

财政性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性投资项目预算、竣工(结)决算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第九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1、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2、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3、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4、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5、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6、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二、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建设项目实行计划管理,量力而行,统筹安排。

1、上级专项资金建设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发改部门的项目实施计划;2、城建项目须经区城建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下达年度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后,方可按工程建设程序实施;3、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指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经区发改部门立项审批并纳入全区年度投资计划后,方可按工程建设程序实施。

三、建设工程预(结)决算送审审批权限1、上级专项资金建设的项目及城建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由分管副区长审批;2、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由财政部门审批。

四、建设工程预(结)决算送审起点为提高工作效率,在简化评审程序和采取限时办结制的基础上规定我区建设工程预结(决)算送审起点:20000元。

送审起点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预结(决)算,由建设单位(指挥部)按照我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我区造价有关规定自行办理。

五、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程序1、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须经区财政部门评审。

城建项目需先送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再送区财政部门复审。

2、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全部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编制好工程(结)决算先送建设单位(指挥部)审核,再送区财政部门评审。

城建项目需先送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再送区财政部门复审。

财政部财建文件

财政部财建文件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件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极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极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照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本金。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财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潮府[2004]48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财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潮府[2004]48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财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财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潮府〔2004〕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财政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财政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投资项目的财政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政府信用贷款、以政府名义募集、接受的各种境内外捐款等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本规定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下称“市财政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

包括:市政、公路、水利、环保、管网、城建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接待用房等建筑项目。

第三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申请立项前,其项目投资情况、资金筹措及还贷方案应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财政部门应认真审查项目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并提出意见。

第四条经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额是投资控制、资金筹集的依据。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财基字[1996]145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财基字[1996]145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财基字〔1996〕145号)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国家为加强基本建设投资领域的宏观调控和管理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目前基本建设投资领域仍然存在着规模过大、浪费严重、结构不合理、投资效益不高、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弱化等问题,根据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经商国家计委、建设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的总体要求。

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坚持以提高投资效益为中心,实现支持国家重点建设,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目标。

各部门、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的重要作用,把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与深化企业改革、财税体制、金融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

通过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进一步控制投资规模、改善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建设投资宏观调控机制。

二、加强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是国家管理基本建设,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拨付资金的依据。

对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包括各种专项建设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要逐步纳入国家预算管理,专项专用、计划管理、防止挪用、占压和流失。

财政部门应与计划、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建立计划、金融、财政之间相互配合的制约的宏观调控机制。

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余财政性资金处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建[2013]454号

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余财政性资金处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建[2013]454号

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余财政性资金处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余财政性资金处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建〔2013〕45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有关规定,现将财政性资金投资的中央级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财政性资金处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抓紧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及时按规定处理结余资金。

其中:1.按规定应上交国库的结余财政性资金,应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以内上交国库。

结余财政性资金没有支付仍在国库的,应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以内按规定申请预算调整。

2.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留存的结余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基本建设方面的支出。

使用时,应按财政部《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7号)有关规定,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审批。

项目建设单位应认真清理、准确核实结余财政性资金,保证上交国库的结余财政性资金准确无误。

二、基本建设项目按规定应上交国库的结余财政性资金,由各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统一上交国库,其中:(一)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冲减本年度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科目。

上交时填写汇款单,“收款人全称”栏填写“财政部”,“账号”栏填“170001”,“汇入行名称”栏填“国家金库总库”,“用途”栏填应冲减的支出科目名称及编码。

(二)车辆购置税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冲减本年度车辆购置税支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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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政办[2004]18号
100万元以下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发包管理规定
(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二00四年一月三十日)
为加强对100万元以下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发包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100万元以下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本省范围内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施工,业主可选择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1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施工未采取招标发包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二、业主可自行组织招标,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三、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业主应在设区市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四、100万元以下单项工程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的,应按照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承接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五、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100万元以下单项工程预决算审核结算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建设单位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
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立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十一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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