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工程管控]四施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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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管理)四施工许可壹、建筑工程(新建和既有建筑加层、扩建、改建)施工许可指南1.事项名称建筑工程(新建和既有建筑加层、扩建、改建)施工许可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颁发的证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且说明理由;延期以俩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行政许可。
在东莞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能源、石化、制造等工业工程和农业、林业、市政公用、环保设施等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的审批和管理由市住建局负责。
建设单位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方可进行施工。
4.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7月4日修正)第二条3、《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粤府办[2006]6号)第三条4、《关于加强既有建筑装修、改扩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建安办函[2007]4号)第三条、第四条5、《关于落实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东社保〔2007〕47号)第壹条、第六条5.审批条件1、土地征收被依法批准,且征地(或拆迁)单位已和被征用人(或房屋被拆迁人)签订征地(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征地(或拆迁)的各项补偿款已按征地(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足额发放给土地被征收人(或房屋被拆迁人);2、建设项目已按规定完成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和规划审批、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审查、招标投标等工作,具备法定开工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0•【字号】东府[2009]127号•【施行日期】2009.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9〕12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一月十日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目标,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08〕1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下列项目:道路、桥梁、港口、水利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等公共设施,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技术用房等党政机关设施和其它配套实施,以及其他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按照东府〔2008〕148号文有关规定和要求,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酝酿提出建设项目,编制和报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协调落实项目用地、规划、环评等建设条件的系列工作。
设计、概算等其他前期工作由项目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项目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自行组织编制和报批。
第四条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评审等前期工作费用,由相关项目单位在公用经费列支或根据实际情况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计划。
第五条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应遵循注重计划性,严格程序性,坚持科学性,增强时效性的原则。
市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推进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建设。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1.14•【字号】东府办〔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1〕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三章项目确定第四章项目管理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考核奖惩第七章附则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重点项目管理,确保重点项目有力有序有效地顺利推进,提高投资效益,增强重点项目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带动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市发展规划,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升级转型,协调区域发展,改善社会民生,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
包括:(一)完善路网、航道、物流设施的交通运输项目;(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三)提高能源供给能力及清洁环保、可再生的能源保障项目;(四)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五)产业关联度大、带动产业结构调整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六)提高农业质量和效益、促进人水协调的现代农业和水利建设项目;(七)改善人居环境、促进资源节约的环境生态建设项目;(八)提高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基础设施能力的社会发展建设项目;(九)列入省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纳入国家和省专项建设规划的项目;(十)优势的传统产业项目;(十一)其他有特殊意义的重大项目。
列为市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原则要求政府投资项目5000万元以上,社会投资项目2亿元以上。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18•【字号】东府〔2016〕73号•【施行日期】2016.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6〕7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18日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及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率先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总体方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由市级财政预算持续安排2年以上(含2年),为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不含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维持机构运转性支出、一次性补助支出、普惠性的事业发展支出和基建支出。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对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的存续、调整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级财政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市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市直有关单位编制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工程结算送审应提交材料说明
根据省财政厅印发的《广东省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粤财基[2000]18号)、《东莞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2]100号)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工程结算送审须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一份,均为原件,承包单位自留底稿,如确实无法提供原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一、资料签收清单(见附件1);
二、工程结算送审承诺书(见附件2);
三、项目评审委托书(非采购办采购项目)(见附件3);
四、项目评审委托书(采购办采购项目)(见附件4);
五、工程结算审核意见表(见附件5);
六、委托审核项目基本情况(见附件6);
七、立项批文(建设项目第一次送审时提交);
八、施工图设计图纸(必须是蓝晒图纸,不得提交复印件);
九、施工图预算书(标底)及有关计价依据;
十、承包单位提交的送审材料。
以上资料一式两份(一份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存档,一份城建局存档),均为原件,如确实无法提供原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城建局公章,原件备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28•【字号】东府〔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9〕1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28日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是指用于实现建设工程基本功能且与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权限实施:(一)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粮食和能源、工业和信息产业、水利、交通、环境保护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分别由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水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
(三)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29•【字号】东府办〔2018〕91号•【施行日期】2018.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29日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模式,创新体制机制,实施专业化代建、高质量代建、高效率代建、全流程代建,全面提升代建制管理的效能,加快城市品质提升步伐,根据《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6〕3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社会机构代建,即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建设、使用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委托单位”)通过直接委托、招标等方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工程管理能力的、能独立开展工作并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法人(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全过程组织管理职责,包括项目投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等工作,并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竣(交)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直至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的制度。
第二条?代建项目一般实行全过程代建。
代建单位同时具备包括投资咨询、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全过程咨询能力的,可实行全过程管理总承包;代建单位不具备全过程咨询能力的,可以联合体形式实行全过程管理总承包,也可依法依规选择其他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的通知》(长财监〔2016〕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以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项目主管部门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财政性建设资金包括:(一)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二)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三)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四)政府担保的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和援助资金;(五)以财政资金为还款来源的政府性债券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以及政府担保财政筹集管理的资金;(六)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应严格执行预决算审查制度,预决算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程、工程预算、工程价款结算、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建设项目的采购范围包括:设计、监理、勘测等服务的采购及工程采购,材料、设备等的采购。
第六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应加强预算绩效管理,项目严格申报绩效目标,项目实施单位对绩效目标的落实情况负责。
第二章预算评审第七条财政性建设项目立项前,必须落实建设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在上报投资计划的同时,应向财政部门报送建设资金筹措计划,财政部门据以编制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年度预算。
第八条项目单位在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并达到预算评审条件后,应及时报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并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送审的预算评审资料,应按相关法规和行业评审规范认真组织评审,并及时出具评审报告.第十条预算评审结果不得超批准的项目概算,超概算报告为无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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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进度,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是指市直机关、企事业等单位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全额或部分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并依据承包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价款等。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价款计量与支付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四条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建设工程应根据《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03]103号)的有关规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即以中标价并按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内容一次包干。
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或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的施工项目,必须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有关工程价款的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再订立违反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和签证;如因特殊情况确要对合同文件的内容作实质性修改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第六条工程合同价款发生调整时,承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内容、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可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竣工结算时再按合同条款及有关规定重新审核,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
第七条工程设计变更价款的调整(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单位应按照建设单位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应按以下规定经批准后才能调整合同价款。
1、建设单位应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审核工程变更方案,确定具体处理措施,审批概算(或预算) 以上的工程变更并报市主管领导审批。
)万元50含(万元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项目,审核50内.2、工程变更价款的调整方法:(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应按以下方法确定变更工程价款:①有效合同工期在一年内(含一年)的,按省、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定及投标当月的人工、材料价格计算预算价,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后确定变更工程价款;②有效合同工期超过一年的,可按省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定及建设单位发出工程变更书面通知当月的人工、材料价格计算预算价,再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后确定变更工程价款;③变更工程项目的材料价格应执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参考信息价;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没有颁布的,参考周边城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信息价以及本地的市场价格确定;各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没有颁布的,由建设单位会同市财政局、建设局通过市场调查确定。
④有关工程造价计价规定不明确的以及计价定额缺项的,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明确以及制定补充定额。
3、工程变更造成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由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调整方法应在合同文件中明确。
(三)合同内设计变更工程是合同承包范围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承包单位应按建设单位提交的变更工程设计图纸完成施工。
第八条在签发中标通知书前,建设单位应对拟中标单位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进行审核(如建设单位技术力量不足,可委托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抄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备案,发现属于严重不平衡报价的应要求拟中标单位进行适当修正,作为工程变更项目结算计价的依据。
如不修正报价的,可认为拟中标单位放弃其中标资格。
工程变更价款确定时,发现所适用或参照的清单项目报价属于严重不平衡报价的应当进行修正,具体修正方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建设局制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确保招标工程量清单设置科学、规范、完整、合理。
投标人投标时应根据招标图纸及相关资料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核对,如有疑问应在开标10天前或在招标答疑会上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否则,视为投标人已对工程量清单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认可。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认为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特征缺漏或与实际不符、工程量计算误差等涉及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其他清单项目报价中,不予以调整。
如存在工程量清单项目重大漏项漏量,各重大漏项漏量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计算的工程价款总额,扣减工程量清单虚列项目及虚增工程量的相应价款后的金额超过原有效合同价款3%或100万元的,经核实对超过有效合同价款3%(或100万元)部分,建设单位只承担50%的补偿。
第三章工程签证管理第十条工程签证是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重要依据之一。
工程签证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索赔等事件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按合同协议的约定双方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补充协议行为,包括设计变更、现场变更、索赔等形式。
经双方书面确认的签证资料才能成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承包单位提交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必须附有工程签证资料。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变更时,应事先实行技术经济分析,优化变更方案。
涉及规范、标准重大改变以及建设规模调整的工程变更,需按规定程序报建设项目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工程签证管理要求(一)建设单位应制订办理工程签证的内控程序,并将其作为本单位基建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按照相互控制原则,建设单位对工程签证的管理,应设置三个或以上岗位进行控制,并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做到执行、审核与审批相分离,确保办理工程签证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形成相互监督。
(三)工程签证资料管理应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严格按基建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有专人管理工程签证等资料档案。
签证资料的审核人与保管人应由不同人员担任,签证资料应安全保管。
(四)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签证问责制度,实行责任追究,防止工程管理人员弄虚作假,高估冒算。
第十三条工程签证内容及形式要求(一)合同协议、招标文件中已明确包含在招标范围之内而实际上没有施工或实际工程量减少的工程项目,应办理签证,调减工程价款。
(二)工程签证应以合同协议为依据,与建设工程项目不相关的内容或不属于建设单位承担的费用,建设单位不得办理工程签证。
在合同协议、其他签证或定额含量中已包含的内容不得重复签证;隐蔽工程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进行验收签证,不得凭口述或回忆补办签证。
(三)对局部拆除重建类工程变更项目,工程签证应记载拆除前工程所完成的阶段情况和当时的状况,并附有拆除前的图纸、照片;若拆除的材料、设备及已加工好但未安装的成品、半成品中可回收利用的残值是给承包单位处理的,工程签证应扣减相应的残值并给予说明;若可回收的残值估价扣除拆除费用后超过1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采用公开竞价方式实现残值回收规范化和最大化。
(四)由于地质勘察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或设计失误、遗漏、粗糙,引起工程变更需要进行工程签证的,工程变更签证单必须经勘察、设计单位确认,造成投资增加的,应当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
对于工程签证金额超过5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做好现场核实工作,确保工程签证的真实准确。
(五)除了由承包单位代购的材料设备和代付的款项外,建设单位原则上只在签证工程签证报告中签认工程数量,而不直接签认单价和金额。
若为了便于管理和控制,可暂定签证事项的单价或总价,工程竣工结算时再调整。
(六)工程签证报告应附工程变更签证单、图纸及说明等相关依据。
签证内容应包括变更产生的背景、原因、材料设备规格型号、品牌、工序、尺寸、计量单位、计算公式、增减工程量、暂定金额等。
隐蔽工程、拆除工程必须附有含尺寸标识的现场照片或录像资料。
坚决杜绝内容不明、没有详图和具体使用部位,而只有增加工程量和材料用量的工程签证。
.第四章工程价款的支付及结算第十四条属包工包料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可按合同金额的10%拨付工程预付款;建设工程货物采购,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预付比例不高于合同价的30%。
工程预付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工程预付款,应要求承包单位提供由银行支行一级以上机构出具的相当预付款金额的担保,担保有效期至工程预付款抵扣完毕为止。
第十五条履约保证担保是签订合同、拨付工程进度款的重要条件之一。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时,承包单位应提供由银行支行一级以上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
履约保证担保的金额为合同价款的20%,有效期限至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结算确定之后7天。
如果承包单位提交的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届满时间先于招标文件、合同文件要求的,承包单位应在原提交的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前15天内,无条件办理保函延期手续,否则视为承包单位违约,建设单位可在保函到期前将保函金额转为现金存入履约保证金帐户。
非东莞市行政区域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预付款担保、质量保证金担保等需经担保银行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六条工程进度款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工程进度款实行按月支付,即按月计量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二)工程量计量原则1、只对完成的符合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的合格成品进行计量;2、对承包单位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单位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三)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根据每期计量工程价款的90%进行支付。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审核完毕后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5%;采用单价合同方式的项目,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90%支付工程进度款后,不再按进度支付,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审核完毕后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5%。
第十七条单项变更工程价款的支付条件及比例单项变更工程价款是指承包单位完成设计单位发出的经建设单位确认的由一项变更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要完成的工作内容所需要追加(或减少)的工程价款。
单项变更工程价款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请作为同期工程进度款支付。
(一)已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工程变更签证手续;(二)变更工程已按要求完成施工,质量验收符合合同约定及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工程量已核实;(三)单项变更工程价款已按规定经市财政局审核,并经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确认。
(四)单项变更工程价款超过25万元的,或单项变更工程价款低于25万元(含25万元)但累计金%支付进度款;市城建工程管理局、80%的,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可按审定金额15额超过中标合同价.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负责代建的建设项目,单项变更工程价款在50万元以下的经该单位审核后可按审定金额50%支付进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