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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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11.08•【字号】苏财规〔2014〕34号•【施行日期】2014.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省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4〕34号第一条为加强省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管理,严格项目概算,控制建设成本,节约财政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专项资金管理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省直基本建设项目(下简称基建项目)财政投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情形:(一)基建项目由省本级直接举办,即建设单位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二)基建项目必需经过立项审批等基本建设程序(不包括水利基建项目)。

(三)需要申请或已定财政投资,即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

第三条经批准同意的基建项目财政投资,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一)全额投资,是指基建项目所需建设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

(二)部分投资,是指基建项目所需建设资金由省级财政性资金定额补助或按投资比例分担,其余资金由建设单位自筹。

(三)贴息补助,是指基建项目所需建设资金全部或部分通过银行贷款解决,其贷款利息由省级财政给予一定期限内的全额或定额补助。

全额投资方式原则上适用于纯公益性基建项目;部分投资和贴息补助方式主要适用于准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

对完全可以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解决的基建项目,不予财政投资。

具体投资方式由省财政厅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第四条财政投资的基本原则为:(一)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能市场运作的,不财政投资;能贴息补助的,不部分投资;能部分投资的,不全额投资。

(二)区分轻重缓急,纯公益性项目、续建项目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财政支持的项目优先考虑。

(三)除全额投资外,原则上只补助建安工程,不补助征地拆迁费用。

江苏省级预算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手册

江苏省级预算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手册

江苏省级预算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手册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范围和方式省级单位编制的部门预算由“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两部分组成,并留有“预留机动经费”。

“基本支出”是由“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组成。

“项目支出”分为“建设性专项支出”、“发展性专项支出”两部分。

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苏财库[2002]16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省级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的上述财政性资金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具体又分为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

一、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范围根据规定,省级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资金,主要有:(一)财政拨款(补助)资金(含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四)政府安排的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资金中,国内配套的财政性资金;(五)其他财政性资金。

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的划分根据不同资金的性质、用途,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又分为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

目前,财政直接支付、授权支付的资金范围按如下划分(具体可见本手册附件一《2006年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划分表》,今后将随着改革的深化而作出调整)。

(一)财政直接支付范围1.人员支出中在职在编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岗位考勤奖、岗位责任奖等工资性支出。

2.公用支出中列入政府采购范围(暂不含需要用外汇结算的政府采购项目,下同)的支出。

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中的离退休经费、住房补贴支出。

4.项目支出中有确定用途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及其他专项支出,包括建筑物购建费、办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购置费、基础设施建设、大修理和更新改造费、会议费、事业发展专项费等。

(二)财政授权支付范围1.人员支出中的其他人员支出。

2.公用支出中剔除政府采购支出后的支出。

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中的其他补助支出。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3篇)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3篇)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基本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是指在完成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划拨、估算、预算、决算等过程中的资金规划、调度、监督、控制和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竣工结算等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适用本规定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国家、省、市、县(市、区)四级政府的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承担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依法设立的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应当坚持的原则有:(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二)以财政拨款为主要资金来源,注重合理布局和有效配置资金;(三)注重项目的经济性和技术性评价,加强资金使用效益的监测和评价;(四)加强预算管理,建立和完善项目预算制度;(五)严格落实资金计划,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行;(六)强化内部控制,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和控制;(七)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资金筹措和投资决策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筹措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不得违规违纪、挤占滥用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二)以财政拨款为主要资金来源,合理确定其他资金来源;(三)坚持以市场化原则筹集资金,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四)注重改革创新,探索多元化资金筹措和投融资体制机制;(五)强化政策援助,确保贫困地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筹措。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市场经济原则,注重项目的经济性和可行性;(二)重视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综合考虑;(三)科学论证项目的投资规模,合理决定项目的资金规模;(四)加强技术评估,保证项目的科学性和技术性;(五)加强风险评估,预测和控制项目的风险;(六)强化环境评估,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防止基本建设项目超概算,制定了相关规定,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财政部财政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结合财政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

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立项的金财工程一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和列入部门预算的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机房建设或改造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软件开发购置费、安全建设费、系统集成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前期工作费、设计费、咨询费、监理费、招标费、费以及项目预备费等。

第四条部门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机房建设或改造费、系统设备购置及安装费、软件开发购置及实施费、安全建设费、测试费、系统集成费、运行维护费、网络租费、会议及培训费、信息购置费、专家评审费、委托代理费、资料印刷及光盘刻录费等。

第五条办公厅负责管理部门项目经费; ___络中心负责管理工程项目经费。

第六条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专项管理原则。

部门项目经费按照《财政部机关本级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财办发[xx]27号)相关规定管理;工程项目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建设经费,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xx]394号)管理。

(二)专款专用原则。

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

(三)预算控制原则。

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开支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和年度经费预算执行。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七条预算编报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办公厅将信息办审核确定的年度项目计划编入财政部部门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预算编制遵循的原则是:(一)按照年度内实际可完成的工作量安排预算;(二)不突破项目开支范围,遵循国家和部门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三)跨年度支出要分年度纳入预算,年度预算只编报当年支出;(四)优先动用结余资金。

《财政资金集中支付制度》

《财政资金集中支付制度》

《财政资金集中支付制度》第一条为了大力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完善财政制度,强化财政监督职能,努力探索“会计集中核算制”向国库单一账户集中收付制的过度途径,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批转的《武威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甘肃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兰州市中心支行印发》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哦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财政国库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单位以及资金额度达到规定直接支付限额饿所有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

财政性资金:(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一)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二)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三)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四)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单位零余额账户;(五)按有关规定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设专户。

第五条财政部门是特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的职能部门,未经财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设立、变更或撤消国库单一账户的任何银行账户。

第六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向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单位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或提取现金。

第七条预算单位按照现行预算管理体制规定原则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八条部门和预算单位的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能,并按照批复的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并接收财政和审计监督。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09.27•【文号】财建[2002]394号•【施行日期】2002.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2002年9月27日)财建[2002]39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月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财政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XX县财政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县财政性项目资金审批拨付程序,加强财政性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省、市对财政性项目资金审批拨付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政性项目资金是经中央、省、市、县发改、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由县财政拨付并由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建设类资金,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社会事业发展等项目投资。

第三条财政性项目资金拨付审批程序为:施工单位收到项目投资计划及资金下达文件后,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向县财政部门申请填报“XX县项目建设资金预付(拨账)申请审批表(申请表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审批文号、资金下达文号、总投资、上级下达、其他资金、建设地点、开竣工时间、累计拨付资金、本次申请资金等)",加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负责人、项目监理意见后报建设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审核并由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项目主管单位审核,主管单位经办人员及项目负责人审核加注意见后报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相关股室及负责人审核加注意见后,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县长审批;最后,项目实施单位在县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报账)手续。

根据财政体制改革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原则上财政性项目资金一律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及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四条财政性项目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的程序是:项目计划和资金到达后,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主管单位首先做好项目的前期招投标和项目实施准备工作,县财政局根据下达资金通知,将项目资金拨付到县财政局开设的报账专户;项目启动实施后,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下达的项目计划填报项目资金预付申请表,随附工程建设合同、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提出项目资金预付申请(50万元以内的项目首次预付额度可高于30%,但最高不超过50%;50万元以上的项目首次预付额度不超过30%),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报账手续。

财政资金专款专用制度

财政资金专款专用制度

财政资金专款专用制度财政资金专款专用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保证财政资金有效安全运行,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上级财政部门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用于专项事业、专门项目或特定工作任务,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各类财政资金。

主要包括扶贫资金、基本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国债资金、教科文卫体育事业发展资金、救灾防灾资金、就业再就业资金、移民资金以及其他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坚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随意调整支出范围,改变资金用途。

第四条坚持专账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的原则,开设相应资金专户,实行专户、专账、专人管理。

第五条坚持严格审批、依法管理的原则,严格遵循使用范围、时限、审批拨付程序、绩效目标等规定,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不得超支、透支。

第六条坚持政府统筹、分工负责的原则,财政部门主管资金,业务部门主管项目,管用分开,协同配合,各司其职。

第七条专项资金拨付程序。

(一)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的专项资金(拨付程序:由项目实施单位将审批后的实施方案和项目实施责任书送财政局备案并请拨资金。

根据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分期分批拨付。

)(二)社会保障和社会发展类专项资金由主管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和明细资料,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工作进度和要求,分期分批拨付资金。

(三)其他专项资金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相关要求拨付。

(四)专项资金的支付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一卡通”方式直接支付给商品、劳务、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

暂未纳入的,要逐步过渡到国库集中支付和“一卡通”方式上来。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使用。

(一)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不得用于弥补单位公用经费支出、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以及其它与专项资金使用用途范围不相符合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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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穗府[2001]21号
发布日期:2001-4-3
执行日期:2001-5-1
一、为适应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制度的需要,减少拨付环节,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0〕41号)精神,结合市本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集中支付资金)是指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并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具体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二)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国债专项资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外国政府贷款资金按照财政部规定和贷款协议进行管理。

三、集中支付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市计委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含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

四、集中支付资金的支付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概(预)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以及项目资本金投资。

五、集中支付资金的拨付必须经过审核,并以审核结论为依据。

市财政局根据《关于加强财政性建设工程项目预决算审核工作的通知》(穗财基〔2000〕287号)的规定,组织对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结算进行审核,经审核的工程预算和结算作为集中支付拨款的依据,并在审定的财政性资金投资总额内办理拨付。

六、纳入集中支付的新建项目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不经过招标的工程项目,市财政局不予拨付资金。

七、对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市财政局要切实加强对配套资金的管理,督促项目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配套资金特别是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的到位进度不得低于财政性资金到位的比例。

建设单位必须向市财政局提供年度配套资金计划及资金到位凭证,配套资金不落实或者长期不能到位的,市财政局有权缓拨或者停拨集中支付资金。

八、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项目承建单位或者设备供应商、代理商;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按照法定义务与责任原则,由市财政局拨给建设单位,再由建
设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其中建设单位应当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市财政局直接划入相应的财政专户;对政府投入资本金的建设项目,由市财政局将资本金直接拨付给代表国家持股的法人单位,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

九、集中支付资金拨付的申请程序。

(一)凡申请集中支付资金拨付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先向市财政局填报“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并按下列程序申请拨款。

1.建筑安装投资(含工程结算尾款、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由承建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支付请求,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监理公司代表签署的意见核定后,填制“市本级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连同承建合同书、工程进度报告、项目监理公司代表签署的意见等资料(对派有财务总监的项目还应由财务总监签署意见),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审核并加具意见后送市财政局。

2.设备投资由建设单位凭合同提出申请(如属政府采购的项目,应进入政府采购中心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经监理公司代表签署意见(对派有财务总监的项目还应由财务总监签署意见),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审核并加具意见后连同购货合同书(副本)送市财政局。

3.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由建设单位核实后提出申请(对派有财务总监的项目还应由财务总监签署意见),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审核并加具意见后,连同投资相关文件复印件送市财政局。

4.以国家资本金投入的投资,由持股法人单位填制“市级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连同参与项目的有关法律文书,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审核并加具意见后送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依照“按年度投资计划、按预算、按合同、按工程进度”的原则办理资金拨付。

对符合规定的预付款、应交税款、持股法人单位的资本金应在7个工作日内拨付;其他工程款应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

按规定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在项目保修期满及市财政局委托的投资审核机构核定工程结算后拨付。

十、建设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提供的资金转账凭证和有关收款票据,应按照国有建设单位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规定,健全财务账册,做好建设项目的财务核算,编报基建财务会计报表,并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基建资金使用信息及有关投资效益分析资料。

十一、建设单位(含实行资本金投入的持股法人单位)在申请拨款时,要严格按规定如实进行申报,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要认真核实建设单位的各项请款,对申报不实的,市财政局应当责令其重新申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申报单位负责。

十二、承建单位、设备供应商、代理商和项目监理单位要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在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款或者设备款时,要认真核算,如实申报。

经检查发现其弄虚作假的,报请市政府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市财政局要及时向招投标管理机构予以通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可根据其违规程度、性质,依照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三、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集中支付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及时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对违反基建程序,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和资本金,不按规定缴纳应缴税费,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造成投资缺口、资金损失或者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市财政局应当缓拨或者停付资金,并及时报请市政府责令其改正,直至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财政局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及时拨付资金而又无正当理由的,市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

十四、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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