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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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诊疗活动,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安全,优化兽医资源配置,提高兽医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兽医诊所、动物医院、兽医协会、兽医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动物诊疗应遵循“预防为主、治疗为辅”的原则,加强动物疫病防控,提高动物的生活质量。

第四条动物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医疗质量标准,保障兽医服务的安全、有效和合理。

第五条动物诊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兽医诊疗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完善管理制度,保障动物诊疗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禁止以任何形式对动物进行虐待、剥削和不当诊疗,禁止非法使用兽药、兽医器械。

第七条鼓励开展动物实验室、兽医学研究,提高兽医技术水平,推动兽医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市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兽医事业的支持力度,优化兽医资源配置,提高兽医服务水平。

第二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经营许可,符合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临床诊疗、科学研究、教育培训等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医疗质量控制和安全保障体系。

第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备符合资格的兽医技术人员,持证上岗,不得从事与其执业资格不符的医疗活动。

第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动物的诊疗记录和疫苗接种情况。

第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疫情。

第三章兽医服务管理第十四条兽医服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职业道德,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积极参与诊疗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五条兽医服务人员应当加强职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积极参与专业技术考核。

第十六条兽医服务人员应当积极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做好预防接种、疾病监测和诊疗工作。

第十七条兽医服务人员应当与兽医机构密切合作,积极参与医疗质量监测和安全保障工作,确保动物诊疗活动的安全可靠。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1
一、动物诊疗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二、执业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把握消毒学问,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三、执业人员进行诊疗操作前后应当实行洗手等清洁措施,必要时进行消毒。

四、使用的进入动物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需到达灭菌要求,应当一宠一用一灭菌。

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需到达消毒要求。

五、与动物直接接触的诊疗台等设施应当一宠一用一消毒,用过的卫生清洁用具准时清理、消毒。

六、动物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必需准时处置。

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等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准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2
一、不得随便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二、应当根据农业部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

三、应当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

四、设置专人负责检查、催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弃废物的管理工作。

五、准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弃废物,并根据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临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设置平安措施,并准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六、医疗废弃物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七、应当对医疗废弃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弃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八、产生的污水、动物的排泄物,应当根据国家规定严格消毒,到达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动物诊疗服务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服务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服务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人们对宠物健康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动物诊疗行业迅速发展。

为了规范动物诊疗服务行为,提高诊疗质量,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从业人员管理1、动物诊疗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兽医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和技能。

2、从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动物福利,不得虐待、伤害动物。

3、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工作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口罩和手套等防护用品。

三、诊疗场所与设施设备管理1、诊疗场所应符合卫生、环保和动物防疫等要求,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

2、设有独立的诊室、手术室、药房、检验室等功能区域,并保持环境整洁、通风良好。

3、配备必要的诊疗设备和器械,如 X 光机、B 超仪、血常规检测仪、手术台等,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校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四、诊疗服务规范1、接诊时,兽医应详细询问动物的病史、症状、饮食和生活环境等情况,并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

2、根据病情,制定合理的诊疗方案,并向动物主人解释诊疗过程、预期效果和可能的风险。

3、严格按照诊疗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如注射、输液、手术等,确保诊疗安全。

4、如实记录诊疗过程和结果,包括病历、处方、检验报告等,并妥善保存。

五、药品管理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从合法渠道采购药品。

2、建立药品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和使用等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

3、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4、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盘点,防止过期、变质药品的使用。

六、医疗废弃物处理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包装、运输和处置。

2、配备专用的医疗废弃物收集容器和储存设施,并定期进行消毒和清洁。

3、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废弃物处理单位进行集中处理,并做好交接记录。

七、消毒与防疫1、定期对诊疗场所、设备和器械进行消毒,消毒方法和频率应符合卫生防疫要求。

动物诊疗管理制度范本

动物诊疗管理制度范本

动物诊疗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动物健康、提高兽医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动物诊疗工作的兽医医疗机构。

第三条动物诊疗应遵循科学、规范、诚信、保密的原则,保障动物的生命和健康。

第四条兽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管理,落实兽医从业人员资质要求,保障动物诊疗安全。

第二章兽医从业人员管理第五条兽医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择优录用、考核、管理兽医从业人员。

第六条兽医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循诊疗流程,确保动物诊疗安全。

第七条兽医医疗机构应当对兽医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升其技术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八条兽医从业人员应当保护患者隐私,维护医疗机构声誉,严禁泄露患者信息。

第三章诊疗工作流程第九条动物诊疗工作应当遵循被诊疗动物种类、病情、诊断方法等原则,进行规范诊疗。

第十条动物诊疗工作应当根据临床症状,制定个性化诊疗方案,确保疗效。

第十一条进行动物诊疗时,应当依法携带资质证明和医疗工具,遵守医疗标准和操作规范。

第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病历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和管理患者诊疗记录。

第四章兽医设备管理第十三条兽医医疗机构应当选购符合国家标准的医疗设备,确保诊疗质量。

第十四条兽医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维护、检测医疗设备,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兽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设备使用登记制度,规范设备使用操作。

第五章突发事件处理第十六条发生动物诊疗事故或医疗纠纷时,兽医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兽医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应急救护队伍,及时进行紧急处理。

第六章质量管理第十八条兽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开展诊疗质量评估和监督。

第十九条兽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患者满意度调查制度,了解患者对服务的评价和意见。

第二十条兽医医疗机构应当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提升机构声誉,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第七章知识产权保护第二十一条兽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禁止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动物诊疗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动物诊疗机构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动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机构设立与备案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分为动物医院、动物诊所和动物卫生所三种类型。

第六条设立动物医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且布局合理;(二)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和辅助工作人员;(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兽药、器械、设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兽药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动物诊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且布局合理;(二)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和辅助工作人员;(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兽药、器械、设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兽药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设立动物卫生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且布局合理;(二)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和辅助工作人员;(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兽药、器械、设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兽药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动物诊疗机构备案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三)执业兽医的执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四)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及其复印件;(五)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复印件;(六)质量管理制度和兽药管理制度文本;(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动物诊疗医院各项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医院各项管理制度

一、诊疗服务制度1. 动物诊疗医院应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申请并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2. 动物诊疗医院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每年定期向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诊疗活动开展情况。

3. 按照国家兽药管理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4. 从业兽医要文明行医,合理科学用药,真实记录治疗情况,增加治疗和用药的透明度。

二、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1. 动物诊疗医院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2. 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三、卫生消毒制度1. 动物诊疗医院应定期进行环境卫生消毒,确保诊疗环境安全、卫生。

2. 诊疗设备、器械及医疗废物应进行严格消毒处理,防止交叉感染。

四、兽医处方管理制度1. 动物诊疗医院应建立兽医处方管理制度,确保处方规范、合理。

2. 处方笺应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病志要书写规范、如实阐述病情及治疗方案、医嘱明确。

3. 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

五、兽药管理制度1. 动物诊疗医院应按照国家兽药管理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2. 毒性药品、麻醉药品不得滥用,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购入有出入库管理手续和制度。

六、无害化处理制度1. 动物诊疗医院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

2. 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3. 按照农业部相关规定,委托专业处理机构处理诊疗废弃物。

七、门诊工作制度1. 动物诊疗医院应设立专门的门诊区域,确保就诊动物的安全。

2. 门诊医生应熟练掌握诊疗技术,为就诊动物提供优质服务。

八、住院管理工作制度1. 动物诊疗医院应设立专门的住院区域,确保住院动物的安全。

诊疗动物管理制度

诊疗动物管理制度

诊疗动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诊疗动物的管理,保障人畜安全,推动动物医疗卫生服务业发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诊疗动物行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诊疗动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诊疗动物业务的监管,依法保护人畜安全,推动诊疗动物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诊疗动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诊疗动物的全程追溯制度,确保动物疾病防控和食品安全。

第五条诊疗动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第六条诊疗动物管理部门应当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诊疗动物行业的日常监管。

第七条各级诊疗动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办法,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从业人员管理第八条诊疗动物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同时要定期参加相应的职业培训。

第九条诊疗动物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行业内的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条诊疗动物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杜绝对动物的虐待行为。

第十一条诊疗动物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职业素养,尊重动物的生命和个性。

第十二条诊疗动物从业人员应当热爱动物,保证对动物的诊疗过程中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第十三条诊疗动物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妥善处理医疗废弃物,并保障动物的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诊疗动物从业人员应当加强自我学习,提高自身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诊疗动物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对诊疗动物行业的监督,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三章诊疗动物管理第十六条诊疗动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诊疗动物行业的日常监管,保证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诊疗动物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医疗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办法,严格审查医疗机构的医疗条件和资质。

第十八条诊疗动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诊疗动物的追溯制度,确保动物疾病的防控和食品的安全。

第十九条诊疗动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的信息采集和共享机制,推动信息共享,提升行业监管的效能。

动物诊疗服务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诊疗服务行为,保障动物诊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动物及动物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动物诊疗服务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保障动物的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服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诊疗机构与人员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二)有固定的诊疗场所,场所面积符合规定。

(三)有必要的诊疗设备、药品和器械。

(四)有合格的诊疗人员。

(五)有健全的诊疗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第六条动物诊疗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兽医资格证书。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

(四)接受过动物诊疗专业培训。

第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培训制度,定期对诊疗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八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对诊疗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健康,具备从事诊疗工作的能力。

第三章诊疗服务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根据动物种类、病情和诊疗需要,提供以下服务:(一)疾病诊断。

(二)治疗。

(三)预防。

(四)保健。

(五)咨询。

第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诊疗规范,确保诊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对诊疗过程中使用的药品、器械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其质量。

第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档案,详细记录诊疗过程,包括动物种类、病情、诊断、治疗、用药、预后等情况。

第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动物诊疗过程中的废物处理,确保环境安全。

第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动物福利的规定,不得进行虐待动物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诊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动物诊疗机构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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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动物诊疗所管理制度
一、诊疗机构符合《动物诊疗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二、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治疗用生物制品从当地动物防疫兽医站购买,严禁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活动。

毒性药品麻醉药品不得滥用,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购入有出入库管理手续和制度。

三、从业兽医要文明行医,合理科学用药,真实记录治疗情况,增加治疗和用药的透明度。

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

病志要书写规范、如实阐述病情及治疗方案、医嘱明确。

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 年以上。

四、安装、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诊疗设备的依法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五、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六、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按照农业部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

七、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

八、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物价政策药品不得随意加价,诊疗、收费项目及标准应予以公示。

九、定期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培训。

十、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

自觉接受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执业管理、按规定换证、参加培训和年度考核。

每年3 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十一、遇到医疗事故及纠纷要服从并接受医疗鉴定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遇到自然灾害、疫病流行等紧急情况要服从当地县以上兽医主管部门统一调遣。

一、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登记留样备案。

二、执业兽医师具有处方权。

执业兽医师应当根据诊疗需要按照诊疗规范、兽说明书等开具处方所有开具的处方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执业兽医师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 天。

四、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 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 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应当注明理由。

五、药房人员必须凭处方发放处方药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
配药品。

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在处方上签名。

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与处方
医师联系不得私自更改。

六、处方由药房人员每天收回按日期装订整齐妥善保存。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
保存期限为1 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 年
药品管理制度
一、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合理用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禁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二、购进和使用兽药应当严格把关建立真实、完整的记录。

药房人员应当对兽药名称、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家、外观质量等内容逐项进行核对签字后方可入库、使用。

三、库存药品应当按剂型、用途分类并按药理作用系统存放保管。

采取有效监控措施注意药品存放环境、温湿度等要求近效期药品及时登记。

四、特殊药品的管理如麻醉药品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保管防范措施实行双人双
锁保管制度专账记录。

采购、保管、调配、使用必须严格并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人员必须把好使用关依据有关规定专方、限量使用消耗要逐日统计。

五、兽药存放应满足质量要求具有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防虫、防鼠、避光、通风、照明等设施确保有效。

六、具有温、湿度等特殊环境条件要求的应配备满足条件要求的设施、设备建
立监测管理制度实施定期监测并做好记录。

七、动物诊疗机构应定期清点、核查存放的兽药使用兽药前应进行质量核查并
做好清点、核查记录。

沉淀、变色、过期、破损、标签模糊或涂改、内外标签或说明书内容不一致、标签与兽药不符等兽药不得使用。

八、使用精神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时应当由执业兽医本人在现场使用并
及时、如实地按照规定填写领取、使用、病志、处方签等相关记录。

九、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卫生消毒制度
一、动物诊疗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二、动物诊疗机构应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制定环境、各场所、人员等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确定专人负责对环境、各场所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三、营业场所各工作室或区域 不应贮放与本室或区域 工作无关的物品冰
箱、冰柜等不应存放个人物品、食品工作中的废弃物应及时按规定处理。

四、动物诊疗机构应对环境、各场所、器械、器具等清洁、消毒活动制定清洁、消毒操作规程内容包括 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消毒方法、消毒药品消毒后器械、器具存放地点等并应定期检验消毒效果。

五、动物诊疗机构应制定消毒记录内容包括 消毒地点或对象、消毒方法、消毒时间及时限、操作人员等使用消毒药品的应载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准文号等并按制度规定对实施的消毒工作进行记录。

六、动物诊疗机构使用的消毒药品应确保不应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不应对仪器、设备、器械、器具等产生污染或腐蚀。

使用的消毒药品应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七、与动物直接接触的诊疗台等设施应当一畜一用一消毒用过的卫生清洁用品及时清理、消毒。

八、动物诊疗机构应设置洗手池和配置消毒洗手液工作人员应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

九、动物诊疗机构暂存污水、污物、病死动物及其它医疗废弃物的用具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等医疗废弃物应当按《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生物安全制度
一、动物诊疗机构的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制定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二、动物诊疗机构应了解和备有国家规定的一、二类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名录。

三、动物医院应设立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防控管理组织机构负责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防控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防控设备。

四、动物诊疗机构依法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有效完善的防止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保证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做详细记录采集人、负责人签字。

五、动物诊疗机构在依法实施检验过程中发现病料样本疑为一、二类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时应立即停止相关活动必须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所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关防范措施确保防止扩散和感染。

六、动物诊疗机构在未依法取得自治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时不得从
事国家规定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 种或样本运输活动。

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二、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

三、应当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

四、设置专人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弃废物的管理工作。

五、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弃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设置安全措施并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六、医疗废弃物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七、应当对医疗废弃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弃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八、产生的污水、动物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排放标准后方
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动物疫情处置和报告管理制度
一、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二、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三、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
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认真完成相关的调查、诊断、防控等措施。

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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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入库验收制度
建立健全诊疗用药处方制度。

按兽药有关使用规范用药,不使用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兽药处方按规定保存不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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