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二〇一二年十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绿色施工导则》和《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 50640-2010)特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绿色施工过程中应用和创新先进适用技术,在节材、节能、节地、节水和减少环境污染等方面取得显著社会、环境与经济效益,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示范工程的申报、立项审查、组织实施和验收管理。
第二章【工作环节】第四条“示范工程”管理工作包括申报资料、立项审查、中期检查、验收评审、颁发证书等环节。
第三章【申报要求】第五条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一般应由项目施工单位组织或项目建设单位与项目施工单位联合组织。
项目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参加。
第六条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合法、合规。
第七条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具有优良的规划设计,保证施工质量与安全,满足节能、节地、节材、节水、环境保护等国家与行业的相关要求,且在使用功能上满足的节能环保的要求。
第八条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是具有一定规模的拟建或在建(主体尚未完工)项目,工程规模应符合以下要求:1.公共建筑一般应在2万m2以上。
2.住宅建筑:(1)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一般应在5万m2以上;(2)单体住宅一般应在2万m2以上;(3)住宅建筑必须为全装修工程。
3.应用重大、先导、高新技术的建筑可不受规模限制。
第九条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优先选用《绿色施工导则》、《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0)》、“建设事业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中的推广应用技术、“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推广项目等先进适用技术。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科技推广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科技推广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推动新技术在工程上的应用,提高中建总公司整体工程技术水平,进一步做好中建总公司科技推广示范工程的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及《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2]17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新技术是指建设部当前重点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即深基坑支护技术、高强高性能混凝土技术、高效钢筋和预应力混凝土技术、粗直径钢筋连接技术、新型模板和脚手架应用技术、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应用技术、新型建筑防水和塑料管应用技术、钢结构技术、大型构件和设备的整体安装技术、企业的计算机应用和管理技术。
本办法所称中建总公司科技推广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经中建总公司公布的、采用6项以上建筑新技术的工程。
科技进步效益率=科技进步效益/合同额╳100%。
第三条示范工程分为总公司和工程局级两个工作层次,中建总公司示范工程由科技开发部归口管理,负责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批、实施与监督,应用成果验收评审,以及推荐申报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工作;局级示范工程由工程局科技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并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负责示范工程的实施与落实。
第四条示范工程的基本申报条件:新开工程、建设规模大、技术复杂、质量标准要求高的国内外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土木工程和工业建设项目,且申报书中计划推广的全部新技术内容可在三年内完成。
第五条中建总公司和有关单位均可按要求申报示范工程,各工程局应在已被批准列为局级示范工程的项目中择优申报。
第六条申报单位各应填写《示范工程申报书》(申报书格式见附件,一式5份),制定推广工作计划(一式2份),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5月底前报中建总公司科技开发部。
第七条中建总公司科技开发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经审查合格后,批准列入示范工程计划并发文公布。
关于印发《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的通知

根据 建设领域推 广应用新技 术管理规定 ( 建设部令 第 1 9 ) 制定 了 0号 , 建设部推广应 用新技 术 管理细则 。现 印发给你们 , 请遵照执行 。 附件 : 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建 设部
二 O O二年 九 月六 日
附件 : ຫໍສະໝຸດ 建设 部推广 应用 新技术 管理细 则
第一 章
第一条 本细则。 第二 条 本 细 则 所 称 的推 广 应 用 新 技 术 , 是 指 新 技 术 的推 广应 用 和 落 后技 术 的 限制 、禁 止 使
总则
《 建设部重 点实施技术领域》( 以下简称 “ 重点实
施 技术 领域 ”) 《 设部 推广 应 用 新技 术 和 限制 、 、建 禁 止 使 用 落 后 技 术 公 告 》 ( 下 简 称 “ 术 公 以 技 告 ”) 《 设 部 科 技 成 果 推 广 项 目》( 和 建 以下 简 称
局 部调 整 。
4 技 术 先 进 、 熟 、 射 能力 强 , 合 在 全 国 、 成 辐 适 或 较 大 范 围 内推广 应 用 ; 5 申报 单 位 必 须 是成 果 持 有 单位 且 具备 较 强 、
的
准
工
求
第三章
第十三条
布。
技 术 公 告
报
技 术 公 告根 据 重 点 实 施 技 术 领域 推
第十条
积 极 鼓 励和 扶 持 建 设 科 技 中介 服 务
机 构从 事 新 技术 推 广 应 用 工作 ,充 分 发 挥 行 业 协 鉴 定 , 定 时 间一 般在 一 年 以上 ; 鉴 会、 学会 的作 用 , 开展 新 技术 推 广 应 用 与 落 后 技 术
建设部关于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

don't give up and don't give in.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建设部关于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促进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调整产业、产品结构,推动产业技术升级,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新技术,是指经过鉴定、评估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材料、工艺、产品。
本规定所称限制、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是指已无法满足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等领域的使用要求,阻碍技术进步与行业发展,且已有替代技术,需要对其应用范围加以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材料、工艺和产品。
第四条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应当遵循有利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行业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有利于产业技术升级以及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原则。
推广应用新技术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
第六条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发布采取以下方式:(一)《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以下简称《重点实施技术》)。
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产业优化升级的要求,选择技术成熟可靠,使用范围广,对建设行业技术进步有显著促进作用,需重点组织技术推广的技术领域,定期发布。
《重点实施技术》主要发布需重点组织技术推广的技术领域名称。
(二)《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以下简称《技术公告》)。
根据《重点实施技术》确定的技术领域和行业发展的需要,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组织编制,定期发布。
《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关于印发《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治理方法》的通知建质[2002]17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建管局,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加大建筑业推广应用新技术力度,加大对全国建筑业新技术示范工程的治理,我部制定了《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示范工程治理方法》,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二年六月十三日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治理方法第一条为使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推动建筑新技术在工程上的广泛应用,进一步做好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治理工作,按照《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治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建筑新技术是指建设部当前重点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即深基坑支护技术、高强高性能混凝土技术、高效钢筋和预应力混凝土技术、粗直径钢筋连接技术、新型模板和脚手架应用技术、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应用技术、新型建筑防水和塑料管应用技术、钢结构技术、大型构件和设备的整体安装技术、企业的运算机应用和治理技术。
本方法所称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经建设部公布的、采纳6项以上建筑新技术的工程。
第三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进展司会同科学技术司负责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批、实施与监督,以及应用成果评审工作。
示范工程治理的具体工作托付中国建筑业协会(以下称示范工程托付治理单位)承办。
第四条示范工程的立项条件是:新开工程、建设规模大、技术复杂、质量标准要求高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土木工程和工业建设项目。
上述工程差不多批准列为省(部)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并可在三年内完成申报的全部新技术内容的,可申报示范工程。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按立项条件择优选取有代表性的工程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方可申报示范工程。
第六条申报单位填写《示范工程申报书》(申报书格式见附件),连同批准列为省(部)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文件,一式两份,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建设司审核后,报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进展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二〇一二年十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绿色施工导则》和《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 50640-2010)特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绿色施工过程中应用和创新先进适用技术,在节材、节能、节地、节水和减少环境污染等方面取得显著社会、环境与经济效益,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示范工程的申报、立项审查、组织实施和验收管理。
第二章【工作环节】第四条“示范工程”管理工作包括申报资料、立项审查、中期检查、验收评审、颁发证书等环节。
第三章【申报要求】第五条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一般应由项目施工单位组织或项目建设单位与项目施工单位联合组织。
项目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参加。
第六条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合法、合规。
第七条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具有优良的规划设计,保证施工质量与安全,满足节能、节地、节材、节水、环境保护等国家与行业的相关要求,且在使用功能上满足的节能环保的要求。
第八条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是具有一定规模的拟建或在建(主体尚未完工)项目,工程规模应符合以下要求:1.公共建筑一般应在2万m2以上。
2.住宅建筑:(1)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一般应在5万m2以上;(2)单体住宅一般应在2万m2以上;(3)住宅建筑必须为全装修工程。
3.应用重大、先导、高新技术的建筑可不受规模限制。
第九条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优先选用《绿色施工导则》、《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0)》、“建设事业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中的推广应用技术、“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推广项目等先进适用技术。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科技推广示范工程管理办法-17页文档资料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科技推广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推动新技术在工程上的应用,提高中建总公司整体工程技术水平,进一步做好中建总公司科技推广示范工程的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及《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2]17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新技术是指建设部当前重点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即深基坑支护技术、高强高性能混凝土技术、高效钢筋和预应力混凝土技术、粗直径钢筋连接技术、新型模板和脚手架应用技术、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应用技术、新型建筑防水和塑料管应用技术、钢结构技术、大型构件和设备的整体安装技术、企业的计算机应用和管理技术。
本办法所称中建总公司科技推广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经中建总公司公布的、采用6项以上建筑新技术的工程。
科技进步效益率=科技进步效益/合同额╳100%。
第三条示范工程分为总公司和工程局级两个工作层次,中建总公司示范工程由科技开发部归口管理,负责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批、实施与监督,应用成果验收评审,以及推荐申报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工作;局级示范工程由工程局科技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并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负责示范工程的实施与落实。
第四条示范工程的基本申报条件:新开工程、建设规模大、技术复杂、质量标准要求高的国内外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土木工程和工业建设项目,且申报书中计划推广的全部新技术内容可在三年内完成。
第五条中建总公司和有关单位均可按要求申报示范工程,各工程局应在已被批准列为局级示范工程的项目中择优申报。
第六条申报单位各应填写《示范工程申报书》(申报书格式见附件,一式5份),制定推广工作计划(一式2份),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5月底前报中建总公司科技开发部。
第七条中建总公司科技开发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经审查合格后,批准列入示范工程计划并发文公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直属单位,部管有关社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为规范和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管理,我部制定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工作。
管理办法中涉及的科技项目申报书、验收申请表、验收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表请从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网址: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技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科技项目的申报、审批、组织实施和验收管理。
第三条科技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和国际科技合作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每年编制一次。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统一归口管理科技项目。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的科技项目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重点技术领域,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更高,且具有较强的推广和应用价值,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有积极作用。
第六条软科学研究优先支持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技术政策、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与规划等重大问题密切相关,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战略性、前瞻性、政策性科技项目。
第七条科研开发优先支持解决行业共性关键问题,形成新型技术体系,促进产品设备技术升级,对整体技术进步有较大的带动作用,并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显著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科技项目。
第八条科技示范工程优先支持选用住房城乡建设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和技术公告中推广技术的工程项目;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确定的示范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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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发布日期:2002年9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9月6日)废止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0.12.13
【实施日期】2000.12.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二000年十二月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的组织管理,推动建设事业技术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是指由建设部确定的在一定时间内重点组织推广的重点技术。
重点实施技术由建设部根据建设事业发展需要选择确定并统一发布,一般每五年发布一次。
重点实施技术的具体内容,从《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中选取。
第三条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采取示范工程的形式组织实施,通过《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计划》对示范工程进行组织管理。
建立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以下简称“部示范工程”和“省示范工程”)两个工作层次。
部示范工程由建设部归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管理并负责实施任务的落实;省示范工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并参照本办法制订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省示范工程每年应不少于三项。
第二章部示范工程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四条部示范工程必须是省示范工程。
部示范工程从地方重点工程、标志性建筑和量大面广具有普遍意义的工程中选取,并且要具有良好的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在全国具有典型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