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地起到扑救火灾的目的,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室外消火栓、室内消火栓箱(包括水枪、水带、接扣和消防扳手)、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雨淋系统等。
三、管理责任
1.消防设施、器材实行属地管理原则。配备在各工段(部门)的消防设施、器材,在属地管理范围内,实现责任到人,做到定人管理、定位存放、定保管措施。保持整洁干净,无污垢。
2.安全环保部专职安全员负责根据器材使用年限,编报更换、添置、维修、淘汰计划,负责配备、登记、造册、建档,实施监督管理。
3.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实现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制度,正常交接班责任人每日检查一次,并记录。正常上班责任人每周检查一次,并记录。安全环保部负责日常监管,每半个月对室内、室外消防、雨淋系统是否正常,消防器材是否完好,记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进行检查,记录后形成检查处理意见。
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检查内容:
①灭火器是否在有效期内(观看标签),压力是否处于正常压力范围(观看压力表)。
②是否整洁干净、无污垢,有无锈蚀、损坏、丢失。
③室内消火栓水带、水枪是否齐全、有无损坏、丢失。
④室外消火栓水带、水枪、扳手是否齐全、有无损坏、丢失,有无被圈占、压埋现象。
4.确因需要增设消防设施、器材的,由安全环保部依据设计规范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安全环保部负责落实。
5.因扑救火灾而使用和损坏的消防设施、器材,火灾扑灭后保管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负责更换。
6.消防器材非火警严禁动用。特殊情况下(例如应急救援演练等),由使用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安全环保部审批后方可动用。
五、罚责
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无故损坏挪用,做到无警不动。有下列情况致使损坏、丢失的一律照价赔偿。违反管理规定的按50—200元处罚。
1、消防器材有损坏(包括空瓶)、丢失的;
2、消防水带、水枪和扳手等配件有损坏、丢失的:
3、使用后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的;
4、未按规定频次检查、记录的;
5、未经审批转借他人的;
6、外来施工人员未经许可使用的;
六、本制度从xx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