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等部门制定的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联合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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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屠宰企业等级认定审核报告表

畜禽屠宰企业等级认定审核报告表
畜禽屠宰企业等级认定审核报告表
企业名称企业Biblioteka 址畜禽种类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审核得分
初定等级




根据屠宰企业申请,审核组依据《畜禽屠宰企业等级认定量化评分表》对该企业进行了审核。
1、规化与布局: 分 2、设施设备: 分
3、屠宰生产: 分
4、质量控制分5、品质检验分
6、人员分7、管理制度分
8、产品出厂分9、守法诚信分
该企业综合得分:分认定等级:级
审核验收人员:组长签字:成员签字:
县级畜牧兽医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市级畜牧兽医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说明:1、审核组根据《畜禽屠宰企业等级认定量化评分表》进行审核打分,审核结束后对审核结果进行认定,提出企业认定等级意见;
2、此表一式二份,一份本单位留存,一份报省级畜牧兽医部门。

商务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生猪屠宰和检疫证章标志及台账管理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生猪屠宰和检疫证章标志及台账管理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生猪屠宰和检疫证章标志及台账管理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农业部(已撤销),卫生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1.05•【文号】商运发[2007]437号•【施行日期】2007.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免疫规划正文商务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生猪屠宰和检疫证章标志及台账管理的紧急通知(商运发[2007]4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农业、卫生、工商主管部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实施以来,各有关部门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了生猪屠宰和检疫证章标志及台账的管理,对开展生猪定点屠宰、保证猪肉质量安全、引导居民消费发挥重要作用,取得较好效果。

但各地证章管理实施不平衡,存在证章不统一、内容不一致、使用不规范、管理不完善等问题。

为加强生猪屠宰和检疫的规范化管理,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办法》等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和检疫证章标志及台账管理紧急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生猪屠宰和检疫证章标志及台账管理的重要意义实行生猪屠宰和检疫证章标志及台账管理制度,是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规范生猪屠宰企业经营行为,建立生猪产品可追溯制度,落实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地方各级商务、农业、卫生、工商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屠宰和检疫证章标志及台账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监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生猪屠宰和检疫证章标志及台账的规范化管理。

二、建立和完善屠宰和检疫证章标志及台账管理制度地方各级商务、兽医主管部门要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立屠宰和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把生猪定点标志牌、动物防疫合格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无害化处理印章以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证、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格证等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12.23•【文号】商秩发[2011]493号•【施行日期】2011.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1〕4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厅(委)、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农业厅(局)、卫生厅(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2008年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生猪屠宰行业准入和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肉品质量安全和市场供应保障能力明显提升。

但生猪屠宰行业总体发展水平低,企业多、小、散、乱的现象仍未根本改观,特别是一些达不到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屠宰企业违法违规生产,不严格执行生猪屠宰规程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给肉品质量安全带来了隐患。

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依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决定在全国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审核清理范围和目标(一)审核清理范围。

对于2008年8月1日《条例》实施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各地有关部门要通过资格审核和开展证书、标志牌换发等工作对其进行清理,已经完成证牌换发的要予以复核。

对于2008年8月1日以后设立或申请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准入管理。

安徽省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资格联合审核表

安徽省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资格联合审核表

附件8:
安徽省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资格联合审核表
县 / 市 / 省表格编号:审核日期:年月日企业名称:企业地址:联系电话:
商务主管部门:(公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章)农业部门:(公章)
填表说明:
1.本表供县级、市级、省级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机关审核或抽查复核时使用。

审核时,请在符合或不符合栏打勾,审核人签字确认并加盖部门公章。

2.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立条件,必须严格按照审核原则审核。

3.本表中《条例》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25号),《实施办法》指《生猪
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

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主要审核依据

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主要审核依据

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主要审核依据第一篇: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主要审核依据附件4: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主要审核依据一、法律法规规章1.《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年第9号,2009年6月1日起施行)2.《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71号,2008年1月1日起施行)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25号,2008年8月1日起施行)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2008年8月1日起施行)5.《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2008年8月1日起施行)6.《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2010年3月1日起施行)7.《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2010年5月1日起施行)二、技术标准1.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2.GB12694-1990《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3.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4.GB16548-2006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5.GB/T17236—2008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6.GB/Tl7996-1999《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7.SB/T10486-2008 《生猪屠宰成套设备技术条件》8.SB/T10571—2010《病害畜禽及其产品焚烧设备》第二篇: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范文)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汇报尊敬的各位领导:按照通知要求,现将我#$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情况作以简要汇报。

###下辖15个乡镇145个行政村,总面积7843平方公里,总人口42.7万。

目前,全市共有生猪定点屠宰场十四家、牛羊和禽类定点屠宰场六家,这些屠宰场都先后经过了省和$$市相关部门的审核,颁发了定点屠宰资格证书。

其中乡下的十三家屠宰场是“一畜一场,一乡一点”,各有各的屠宰来源,各有各的销售市场和区域,形成了覆盖全市城乡、规范有序的屠宰网络,充分保证了偏远乡镇居民的食肉安全。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总结收尾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2]1177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总结收尾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2]1177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总结收尾工作的通知正文:----------------------------------------------------------------------------------------------------------------------------------------------------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总结收尾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2﹞1177号)2012年以来,各地按照商务部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1〕493号,以下简称九部门《通知》)要求,依法履行行业管理工作职责,积极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以下简称审核清理工作),坚决取消经整改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屠宰企业的定点资格,努力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目前,审核清理工作已进入收尾阶段,总体成效明显。

为巩固审核清理工作成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继续加大力度推进审核清理工作,确保审核清理工作于2012年11月底结束。

对于少数仍处于整改阶段且整改意愿强烈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如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确需保留其定点屠宰资格,且整改资金和用地已落实,但由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周期较长等客观原因,确有必要将整改期限延长至2012年11月以后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备案确认(备案表见附件1)。

需延期整改的屠宰厂(场)数量应根据省级设置规划予以严格限定,延期整改截止时间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严格控制,最长不超过2013年11月底。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延期整改屠宰厂(场)的督促检查,在2013年3月底、6月底、9月底和11月底分别报送工作情况。

商务部将适时组织检查延期整改工作。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审核清理工作总结,并填写《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和《关于报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企业名单的报告》(见附件3)。

生猪定点屠宰生产许可现场验收审核表式样

生猪定点屠宰生产许可现场验收审核表式样

畜禽屠宰生产许可现场验收审核表企业名称: .申请类别:设立□迁址□增项□其他□企业类别:生猪屠宰□牛屠宰□羊屠宰□禽屠宰□生产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审核日期:年月日 .二〇年填写说明一、本表用于畜禽屠宰生产许可现场审核。

二、审核组由市级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由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民族宗教及其他相关单位三名以上人员组成,审核组成员应当熟悉畜禽屠宰管理法规、屠宰加工工艺、畜产品质量检验、生态环境及民族宗教等专业知识和规定。

三、审核表由审核组成员使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填写,不得随意涂改。

现场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表由市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存档。

四、在进行现场审核的同时,还应当就企业申报材料与企业现场的一致性进行符合性检查。

五、现场审核及符合性检查同时满足要求的,在表2的审核结论一栏中打“√”,不符合要求的打“×”并在备注栏逐一注明原因;不涉及的审核内容,在审核结论一栏注明“不涉及”。

符合性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必要时留存影像、文字等相关证据。

六、审核组应当根据现场审核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应当包括对申请企业的总体评价以及相关建议等内容。

表1审核组成员及审核意见表2××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现场验收审核标准10项以上C项不符合,不得通过现场验收审核。

表3 现场审核汇总表注:受审核企业不涉及的审核细目不计入实际审核数量。

表4 现场审核不合格项目汇总表对以上存在的不合格项目,在前整改完毕,在整改完毕并经当地县区农业农村局验收合格后,由屠宰企业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整改落实报告及相关资料(图片、照片)。

审核组组长(签字):企业法人(负责人)(签字):成员:成员:年月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台账管理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台账管理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台账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2.12.19•【文号】商办秩函[2012]1253号•【施行日期】2012.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台账管理的通知(商办秩函〔2012〕1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台账管理,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商务部制定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管理台账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台账样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3年1月1日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下简称屠宰厂(场))要按照台账样表,准确完整地填写台账的基本科目和内容。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要求告知屠宰厂(场)。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屠宰厂(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台账样表的基础上,增加其他科目或者调整样表格式。

已经建立电子管理台账的屠宰厂(场),其电子管理台账应涵盖台账样表规定的基本科目。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屠宰厂(场)台账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建立台账管理制度,或未按要求完整记录和保管台账的屠宰厂(场),要依照《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除记录台账内容外,屠宰厂(场)要继续按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9号)的规定,做好《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等相关表格的记录工作。

五、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参照屠宰厂(场)台账样表,制订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台账。

附件:1.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猪进厂(场)验收和宰前检验记录表2.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猪屠宰和宰后检验记录表3.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表商务部办公厅2012年12月19日附件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猪进厂(场)验收和宰前检验记录表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年____月填表说明:1. 请企业按照每日进厂生猪的批次顺序登记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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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表格二:
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联合审核表
县 / 市 / 省表格编号:审核日期:年月日企业名称:企业地址:联系电话:
商务主管部门:(公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章)
农业部门:(公章)
填表说明:
1.本表供县级、市级、省级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机关审核或抽查复核时使用。

审核时,请在符合或不符合栏打勾,审核人签字确认并加盖部门公章。

2.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立条件,本表中审核项目区分为标★项目与不标★项目。

凡标★的为重点审核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审核原则审核,凡标★项目(经企业整改后)不符合者必须取消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其余项目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审核原则与实际情况,在保证肉品质量安全和环境卫生的前提下,基本符合审核原则要求的,可判定为符合。

3.本表中《条例》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25号),《实施办法》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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