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薪酬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薪酬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薪酬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项目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充分发挥薪酬体系的激励作用,实现员工薪酬水平与项目效益状况相适应,在坚持对项目工资预算总额进行控制的原则下,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结合项目施工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项目管理人员。

3、职责

3.1 人力资源部

3.1.1负责对项目管理人员总数量及工资预算总额进行控制;

3.1.2负责本办法的编制、修订及实施指导工作;

3.1.3负责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的检查指导工作。

3.2工程管理部

3.2.1负责审查确认***项目管理人员岗位及数量;

3.2.2负责审查确认***项目工程状态;

3.2.3负责审查确认***项目开竣工日期。

3.3经营计划部

3.3.1负责确认工程项目性质;

3.3.2负责确认***项目合同额及决算额;

3.3.3负责确认***项目运营情况。

3.4项目主管单位

3.4.1负责向工程管理部上报***项目工程状态确认单;

3.4.2负责对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若存在问题,及时向人力资源部反馈。

4、薪酬设置

建立项目经理负责制,鼓励提倡项目管理人员一人多岗,在满足任务要求及管理的前提下,严格控制项目管理人员数量,薪酬实行项目预算制,在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工资预算总额控制月度工资总额,原则上月工资总额不能突破开工前核定薪酬。

4.1项目开工前,工资预算总额暂以合同额作为基数,并依据工程类别及合同额大小确定的比例进行提取;项目竣工决算后,以工程决算额为基数提取的工资总额作为最终控制总额,提取比例如下:

合同额在3000万元以下,工资预算总额提取比例为1.9%

合同额在3000万元-5000万元,工资预算总额提取比例1.9-1.4%

合同额在5000万元-1个亿,工资预算总额提取比例1.4-0.9%

合同额在1个亿-3个亿,工资预算总额提取比例0.9-0.7%

合同额在3个亿元以上,工资预算总额提取比例为0.7%

其中:安装项目按照合同额(人工费)的3.9%提取工资预算总额;矿山井巷及水利项目不分合同额大小,工资预算总额提取比例均为2.9%

4.2工资预算总额包括项目所有管理岗及服务岗人员(厨师、司机、门卫、保洁、保管)工资。其中:新毕业一年内员工的工资和效益工资不含在工资预算总额内。

4.3薪酬结构由岗位基本工资、技能工资(执业注册、职称)、工龄工资及效益工资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基本工资、技能工资及工龄工资按月发放;效益工资在项目结束后根据项目成本考核利润经审计后发放。具体标准见(附件1)

5、人员设置及薪酬核定

5.1人员设置

管理人员应根据工程类别、规模及施工进度情况进行配备,具体数量见《***项目管理人员数量配备表》(附表2)

5.2薪酬核定

5.2.1起止日期的界定

以项目经理部机构成立文件签发时间为准,在项目经理部成立后且人员进驻现场当月起薪。其中:15日(含15日)以前按工资总额的100%发给首月工资;15日以后在项目经理部不计发工资,仍然按照原薪酬标准在原所在单位支付。工程结算完成后次月停薪。

5.2.2不同工程状态薪酬的核定

⑴施工准备期

在人员进驻现场后1个月内核定薪酬,管理人员薪酬执行两级机关原岗位标准,并给予每人每天30元补助。执行时间以工程管理部审查确认的《工程状态确认单》(附件4)时间为准;如果本阶段在机关无岗位参照以下岗位的薪酬总额执行:

项目经理—总部部长

项目副经理、总工—总部副部长

调度及助理—总部主任级

部门主管—专业师

其他人员—专业员

⑵在建期

在实际开工后1个月内核定薪酬,管理人员薪酬依据《***项目管理人员薪酬结构及标准》(在建期)执行,执行时间以工程管理部审查确认的工程状态确认单时间为准。

⑶结算期

在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核定薪酬,留在项目上的管理人员薪酬仍按在建期标准执行。执行时间以工程管理部审查确认的工程状态确认单时间为准。

⑷冬季停工期或暂时停工

停工期薪酬最长支付4个月,执行时间以工程管理部审查确认的工程状态确认单时间为准,并按以下几种情况执行:

①项目留守人员薪酬按照在建期岗位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②回所在单位机关的项目人员薪酬参照5.2.2条款“(1)在机关暂无岗位参照以下岗位的薪酬总额”执行;

③停工期休息人员薪酬均按照每月1800元岗位基本工资发放,由所在单位机关计算工资。

以上各阶段如没有在规定时限内核定薪酬,从实际审批次月起执行项目工资,超期未核工资的不再补发,超额发放部分由***财务部依据通报在项目主管单位管理费中直接扣除充公;如果在建期间人员进行了调整,需在调整后1个月内到相关部门重新核定。

5.2.3享受年薪且为项目经理部领导班子成员的,工资原则不能在两级机关计算发放,年底如个人项目工资总额未达到年薪标准的,由所在单位补齐差额部分。

6、审批流程

7、奖罚规定

7.1效益工资与项目成本考核利润挂钩,分配办法依据<******《项目管理经济目标责任书》指导意见>(******[2012]46号)条款执行。

7.2项目竣工决算完成经审计后,在项目产生利润的前提下,对于预算工资总额有节余,按照节余总额的15%奖励项目管理人员,奖励为税前,由项目经理按照项目部人员贡献大小进行分配,项目主管单位审核,***人力资源部审批后发放;超总额发放的,按照超发总额的25%处罚,处罚金额由***财务部根据通报从项目主管单位管理费中直接扣除。

7.3为了严肃工资审批程序,在薪酬未核定、超额、私自发放或者未经人事部门审批擅自增加项目管理人员数量的情况下,经检查发现后,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7.3.1项目主管单位未履行人员使用审批程序,擅自使用临时用工、退休返聘人员增加管理人员数量,将对相关责任人(项目主管单位负责人和项目经理)进行处罚,处罚金额按通报当月个人工资总额的20%在工资计算书中扣除,并在全公司范围通报批评;

7.3.2项目管理人员薪酬如未按人力资源部核定标准超额发放,将对相关责任人(项目主管单位责任人和项目经理)进行处罚,处罚金额按通报当月工资个人总额的20%计算,并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另外超额部分由***财务部根据通报直接从本单位当年管理费中扣除;

7.3.3项目管理人员薪酬如未通过***相关部门核定确认,私自发放人员工资,将对相关责任人(项目主管单位责任人、项目经理、项目财务负责人及劳资员)进行处罚,项目主管单位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处罚金额按通报当月个人工资总额的30%计算,项目财务负责人和项目劳资员按通报当月个人工资总额的20%计算,并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另外私自发放的工资,参照机关相应岗位薪酬标准计算罚金,由***财务部根据通报直接从本单位当年管理费中扣除。

8、要求

8.1建立项目休假管理制度

与***签订劳动合同且在施工一线连续工作满一个月者,从次月起开始享受4天/月假期,原则上一个季度只能休息一次,由项目经理根据工程情况进行安排,对于未休人员可在项目结束后集中休息,休假期间待遇按项目工资执行,休假途中发生的交通费由项目经理部全额报销。

8.2合作项目派驻人员可参照***项目同岗位薪酬,由员工所在单位采用银行代发形式支付。

9、附件

9.1***项目管理人员薪酬结构及标准(在建期)

9.2***项目管理人员数量配备表

9.3***项目管理人员薪酬核定表

9.4 工程状态确认单

10、附则

10.1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10.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项目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2012]101号)同时废止。

10.3对于2012年新开工的***项目且目前已竣工决算,经审计后有利润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中“7.1和7.2条款“进行奖励。

10.4在建项目自发文之日起均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

***项目管理人员薪酬结构及标准(在建期)

.7

.8

附件2

***项目管理人员数量配备表

.9

.10

附件3

***项目管理人员薪酬核定表

项目主管单位:年月日

山区高寒(-20℃以上)、高原(海拔3500以上)项目需附报告详细描述地理环境状况。

附件4

工程状态确认单

单位承建的工程,根据工程实际进度该项目处于:□施工准备期□在建期□结算期□停工期,预计期限自年月至年月。

附:***项目管理人员明细表

项目主管单位(签字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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