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祥银瑞:聚众闹事不理性,科学维权需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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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二潮与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金汇派出所其他(公安)二审案件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二潮与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金汇派出所其他(公安)二审案件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二潮与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金汇派出所其他(公安)二审案件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8【案件字号】(2020)沪01行终4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瑶华宁博陈根强【审理法官】周瑶华宁博陈根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二潮;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金汇派出所【当事人】周二潮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金汇派出所【当事人-个人】周二潮【当事人-公司】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金汇派出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周二潮【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金汇派出所【本院观点】被上诉人金汇派出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对其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具有相应的法定职权和职责。

【权责关键词】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户籍所在地举证责任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金汇派出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对其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具有相应的法定职权和职责。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上诉人周二潮向被上诉人报案,称中国XX公司未经其允许即为其手机强制定制阅读包及视频包,并每月收取11元费用。

被上诉人接报登记后经向上诉人询问,认为其所报案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故口头告知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不存在上诉人所称被上诉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因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就其报案事项立案侦查,并赔礼道歉等主张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周二潮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李振东聚众扰乱单位秩序案(温龙公(兴)行罚决字[2021]02800号)

李振东聚众扰乱单位秩序案(温龙公(兴)行罚决字[2021]02800号)

李振东聚众扰乱单位秩序案(温龙公(兴)行罚决字
[2021]02800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温龙公(兴)行罚决字[2021]02800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30200
【处罚日期】2021.12.13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永兴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龙湾区
【处罚对象】李振东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40:48
主要违法事实:李振东因不满房开优惠促销,组建微信群组织业主于2021年12月12日下午在龙湾区永兴街道空港新区**售楼处,以通过穿贴有“退房”字样的红马甲和喊口号的形式进行维权,导致**售楼处无法正常经营。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李振东行政拘留十一
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温州市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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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客户打砸应急预案

银行客户打砸应急预案

一、预案背景为应对银行客户因不满银行服务、理财产品等原因引发打砸事件,确保银行员工和客户的人身安全,维护银行正常营业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保障银行员工和客户的人身安全,防止人员伤亡;2. 维护银行正常营业秩序,确保业务正常开展;3. 最大限度地减少打砸事件对银行形象和信誉的影响。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预案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打砸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 应急处置小组:负责现场处置、人员疏散、伤员救治等工作。

3. 安全保卫小组:负责现场安全保卫、秩序维护、通讯联络等工作。

4. 新闻宣传小组:负责对外发布信息、解释事件原因,维护银行形象。

四、应急处置流程1. 事件发生:银行员工发现打砸事件后,立即向应急处置小组报告。

2. 应急处置小组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赶赴现场。

3. 安全保卫小组负责现场安全保卫,防止事态扩大。

同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请求支援。

4. 应急处置小组负责现场处置,包括:(1)疏散现场人员,确保人员安全;(2)对打砸人员进行劝离,防止事态升级;(3)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必要时送往医院;(4)对现场进行勘查,收集证据。

5. 新闻宣传小组负责对外发布信息,解释事件原因,维护银行形象。

6. 事件处理后,应急处置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对事件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

五、注意事项1. 事发时,银行员工应保持冷静,切勿与打砸者发生冲突;2. 疏散现场人员时,应确保人员安全,避免踩踏事故;3. 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时,应遵循医疗救治原则,确保伤员生命安全;4. 与当地公安机关保持密切联系,共同维护现场秩序;5. 新闻宣传小组在发布信息时,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六、预案演练银行应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员工应对打砸事件的能力。

演练内容包括:1. 现场处置流程;2. 人员疏散;3. 伤员救治;4. 安全保卫;5. 新闻宣传。

通过演练,提高员工应对打砸事件的能力,确保在实际情况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5-5应对群体性扰乱银行秩序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5-5应对群体性扰乱银行秩序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南市支行应对群体性扰乱银行秩序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一、总则(一)指导思想为积极应对因国内外金融风险、社会媒体信息披露和社会动荡等因素而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建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协调一致、运行有序、决策科学、处置果断的大规模群体性治安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根据总行下发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重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浦银发〔2007〕151号)精神,从而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群体性突发事件,维护银行的正常运作,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应范围。

本预案所指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指针对上海分行辖内所有分支机构的或是社会上发生大规模游行、聚众集会、挤兑等可能会影响、扰乱银行秩序危及我行安全的现象和事件。

(三)处置原则1、领导负责。

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网点领导要高度重视,立即向支行领导汇报,同时采取应急措施。

要亲临现场做工作,维护好现场秩序,保护重点部位设备及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维护正常的银行运作秩序。

2、化解矛盾。

对参与群体性治安事件群众,应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原则,以疏导劝说为主,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发状态和初始阶段。

4、慎用安全保卫力量和强制措施。

要根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性质、起因、规模和时机,决定是否使用、使用多少以及如何使用安全保卫力量,根据事态的发展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

要防止使用安全保卫力量和强制措施不慎而激化矛盾。

5、依法果断进行处置。

对围堵、冲击、骚乱以及打砸抢等违法犯罪活动,要及时依靠公安力量抓住时机,坚决依法果断处置,控制局势,尽快平息,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二、处置职责应听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做好业务、对群众安抚和沟通等工作,最小损失地平息、解决或度过大规模突发性群体事件。

三、预警预防机制(一)应急预防。

对必须对外营业的网点,要加强营业网点的值班人员,安排干部带班,增加保安人员,加强保卫力量,保安人员的站位要合理,主要控制大门,当发现可能会群体冲击大门时,立即关闭大门,严格控制偏门、后门,按规定:只出不进,对进入人员严格实行验证制度。

银行支行处置金融消费者聚集投诉事件应急预案

银行支行处置金融消费者聚集投诉事件应急预案

银行支行处置金融消费者聚集投诉事件应急预案1 目的与依据1.1 本预案旨在确立银行XX县支行应对金融消费者突发聚集投诉事件的预防、预警与处置的机构和程序,以确保发生聚集投诉事件时能够快速反应,及时、高效、有序地开展工作,最大程度地保证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依据总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处置聚集投诉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2 处理原则2.1 统指挥原则:XX县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指挥、组织各项应对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快速反应,高效、妥善地开展有关处置工作。

2.2 快速反应原则:聚集投诉事件发生后,应在最短时间内投入处置工作,力争尽快化解矛盾,平息事态。

并及时报告XX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领导小组,做好启动突发聚集事件应急预案的准备。

2.3 规范宣传原则:突发聚集投诉事件信息应在第一时间上报XX市中支,并向有关部门通报;严格按保密法和银行有关保密规定,统对外宣传口径,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

2.4 依法处置原则:要坚持畅通投诉渠道,热情文明接待与依法规范处理投诉相结合。

既要依照法律、政策解决金融消费者合理要求,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也要依法果断制止金融消费者过激行为,纠正任何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影响社会稳定的聚集投诉事件,应报告地方负责处置。

3 组织机构3.1 结合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设立银行XX县支行金融消费者聚集投诉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3.2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成:银行XX县支行行长担任组长,分管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副行长担任副组长,金融服务二部、办公室、金融管理部、金融服务一部等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3.3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支行金融服务二部,负责组织具体协调工作,各成员负责人负责接收并向本部门传达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指令。

4 适用范围本预案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可能发生在我支行的各类聚集投诉事件。

通过闹事以达目的的想法

通过闹事以达目的的想法

通过闹事以达目的的想法
你可以讨薪但必须合法合理近日,利通区一包工头为了自己的利益煽动工人到某房地产公司闹事本以为这种要钱方式简单粗暴有效却不想把自己“作”进了派出所正值年关合理讨薪切勿暴走极端!
1月28日9时许,利通区公安分局民生街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利通区某房地产有人聚众闹事,严重影响该公司的正常办公秩序,请求出警。

接警后,值班民警迅速赶到现场。

只见二十几个人将该公司的四楼楼道围的水泄不通,4楼一个办公室内几个人正在撕打两名男子。

经询问,这二十几个人是包工头哈某的工人,哈某欺骗工人房地产公司管理人员马某未结工程款,并纠集工人们到该房地产公司聚众闹事以求达到为自己讨要剩下7万余元欠款的目的。

据房地产管理人员马某称,哈某的工程款已经结了百分之八十,根据公司要求剩余的7万元必须要等工程验收后才能将余款结清。

哈某不满马某没有结清工程款,煽动工人们陪他去公司闹事要钱,到了公司门口后,哈某又以自己不方便上楼为由让自己的工人先行上去闹事,于是便有了开头一幕。

民警依法将带头闹事的哈某林、马某香、马某明、马某权、哈某带回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

在询问室内,违法行为人哈某等人承认了自己因索要工程款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法行为人哈某等5人被利通区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

卞某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

卞某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

卞某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6【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75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霍振宇赵世奎周凯贺【审理法官】霍振宇赵世奎周凯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卞忠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卞忠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卞忠元【当事人-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巫杰江苏中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巫杰江苏中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巫杰【代理律所】江苏中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卞忠元【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根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证监会具有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户籍所在地第三人反证直接证据举证责任合法性证明责任证据确凿证据不足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均已移送至本院。

经审查,一审法院对各方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正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证监会具有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根据原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利用该信息买卖该证券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原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该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内幕信息。

银行处理张贴、散发煽动材料或打条幅制造影响应急预案

银行处理张贴、散发煽动材料或打条幅制造影响应急预案

银行处理张贴、散发煽动材料或打条幅制造影响应急预案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煽动、诱导等违法活动日趋猖狂,这些不仅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也给应急处置工作带来了难以预测的风险。

在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中,银行机构作为较大的公共场所,必须具备应对各种应急事件的能力,对于张贴、散发煽动材料或打条幅制造影响的应急预案应重视以下几个方面:一、煽动材料和条幅的预防和管理银行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煽动材料和条幅预防和管理制度,加强对门口、大厅、ATM机等公共场所的巡查。

同时,银行员工应加强对周围环境的观察,一旦发现有张贴、散发煽动材料或打条幅的行为,应立即上报领导并进行拆除。

在日常管理中,银行应完善保安系统,加强入口管控,严格管控人员进出,防范不法分子携带这些材料进入银行内部。

二、应急预案的制定银行机构应制定具体的应对煽动材料和条幅的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和及时处理问题。

预案应建立业务部门的联系机制,做到协同工作,合理分配任务,及时掌握现场情况,共同维护银行机构的安全及稳定。

在制定预案的过程中,银行应结合经验和实际需求,进行科学制定。

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考虑因素:灾害性事件的报告及处置程序;安全预防和控制措施;危险性分析和评估;危险性排除和控制;事件恢复和后续措施。

三、应急演练的实施银行机构应组织应急演练,确保员工掌握应急预案的实施流程与具体操作。

演练应包括演练前准备、演练培训和演练评价,以便更好的掌握应对突发事件和及时处理问题的能力。

此外,银行应加强对员工的专业培训,提高员工应对不同类别、不同级别突发事件的应变水平,以及培训员工处置煽动材料和条幅时的技能和策略。

四、与公安机关合作银行机构应积极与公安机关合作,加强信息共享,互通有无,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银行应定期检查业务场所安全防护系统与措施的完整性,掌握安保系统的最新信息,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协调做好安保工作。

同时,银行员工应对银行的安全防范系统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员工应对安全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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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祥银瑞:聚众闹事不理性,科学维权需合法
近年来,投资诈骗案层出不穷,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走上维权之路。

但金祥银瑞观察发现,投资者、消费者维权过程中,聚众闹事、拉横幅维权屡见不鲜,似乎已经成为首选。

然而,你知道吗,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方式是很可能引发冲突,极易违法,投资者不仅不能维权,甚至会“人财两空”。

因为到投资机构或者公司现场聚集维权,第一,可能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第二,一旦与保安、工作人员发生肢体冲突,或者过程中不小心碰伤他人,投资者有可能触犯相关法律法规,轻则可能被行政拘留1到15天,如果情节严重,还会造成刑事犯罪。

维权不违法,最关键的是维权的行为,如何才可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呢?金祥银瑞认为,走法律途径是不二法门。

从法律人士处,金祥银瑞了解到,如果投资者确实发现自己是遭受了欺诈,而并非单纯的投资失误,就可以用法律做武器进行维权,通常有民事诉讼、刑事报案、行政投诉三种方式。

除此之外,金祥银瑞认为投资者要注意信息流通,多余当地其他投资者联系,避免因谣传、误传,不了解事情的发展而被传讹。

同时,随时保持理性、克制。

在维权过程中,莫要感情用事,以免得不偿失。

当然,无论是何种维权方式,安全第一,要把生命和健康放在第一位。

最后,一定要吃积极的态度,及时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要等其他人行动后再坐享其成,否则很可能会影响部分权利的行使。

【免责声明】文中涉及到的专家观点、策略或操作建议,仅供投资者参考,不构成任何具体买卖依据,建议投资者自主决策!
【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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