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业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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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业务知识200题(题目)

纪检监察业务知识200题(题目)

纪检监察业务知识200题第一部分:填空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

2、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和(),特别是( )。

3、()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4、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管理.6、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 )和()。

7、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包括()、( )。

8、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9、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10、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留党察看().11、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 )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党员受留党察看期间,没有()、()和被( )。

13、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 )。

14、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内不得重新加入党.15、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各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

16、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

17、预备党员违纪情节较轻,尚可( )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 )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其预备党员资格。

18、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后发现其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 )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 )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19、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做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受理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 )、( )和( ),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对党的领导干部和下级党组织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 )。

20、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21、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 )的党员领导干部。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基础知识概要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基础知识概要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基础知识(纪检监察业务培训材料)郝嘉勇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赋予特殊职能、政治属性极强的执法执纪和监督部门。

2008年10月30日召开了全国纪检机关检查办案件工作会议,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在报告中强调,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在我国改革发展处于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极其重要的会议,要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工作,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关系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关系中华民族前途命运,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和国家长治久安,党中央审时度势作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抓住了治国理政的根本和关键,反映了党心民心,体现了时代发展新要求。

我们大多数纪检监察干部对纪检监察工作方法已经掌握,但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特别是严厉惩处违纪违法案件,对我们全体纪检监察干部所要求的不只是方法上的已经掌握,而是要能熟练掌握,并能灵活运用,而且这个方法应该是具有多方面的、综合性的,应该是能够满足工作要求的思想方法、组织方法、领导方法和运作能力、策略、技巧等等的总和,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地加强学习和提高,加之在我们的队伍中又增加、充实了一些新的力量。

为此,县纪委决定就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基础知识进行培训(以整理印发),供同志们在实际工作中学习参考.一、关于对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认识问题(一)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概念1、什么是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纪检监察案件检查是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合署办公,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规定,根据自己的职权和管辖范围,对党内的检查对象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进行检查的活动。

2、什么是党内违纪案件?党内违纪案件是指中国共产党党员或党的一级组织实施的违犯党的纪律,给党造成一定危害,依照党的纪律应当追究其党纪责任,受到党纪处分的行为。

3、什么是行政违纪案件?行政违纪案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的违犯行政纪律,妨碍国家行政管理,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依照行政法规应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纪检 监察 基础 业务 知识课件

纪检  监察  基础  业务  知识课件
02 处理执行
对处理决定进行执行,确保违纪违法人员受到应 有的惩处,并对其他人员起到警示作用。
03 处理监督
对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处理结果 得到有效执行,并对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及时 纠正。
04
纪检 监察 工作方法与技巧
如何收集证据
证据收集原则
合法、及时、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
纪律审查与监察调查
纪律审查
是指对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行为进行审查,通 过审查案件、听取陈述、查阅资料等方式,查明 事实真相,提出处理意见。
监察调查
是指对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行为进行调查 ,通过收集证据、询问证人等方式,查明事实真 相,为后续处理提供依据。
案件审理与执行
案件审理
是指对已经调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理,由审理委员会或审理小组对案件进行审查、评议,提出 处理意见。
02
监察
监察机关的简称,主要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的监督
检查,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等。
03
纪检与监察的关系
两者都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纪检侧重于党内监督,监
察侧重于国家行政监督。两者在实践中需要密切配合,共同维护党和国
家的利益。
纪检 监察 的重要性
维护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权威性
03 注意事项
尊重被谈话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不得采取 强制措施或威胁、引诱、欺骗等不正当手段。
如何撰写调查报告与审查报告
撰写要求
客观、准确、完整地反映调查和审查情况,提供 充分的证据支持结论。
内容结构
包括引言、正文(事实、证据、分析等)、结论 和建议等部分,正文需按照逻辑顺序进行组织。
语言规范

纪检监察业务知识——案件审理

纪检监察业务知识——案件审理

纪检监察业务知识——案件审理第三章案件审理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指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

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是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最后环节。

第一节案件审理的原则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就是要在审理的每一个阶段,必须注意从不同案件的客观实际出发去研究、分析,并作出判断。

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⑴必须以客观事实作为定案的基础;⑵必须以查证属实的证据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⑶准确认定案件性质;⑷恰当量纪;⑸有错必纠;⑹审理人员必须提高自身素质.二、惩处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惩处和教育相结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惩罚处理违法违纪人员的时候,同时对违法违纪人员进行教育。

惩处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我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如果只惩处不教育,惩处就失去了意义;如果只教育不惩处,姑息迁就,就失去了纪律的严肃性,教育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惩处不是目的,只是手段。

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⑴对违犯纪律的党员和监察对象,必须以错误事实为依据,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为准绳,给予恰当的处理。

⑵坚持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进行教育。

⑶挑选部分处理过的典型案例,对广大党员和监察对象进行纪律教育.三、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严肃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违犯党纪政纪的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时,要严格按照党章、《准则》,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办理。

慎重是指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要谨慎从事,不要轻率地作出决定,避免一切可以避免的错误。

区别对待是指在弄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受审查人员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认错态度以及一贯表现等,根据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作出恰当的处理。

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⑴区分故意违纪和过失违纪。

案件审理业务基本知识

案件审理业务基本知识

案件审理业务基本知识(纪检监察业务培训材料)昨天,案件检查室的同志讲了案件检查的基本知识,现在我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怎样围绕“二十四字”办案工作的基本要求来审核所查结的案件是否符合“实事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讲几点粗浅的认识:一、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的概念、地位、作用及坚持的原则(一)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的概念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对调查结束的违反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

我们今天所讲的案件审理工作,是专指纪检监察的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案件审理人员对调查结束的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在做出正式处理决定之前,按照规定的程序,遵守一定的原则,根据审理案件的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程序等方面所作的审核处理工作。

(二)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的地位1、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审理工作是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3、案件审理工作是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最后环节。

(三)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的作用1、制约作用;2、平衡作用;3、参谋作用;4、保障作用;5、教育作用;(四)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的原则1、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2、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原则;3、寓监督制约于沟通协调服务的原则;4、质量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二、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及审理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这六句话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缺一不可。

事实清楚是定性处理的基础,证据确凿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定性准确是正确处理的关键,处理恰当是办案的结果和目的,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是处理恰当的制度保证。

(一)事实清楚事实清楚,就是指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事实,必须做到真实、具体、准确。

事实清楚包括三个内容:一是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事实必须能真实、客观地再现事物的本来面貌,所认定的事实必须符合客观实际;二是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违纪事实必须能够反映违纪事实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包括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三是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违纪事实必须能够准确地概括出违纪人员究竟犯了哪些错误,而每一条错误究竟错在什么地方。

纪检监察业务知识考试试卷含答案(二)

纪检监察业务知识考试试卷含答案(二)

纪检监察业务知识考试试卷含答案(二)一、填空题(共20题,每题1分)1、案件检查的任务可以概括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使违纪者受到应有的惩处,(),教育纪检监察对象遵纪守法.ﻫ2、()的思想路线是案件检查的生命线,背离了它,就会受挫折,就会走弯路,就会一事无成.ﻫ3、()和()是案件检查与被调查人谈话中被调查人心理活动的一对基本矛盾。

4、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中,对违犯党纪政纪的纪检监察对象采取的组织措施包括停职检查和()两钟。

ﻫ5、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细致深入、()、符合规定程序.ﻫ6、纪检监察案件受理包括受理和受理两个方面。

7、为了公正、客观的处理案件,案件审理工作必须由纪检监察机关中不承担的案件审理部门承担。

8、案件审理工作的作用有制约作用、参谋作用、、教育作用、促进作用。

ﻫ9、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ﻫ10、监察机关的行政处分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直接行政处分权和提出给予监察对象行政处分的。

11、审理申诉案件的原则是有错必纠原则、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和处分基本恰当原则、原则、申诉期间原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全面历史地看问题原则、原则.1 ﻫ2、案件审理部门制作的案件复议、复查报告和复审复核报告,实质上也是案件的一种.ﻫ13、党风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特别是。

ﻫ14、党风监督要与相结合。

ﻫ15、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贯彻,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

16 ﻫ、实施党纪政纪处分,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的原则。

17、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和。

18、《行政许可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ﻫ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19、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2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业务知识整理

纪检监察机关业务知识整理

纪检监察机关业务知识整理1、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

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2、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三项主要任务是:(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2)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3)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3、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五项经常性工作:(1)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2)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3)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4)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5)保障党员的权利。

4、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5、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1)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2)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4)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6)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7)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6、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

7、党内监督的四个主要途径:(1)党员群众的监督;(2)党的各级组织和各个部门的监督;(3)职能部门的监督;(4)人民群众和社会团体的监督。

8、《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的十种监督制度:(1)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2)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3)述职述廉制度;(4)民主生活会制度;(5)信访处理制度;(6)巡视制度;(7)谈话和诫勉制度;(8)舆论监督制度;(9)询问和质询制度;(10)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

纪检监察业务知识考试复习重点

纪检监察业务知识考试复习重点

纪检监察业务知识考试复习重点1、填空题1.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之一。

2.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

3.在党内斗争中,对犯错误的同志,采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达到既弄清思想、又团结同志的目的,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

4.必须坚持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在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党内决不容许有不收党纪国法约束或凌驾于党组织之上的特殊党员。

决不允许共产党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5.《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6.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7.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8.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9.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的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10.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对有关责任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11.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视情给予警告或者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撤职处分。

12.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检察职能的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13.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薄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14.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其他方式挥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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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业务知识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为查明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事实真相所进行的活动。

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始终处于关键位置。

没有案件检查,就没有惩处,保护就缺乏有力的手段,监督就缺乏权威,教育就缺乏丰富深刻的内容。

因此做好案件检查工作对全面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的四项职能,保障党员干部的民主权利,严肃党政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健康发展,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概括起来讲,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

一、事实清楚事实清楚,是指纪检监察对象违纪事实的认定必须具体、准确,符合客观实际。

二、证据确凿证据确凿,是指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都要符合客观真实情况,准确无疑;所取得的证据足以把案件中所认定的事实证明清楚。

三、定性准确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党员、干部或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所犯错误事实的性质的认定确实无疑。

四、处理恰当处理恰当,是指根据纪检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或政纪的错误事实、性质、情节、所造成的后果、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一贯工作表现等,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合适,妥当,恰如其分,轻重适度,不枉不纵。

五、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在案件检查中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这一要求在《案件检查条例》中称为手续完备,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以下简称《调查处理办法》)称为程序合法。

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主要有三层含义:一是案件检查程序是由《案件检查条例》、《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是党规党法和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查办党纪政纪案件必须按照办案程序进行,这既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利,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义务,否则,就是违纪违法;三是案件,检查程序中每个阶段的任务、手续、要求都是法定的,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都必须符合有关的规定。

第二节案件的受理和初核一、受理纪检监察案件受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接受涉及党组织和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恰当处理的活动。

受理具有五个基本特征:第一,受理的主体必须是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受理的对象,必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或是党的一级组织或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是上述对象之一的,不属纪检监察的受理范围。

第三,受理对象的行为,必须是实施或被认为实施了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也包括不去实施应当实施的行为。

第四,受理阶段的任务,是审查检举、控告的材料是否具有违纪事实和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是否具备初步核实的条件,以决定是否初步核实。

第五,受理的目的,是对违纪行为进行审查,并通过以后的初步核实、立案和调查活动,核查和证实违纪,追究违纪者的党纪政纪责任,以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受理的范围:第一,党纪案件受理范围。

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如被反映人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党委或纪委委员职务的,一般应由与其最高职务同级的纪检机关受理。

㈡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㈢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㈣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㈤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包括上级党委(党工委、党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及其负责人交办和同级党委及其负责人、本级纪委负责人交办的。

领导交办的反映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必须经分管领导阅批后,才予以受理。

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的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第二,政纪案件受理范围。

㈠国务院监察机关受理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的违纪问题。

㈡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受理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的违纪问题。

㈢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受理本辖区所属的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纪问题。

㈣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受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二、初步核实初步核实,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立案之前按照规定对受理的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查、证实的活动。

受理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经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初步核实。

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初步核实的要求:迅速及时,突出重点,细致完备,保守秘密。

初步核实结果应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㈠对初步核实,反映问题不实的,纪检监察机关应通过适当方式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说明情况。

㈡对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徽,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可对被反映人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或建议调整其工作、职务等等。

㈢对初步核实,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不需要给予党政纪处分,但依法应由其他执法机关予以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将材料移送有关主管机关。

㈣对初步核实,触犯法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并与司法机关及时联系移送事宜。

㈤对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予立案。

承办纪检监察机关应将核查组撰写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本级组织的立案意见、所反映主要问题的证据材料等,呈报分管领导等审批。

第三节立案一、立案的含义立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其管辖权限,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法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决定进行深入调查,并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程序性活动。

1、立案的主体是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未设立纪检监察机构的,由相应的党组织、政府的主管机关决定立案)。

2、立案的对象是纪检监察对象中的违法违纪者及其违法违纪问题。

3、立案的条件是确有违法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4、立案的目的是对违法违纪者及其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深入调查,以查清案件真实情况,给违法违纪者以应有的党纪政纪处分。

5、立案必须办理批准手续。

必须按照《案件检查条例》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否则,没有批准手续的立案是无效的;没有批准权的机关或个人批准的立案,同样也是无效的。

二、写出《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呈批报告》是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部门对反映的违法违纪问题经过初步核实,在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况下,向立案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呈报的请示批准立案的专用公文。

《立案呈批报告》一般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标题。

呈报纪委常委会或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只写“立案呈批报告”;呈报本级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的还要在“立案呈批报告”前加上呈报机关的名称,并应标示该《立案呈批报告》的行文编号。

第二部分,正文。

正文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案件线索来源,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经初步核实认定的主要违法违纪事实;呈报立案的党纪政纪根据;呈报单位意见,并附上检举揭发材料和初核材料。

第三部分,落款。

呈报以单位署名和盖章,写清呈报日期。

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呈报日期包括年、月、日。

㈢审查批准立案审查批准立案,是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在接到《立案呈批报告》后,经过认真审查违法违纪事实及其证据材料,核对该违法违纪行为所触犯的党纪政纪条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是否作为案件立案调查的程序性活动。

审查批准立案的关键是看反映问题是否可靠真实,违法违纪事实是否存在,需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一句话,符不符合立案条件。

符合就批准;不符合,就不予批准。

如遇到纪检监察机关与本级党委、政府对是否立案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请示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审查批准立案,要做好会议记录,有关负责人写出审批意见。

㈣立案决定的通知与通报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对违法违纪者的立案决定通知、通报被立案人和有关单位。

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即《立案决定书》。

可针对不同的立案对象,可分别以纪委、监察机关名义或纪检监察机关联名发出,要由分管领导签发。

第四节案件的调查调查,是指对客观情况进行考察了解。

调查的主体是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调查的对象是已立案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涉及的证人、受侵害人、被调查人等有关人员;调查的任务是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调查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调查前的准备。

㈠组织调查组,选定调查组长,组织相应的办案力量,合理搭配人员,注意调查人员的回避。

㈡熟悉材料。

一要熟悉已有的案件材料;二要将案件中已有的线索收集起来,并进行初步分析、排队、归类,列出应予以查清的问题。

同时认真学习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㈢制定调查方案。

整理案件线索,制定出符合案件实际情况,并能够尽快查清问题的最佳方案。

㈣明确工作任务。

调查组成员进行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和工作任务。

二、实施调查㈠宣布立案决定。

调查组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并提出应遵守的纪律,要求其正确对待组织调查:1、自觉接受组织的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待问题,认真检查错误,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

2、不得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不得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

3、不得对检举控告人、证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等进行打击报复。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应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

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㈡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指办案人员向案件当事者、知情人索取人证、物证,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文件,到现场考察等,弄清案件真实情况,取得确凿证据的全部过程。

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受到刑事处分、处罚证据等。

1、物证: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性质的物品和痕迹。

收集物证应追查并尽可能提取原物,物证能随卷保存的即随卷保存,不能提取或随卷保存的原物,应拍成照片入卷,但须注明原物存放地点。

2、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材料,包括帐册凭证、档案材料、录音、录像材料、会议记录、介绍信、文件、个人记录、私人文件、日记等,书证也是物证的一种。

收集书证采取提取方法,并尽可能提取原件。

如不能提取原件,用摘抄或复印复制、拍照等方法提取,但应注明出处、原件保存单位,并应由原件保存单位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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