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武松打虎图”商标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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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解决原则

试论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解决原则

冲突 的基本 原 则之 一 。 后 知 识 产 权 ,往 往是 采 用不 正 当 保 护 在先 权 利原 则 是 大陆 法 手段 取 得 的 ,或 者通 过 正 当手 段 系 国家 普遍 采 用 的原 则 ,但 在保 取得后 ,滥用权利 ,故意侵害他人 护 力度 上 ,有 的 国家 采取 绝对 保 的在先权利 ,从事不正 竞争 ,这 护原 则 ,而有 的 国家采 取 相对 保 些 行 为都 应 当受 到诚 实信 用 原 则 护在先权 原则 。根据 《巴黎条约 》 的约束 。《巴黎公 约 》中就规定 了 第六 条 之 五第 二款 的规 定 ,申请 项 原 则 , 即 凡 是 与 诚 实 信 用 相 注册 的 商标 不得 侵 犯被 请 求保 护 悖 的行为都 构成不 正当竞争行 为 。 的 国家权利 人的既得权利 ,否则 , 诚 实 信 用 原 则在 处 理 权利 冲 不予 核 准注 册 ,已核准 注 册 的应 突 的 司法 实 践 中 ,受 到 了广 泛 的 当撤销。T IS RP 协议第 1 条第五款 应 用 ,在 解 决域 名 与 商标 的 权利 6 也规 定 ,商标 不 得 损害 任何 己有 纠 纷 中 ,人 民法 院即 是 以诚 实信 的在 先权 。 用 原 则来 处 理域 名 注册 人 抢 注他 我国商标法第 9 条规定 “ 申请 人 著 名 商 标 所 引 发 的 权 利 冲 突 注册 的商标 ,应当有显著特性 ,便 的。《 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审理 涉及 于识 别 ,并 不得 与他 人 在先 取 得 计算 机 网络域 名 民事 纠纷 案件 使 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其第 3 条规 用 法 律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 释 1 法 定 :“ 申请 注册的商标不得 损害他 『0 12 2 0 14号 )第 7 条第 l 明确规 款 人 现 有 的在先 权 利 ,也 不得 以不 定 : “ 民法 院 在 审 理 域 名 纠 纷 案 人 正 当手段 抢先 注 册他 人 已经 使用 件中 ,对符合本解释第 4条规定的 并有 一定影 响力 的商标 ” 专利法 情形 ,依 照有 关 法 律规 定 构成 侵 。 第2 3条也规定 ,授 予专利权 的外 权 的 ,应 当适 用 相 应 的 法 律 规 定 ; 观 设计 ,不得 与 他人 的在 先 取得 构 成 不 正 当 竞 争 的 ,可 以 适 用 民 的合 法权 利相 冲 突 。这些 规 定均 法通则第 4条 、反不正 当竞争法第 为 保 护 在 先 权 利 原 则 的 具 体 体 2条第 1款的规定 。 ”该 条 中所 谓 现 。对此 ,笔 者认 为我 国法 律在 “ 解释第 4条规定 的情形 ”正是 本 适 用 在先 权保 护 原则 时应 采 取相 域名 与 他 人在 先 商标 或 域 名发 生 对 保 护原 则 ,并 且对 于在 后 权利 权利 冲突 的情 形 ,而 “ 民法通 则 我 们也 不 能忽 视 它 ,也要 认 识 到 第 4条 、反不正 当竞争法第 2条第 在 后权 利 是一 种 客观 存在 。而且 1款 ”正是 诚实信 用 的法律 条款 。 我们 应 该 注意 到 :保 护在 先 权利 ( )利 益适 当兼顾 原 则 三 原 则 中 的 “ 先权 利 ”必 须 是实 在 法律是社 会利益 的调整器 , 质 上合 法 的权 利 。如 果在 先 权利 这 决 定 了它 必 须 兼顾 和 平衡 众 多 存 在 法律 瑕疵 ,则可 能无 法 对抗 的社 会 利益 ,因 此在 解 决 知识 产 在 后权 利 。 权 权 利 冲 突时 ,应 当在 尊 重权 利 (二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独 立 性 的前 提 下 ,还 应 兼 顾权 利 诚 实信 用 原 则是 民法 的基 本 之 间 的平衡 。平 衡原 则 有 时很难 原则 , 反不正 当竞争法 》也明确 把 握 ,在实 践 中平 衡 原则 也 是 因 《 规定 了这 一基 本原 则 。作 为 一项 案 而异 的,而不是一成不变的。一 基本 原 则 ,诚 实信 用也 应 当可 以 般 而 言 ,就 是从 社 会 整体 效 益 出 应用 到 知识 产 权权 利 冲突 的解 决 发 ,遵从 社 会 利益 原 则 ,即人 格 中。在多数情况下 ,发生冲突 的在 权 ,公 民宪 法 权 比一 般 财产 权更

试析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及其协调

试析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及其协调
的现象 , 通 常是 两种 或者 多 种权 利彼 此 相互抵 触 或相 互 矛

知 识产 权权 利 冲突 的类型
知识 产权权利 冲突类 型繁多 , 很难将所有 的冲突现象加 以探讨 , 本文 只介绍一些 主要 的权利 冲突类型 。
( 一) 商标 权 与 商 号权 的权 利 冲突
盾, 或者是 在行 使 自身权 利 时侵 害了他人 的合法 权益 , 和谐 的社会秩序是无法 回避权利 冲突的。同样 的, 在行使 以知识

要: 知识产权权 利冲突是 因不 同的权利主体对 同一客体 享有不 同的知识产权 而 引起 的, 其 冲突的
类型 多样化 , 影响也 有积极 的和消极的两个方面 , 我们要 正确 面对其 负面影 响。在 司法实践 中, 应依 照保护
在先权利原 则、 意思 自治原则、 利 益平衡原 则、 禁止权力滥 用原 则来建 立起 完善的协调 机制 , 以克服 权利 冲
第2 7卷
第 3期
长沙大来自学学报
VO I . 2 7 NO. 3
2 0 1 3年 5月
J OURNAL OF CHANGSHA UNI VERSI T Y
Ma y .2 0 1 3
试析 知识产权权 利冲突及其协调
李 亚 杰
( 青海 民族大学法学院 , 青 海 西宁 8 1 0 0 0 0)
上产生多项知识产权则是权利 聚合 而非权利 冲突 ; 二是发 生
制度 ( 即 自作品完成之 日起获得 ) , 商标 权主要 以登记 注册来
取得 。 这 种体 制不免 为权 利 冲 突提供 了可 能。因此 《 商标
法》 第九条规定“ 不得与他人 在先取 得的合法权 利相 冲突” 。 这一条款对商标权与著 作权 冲突 的解 决起 到了一定 的积极 作用 , 但是不能从根本上避免两者 冲突的出现。

最高法院公布十个驰名商标认定案例

最高法院公布十个驰名商标认定案例

最高法院公布十个驰名商标认定案例发布时间: 2005-04-26 16:57:10一、甘肃奇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谈宏伟商标侵权纠纷案甘肃奇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正公司)系医用药品藏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公司。

1997年取得“奇正(汉字)+奇正(藏文)”(以下简称“奇正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商品项目为第5类(医用药品及其包装袋)和第10类(外科、医用及兽医用医疗仪器、设备)。

此后至2004年1月间,奇正公司又在24种商品及服务类别上对汉字“奇正”、“正奇”进行了商标注册。

奇正公司研制、生产的使用“奇正商标”的“奇正消痛贴膏”等产品销往中国绝大部分地区及境外,近几年该产品在国内同行业的市场占有率达23至25%。

奇正公司投入1.8亿元用于大量广泛的广告宣传。

2002年“奇正商标”被评为“第三届甘肃省著名商标”。

奇正公司的产品1997年被甘肃省人民政府授予“陇货精品”称号、1999年被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西藏自治区名优产品”称号。

谈宏伟系加工出售肉食制品的个体工商经营户。

在其店铺门口正上方放置的大型招牌上标有“奇正排骨卤肉坊”字样,并占招牌的绝大部分版面。

该字样用红色、大号字体分两行排列,“奇正”二字排在第一行,“排骨卤肉坊”排在第二行。

奇正公司以谈宏伟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使用“奇正商标”的奇正公司的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较大市场份额。

经过近十年的经营和市场宣传,“奇正商标”已为国内广大消费者知晓,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符合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奇正商标”应为驰名商标。

谈宏伟在其店铺招牌上突出使用与“奇正商标”中相同的文字、相近似的字体,虽双方当事人不属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但谈宏伟的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对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

因此认定谈宏伟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判决,谈宏伟停止将“奇正”二字作为经营字号使用的侵权行为。

企业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及其协调

企业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及其协调

在我 国发生 的“ 三毛漫画” “ 、武松打虎 知 识 产 权 , 能 给 权 利 人带 来 巨额 的 人双方就知识产权 的使 用有约定的, 越 应 图” 等著作权与商标权纠纷 、贵州醇” 财富 ,这种利益驱动效应使得经营者 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 “ 按照约定办 外观设计 专利权与商标权 的纠纷等则 总是在寻求用最快捷的方式使 自己的 理 ,除非这种约定违反公序 良俗原则 , 是比较典型 的案例 。知识产权权利冲 商 品迅速 占领市场 。因此 ,许多经营 或影响正常的社会竞争秩序则例外。 突之所 以 比较突 出 , 其产生 的原 因主 者 采 取 的方 式 是 ,未 经 权 利 人 同意 擅
件 不 断攀 升 。 如何 切 实保 护 企 业 知识 的 商 标 享 有 注 册 商 标 专用 权 , 果 注 名 称或商标注册 为 自己的域名等等 。 如 产 权 权 利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衡 当 事 人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人 超 出 核 定使 用 的 商 品 平 3 国 内 知 识 产权 与 国 外知 识 产 权 、 之 间 的 利 益 冲 突 , 护 正 常 的 市 场 交 范 围使 用 其 注 册 商 标 , 维 并且 进 入 了 他 的 冲 突 。 由于 依 国 内法 产 生 的 知识 产 易 秩 序 和 经 济 秩 序 , 司 法 层 面 完 善 人 的注册商 标专用权 的保护 范围 , 从 就 权 与依 国 际法产 生 的 知识 产权 在程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知识产 权权 利冲 突的含 义及 有 的作 品进 行汇编 或演绎 , 形成新 冲 突。 将 尤其是 19 9 2年 国务 院颁行的实
类型
知 识 产 权 权 利 冲 突 是 指 知 识 产 权 果 汇 编 作 品 著 作 权 人 或 演 绎 作 品 著 作 人 作 品规 定 了 一 些 “ 殊 待 遇 ” , 特 后 更

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权利冲突及协调——以公平、效益为视角

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权利冲突及协调——以公平、效益为视角

Legal Svs t em A nd Soci et y ■—园匿圜l整型竺!型!!f苎型圭垒金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权利冲突及协调——以“公平”、“效益”为视角郑曦摘要关于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解决,无论是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还是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都强调以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作为解决冲突的首要糠则。

其实,知识产权的“无形性”这一重要特征决定了在后权利人即使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也可能进入在先权利人的权利范围,因此,在权利冲突的解决问题上不宜过分强调尊重在先权利。

在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时,既要坚持尊重在先权利的原则,也应遵循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最大化原则,在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对在后权利人的正当权益给予关注,否则,将可能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

本文将以一则案例为切入点,从‘公平”,“效益”的角度出发,反思当今司法实践中解决权利冲突的“禁令救帮’方式的缺陷,探讨如何建立公平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机制。

关键词商标权在先权利权利冲突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00—02伴随着知识财产取代有形财产成为社会财产的重心,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现象日渐彰显。

尤其是注册商标权与其在先权利的冲突更是层出不穷,极具代表性。

对于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的解决,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大都采用了绝对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便于解决权利冲突,便于实践操作,但其合理性有待商榷。

诉讼长达两年之久的“上岛咖啡”注册商标权与在先著作权的权利纠纷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也引起了笔者对绝对保护在先权原贝1j的反思。

一、著作权、商标权的权利冲突在“上岛咖啡”注册商标权与在先著作权的权利纠纷中,经过四个月的调查审理,北京高院对“上岛咖啡”品牌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现有证据表明,广泰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没有征得陈文敏许可,侵犯了陈文敏的著作权,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上海上岛公司以陈文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禁止反悔为由进行抗辩,不予支持。

知识产权法典型问题

知识产权法典型问题

1、X等四位画家受Y饭店的委托,在其宴会厅绘制了一副题为《赤壁之战》的壁画。

后来,因Y对宴会厅进行翻修使得壁画遭毁。

X绘制了一副蜚声画坛的油画,原件现在为Y 所有。

假定X希望展览作品原件,Y不同意;或者,Y希望展览作品原件,X不同意。

《著作权法》第18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2、山东谷阳县景阳冈酒厂未经作者刘某同意,将其创作的武松打虎图组画中的11副注册为酒的商标。

已故画家张乐平创作了以“三毛”为主角的系列漫画故事。

1995年,江苏三毛集团向国家申请了有“三毛”形象的商标,其中有31类商品上获得了注册。

其间,该公司印制了大量的商业标志。

于是,张乐平的遗属要求三毛集团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3、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

《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此类作品完成两年以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以下情况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由单位给予作者奖励:–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4、重庆南岸区某教师从教10余年,每年都按照学校要求将自己写的教案交给学校,十多年来共交了48本。

后因自己科研需要,要求学校发还教案以供参考。

这时才发现,教案早被学校当成废品卖了,只要回4本。

于是高某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返还44本教案,并赔偿损失。

5、•例1、监狱委托雕塑家为其做一件雕塑,要求反映一个主题——悔;•例2、X有非常详细的思路,要求Y完全按照他的思路完成一个计算机软件;•例3、X托Y帮她设计一件晚礼服,最终晚礼服是按照双方共同的想像完成的。

6、《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武松打虎图形”商标注册不当案件做出终局裁决

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武松打虎图形”商标注册不当案件做出终局裁决

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武松打虎图形”商标注册不当
案件做出终局裁决
苹申
【期刊名称】《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年(卷),期】1997(000)009
【摘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最近对“武松打虎图形”商标注册不当案件依法作出终局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认为,山东景阳岗酒厂在酒类商品上注册的“武松打虎图形”商标侵犯了他人合法在先权利已构成了《商标法》第27条及其《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4款所指的注册不当商标。

该商标依法予以撤销。

【总页数】1页(P16-16)
【作者】苹申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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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维权经典案例

商标维权经典案例

中国商标维权经典案例评点——中国商标经典案例近似商标争议方便食品“双白”之争方便食品行业“双白”之争在2008年11月末经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而告一段落。

根据该终审判决,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在方便粉丝商品上使用竖排“白家”商标侵犯河南正龙食品有限公司第1506193号“白象”注册商标专用权。

该案源起于2007年10月,正龙公司认为郑州一超市出售的白家公司“白家”方便粉丝产品包装上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竖排“白家”商标与其“白象”注册商标构成近似,遂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郑州中院审理认为,“白象”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商标拥有者依法享有该商标专有权。

两件商标第一个字都是“白”字,字音、字形、字意完全相同;“家”和“象”均是上下结构,下半部相同,上半部由于白家公司在书写中使用的“家”字与“象”相似,同时两者在市场销售渠道、消费群体上的共同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9条和第10条的规定,白家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正龙公司“白象”注册商标相近似的“白家”标识,构成了对正龙公司“白象”商标的侵犯。

白家公司随后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提起上诉。

河南省高院于2008年11月终审认定白家公司在经营中没有本着诚信的原则避让“白象”具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实际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维持了一审原判。

终审判决作出后,白家公司表示将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诉。

随后,白家公司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申请时间宽限用以回收留在渠道上的竖排“白家”商标产品。

今年3月,工商总局对该申请做出批示:在今年6月15日前,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时中止对涉嫌商标侵权的“白家”方便粉丝的查处工作。

据介绍,正龙公司与白家公司之家除了上述商标纠纷,还有一场涉及外观专利的纠纷在更早之前发生,“双白”之争也是由该事件起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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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来看看“武松打虎图”商标争议案,这是一起涉及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1954年,画家刘继卣创作了组画《武松打虎》1980年山东省景阳岗酒厂对刘继卣的组画中的第十一幅进行修改后,作为装潢用在其所生产的白酒酒瓶上。

之后,该厂又于1989年将该图案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并被核准。

该厂对此商标一直使用至本案案发时,1996年,画家刘继卣的继承人偶然发现上述情况后,认为景阳岗酒厂未经《武松打虎》著作权人(即该继承人)的同意或许可,擅自对该画加以修改并使用,破坏了组画的完整性,侵害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

于是便诉到法院,引发了轰动一时的《武松打虎》案,被告在诉讼中称,其使用行为曾获得组画作者刘继卣的许可,但并未能提出相关证据。

此外,被告景阳岗酒厂还声称,即使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是由于该商标已使用多年且
又被核准注册,因此并未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

1996年12月,一审法院未支持被告的抗辩,
认定原告的诉讼理由正当,事实清楚,应予以支持,但也认为原告提出的损失赔偿要求(50万元),缺乏有力依据,不予采信。

同时,一审法院认为对著作权人因被侵犯而获得的数额可视《武松打虎》组画使用的范围、时间、数量及产品获利等因素予以综合判定。

经过审理,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停止在其产品景阳岗陈酿系列的酒的瓶帖和外包装装璜中使用《武松打虎》图案,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在法院审理本袋的同时,原告还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景阳岗酒厂《武松打虎》注册商标申请.1997年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定认为:被告将“武松打虎图”作为商标注册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4)项所指的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行为,决定撤销被告《武松打虎》图注册商标。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涉及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典型案例。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人或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享有的以对其作品的支配为客体的一种民事权利,具体包括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

本案中刘继卣的继承人所享有的是著作财产权,即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由于注册商标客体是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而这些客体又可以是著作权的保护对象,由于商标制度的特殊性,商标注册审查除显著性和禁用条款的审查外,主要关注于已注册商标与申请商标的比较,如果一个商标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就应被核准注册。

因此,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冲突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关键问题是如何加以防止及出现冲突时如何加以解决。

本案中,山东景阳岗酒厂未经《武松打虎》图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使用《武松打虎》图作为其商品的装潢,构成了对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侵犯。

此外,景阳岗酒厂还对《武松打虎》图擅自修改,同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著名权等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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