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人防收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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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机构•【公布日期】2018.09.19•【字号】烟防办字〔2018〕74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交通正文烟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烟防办字〔2018〕74号各县市区人防办,各相关单位:现将《烟台市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烟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18年9月19日烟台市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人防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人防工程行业监督管理,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和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化设备生产安装管理的通知》(国人防〔2016〕71号)、《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化设备质量监管的通知》(国人防〔2017〕57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山东省人民防空建设社会中介机构备案办法》(鲁防发〔2013〕2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注册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及不良行为的认定和惩戒,适用主体包括:在本市从业的人防工程设计、审图、监理、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等单位。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审图、监理、专用设备生产安装活动的单位,须于每年度3月底前持相关资料到烟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进行资质资格核验,主动接受市人防办的监督管理。

上半年新取得资质或在省人防办登记的单位,统一安排在下半年7月份核验。

人防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人防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人防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一、前言。

人防工程是指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抵御战争、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侵害,而采取的一种工程措施。

人防工程设计是人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其设计质量直接关系到人防工程的实际效果。

因此,制定合理的人防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对于规范人防工程设计行业、提高设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收费标准的制定依据。

1.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人防工程设计收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合理合法。

2. 人防工程设计行业实际情况。

人防工程设计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设计人员需要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因此设计收费应当反映设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劳动成果。

三、收费标准的制定原则。

1. 公平合理原则。

收费标准应当公平合理,既要考虑设计人员的劳动成果,又要考虑业主的承受能力,不能过高或过低。

2. 透明公开原则。

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设计单位应当向业主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避免出现隐性收费或变相涨价。

3. 考核激励原则。

设计人员的收费应当与其设计质量和效果挂钩,对于设计质量突出的项目可以适当给予奖励,激励设计人员提高设计水平。

四、收费项目及标准。

1. 设计咨询费。

设计咨询费是人防工程设计的基本收费项目,按照设计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收费标准,一般以设计总投资的比例进行计算。

2. 设计文件审查费。

设计文件审查费是人防工程设计的必要环节,设计单位需要向审查机构缴纳审查费用,按照审查文件的份数和页数确定收费标准。

3. 设计变更费。

设计变更费是指在设计过程中,由于业主需求或其他原因导致设计方案需要变更,设计单位可以根据变更的工作量和影响确定收费标准。

4. 其他费用。

除了上述基本收费项目外,人防工程设计还可能涉及到勘察费、测量费、设计图纸复制费等其他费用,这些费用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确定收费标准。

五、结语。

人防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实际情况,遵循公平合理、透明公开、考核激励的原则,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人防收费标准

人防收费标准

人防收费标准人防工程是指在城市、重要工矿企业和部队内部,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战争胜利而建设的地下、地面和地上的设施和工程。

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维护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来维持人防工程的正常运行。

一、人防收费的范围。

人防收费的范围包括人防工程建设、改造、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费用。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人防工程建设费、人防工程改造费、人防工程维护费、人防设施维护费、人防管理费等。

二、人防收费的标准。

1. 人防工程建设费。

人防工程建设费是指在城市、重要工矿企业和部队内部建设人防工程所需的费用。

其收费标准应根据人防工程的规模、复杂程度、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人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2. 人防工程改造费。

人防工程改造费是指对现有人防工程进行改造、升级所需的费用。

改造费的收费标准应根据改造工程的规模、技术难度、安全性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人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3. 人防工程维护费。

人防工程维护费是指对人防工程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所需的费用。

维护费的收费标准应根据人防工程的规模、设施数量、维护频率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人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4. 人防设施维护费。

人防设施维护费是指对人防设施(如通风设备、排水设备、供电设备等)进行维护、保养所需的费用。

维护费的收费标准应根据设施的类型、数量、使用情况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人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5. 人防管理费。

人防管理费是指对人防工程进行管理、监督所需的费用。

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根据管理工作的复杂程度、人员数量、监督频率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人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三、人防收费的管理。

人防收费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收费标准合理、合法。

鲁价费发〔2006〕220号

鲁价费发〔2006〕220号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人:FQCH1981 文章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08年1月15日阅读次数:42鲁价费发〔2006〕22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C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鲁发[2002]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按照(2003)国人防办字第18件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须接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具体标准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2000—3000元;6B 级防空地下室济南、青岛、烟台、威海、淄博、潍坊、泰安、日照等S市每平方米1300—1800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1100—15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二、人防工程建设费根据中发(20013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和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上商户等社会负担的人空经费”的精神,我省人防工程建设费征收标准为: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的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年10元;个体工商户每户每年50元。

营改增后山东省人防工程计价依据相关费率调整表

营改增后山东省人防工程计价依据相关费率调整表
附件
营改增后山东省人防工程计价依据相关费率调整表
一、企业管理费、利润费率表
工程名 工程




类别 称
企业管理费(%)
掘开式工程



7.88 6.20 4.63
坑地道工程



10.96 8.32 6.44
利润(%)
工程 工




程类

别 称
企业管理费(%)
6.68 3.77 2.79
安装工程



58.54 48.96 37.25
8.98 5.03 3.76
单独土石方工程



6.62 4.75 3.00
利润(%)

工程 工程
用名
名称
类别 称
企业管理费(%)
34.82 27.43 21.10
桩基础工程



5.30 4.10 2.99
5.09 3.65 1.55
单02.14 81.29 49.63
工程排污费
按各市有关规定计算

一般计税法
社会保险费

简易计税法
按建安工作量 1.52%计算 按建安工作量 1.3%计算
住房公积金
按各市有关规定计算
一般计税法
11

市区
金 简易计税法 县城、城镇
3.37 3.31
市县镇以外
3.19
—3—
0.12 0.59 1.90 0.78 0.77 0.66 0.88 0.17
单独装饰工程
0.12 0.10 1.42 1.59 5.76 5.20 6.44 0.21

人防工程收费标准

人防工程收费标准

人防工程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依据:《关于调整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湛价[2005]155号)因条件限制不能“结建”人防地下室工程项目,经批准,按《湛江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湛府[2003]71号)和《关于调整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湛价[2005]155号)有关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收费标准如下:1、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9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按应建人防地下室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500元(内含100元价格调节基金);2、新建九层(含九层)以下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含)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内含2元价格调节基金);3、新建九层(含九层)以下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下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1元(内含1.4元价格调节基金);4、下列民用建筑可以减免易地建设费:①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②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③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④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二)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费收费依据:《关于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费及质量监督费标准的复函》(湛价函[2007]60号);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下限的11%计收。

(三)质量监督费收费依据:《关于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费及质量监督费标准的复函》(湛价函[2007]60号)收费标准:参照粤价费(1)函[1994]70号文有关规定按人防工程总造价的2‰收取。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19•【字号】鲁防发〔2020〕4号•【施行日期】2020.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造价管理要求,加强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我办制定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10月19日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人防工程造价,维护人防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改造和日常维护管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

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造价,是指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各项费用。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在编制、审核人防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竣工结算报告等业务和对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实施监督管理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人防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人防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人防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从事人防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人防办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防办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防办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鲁价费发…202x‟220号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2x‟9号)、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颁发的通知‣(…202x‟国人防办字第18号)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1(鲁发…202x‟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按照…202x‟国人防办字第18号文件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具体标准为。

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202x-30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济南、青岛、烟台、威海、淄博、潍坊、泰安、日照等8市每平方米1300-1800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1100-15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二、人防工程建设费根据中发…202x‟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和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等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的精神,我省人防工程建设费征收标准为: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的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年10元;个体工商户每户每年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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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人防收费政策有重大调整从9月1日起执行
胶东在线消息记者从市人防部门获悉,我市对人防收费政策做了重大调整,并从9月1日起开始执行。

据悉,这次调整重点,一是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有较大改变。

10层以下的多层民用建筑,原来是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收费,现调整为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收费。

对10层以下的住宅楼来说,是按照地面建筑的首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00元的标准收费。

对非住宅的10层以下民用建筑,首先应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计算出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然后再按防护等级收费,5级为每平方米2500元,6级为每平方米2000元。

对10层(含)以上民用建筑的收费标准调整不大,仍按地面建筑的首层建筑面积,由原来的每平方米2500元,调整为5级每平方米2500元,6级每平方米2000元。

二是明确了易地建设费征缴机制。

即市内五区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烟台市人防办负责统一征缴。

同时,对全市各县市区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情况由烟台市人防办进行统一执法监察,所追缴的易地建设费直接上缴到烟台市财政局。

三是明确了拆除人防工程赔偿标准。

即按照相同防护等级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进行赔偿。

(记者申吉忠通讯员季莉陈树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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