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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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办理规程

取水许可办理规程

取水许可办理规程一、申请条件焦作市行政区域内,对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河道、水库或者地下取水(含矿泉水、地热水)且取水方式及规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1)在河道取水,日取水量至立方米(含立方米)的;2)其他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至立方米(含立方米)的;3)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至立方米(含立方米)的;4)在焦作市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及在焦作市水利局管理的水库取水的;5)由焦作市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6)在县(市、区)边界河流或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

注:本标准中所指河道不含黄河、沁河。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3)《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号);4)《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号);5)《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号)。

三、办理材料、取水申请1)申请书;2)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含专家审查意见和专家名单);4)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及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5)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注: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

、取水许可证核发1)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2)取水申请批准文件;3)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4)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5)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6)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7)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8)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9)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10)取水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提供审查意见)。

电子证照取水许可证编号编码规则、编目指南、代码集及使用规则、取水许可证样式

电子证照取水许可证编号编码规则、编目指南、代码集及使用规则、取水许可证样式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取水许可证编号编码规则本附录规定了取水许可证编号的编码规则和相应技术管理要求。

A.1 编码构成取水证编号由“发证机构级别代码-发证机关区划代码-水源类型代码-年度号-顺序号”组成,如图A.1所示:×××××××× 20××-××××顺序码发证年度号水源类型代码发证机关区划代码发证机关级别代码图 A.1 取水证编号编码结构A.2 取值规则A.2.1发证机关级别代码发证机关级别代码为1位字母,分别代表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

国家级(部本级或流域管理机构)为A,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级为B,市(旗、盟等)级为C,县(区)级为D。

A.2.2发证机关区划代码审批和颁发取水许可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所在行政区划代码。

省级或省级以下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采用其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采用2019年1月1日时其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后续变动以部本级的相关规定为准。

存量取水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因机构改革发生变化的,以批量转换时管理取水许可台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准。

A.2.3水源类型代码水源类型分为地表水、地下水、矿泉水、地热水及其他5类,其代码用1位字母表示,见附录C.4。

A.2.4发证年度号发证日期所在年度,4位数字。

A.2.4顺序号从1开始的4位数字顺序号,不足部分用0补齐。

A.3 编码和模板管理要求流域管理机构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许可信息应结合统一监制的模板生成电子证照,模板由水利部电子证照监制系统自动生成。

取水许可登记信息全部确定后,由其制证系统向部本机监制系统申请,经在线核验后实时发放包含唯一标识及防伪密码的模板。

各流域管理机构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制证系统在模板基础上制作电子证照。

具体要求如下:a)各流域管理机构或省、市、县级水行政管理部门的电子印章应在部本级注册备案;备案的电子印章应符合GB/T 33481-2018和国家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电子印章标准;b)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审批、各自编号;c)各流域管理机构向部上传完整登记信息,下载空白模板;各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向部证照监制系统上传完整登记信息,请求下载空白模板;部证照监制系统接受到登记信息后,向该信息相关的机构转发对应信息:1)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提交的登记信息抄送所隶属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2)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提交的登记信息由部本级抄送相关流域管理机构;d)流域管理机构和省、市、县水行政部门取得空白模板后,在本地制作符合标准的电子证照;各省市县级水行政管理机构的制证业务系统取得空白模板后,在本地以“模板+数据”的方式合成版式文件并在其上加盖电子印章;e)取水许可证电子证照的统一归集;各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形成的电子证照,按规定提交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各流域管理机构形成的电子证照,由水利部提交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水利部节点(政务服务旗舰店)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归集经签署的各地电子证照,形成管理全库;f)全社会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个案查询或下载权限范围内的电子证照。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改发布:2017-12-22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7-12-22实施日期2017-12-22发布机关水利部法律修订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取水的申请和受理第五条建设项目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第六条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取水许可变更

取水许可变更

申请书格式文本示例取水许可变更申请书申请人(盖章)XXXX有限公司项目名称XXXX罐头食品厂项目申请日期20XX年XX月XX日填表说明1.原取水权人名称:填写原取水许可证上取水权人名称。

2.申请人:填写申请取水的单位或个人名称,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填写的单位名称应与工商登记信息一致,个人名称应与身份证信息一致。

3.项目名称:填写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名称;非建设项目的,填写取水事项的主要内容;分期的建设项目,填写主体工程名称。

4.分期工程:分期的建设项目,应分别填写每期项目的名称。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申请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时,填写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为自然人时,填写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码。

6.单位类型: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填写。

其中企业应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类型信息填写。

个人不用填写。

7.行业类别:单位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 4中的大类类别填写,个人不用填写。

8.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企业申请人注册地址应与注册登记信息一致;企业申请人经营地址应填写企业法人主要业务活动、经营活动的处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填写单位地址;个人填写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地址均应填写具体街道、小区门牌号,如:黑龙江省XX市(行署)XX县(区、市)XX乡(镇、街道)XX街(路)XX号。

9.经营地址中心经纬度:企业申请人填写经营地址所在地中心经纬度坐标,精确到秒。

例如东经137度45分32秒,北纬37度45分32秒。

10.联系人:填写单位对外沟通、联系的固定人员的姓名。

11.工作部门:填写联系人的工作部门。

12.职务:填写联系人的职务。

13.手机号码:填写联系人的常用手机号码。

14.固定电话:填写单位对外联系的固定电话。

15.电子邮箱:填写单位对外联系的电子邮箱。

16.用水管理机构:填写负责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17.重点取用水户:按负责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标准填写。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08.4.9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 取水的申请和受理第五条 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第六条 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 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

取水许可延续评估表

取水许可延续评估表

附件7取水许可延续评估意见表由取水户配合提供。

二、不予延续或批准的情形等有关法规依据: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

2、《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不予批准的情形包括:(一)因取水造成水量减少可能使取水口所在水域达不到水功能区水质标准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三)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四)退水可能使排入水域达不到水功能区水质标准的;(五)退水不符合排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控制要求的;(六)退水不符合地下水回补要求的。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发生重大旱情时,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取用水总量接近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审批机关应当限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

【颁布日期】1994.06.09【分类号】301【文号】水利部令第4号【文题】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正文】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1994年6月9日水利部令第4号发布)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统一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水利部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权限,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其它取水许可申请分级审批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条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除按《办法》规定不需要申请或者免于申请取水许可的情形外,都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部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

在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实施全额管理的河道、湖泊内取水(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由流域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机构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

流域管理机构在审查或者审批时,应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实施限额管理的河道、湖泊内限额以上的取水(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流域管理机构,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由水利部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查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审批取水许可申请。

前款以外的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审查取水许可预申请和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国家、集体、个人兴办水工程或者利用机械提水设施的,其主办者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申请人;联合兴办的,由其协商推举的代理人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申请人。

变更申请表

变更申请表
制定人:..日期:
审批意见:
批准人:日期:
变更验收表
验收变更的项目
变更所在部门
组织验收部门
日期
验收组成人员
姓名
所属部门
职务
验收意见:
验收组组长签字:
部门审查意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签字:
主管领导意见:
签字:
变更申请表
变更日期
变更名称
部门(车间)
申请人
职务
变更说明及依据:
风险分析情况:
部门(车间)意见:
审批部门意见:
主管领导意见:
变更实施计划表
序号:
实施部门
计划时间
变更事项
人员口机构□工艺口技术口设施口作业过程口环境口
变更实施计划:
(计划内容可包括以下几方面:说明变更事项及变更原因;变更前进行风险识别,并制定控制措施;说明变更过程和责任人员;进行变更后风险辨识,并制定控制措施;履行变更审批和验收手续;另外若涉及变更安全设施,计划中须说明取得书面同意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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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清单
□原取水许可证原件。
□申请单位联系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申请单位发生变化需提供)。
□ 单位名称变更佐证1份(固定取水户取水权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供)。
请使用电脑编辑打印或正楷字体填写本申请表,加盖公章后报送。申请单位应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依据《成都市水资源管理条例》,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使用的,施工降水无证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追缴水资源费,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取水许可证到期前,取水单位需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延续或停止等变更手续。
以下内容由窗口工作人员填写
取水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人及电话
原取水许可证编号
取水(川成直)字〔 〕第号
申请
变更
内容
□ 取水权人名称变更为:
□ 法定代表人变更为:
□ 取水用途变更为:
□ 有效期限延续至 年 月 日。
□ 注销取水许Biblioteka 证。□ 其他:缴款单位
(缴款单位变更需填写)
单位名称
(代缴单位需加盖公章)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递送
办理结果
(自取不填)
收件地址
收件人姓名
联系电话
请到A510邮政窗口(咨询电话)办理邮递手续后将回执单交市水务局窗口。
注意事项:
1.申请单位必须是建设(业主)单位。
2.获得取水许可后,申请单位应依据《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成都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调整非水力发电类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469号)规定的标准,按实际用水量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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