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行为最基本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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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最基本的特征

犯罪行为最基本的特征

犯罪:犯罪,是指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

犯罪概念一般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混合概念。

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混合概念,也就是指触犯了法律。

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是犯罪人所实施的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是刑法学中犯罪构成的基础和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犯罪学着重从下列角度研究犯罪行为:(1)把犯罪行为作为犯罪心理演化过程的一个阶段进行研究,如犯罪意识——犯罪动机——犯罪行为——犯罪结果;(2)研究犯罪行为方式,从中发现规律和特点,为制定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政策提供依据;(3)研究某一犯罪者的犯罪行为方式,为改造该罪犯提供帮助。

犯罪现象特征:犯罪现象特征是指诸犯罪现象所表露、显现出来的一般共同特点、特征及其属性。

主要包括:(1)直观性。

较诸犯罪原因,犯罪现象更为生动、丰富,是犯罪原因的结果和直观形态。

进入研究者视野的首先是大量丰富、具体、零碎而直观的诸犯罪现象,如形形色色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发案率、被害状况、犯罪的时空分布、罪犯构成情况等。

通过考察、剖析犯罪现象来发现、探究其更深层次的犯罪原因,从而提出有的放矢的预防犯罪对策,是犯罪学研究中思维方式的一般走向。

(2)综合性。

犯罪现象是相对于犯罪原因而言的集合概念,是包容一切由犯罪原因所导致的关犯罪和罪犯的非刑法条文形态的各类现象的综合体。

(3)因果性。

任何犯罪现象都是犯罪原因的直接或间接的严祕,任何犯罪原因总要通过一定的犯罪现象来显现和表达。

一定量的某类犯罪现象的量、质变化,也会促使某类犯罪原因的消长、起伏及其作用力大小,而形成一种因果互动的错综局面。

(4)相关性。

不仅犯罪现象与犯罪原因在纵向上具有因果性,而且犯罪现象内部彼此之间具有相关性,即其间不仅有继起递进关系,而且有反映与被反映、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

犯罪构成要件习题

犯罪构成要件习题

1. (单选题)所谓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综合,其中,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属于()。

A. 犯罪主体B. 犯罪客体C. 犯罪的主观方面D. 犯罪的客观方面【答案】C【解析】【答案】C【解析】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任何犯罪都包括四个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其中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属于属于犯罪的主观方面。

故选C。

2. (单选题)犯罪的构成要件中的核心要件是()。

A. 犯罪主体B. 犯罪客体C. 犯罪的主观方面D. 犯罪的客观方面【答案】D【解析】【答案】D。

解析: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主体,其中核心要件是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它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条件。

故本题答案选D。

3. (判断题)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正确错误【答案】Y【解析】【答案】A。

解析: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确定某人应否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4. (多选题)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

A. 犯罪人与被害人是朋友关系B. 实施抢劫的行为人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C. 实施犯罪的方法必须是以暴力、胁迫等其他手段截取财物D. 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意识【答案】BCD【解析】【参考答案】BCD【解析】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1)客体要件:侵犯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犯罪行为最基本的特征

犯罪行为最基本的特征

犯罪行为最基本的特征《法硕教材考点解析》本文摘自《法硕教材考点解析》法律出版社。

根据《刑法》第13条犯罪的定义,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社会危害性是指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重要利益的侵害。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实质特征。

第一,犯罪必须是人的具体行为。

不能把人的道德、宗教信仰、思想观念作为犯罪。

一切犯罪在道德上都是邪恶的,但是并非一切道德上邪恶的东西都是犯罪。

第二,犯罪必须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就不能认为是犯罪。

某种行为即使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

‖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因素:(1)行为侵犯的客体,这是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首要因素;(2)行为的手段、方法以及时间、地点;(3)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4)行为人的个人情况;(5)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了解】{多2003.26}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在罪刑法定原则制约下,刑事违法性是犯罪不可或缺的基本特征,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必然要求。

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只有同时被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时,才是犯罪。

∥刑事违法性体现了刑法的限制和保障机能,是划分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基本界限。

三、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应受刑罚惩罚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

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一个行为如果不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则不能认定为犯罪。

应当不应当受刑罚惩罚是解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需要不需要进行刑罚惩罚是以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受刑事惩罚为前提,是否实际给予刑罚惩罚的问题。

免予处罚是以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受刑罚惩罚为前提的。

如对于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等。

‖三个基本特征的关系:1.三者是犯罪缺一不可的基本特征,不可分割。

刑法总论-犯罪概说

刑法总论-犯罪概说

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与其他成立条件,原本成立犯罪, 却直接根据但书宣告无罪。
如将实施积极安乐死的行为宣告无罪,将具有抽象危险 的醉酒驾驶行为宣告无罪。
(2)对构成要件作形式主义的理解,使构成要件行为包 含了不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
如将邮政工作人员私拆一封没有重要内容的信件并未造 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解释为符合刑法第253条规定的构成要件 的行为,进而主张直接引用第13条的但书宣告无罪。
(一) 社会危害性
一、犯罪的基本特征
只有在可以就客观不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时,才能将这种行为规定为 (认定为)犯罪。即只有当能够将客观不法行为及其结果归责于行为人时,才能 认定该行为成立犯罪。这既是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决定的,也是刑罚的性质与目 的决定的。
国民的自由以其具有预测可能性为前提。只有当国民在具有实施其他行为 的可能性的同时,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了法益侵害(危险)结果,才能以犯罪论处。 这一要求保障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进而保障了国民的自由。
不法是责任的前提,责任是对不法的责任,是针对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事实的非难可能性。
一、犯罪的基本特征
刑法上的实质违法性,是指社会危害性或者法益侵犯性,包括对法益的侵害 性与威胁性(危险性)。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只有在故意或者过失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才具有社会危害性。换言之,社会危害性是由客观危害+主观恶性构成的。
一、犯罪的基本特征
1. 犯罪的含义 (1)一般来说,犯罪是指具备了成立犯罪的全部条件的行为。 (2)但是,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害,只要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侵犯了法益,就 具备了犯罪的本质。即“犯罪”或“罪”是指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的行为。 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是否侵犯了法益,只需进行客观的判断。

犯罪行为最基本的特征

犯罪行为最基本的特征

犯罪行为的最基本特征是( )。

A.刑事违法性B.一定的社会危害性C.应受刑罚惩罚性D.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性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是刑事违法性,三是应受刑罚惩罚性。

其中,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表现为对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某一种利益关系的侵犯。

社会危害性具体包括:(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利益;(2)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基本特征,我国刑法根据社会危害性的不同在刑法分则中将犯罪分为十类。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决定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

选项D“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性”不属于犯罪的基本特征范畴。

犯罪的最基本特征是危害,违法,侵权和惩罚。

1.危害: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2.违法:刑事违法是指违反刑法,即一个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的构成要件。

3.侵权:合法权益的侵害是指受刑法保护的利益的侵害。

4.惩罚性:惩罚性是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它表明了国家对具有刑事违法行为和侵犯合法利益的行为的惩罚。

扩展数据:犯罪分类重罪和轻罪在所有犯罪分类中,重罪和轻罪是最经典的。

这种分类不仅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很普遍,而且在普通法系国家中也得到认可。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重罪与轻罪之间的区别来自1810年法国《刑法》。

严重犯罪和轻罪主要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来划分。

区分的意义在于实质和程序两个方面:从实质的角度看,重罪和轻罪的区分在犯罪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方面具有一定的意义。

自然犯罪和法定犯罪从理论上讲,自然犯罪和法定犯罪是一种犯罪分类,涉及对犯罪性质的基本认识,因此非常重要。

自然犯罪与法定犯罪之间的区别是相对的,可以改变。

危害私人利益罪和危害公共利益罪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根据侵害合法利益的犯罪的性质,可以将犯罪分为侵害私人合法利益的犯罪和侵害公共合法利益的犯罪。

因为公共法律利益可以分为社会法律利益和国家法律利益,所以犯罪也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侵害个人法律利益的犯罪,侵害社会法律利益的犯罪和侵害国家法律利益的犯罪。

浅谈犯罪的基本特征

浅谈犯罪的基本特征

浅谈犯罪的基本特征西平县城镇职业高中王凡举二O一三年三月浅谈犯罪的基本特征摘要:本文从犯罪的概念引出了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刑罚处罚性,并对其进行了简要分析,最后总结出犯罪的这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是任何犯罪都必然具有的。

关键词: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据此,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现就其浅析如下: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认定的犯罪的时候,应当十分注意考查行为人的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以及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该行为构成犯罪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它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刑法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也不会对它进行处罚,某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因此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的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都是犯罪的,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由此可见,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也不构成犯罪。

那么,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是由什么决定的呢?其主要决定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决定于行为的方式、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

犯罪的手段是否凶狠,是否残酷,是否使用暴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社会危害性。

例如,抢劫公私财物,就比抢夺公私财物的危害性严重,杀人后碎尸就比一般故意杀人更为恶劣。

危害后果是决定社会危害程度的重要情况。

刑法试题单项选择题

刑法试题单项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1.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

A.刑法B.犯罪C.刑罚D.犯罪与刑罚2.我国现行刑法典的生效时间是()。

A.1980年1月1日B.1997年3月14日C.1997年10月1日D.1998年1月1日3.下列刑法解释中属于有权解释的是()。

A.学理解释B.司法解释C.论理解释D.文理解释4.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是()。

A.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B.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C.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D.维护社会秩序5.罪刑法定原则最早以立法形式确立下来的是()。

A.1215年英王签署的《大宪章》B.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C.美国的《独立宣言》D.1810年《法国刑法典》6.累犯从重、自首从宽制度,体现了我国刑法的()。

A.罪刑法定原则B.罪责刑相适用原则C.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D.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7.重刑主义违背了刑法的()。

A.罪刑法定原则B.罪责刑相适用原则C.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D.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8.我国刑法有空间效力上,主要采取的是()。

A.保护原则B.属人原则C.属地原则D.普遍原则9.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般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

A.危害国家安全的,中国刑法才予以适用B.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才适用中国刑法C.犯罪地的法律也认为是犯罪的,才适用中国刑法D.无条件一般适用中国刑法10.我国刑法在时间效力上,采用的是()。

A.从旧原则B.从新原则C.从新兼从轻原则D.从旧兼从轻原则11.我国的一辆国际列车行驶于某国境内时,该国公民甲与另一国公民乙产生矛盾,甲用刀将乙砍成重伤。

对甲的犯罪行为()。

A.不能适用我国刑法B.应当适用我国刑法C.可以适用我国刑法D.选择适用我国或外国刑法12.王某乘坐我国船舶经过新加坡时,将一名乘客杀死,其行为()。

A.适用我国刑法B.不适用我国刑法C.不构成犯罪D.适用我国刑法,但应从轻处罚13.N系甲国公民,他劫持了A国飞机试图飞往B国,但在飞行中油料耗尽而被迫降落于我国,如果依据我国刑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则体现了我国刑法的()。

犯罪行为最基本的特征

犯罪行为最基本的特征

犯罪行为的最基本特征是( )。

A.刑事违法性
B.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C.应受刑罚惩罚性
D.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性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是刑事违法性,三是应受刑罚惩罚性。

其中,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表现为对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某一种利益关系的侵犯。

社会危害性具体包括:(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利益;(2)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基本特征,我国刑法根据社会危害性的不同在刑法分则中将犯罪分为十类。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决定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

选项D“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性”不属于犯罪的基本特征范畴。

补充资料
犯罪行为是指犯罪分子违反刑法并构成犯罪的行为。

它是犯罪构成的基础,也是行为者的刑事责任的基础。

犯罪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犯罪行为进行研究:(1)将犯罪行为作为犯罪心理演变过程的一个阶段,例如犯罪意识,犯罪动机,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等。

(二)
研究犯罪行为方式,从中找出规律和特点,为制定犯罪防控政策提供依据。

(3)研究罪犯的犯罪行为,为罪犯的康复提供帮助。

概念
对社会有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受到处罚的行为,称为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是符合犯罪四个要素的行为。

其中,“行为”是犯罪主体的客观组成部分,是指行为人根据其意志自由实施的具有合法利益侵权行为的身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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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必须具备三个特征,首先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其次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最后,犯罪是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即具有刑罚当罚性。

扩展资料:犯罪行为是犯罪人所实施的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是刑法学中犯罪构成的基础和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犯罪学着重从下列角度研究犯罪行为:(1)把犯罪行为作为犯罪心理演化过程的一个阶段进行研究,如犯罪意识——犯罪动机——犯罪行为——犯罪结果;(2)研究犯罪行为方式,从中发现规律和特点,为制定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政策提供依据;(3)研究某一犯罪者的犯罪行为方式,为改造该罪犯提供帮助概念对社会有危害性,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称作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是符合犯罪四个构成要件的行为。

而其中作为罪体客观方面构成要素的“行为”,是指行为主体基于其意志自由而实施的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身体举止。

构成要件我国刑法规定有四百多种犯罪,从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每一种犯罪都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一)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

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

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

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

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

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三)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

(四)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如杀人罪、伤害罪,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特征主体性行为的主体性涉及行为主体的问题,它揭示了行为是人的行为,将一定的行为归属于人,这里理解行为概念的基本前提。

行为的主体性将行为主体界定为人,从而排除了人以外之物成为犯罪主体的可能性。

因此,行为的主体性表明只有人才具有实施行为的某种资格,但行为的主体性只是对行为的主体作出界定,因而不同于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因此,犯罪主体只有在某一行为构成犯罪并应负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才能成立;行为主体则只是表明一定行为的实施者,对于行为主体并无实质内容上的限定。

所以,不应将行为主体(行为人)与犯罪主体(犯罪人)混为一谈。

举止性行为的举止,指身体动静,这是行为的体素。

因果行为论曾经强调行为的有体性,即犯罪行为犯罪行为行为人在意欲的支配下,必须导致身体的运动,并惹起外界的变动,具有知觉的可能性。

这种有体性是单纯地从物理的意义上根据人的行为,追求行为的自然存在性。

这对于作为可以作出科学说明,对于不作为则难以贯彻,由此得出否定不作为的行为性的结论。

现在看来,认为有体性是行为的体素是不确切的,行为的体素应当是举止性,既包括身体的举动(作为),又包括身体的静止(不作为)。

当然,不作为行为一种物理意义上的“无”,如何能够成为一种刑法意义上的“有”,需要引入社会评价的因素。

自愿性行为的自愿性,指主观意思,这是行为的心素。

只有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才可归类于行为人。

因此,心素对于界定刑法中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行为的自愿性,可以把不具有主观意思的行为排除在刑法中的行为概念之外。

所谓不具有主观意思的行为包括:(1)反射动作,指无意识参与作用的动作。

(2)机械动作,指受他人物理限制,在完全无法抗拒的情况下的动作。

(3)本能动作,指因疾病发作、触电或神经注射而产生的抽搐、痉挛,梦游等亦属此类。

以下人类行为应视为是在行为人意思支配下实施的,因而仍属于刑法中的行为:(1)自动化行为,指在一定的思维定势支配下反复实施而成为习惯的行为。

(2)冲动行为,指在激情状态下实施的、超出行为人理智控制的行为。

(3)精神胁迫行为,指在他人暴力的间接强制下实施的行为。

(4)忘却行为,指被期待有所行为时,由于丧失行为意识而造成某种危害后果的情形。

由忘却行为构成的犯罪,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忘却犯。

(5)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指在本人的心神丧失状态下实施犯罪的情形。

原因上的自由行为属于自招行为,是否能作为犯罪行为,关键是如何解释心素与体素的统一性问题。

在大陆法系刑法中,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时并在是一条原则,但原因上的自由行为却有悖于这一原则,因而对于这种行为的可罚性产生疑问。

我认为,在原因上的自由行为中,虽然行为时没有意思决定,即内在意思决定与外在身体举止发生脱节,但这种脱节只是时间上的错位,而非绝对地分离。

因此,原因上的自由行为仍然属于刑法上的行为。

实行性行为的实行性,是指作为罪体之行为具有实行行为的性质,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

实行行为是刑法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对于理解犯罪构成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在刑法一般意义上所称之行为,均指实行行为,它存在于罪状之中,是以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为其栖息地的。

刑法理论中行为之概念,就是从中抽象出来的。

相对于实行行为而言,存在非实行行为,例如预备行为、共犯行为(包括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

这些非实行行为不是由刑法分则规定,而是由刑法总则规定,以此区别于实行行为。

因此,只有从构成要件的意义上,才能正确地把握实行行为的性质。

犯罪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对犯罪的定义是: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但不同国家有犯罪的不同概念,有些行为在某国是犯罪但在他国不是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关於犯罪的定义是一个形式加实质的定义,前一部分是形式定义,“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对犯罪的实质定义。

特征犯罪必须具备三个特征,首先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其次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第三,犯罪是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即具有刑罚当罚性。

案例2010年2月2日至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人文强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一案,并于今年4月14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文强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文强提出上诉。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于今年5月21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文强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合法。

遂依法核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并下达了执行死刑的命令。

三种形式犯罪行为按其危害行为形式划分,有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型犯罪与不作为型犯罪,以及第三种危害行为形式,即持有型犯罪。

作为型作为是指表现为一定的身体动作的作为。

作为是通常意义上的行为,论及行为时,首先指的就是作为。

作为具有以下特征:1、有形性作为,在客观上必然通过一定的身体外部动作表现出来。

因而具有有形性。

作为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实施,但都离不开行为人一定的身体动作,这种身体动作对外界发生影响,并且产生一定的后果。

有形性赋予作为以一定的可以识别的物理特征,使之成为一种显性的行为。

2、违法性作为,在法律上表现为对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违反,是一种“不应为而为”的情形。

作为之“为”是建立在“不应为”的前提之下的,这里的不应为是指刑法设定的不作为义务。

因此,作为的违法性特征十分明显,其行为是以禁止的内容为内容的,例如违反禁止杀人的禁令而杀人,杀人就是其行为。

对于这一行为的认定,不能脱离法律的规定。

在这个意义上,人的身体动作只有经过法律的规范评价才能中升为一定的作为犯罪。

因此,应当把一般的身体动作与刑法意义上的作为加以区别。

形式作为的形式是指作为的表现方式。

作为虽然是行为人的一定的身体动作,但行为人在实施作为犯罪的时候,并不限于利用本人的肢体以实现一定的犯罪意图,而且还利用各种犯罪工具及其手段,将本人的犯意付诸实施。

作为具有以下各种表现形式:1.利用自身一个人的身体动作是受大脑的高级神经支配的,因而是人的意识与意志的外在表现。

人的四肢五官能够形成各种各样的身体动作,这些身体动作可以用来实施作为犯罪。

例如,采用拳打脚踢的方法伤害他人,就是典型的利用自身动作实施的作为犯罪。

除四肢移动以外,五官也可以用于作为犯罪。

例如,口出秽言侮辱他人,眼神示意教唆他人犯罪等,同样是自身动作实施的作为犯罪。

2.利用机械人的自身力量是有限的,为加强人的活动能力,人往往借助于一定的机械力。

同样,行为人也可能利用机械力来实施作为犯罪。

例如,借助炸药的爆炸力,杀伤人畜,毁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利用枪支杀人等。

在这些情况下,犯罪人的肢体本身虽然没有接触被害人,但由于一定的机械力是在犯罪人的操作下作用于被害人的,不得当的肢体诱惑对方激怒他人,因而应当归罪于犯罪人。

3.利用自然自然力与机械力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只不过前者出于天然,后者来自人工。

因而,自然力也可能被犯罪人用来实施作为犯罪。

例如,决水冲毁家舍农田,危害公共安全等。

4.利用动物动物本身没有意志,因而不能成为犯罪主体。

但如果是犯罪人故意地唆使动物去伤害他人或着损害他人利益,犯罪人就是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犯罪。

5.利用他人利用他人实施作为犯罪,这是一个间接实行的问题。

犯罪既可以是直接实行的,也可以是间接实行的。

直接实行的是直接正犯,间接实行的则是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就是利用他人作为中介实施犯罪。

不作为型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不作为是行为的一种特殊方式,与作为具有一种相反关系。

由于不作为的复杂性,它一直是行为理论上争论的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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