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一、评估主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作为保险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涉及到人民裙众的利益和财产安全,其深度和广度需要全面评估。
我们需要对其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保险责任、免除事由等方面进行深入了解,以及对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和实际问题进行全面评估。
我们也需要了解其在保险行业和用户之间的影响和意义,以及对公众利益的影响和社会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二、文章撰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作为保险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人民裙众的利益和财产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其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适用范围涉及到所有的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驻存或者其他相关活动时发生的意外保费损失。
保险责任主要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同时也免除了一些损失的理赔事由,以及对投保人的一些义务和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在保险责任界定、免除事由、理赔条件等方面为保险行业发挥了规范和约束作用,保障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四、结论回顾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全面评估和深入了解,我们可以更清晰地了解其法律依据和应用范围,保险责任和免除事由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以及其对保险行业和公众利益的重要作用。
我们也能够更全面、深刻和灵活地理解这一重要的保险法规,保护人民裙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撰写的过程中,我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得以表达个人观点和理解,以及对保险法规的重要性和意义的思考。
文章完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作为保险领域的重要法律规定,对保障人民裙众的利益和财产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是保险行业的重要法规之一,涉及到保险责任的规定、免除事由的设定、投保人的义务和行为等方面,对保险行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WORD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车险服务。
该保险涵盖了各种不同类型的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货车和客车等。
这种保险旨在为车主提供一种全面的保险方案,以保障车辆的安全和车主的财产利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障车主对于机动车发生的意外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具体保险责任包括以下几点:1. 第三者责任险如果车主的机动车在行驶或停放期间对第三者造成了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提供的额度一般为五万元,车主可以选择加额保险费将额度提高到二百万元。
2. 车辆损失险如果车主的机动车在行驶期间发生碰撞、擦挂等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失或无法维修的情况,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车辆价值的70%。
车主可以选择购买附加保险将赔偿额度提高到100%。
3. 全车盗抢险如果车辆被盗或抢劫,保险公司将按照车辆市场价值的70%进行赔偿。
4. 玻璃单独破碎险该保险适用于玻璃因外来物体撞击或者其他因素破碎,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为车主进行赔偿。
5. 司机座位和乘客座位意外险如果车辆在行驶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司机和乘客因此造成的伤害和身体损失,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为车主进行赔偿。
6. 其他可能的损失其他可能的损失还包括车损保险、不计免赔险、发动机险等。
车主可根据车辆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购买。
二、保险费用计算方法车主在选择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时,需要结合车辆的实际状况和保障范围来计算保险费。
其中保险费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 车辆品牌和型号不同的车辆品牌和型号的保险费也不同。
一般情况下,车型越新、越昂贵的保险费也就越高。
2. 车龄保险费与车龄的相关性并不一定。
在有些情况下,老车型的保险费反而会更高。
而一些车型造型独特,配置优越的老款车型,虽然车龄较长,但保险费则相对较低。
3. 驾驶员的驾龄和记录驾驶员的驾驶经历和驾驶学历等因素也会影响到保险费的计算。
最新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

最新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第⼀条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发⽣的合理费⽤,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额内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案侦查,⾃⽴案之⽇起满两个⽉未查明下落的;(⼆)保险车辆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三)保险车辆在全车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
责任免除第⼆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灭失;(三)被保险⼈及其家庭成员或驾驶⼈的故意⾏为或违法⾏为;(四)驾驶⼈饮酒或服⽤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醉药品的;(五)保险车辆被诈骗、扣押、罚没、查封或政府征⽤;(六)因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七)承租⼈或经承租⼈许可使⽤保险车辆的驾驶⼈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
第三条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时,有以下情形之⼀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除⾮另有约定,发⽣保险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驶证;(⼆)被保险⼈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证明;(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没收期间;(四)所有权发⽣转移,未向本公司办理批改⼿续。
第四条下列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全车遭盗窃、抢劫、抢夺,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损坏;(⼆)新车车辆出⼚时的原⼚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三)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伤亡或本车以外的财产损失;(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致使损失扩⼤的部分;(五)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第五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保险⾦额第六条保险⾦额由本公司与投保⼈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1. 引言机动车商业保险是一种保险合同,旨在为机动车主提供保障,以应对因车辆事故、损失或第三方责任等所导致的经济风险。
本文将介绍机动车商业保险的条款,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赔偿范围等内容。
2. 保险责任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车辆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将承担机动车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将承担机动车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任;•不计免赔额险责任:在车辆损失保险责任或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基础上,保险公司将承担不计免赔额部分的损失;•附加险责任:机动车商业保险还可附加其他保险责任,如玻璃单独破碎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3. 保险金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承担的赔偿金额的上限。
保险金额的计算通常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车辆损失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般根据车辆的购置价格确定;•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根据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最低限额确定;•不计免赔额险金额:不计免赔额险金额与车辆损失保险或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相同;•附加险金额:附加险金额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确定。
4. 保险赔偿范围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赔偿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车辆损失保险赔偿范围:主要针对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意外损失;•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主要针对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所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计免赔额险赔偿范围:与车辆损失保险或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相同;•附加险赔偿范围:根据具体的附加险种而定,可包括对玻璃、车上人员等的损失赔偿。
5. 其他条款除了以上内容,机动车商业保险还包括一些其他重要的条款,如保险费支付方式、保险合同期限、保险理赔流程等。
保险费支付方式一般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保险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保险理赔流程则需要车主在出险后及时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机动车商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供的一种保险服务,主要保障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购买机动车商业保险是法定的责任,也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
机动车商业保险的基本条款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是机动车商业保险的基础,也是法定的强制保险。
它主要保障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引发的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并按照规定的保险金额进行投保。
二、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机动车商业保险中的一种附加险种,它主要保障机动车上乘坐人员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伤残导致的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根据车辆的座位数和乘坐人员的人数,可以选择投保相应的保险金额。
三、全车盗抢险全车盗抢险是指机动车商业保险中的一种附加险种,它主要保障机动车因盗窃、抢劫或抢夺而发生的损失。
如果车辆被盗抢,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帮助车主减少损失。
四、车辆损失险车辆损失险是指机动车商业保险中的一种附加险种,它主要保障机动车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造成的车辆损失。
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帮助车主修复或替换损坏的车辆。
五、玻璃单独破碎险玻璃单独破碎险是指机动车商业保险中的一种附加险种,它主要保障机动车的前、后、侧窗玻璃或挡风玻璃因意外损坏而需要修复或更换的费用。
这种险种可以避免车主因为玻璃破碎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六、自燃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是指机动车商业保险中的一种附加险种,它主要保障机动车因自身原因(非事故)导致的自燃损失。
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帮助车主减少因自燃而产生的损失。
七、不计免赔险不计免赔险是指机动车商业保险中的一种附加险种,它主要用于取消车主在保险事故中的免赔额。
购买不计免赔险可以使车主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不需要承担免赔额的费用,保险公司将全额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文章标题:探索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一、引言在社会发展的不断向前推进过程中,人们对生活、财产的保护需求日益增长。
而机动车商业保险作为重要的财产保险形式,对于保障车主的权益和安全至关重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是车主和保险公司共同遵守的规范和约定,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二、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基本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明确保险责任、保险范围、保险费率、理赔程序等内容,与被保险人(车主)约定的书面条款。
这些条款一方面规范了保险公司的行为,另一方面也约束了车主的权利和义务。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内容十分丰富,既包括保险责任的约定,也包括各种免责条款和理赔程序等内容。
三、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深度解析1. 保险责任的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中,对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和范围有着详细的规定。
在条款中会详细规定不同险种的保险责任和特殊情况的理赔方式,以及对于保险费的约定。
车主在保险时,需要仔细阅读了解这些内容,以便在需要理赔时能够及时得到赔偿。
2. 免责条款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中,还包括了多种免责条款,主要是针对车主在特定情况下的行为和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限制。
对于酒后驾车、驾车超员、道路交通违法等情况下的事故,保险公司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
车主在保险时,也需要注意这些免责条款,以免因为自身行为导致无法获得理赔。
3. 理赔程序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中,还包括了对于理赔程序的具体规定,包括事故报案程序、理赔申请条件、理赔材料准备等内容。
了解并遵守这些理赔程序对于车主获得及时赔偿至关重要,因此车主需要对这些程序有着清晰的理解。
四、总结回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作为车主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约定,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在保险时,车主应该仔细阅读并了解这些条款,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得到及时赔偿。
对于保险责任的约定、免责条款和理赔程序,车主都需要有着深入的了解和掌握,以免因为不懂条款而导致损失。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一、承保范围本保险条款适用于各类机动车商业保险业务,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及其附加险等。
二、保险责任1.车辆损失险:在保险期间内,因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和碰撞、倾覆等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相关的施救费用,保险公司在约定限额内负责赔偿。
2.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3.车上人员责任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本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以下责任:1.保险车辆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损失;2.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3.事故责任不清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责任方;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四、赔偿处理1.被保险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保险车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
2.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公司。
如因被保险人延迟报案或未及时通知而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实事故的真实性,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3.赔偿处理时应遵循先人后物的原则,确保人员安全。
对于第三者责任险,如涉及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及时向受害人或家属进行赔偿。
4.对于车辆损失险,如受损车辆尚可修复,保险公司会按照修理费用进行赔偿;如受损车辆无法修复或报废,保险公司会按照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进行赔偿。
5.对于车上人员责任险,如发生事故导致车上人员伤亡,被保险人应根据法律规定向受害人或家属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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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一、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款分为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
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本公司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已基本险条款为准。
除非本报险条款另有规定,通用条款的规定及释义适用于本报险条款的任何部分。
第三条本报险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活着履带式车辆,但不包括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第五条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二、基本险基本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1.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1)保险责任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倍偿责任,本公司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2)责任免除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本公司部分则赔偿:1)地震。
2)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3)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4)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恶意串通。
5)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1)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2)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未通过。
3)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4)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5)所有权发生转移,未向本公司办理批改手续。
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1)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证审验未合格、依法应当进行体检的未按期体检或体检不合格、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2)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3)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5)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6)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7)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8)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10)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第五条下列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的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2)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
3)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信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5)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6)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
7)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8)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9)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部分。
第六条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3)赔偿限额第八条本条款规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分以下八档,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4)赔偿处理第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1)保险单2)被保险人和第三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4)第三者财产损失程度证明或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5)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6)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本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
保险车辆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
保险车辆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
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
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根据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本保险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0%;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5%。
第十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预定范围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四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可指定驾驶人或不指定驾驶人,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指定驾驶人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指定驾驶人的相关信息,包括驾驶人姓名、性别、年龄、准驾车型、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等。
指定驾驶人的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人的信息不真实的,赔偿时增加10%绝对免赔率。
第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本公司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第十六条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本公司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
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无法确定的部分,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
不属于本公司赔偿范围或超出本公司应赔偿金额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本保险按以下方法计算配额偿金额:1)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高于赔偿限额时:赔款=赔偿限额x(1 –事故责任免赔率)x(1 –绝对免赔率)。
2)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等于或低于赔偿限额时:赔款=应负赔偿金额x(1 –事故责任免赔率)x(1 –绝对免赔率)。
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为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各分项限额以上的部分,乘以事故责任比例。
第十九条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对于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本公司与被保险人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条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
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
本公司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比例分摊赔款。
第二十一条保险车辆重复投保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本公司按照合同责任限额与重复保险合同责任限额综合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与被保险人就赔款金额协商确定并赔偿结案后,受害人又就同一事故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受理报案、进行现场勘查、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等行为,均不构成本公司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2.车辆损失险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非营业企业或机关车辆的自燃。
3)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第二条发生本条款第一条规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2) 责任免除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1)地震。
2)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3)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4)本车所载货物的撞击、腐蚀。
5)自燃(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非营业企业或机关车辆不受此限)及不明原因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