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尊敬的客户,。
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时,代理律师应当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客户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本合同范本旨在为您提供一份全面而专业的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以便您在与保险公司进行谈判或诉讼时能够得到最佳的法律支持。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一、保险合同背景。
根据《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代理您就以下保险合同纠纷进行诉讼:(列出保险合同的类型、签订日期、保险金额等相关信息)。
二、纠纷问题分析。
1. 对保险公司的指控和争议点。
(详细描述保险公司的违约行为或拒赔理由)。
2. 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
(列举相关证据和法律法规,证明保险公司的违约行为或拒赔理由不成立)。
三、诉讼请求。
我们代理您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 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支付应得的保险赔偿金。
2. 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3. 其他诉讼请求(如有)。
四、法律支持与建议。
我们将根据您的情况和诉讼要求,提供相关法律支持和建议,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五、代理律师承诺。
我们将全力以赴代理您的保险合同纠纷诉讼事务,确保您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并争取最有利的诉讼结果。
六、签署。
本合同经双方确认无误后,生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我们期待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所面临的挑战。
此致。
代理律师签名。
以上是一份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的范本,我们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和需求,提供个性化的合同起草服务。
希望我们的合同范本能为您提供参考,如有需要,请随时联系我们,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此致。
合同范本专家签名。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六安市鑫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现就本案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案件基本事实皖N81301挂皖NH058投保于被告公司,投保险种为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定期定额保险____元及交强险、商业三者险____万、不计免赔险等,保险期限为____年____月____日时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时。
____年李少清驾车在云南省开远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运输的山宝牌PYED_____1300破碎机损坏,路政设施损坏,后原告方赔偿路政设施损失____元,施救费____元,并与上海永鹏物流公司协商达成协议,永鹏物流公司考虑到原告方李少清的实际困难破碎机损失____元仅要求原告方赔付____元。
二、被告依法应承担赔偿原告方保险理赔款____元。
1、原告方投保时被告方未明确告知原告方减轻、免除责任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____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通过庭审调查我们知道原告在买保险时除了保险单也没有收到其他任何关于保险合同相关的资料,保险单上也没有记录相关责任免除的内容,仅有的一句话:争议处理办法也看不到投保人的签名盖章,岂不知哪里来的责任免除之说;再从保险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投保单也看不出来有责任免除的内容,备注项关于免赔等都是空白,就连投保人签章也没有,根本看不出免赔的内容,更不用说明确告知了。
同时从保险法____条我们也清楚的知道如果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尽了明确的说明义务,应当由被告负完全的举证责任,而本案被告没有列举任何相关证据。
人身保险合同协议纠纷代理词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当被保险金发生死亡、伤残、疾病或生存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间保险人根据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协议。
那么对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你了解多少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欢迎参考阅读。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一一、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车损费、施救费共计73292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从应当理赔之日20xx年3月23日起至付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及理由如下:20xx年1月13日,原告为其所有的沪***号小型轿车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购买了保险,双方协商确定按照新车购置价176万元,购买了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在内的保险。
保险期限自20xx年1月14日零时起至20xx年1月13日二十四时止。
20xx年2月20日15时许,原告驾驶被保险车辆沿沛县龙河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安国七堡村附近时,因躲避行人与路边树木发生碰撞后驶入路边河中,造成全车损坏。
交警和保险公司均派人到现场查勘,并对事故予以确认。
20xx年3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车辆损失确认单,被保险车辆被认定为全损,定损金额为830720元,残值作价金额为10万元;后残值于20xx年3月18日由被告拍卖,所得10万元由原告取得。
另外事故发生时原告先行垫付了施救费2200元,应由被告支付。
综上,被告应在20xx年3月22日前向原告支付车辆损失赔偿款共计732920元。
然而被告至今尚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我方合法权益。
法庭调查,原告举证证据一:保险单1证明原告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不计免赔率险。
2证明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新车购置价为176万,并以此确定了保险金额。
3证明保险车辆的初次登记时间为20xx年10月17日,即被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时间。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3篇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3篇代理词一:保险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要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尊敬的裁判长、评议员:我是某甲公司的法律代理人,代表申请人委托敝事务所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涉及申请人与被告A保险公司之间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
一、案情简介申请人曾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合同(下称“合同”),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若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依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2018年9月某日,申请人在行驶中因被A司机追尾,导致申请人及其车辆损失严重,经鉴定属实。
因此,申请人向A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请求。
然而,A保险公司仅同意赔偿部分损失,并以“事故过失未明确”为由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故申请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A保险公司行为违约且不诚信,故要求其依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案件分析根据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若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案中,申请人因A司机追尾而遭受损失,符合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范围。
A保险公司以“事故过失未明确”为由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不合理的行为。
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由公安部门进行,而A保险公司仅仅因为不明确认定事故责任,就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显然是不合法并具有风险规避的色彩。
此外,在保险案件中,保险公司属于专业较为强的一方,对保险条款的约束对被保险人较为强制。
因此,保险公司在该件案件中应当诚信协商,尽义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39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不得擅自改变或者限制保险合同的约定”。
2.《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诉求及理由申请人认为,A保险公司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要求其依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代理词二:保险公司违规退保,应当赔偿申请人全部损失尊敬的裁判长、评议员:我是某甲公司的法律代理人,代表申请人委托敝事务所提起本案诉讼。
保险合同代理词成功案例

保险合同代理词成功案例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当事人姓名]代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就像是在为一场不公平的游戏喊停,让真相和正义得以昭彰。
我的当事人[当事人姓名],那可是个老老实实的本分人。
他当初购买了[保险公司名称]的一份保险合同,就像是在为自己的生活买了一份安心的保障,以为从此就有了一个坚实的后盾。
事情是这样的,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如果投保人发生了[合同约定的特定情况],保险公司就得赔付一笔相应的保险金。
我的当事人呢,就非常不幸地遭遇了这种情况。
他满心期待地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就像一个在沙漠里走了很久的人看到了绿洲,觉得自己终于可以得到帮助了。
可是啊,这个保险公司就像是突然变了脸的戏子,开始找各种理由拒绝赔付。
他们给出的理由那叫一个五花八门,什么这个情况不符合他们内部规定啦,那个条款解释得和我们理解的完全不一样啦。
这就好比我和你约定好了一件事,到了要兑现的时候,你却开始耍赖,说你有自己另外一套解释。
我们来仔细看看这个保险合同。
合同,那可是双方的一个约定,是有法律约束力的。
就像两个人拉勾上吊,一百年不许变一样。
在这份合同里,白纸黑字写得明明白白的条款,按照正常的理解,我的当事人所遭遇的情况完全符合赔付条件。
这可不是我在这信口胡诌,咱得按照合同里的文字、按照正常的语义去解读啊。
比如说,合同里提到的[具体条款中的关键词],从一般人的理解来看,我的当事人所经历的事情就是这个词所涵盖的范围。
保险公司不能自己想怎么解释就怎么解释,那不成了他们自己定规则自己玩了吗?这就像踢足球,你不能到了比赛中间,突然说你有一套自己的特殊规则,别人都得按照你的来,这不是欺负人嘛。
而且啊,在整个购买保险的过程中,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当时说得那叫一个好听。
就像卖瓜的王婆一样,把这个保险夸得天花乱坠。
我的当事人就是基于对他们的信任才购买了这份保险。
现在出了事,保险公司却不认账了,这就好比你去饭店吃饭,服务员把菜夸得如何美味,你吃了发现有问题,他们却不承认,这合理吗?再说说证据。
代理词(保险合同纠纷)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贵院受理的xx诉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湖南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其一审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损失已经法院判决确定,且xx已经履行完毕涉案交通事故的关于xx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部分,已经xx县人民法院(xx)湘xx民初xx号及xx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且xxx已经履行完毕,被告应当依此判决生效的文书来赔偿。
二、关于车辆损失应当按照约定的保险价值来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案中,xx投保的车损价值为73900元,经评估,该车辆已达报废程度,因此,被告应当按照该金额进行赔偿。
三、诉讼费及评估费均属于必要的合理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诉讼费。
查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是保险人明确责任范围、划清除外责任、最终确定应该支付的保险金数额所必须履行的程序,是保险人理赔所必需的。
所以为确定涉案交通事故的赔偿金额,赔偿主体,赔偿方式支出的诉讼费,评估费均属于被保险人xxx的必要合理费用,被告应当赔付。
四、被告对于免责条款、赔付方式、赔付标准未尽提示说明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篇一: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西博煜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乐平市信嘉汽车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代理人仔细分析案情,并经过双方的举证、质证的庭审过程,从而对本案形成了一个比较系统的看法,现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供法庭参考并合理采纳:一、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一宗典型的格式合同,但被告末完成格式合同应履行的义务本案合同具备格式合同的所有要件和特征是典型的格式合同双方并无异议,但因为合同保单内容是由被告(保险人)单方制定,原告(投保人)对此只能接受或拒绝而无表达自己意思的机会,表面上看意思表示一致,其实掩盖了事实上的被保险人意思表示的不自由。
被告敷衍或忽略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说明,使得原告基于误解或无知而缔结保险合同从而蒙受损害。
我们都知道,格式合同仍是民事合同的一种,虽然双方在经济地位上处于不平等,但双方在法律地位上应是平等的,这也是我国民法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法律为了规范这一公平、诚信原则,也作了相应的法条予以规范,如:《合同法》第39条1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40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并且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而在庭审当中,被告一方未举证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
从保单当中我们可知,保单当中免责条款的字体非常小,也没有任何醒目的颜色标注,对相关专业名词也没有任何相关解释。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精选12篇)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精选12篇)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篇1尊敬的法官: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孙健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特别代理人依法参加诉讼。
现根据庭审调查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原告孙健是鲁Q/0110F号机动车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依法有权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
原告孙健在被告处分别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并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保险期间为20xx年1月19日至20xx年1月18日。
发生保险事故的时间为20xx年6月27日,在约定的保险期限内,按保险法的规定,被告应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原告保险金。
根据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原告因出险事故受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被告扣减、拒付保险金的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违背保险分散风险和补偿损失的职能。
二、原被告间的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但被告没有向原告交付保险条款,也末完成格式合同应履行的明确说明义务,对原告的诉讼费、交通费、车损等损失扣减免赔的理由并不成立。
1、被告没有向原告交付保险条款,也末完成格式合同应履行的明确说明义务。
基于最大诚信原则以及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性质,根据保险法及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
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末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这里的“明确说明”,应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本案被告并没有向原告提供过合同条款,对条款内容更末向原告提请实质上的合理注意,对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尤其是专业术语也没向原告释明过,被告在开庭时对是否已尽了明确说明之义务无证据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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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博煜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乐平市信嘉汽车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代理人仔细分析案情,并经过双方的举证、质证的庭审过程,从而对本案形成了一个比较系统的看法,现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供法庭参考并合理采纳:
一、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一宗典型的格式合同,但被告末完成格式合同应履行的义务
本案合同具备格式合同的所有要件和特征是典型的格式合同双
方并无异议,但因为合同保单内容是由被告(保险人)单方制定,原告(投保人)对此只能接受或拒绝而无表达自己意思的机会,表面上看意思表示一致,其实掩盖了事实上的被保险人意思表示的不自由。
被告敷衍或忽略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说明,使得原告基于误解或无知而缔结保险合同从而蒙受损害。
我们都知道,格式合同仍是民事合同的一种,虽然双方在经济地位上处于不平等,但双方在法律地位上应是平等的,这也是我国民法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法律为了规范这一公平、诚信原则,也作了相应的法条予以规范,如:《合同法》第39条1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40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并且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
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而在庭审当中,被告一方未举证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
从保单当中我们可知,保单当中免责条款的字体非常小,也没有任何醒目的颜色标注,对相关专业名词也没有任何相关解释。
二、保险合同中第八条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不应免责
《保险法》第十七条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答案复(2000年1月24是法研[2000]5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甘高法研(1999)06号《关于金昌市旅游局诉中保财产保险公司金川区支公司保险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
果。
虽然被告辩称在保单有原告的盖章,这只能证明原告看过保单,但不能证明被告对保单相关的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解释说明,在庭审当中,被告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提示和解释说明义务。
三、被告辩称可以适用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款之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进行免责,是适用法律错误。
我们从保险法司法解释第十条明确说明了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当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款明确说明了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当中的禁止性规定,而被告提供的一份职工管理,不是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法律制度的,被告对此解释做出扩大解释。
因此被告适用此条是适用法律错误,被告无权免责。
四、未有营业资格证,不会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无权免赔。
未有营业资格证只是违反了行政管理,应受到相关行政处罚,但是未有营业资格证,不会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
因为驾驶相关车辆,只要拥有相应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就可以。
而营业资格证是相关部门进行行政管理颁发的证件。
从保险法体系我们可知,如果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导致交通事故,保险人才可以免赔,而未有营业资格证根本没有增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更没有因此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险人据此拒赔是毫无理由和依据的。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无权无理由免责,应当履行赔付义务。
因此,请求合议庭充分考虑到原告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公正的裁决。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代理人:杨乐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