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纠纷代理词
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代理词

代理词是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进行肯定的法律文书。
在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中,代理词主要用于确认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行为的合法性。
以下是一篇关于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代理词范本,供您参考:尊敬的法官:您好!我代理原告(被告)起诉(应诉)被告(原告),就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事,陈述如下:一、案情概述原告(被告)与被告(原告)系同村村民。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原告(被告)在第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依法取得了承包地的经营权。
双方在承包合同中约定了土地的承包期限、承包金等事项。
然而,在承包期限届满后,被告(原告)却拒绝返还承包地,原告(被告)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原告)履行合同义务,返还承包地。
二、代理意见1. 确认原告(被告)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行为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原告(被告)在第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依法取得了承包地的经营权。
作为承包地的权利人,原告(被告)有权委托代理人代理本案诉讼。
本代理人接受原告(被告)的委托,依法行使代理权,参加本案诉讼,代理行为合法有效。
2. 被告(原告)应当履行合同义务,返还承包地根据原告(被告)与被告(原告)签订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届满后,被告(原告)应当返还承包地。
然而,被告(原告)在承包期限届满后,拒绝返还承包地,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因此,被告(原告)应当履行合同义务,返还承包地。
3. 原告(被告)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由于被告(原告)拒绝返还承包地,导致原告(被告)无法正常经营承包地,给原告(被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原告(被告)有权要求被告(原告)赔偿因拒绝返还承包地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三、代理请求1. 判令被告(原告)返还承包地给原告(被告);2. 判令被告(原告)赔偿因拒绝返还承包地而给原告(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3. 判令被告(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工程承包合同原告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您好!我代理原告在此就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事陈述如下: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揽被告的××××工程,合同总价款为××××元。
原告在合同签订后,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被告的要求,组织人员、设备、材料等进行了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始终遵循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要求,得到了被告的认可。
然而,在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后,被告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严重违约。
首先,被告在合同签订后,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工程预付款,但实际支付时间远晚于约定。
在此期间,原告为保证工程正常进行,不得不自行垫付大量资金,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压力。
其次,被告在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尾款。
合同约定被告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尾款,但验收合格后,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至今仍未支付。
再次,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多次变更工程内容,增加工程量,导致工程总价款发生变化。
然而,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工程内容,增加工程量,并未与原告就工程价款的调整达成一致,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
此外,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还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如未按照约定时间提供施工场地、未按照约定提供施工图纸等,给原告施工带来了诸多不便。
综上所述,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2024版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

2024版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员/法官:我代表甲方在此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提出以下代理词:一、案件基本情况甲方与乙方于2023年6月1日签订了《承揽合同》,合同编号为XXXXXX。
合同约定乙方承揽甲方的XX项目,合同总价为人民币XXXX 万元,合同期限自2023年6月1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止。
二、合同履行情况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已向乙方支付了首期款项人民币XXX万元。
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项目,且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三、合同纠纷事实1. 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项目,导致甲方无法按时投入使用,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
2. 乙方完成的项目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甲方要求乙方进行整改,乙方未予整改。
3. 甲方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乙方拒绝支付。
四、代理意见1. 请求仲裁庭/法院确认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未能按时完成项目,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请求仲裁庭/法院确认乙方完成的项目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乙方应承担整改责任。
3. 请求仲裁庭/法院判令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XXX万元。
4. 请求仲裁庭/法院判令乙方承担甲方因乙方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证据清单1. 《承揽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 甲方支付首期款项的银行转账凭证。
3. 乙方未能按时完成项目的证据材料。
4. 乙方完成的项目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证据材料。
5. 甲方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书面通知。
六、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等相关规定,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甲方请求仲裁庭/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仲裁庭/法院甲方代理人[代理人姓名][代理人联系方式][日期:2024年XX月XX日]。
劳务承包合同代理词

您好!我受原告XXX(以下简称甲方)的委托,担任其与被告XXX(以下简称乙方)之间劳务承包合同的代理律师。
在此,我代表甲方就双方之间的劳务承包合同纠纷提出以下代理词:一、案件基本情况甲方与乙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甲方位于XX地的工程项目,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XX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完成了部分工程,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甲方多次催促乙方支付工程款,但乙方一直拖延不付。
现甲方起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乙方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二、事实与理由1. 事实(1)甲方与乙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双方均认可合同内容。
(2)乙方在承包工程期间,按照甲方要求完成了部分工程,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3)甲方多次催促乙方支付工程款,但乙方一直拖延不付。
2. 理由(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乙方作为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乙方未履行支付义务,已构成违约。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乙方未支付工程款,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判决。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应当依法判决。
三、诉讼请求1. 判令乙方支付甲方工程款人民币XX万元;2. 判令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XX万元;3. 判令乙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结语综上所述,乙方违反了《劳务承包合同》的约定,未支付工程款,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
为此,请求贵院依法判决乙方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以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敬请贵院依法审理,支持甲方的诉讼请求。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代理词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代理词尊敬的法院:我作为XXX 律师事务所的代理,接受被告XXX 的委托,就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向贵院提出如下代理词:一、基本信息(被告)XXX 公司为自然人XXX 的法定代表人,经XXX 县政府批准设立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为XXX,地址为XXX。
(原告)XXX 为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为XXX,且是本案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被告)XXX 公司的权利为根据合同要求收取土地承包费用,对土地进行管理和维护,保证承包方按照约定种植农作物等。
2.(原告)XXX 的权利为按照合同规定合法使用土地,对土地进行开垦、种植农作物等。
3.各方应当履行的义务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履行,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安排的规定。
4.履行方式为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定进行履行,如果出现任何异议需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解决,违约责任以及补救方法也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
5.合同履行期限为XXX 年,合同到期后根据双方协商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续约或者解除。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都要理解并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安排的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平性。
四、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履行期间,每个合同方都应当理解并遵守他们在合同中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在这种情况下,每个合同方均有权寻求遵守合同的补救方法。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案土地承包合同是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制定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各合同方必须遵守合同的规定,否则将面临违约责任,并因此产生法律后果。
以上代理词,希望能为本案的审理提供参考。
如果贵院需要更多的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本律所将尽力配合,以期早日解决本案争议。
感谢贵院的审理工作!。
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的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您好!我代理原告(被告)就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向您提交代理词。
在此,我将依法阐述原告(被告)的观点和主张,敬请予以关注。
一、案情概述原告(被告)与被告(原告)均为我国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010年,原告(被告)与被告(原告)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原告(被告)将其名下的承包地承包给被告(原告)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
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被告)认为合同无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二、代理观点1. 合同主体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承包土地。
原告(被告)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具有承包土地的资格。
被告(原告)作为承包地的经营者,也符合合同主体资格。
因此,合同主体合格,双方具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资格。
2. 合同内容合法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限、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等均符合法律要求。
此外,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合同内容合法,不存在无效情形。
3. 合同履行情况自合同签订以来,原告(被告)已将承包地交付给被告(原告)经营,被告(原告)亦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承包金。
双方已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合同已实际生效。
4. 合同无效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原告(被告)主张合同无效,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合同存在无效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合同不存在上述无效情形,故原告(被告)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三、代理请求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被告)与被告(原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效,驳回原告(被告)的诉讼请求。
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您好!我代表原告(甲方)在此提起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纠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在此,我谨向法院提交代理词,详细说明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案情概述原告与被告于____年____月签订了一份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将某工程项目中的劳务作业承包给被告。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预付款人民币XX万元。
然而,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包括:1. 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劳务作业,导致工程进度延误;2. 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劳务作业,严重影响工程质量;3. 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未能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4. 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人工资,导致工人罢工,影响工程进度。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预付款人民币XX万元;2. 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XX万元;3. 判令被告承担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工程质量修复费用人民币XX万元;4.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事实和理由1. 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劳务作业,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劳务作业,但实际上直至____年____月____日,被告仍未完成约定的劳务作业。
在此期间,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加快施工进度,但被告始终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工程承包合同守约方代理词

工程承包合同守约方代理词起草一份工程承包合同守约方的代理词需要考虑合同的具体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情况以及守约方的诉求。
以下是一份简要的代理词模板,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代理词标题]尊敬的 [法院/仲裁委员会名称]:我是 [守约方名称] 的法律代表,就 [案件名称或案件编号] 一案,代表守约方提出以下代理词:一、案件背景1. 合同签订情况:[守约方名称] 与 [违约方名称] 于 [合同签订日期] 签订了编号为 [合同编号] 的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了工程的范围、质量标准、工程进度、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
2. 违约情况概述:[违约方名称] 未能遵守合同中的 [具体违约条款],导致 [守约方名称] 遭受了 [具体损失]。
二、守约方诉求1. 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完成未完成的工程部分。
2. 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预期利润损失等。
3. [如有其他诉求,继续列出]。
三、法律依据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相关条款]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如有其他相关法律依据,继续列出]。
四、证据清单1. 工程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 违约行为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进度报告、质量检验报告、违约通知等。
3. 损失计算的相关证据,如财务报表、第三方评估报告等。
五、代理意见1. 守约方已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身义务,而违约方的行为已构成明显违约。
2. 守约方所提出的赔偿请求合理,且有充分证据支持。
3. 守约方请求法院/仲裁委员会依法判决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结语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守约方恳请 [法院/仲裁委员会名称] 依法作出公正判决,以维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守约方名称][代理人姓名][代理人职务][提交日期]请注意,这只是一个模板,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案件的详细情况来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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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律师经过庭前的调查取证和庭审质证,现结合案件事实、相关证据,就本案几个关键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能为参考:一、原告和被告之间发生工程分包法律关系,而胜某与本案无关。
根据被告提供的被告与某商贸公司签订的协议,被告作为承包人承包了多功能训练楼的装饰工程,根据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被告又将上述装饰工程的一部分转包给了原告;可见,原告以施工人身份同以转包人身份的被告之间发生工程分包法律关系。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拖欠的工程款。
施工合同的落款表明,甲方是被告而不是胜某,虽无被告盖章,但授权书和报价表都有被告盖章,这足以使原告相信施工合同的甲方是被告而不是胜某,所以原告才同作为被告代理人的胜某签订了施工合同。
退一步说,即使胜某无权代表被告和原告签订分包合同,但胜某在被告公司的职务及授权书,都足以使原告相信其有权代表被告签订施工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条的规定,胜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相关法律责任应为被告承担。
而且,事后被告在事实上也认可了该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的情况,首先,在原告进场进行施工直至施工完成被告从未提出异议;其次前期的工程款也是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而被告提供的与胜某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项目管理责任书,是胜某和被告之间的约定,和原告没有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被告不能据此约束原告,也不能据此对抗原告的权益主张。
所以,被告主张胜某是本案被告,根本没有事实依据,这只是被告逃避法律责任的手段。
二、被告主张原告没有完成施工合同规定的义务,但被告没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不应被支持。
首先,被告提供的工程施工图不能证明原告没有按施工图完成施工义务,这同被告的证明目的不符;被告提供的证据三即工程量一览表,也不符合被告的证明目的,该证据上只有胜某的签字及施工的项目和价格,这不能说明原告没有完成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施工义务,被告也不能据此证明这些施工项目是应该由原告完成或是所谓后续由其他施工队完成的。
其次,原告多次讨要工程款,被告只是告知是因为菏泽公安局没给所以不能支付给原告,而且,在原告施工完毕离场后一年多的时间里,被告及菏泽公安局也没有对原告的施工完成与否和工程质量提出异议,这都说明原告是按时按质施工的。
所以,被告虽然提出很多理由试图说明原告没有完成施工任务,但其提供的证据材料都不能合法、充分的证明原告没有施工完毕,被告提出这么多理由无非是不想支付原告工程款而已。
三、原告按被告的要求进行工程增项,被告应支付原告相应工程款。
工程原定为70日完工,但正因发包方有增加的工程要求,所以原告同所带工人将增项部分全部做完后在2011年3月22日才全部离场。
根据原告的计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增项费用887780元。
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原告与被告约定应支付原告工程款265万元,被告已支付37万元,被告还应支付原告228万元。
再根据本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施工合同,被告应在原告完工后支付所有的工程款,所以拖欠的利息应从原告完工日后开始计算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周信电话:152********日期: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篇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件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作为本案被告的诉讼代理人,现结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向法庭陈述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参考:一,本案中讼争的焦点问题是该合同未经民主议定程序,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是否就应当必然作为无效合同处理?被告认为,这类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如果简单机械的套用法律的某些规定处理案件,不仅会与立法的初衷相悖,而且也违反了活跃农村经济鼓励土地承包流转的国家政策。
按照一般的理解,所谓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的民主议定原则,指的是在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或者国家所有但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进行发包事项时,法律规定必须经过村民会议的民主议定并取得村委会议的多数通过。
对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关系中的民主议定原则,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以及最高法院相关解释,均先后对民主议定原则作了确认。
然而,问题又同时出现在最高法院1999年《规定(试行)》的第25条。
该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2条所起诉的案件中,对于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该第二款又规定:“属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经实际作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以下对第二款称之为“但书”)。
至此,民主议定原则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的影响产生了变数,也即违反民主议定原则并不必然无效,符合“但书”规定的两种特殊情形的,仍然得以维持效力。
问题的进一步产生,是2002年8月颁布、2003年3月1日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进一步确认了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循民主议定原则,但未采纳最高法院《规定(试行)》中的“但书”内容。
但是司法实践中也会碰到大量的承包合同纠纷,由于农村的现实情况,村民会议难以召集,村民会议的记录不规范,承包合同签订不规范等等情况,许多农民对村委会没有召开村民会议根本无法举证,有的当事人对土地也作了大量的投入,如果简单认定合同无效,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有的甚至造成了矛盾的激化,被告认为,最高法院在2008年发布决定废止了规定(试行)等一批2007年以前的司法解释,废止的理由是已经由物权法和新的司法解释所取代,但问题是新的司法解释和以前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当然是以新的规定为准,如果新的解释对有些事项未作规定,而以前的解释却做了较详细的规定,这种情况下,法院参照适用以前的规定处理案件反而更有针对性,更能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
一般的观点都认为,民主议定原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农村土地发包违反该原则的,相应的承包合同视为无效。
最高法院的《规定(试行)》第2条和第25条第1款也是持这种态度。
然而,仔细地来考察三部涉农法律中关于民主议定原则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发现,在三部涉农法律中,其实并没有讲民主议定原则作为一项裁判规范加以设定。
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并不是每一个法律条文都可以视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只有构成裁判规范的,才能作为认定是否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依据。
所谓裁判规范,指的是法律条文直接对相关法律关系作出评判,法官可以直接依据条文进行权利义务裁判的规范形式。
我们平时所说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其实就是裁判规范的一种表现形式。
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又具体地表现为“违反……无效”,或者是“不得……,否则无效”的直接、明确禁止性规范形式。
而无论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还是农村土地承包法,都并未将违反民主议定原则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影响设定为一种明确禁止性的规范形式。
比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根据这一条文,我们并不能直接演绎出、也难以间接推导出“未经村民会议多数同意的承包方案无效”的结论,而只能作出“承包方案未经村民会议多数同意的,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所确定的民主议定原则”这样的法律后果。
二,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按照法理的精神,法院的判决不应当使无过错方受到不利益。
签订承包合同要经过民主议定程序,这应当是发包人即村委会的义务,而不是承包人的义务,承包人不可能自己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去履行法定程序,无论从对政策法规的熟悉程度,还是人力物力条件,由承包人承担订立承包合同瑕疵所带来的不利益都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应当说,即使本合同确实违反了民主议定程序,存在法律上的瑕疵,也应当是由村委会自行承担不利的后果,如果村委会自己的工作出了问题,为了弥补自身过错,平息村民不满的情绪,就强制已经做了大量投入并以此承包收益为生的承包人返还土地的话,那试问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公正性如何体现,承包人的权益如何保障。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在2003年3月1日实行,而本案中的承包合同是在2003年元月签订,依法还不能适用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应参照之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认定其效力。
好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第五章附则第六十二条对此类情况已做了明文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
按照本条,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承包合同不应当被确认为无效,应当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农村土地承包是国家对于发展农村经济完善农村经济体制的一项基本国策,对于承包合同中出现的种种法律纠纷,应当从立足现实照顾历史鼓励交易缓和矛盾的立场出发,予以妥善处理。
因此,恳请法庭综合考虑诸种情况,参考代理人的意见,对本案公平公正裁处。
篇三: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之规定,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担任其与吴勇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履行代理人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案庭审调查已查明的基本事实,本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双方之间具有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
被告自2012年7月18日至9月16九次从原告处购买电力护套管,每次原告将货物送至被告指定的地点,被告验收合格并在销售单上签字确认。
销售单明确记载了买卖双方、日期、商品名称、数量、价款等事项,经过被告签字确认后,是合法有效的,且原告提供的被告电话录音也证实了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尚欠货款131376元的事实。
二、被告主张原告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1、原告提供的货物完全合格,双方口头约定当场验货,被告在接受时已经检验完毕并签字确认。
根据该货物的性质及交易习惯,产品的规格及厚度是能够及时检验的,也不存在隐藏的瑕疵。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