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考试题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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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考试题

-------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考试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每空0.5分,共14分)

1、《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实施前已获准注册项目

的处理明确要求在2014年月日前已获准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

在内继续有效,经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和原可继续使用。

2、医疗器械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原原件、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与

原 . 的对比说明,以及最小销售单元的标签设计样稿。如说明书与原经注册审查

的医疗器械说明书有变化的,应当提供更改情况对比说明等相关文件。

3、2014年10月1日后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发放新格式的变更文件,与

原医疗器械注册证合并使用,注册证编号。

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的文件中涉及临床试验资料的,实施后以 . 代替。

5、跨省设立的生产场地的或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单独向其申请生产许可。

6、医疗器械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或者其包装上附有的用于识别和等

信息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7、医疗器械标签因位置或者大小受限而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名称、

型号、、和或者失效日期,并在标签中明确“.”。

8、《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年,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

业负责人、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发证部门、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等事项。附医疗器械

生产产品,载明生产产品名称、注册号等信息。

9、《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在原发证部门指定的媒体上登

载遗失声明。自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个月后,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原发证部门及时

补发《》。

10、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对原材料采购、生产、检验等过程进行记录。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并符合可的要求。

11、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技术要求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时予

以核准。

12、产品技术要求主要包括医疗器械成品的和,其中性能指标是指可进行客观判定的成品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以及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指标。

13、医疗器械注册证遗失的,注册人应当立即在原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自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个月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在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二、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22分)

1、自2015年4月1日起,受理延续注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

期届满前作出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不准予延续。()

2、2015年4月1日前,延续注册和注册变更可以合并申请,按延续注册和注册变更的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3、进口医疗器械和境内生产的医疗器械,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的,无境外和境内申请人(备案人)的区别要求。()

4、已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的,生产企业应当于2015年3月31日前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5、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文字内容应当使用中文,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可以附加其他文种,但应当以中文表述为准。()

6、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可根据情況适当性更改。()

7、申请增加生产的产品属于原生产范围,并且与原许可生产产品的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等要求相似的,原发证部门应当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中登载产品信息;()

8、因企业分立、合并而解散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申请注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因企业分立、合并而新设立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申请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9、变更、补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不变。延续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要做改变。()

10、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定期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于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11、国家鼓励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

三、填空题(每空0.5分,共14分)

1、《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实施前已获准注册项目的处理明确要求在2014年 10 月 1 日前已获准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经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和原标签可继续使用。

2、医疗器械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原注册产品标准原件、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与原注册产品标准的对比说明,以及最小销售单元的标签设计样稿。如说明书与原经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有变化的,应当提供更改情况对比说明等相关文件。

3、2014年10月1日后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发放新格式的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与原医疗器械注册证合并使用,注册证编号不变。

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的文件中涉及临床试验资料的,实施后以临床评价资料代替。

5、跨省设立的生产场地的或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单独向其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

6、医疗器械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或者其包装上附有的用于识别产品特征和标明安全警示等信息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7、医疗器械标签因位置或者大小受限而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并在标签中明确“其他内容详见说明书”。

8、《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发证部门、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等事项。附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生产产品名称、注册号等信息。

9、《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在原发证部门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自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原发证部门及时补发《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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