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供配电设施管理办法
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保障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可靠用电,规范和改善我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管理和建设方式,明确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及更新改造等责任,保障各方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改革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一项目一议价"的总承包建设方式,规范建设内容和配置原则,按照建筑面积核定收费标准,按市场专业化分工原则进行分类招标投标后实施建设,并委托供电企业组织验收。
由市经济信息委明确建设内容和配置原则,市物价局制定收费标准,开发建设单位缴纳建设资金,所缴纳的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市发展改革委监管,统筹用于全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第二章范围和内容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所有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指新建商品住房、商住两用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廉租住房、安置房等,不包括居民自建房.本办法不适用于场镇乡村高低压侧全部采用架空线的非电梯住房,不适用于居住区内用电电压10千伏及以上的高压供电客户,不适用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临时施工用电建设。
第四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一户一表"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小区公建设施在公用配电房总路出线处止的供配电设施。
小区公建设施包括小区公用照明、公用停车库、电梯、水泵、消防,为小区配套的物业及社区用房,以及用电负荷在100千瓦以下的幼儿园、学校、小型商业等。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供配电设施路由通道、土地征用、配电房和电缆沟道土建施工、青苗赔偿、拆迁,负责市政规费等手续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章建设标准第五条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计标准、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和《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置指导意见(试行)》有关规定要求。
第六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基本供电容量按以下标准配置:(一)新建住宅每户基本供电容量配置标准,建筑面积80平方米及以下配置为6千瓦;80-120(含)平方米配置为8千瓦;120-150(含)平方米配置为10千瓦;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超过面积部分按照每平方米50瓦的标准进行配置。
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规定范文

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配电设备设施的管理,确保其安全、稳定、高效运行,维护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配电网络、输电线路、变电站及其他供配电设备设施的运行与管理。
第三条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管理有序。
第四条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工作要坚持科学决策、规范操作、事故预防、节能降耗的原则,保障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运行管理机构第五条建立健全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负责供配电设备设施日常运行的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机构应设立运行管理部门,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运行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负责制定供配电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二)对供配电设备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三)负责供配电设备设施的故障处理和抢修工作;(四)制定供配电设备设施的运行记录和统计分析,提出改善措施;(五)负责供配电设备设施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三章运行管理措施第八条制定供配电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措施和要求。
第九条健全供配电设备设施的日常检查制度,对关键环节和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
第十条充分发挥维护管理管理系统的作用,进行设备设施的维护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加强供配电设备设施的运行监控,建立相应的监测系统和报警机制,及时掌握运行状态。
第十二条定期组织供配电设备的维保检修,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运行管理措施第十三条健全供配电设备设施的故障处理和抢修机制,建立完善的调度指挥系统。
第十四条完善配电设备设施的故障记录和统计分析,及时总结故障原因,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供配电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操作规程的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下发供配电设备设施的运行规程,要求操作人员按照规程进行操作,禁止违章操作。
2023年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规定

2023年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配电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维护供配电正常运行秩序,保障用户用电安全,根据电力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供配电企业和用户的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包括公用变压器、配电箱、电缆线路、继电保护装置等。
第三条供配电设备设施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安装和投运。
供配电设备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设备设施质量符合要求。
第四条供配电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供电质量稳定可靠。
采取科学合理的运行方式,有效防止电力事故发生。
第五条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应注重安全、环保、高效、节能原则,提高设备设施的服务能力和用电质量,保障供用户提供高质量的供电服务。
第六条供配电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应注重技术创新,推广先进的运维管理技术,提高设备设施的自动化控制水平,提高供电效益。
第二章供配电设备设施的巡检与维护第七条供配电设备设施的巡检应按照规定的周期和内容进行。
巡检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能够熟练操作相应的设备。
第八条巡检人员应认真记录设备设施的运行状态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上报。
发现危险隐患和紧急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第一时间上报相关部门。
第九条供配电设备设施的维护应按照规定的周期和内容进行。
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能够熟练操作相应的设备。
第十条维护人员应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修和保养。
对有故障和损坏的设备,应及时报修或更换,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供配电设备设施巡检和维护记录应详细、清晰,包括设备的运行状态、维护人员的姓名、维护时间等,记录应保存备查。
第十二条供配电设备设施的巡检和维护工作应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进行管理,确保巡检和维护工作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供配电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第十三条供配电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供配电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供配电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目的与依据为了保障供配电设备设施的安全与正常运行,维护电力系统稳定运行,有必要制订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依据国家《电力法》、《电力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供配电设备设施进行管理。
责任与义务资源供应单位负责将设施资源供给,确保供应充足,保证供配电设备设施安全正常运营。
设备使用单位负责提供保养、维修、检测等服务,并根据使用情况及时更换配套设备,确保供配电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监管部门对电力设施进行安全监管、检测,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管理制度设备建设设备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划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各项工程符合国家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规定,确保国家电力设施的安全性。
设备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设备说明书中规定的维护方法进行操作,并定期进行维护,检修,确保设备安全、可靠、正常运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备检测采用专业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同时也要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测,并及时解决问题。
安全防范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做好检查工作及监控,对重要设备进行专人看守,同时要培训员工和工作人员安全知识,提高安全警觉性。
废旧设备处理废旧设备必须按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同时对处理后产生的污染物也要做到妥善处理。
相关制度•供配电设施安全管理办法•供配电设施管理制度•供配电设施巡检及检修管理制度•供配电设施检测与验收管理制度设备使用单位应进行自查和检固,并提出改进计划及要求,提升管理水平,确保供配电设备设施的稳定运行。
结语通过实施本管理制度,能够提高供配电设施的安全性及可靠性,是保障电力供应的重要措施。
重庆市供用电条例

重庆市供用电条例(2009年11月27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用电行为,维护供用电秩序,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供电企业和用电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网规划和建设、供用电设施管理、电力供应与使用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工作的领导,将电力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挥电力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保障作用。
第四条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环保、市政、工商、质监、物价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电力建设、供应与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电网规划建设、供用电设施、供用电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媒体、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科学用电的宣传和教育。
第二章电网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全市电力发展规划。
制定电力发展规划,应当遵循优化能源结构、保护环境、适度超前、均衡协调的原则。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与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与有关规划同步实施。
第八条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环保等有关行政部门和电力企业根据全市电力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电网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电网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电网专项规划,报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部门备案。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电网专项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电网专项规划。
因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变更的,由电网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或备案机关审批或备案:(一)电网专项规划项目启动建设时,由于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无法按照规划用地或路径实施的;(二)电网专项规划项目启动建设时,由于与周边易燃易爆、通讯设施、机场、领(导)航台、污染源等敏感点相冲突,无法按照规划用地或路径实施的;(三)区域实际电力负荷与规划预测负荷偏差较大,原电网专项规划项目数量、站址和路径无法满足供电需求的;(四)区域规划或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原电网专项规划项目数量、站址和路径无法满足供电需求的。
供配电设施管理制度

供配电设施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供配电设施管理工作,确保供电安全和可靠运行,保障用户用电需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供配电设施管理工作,包括变电站、配电线路、输电线路等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运维和维护管理。
三、管理机构1. 供电公司设立专门的供配电设施管理部门,负责供配电设施管理工作。
2. 供电公司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负责供配电设施管理工作。
3. 供电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对供配电设施管理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其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建设管理1. 变电站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并经过审批后方可施工。
2. 变电站建设应当考虑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确保供电质量和供电可靠性。
3. 配电线路和输电线路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确保供电网络的连通性和可靠性。
4. 建设过程中应当做好施工过程管理,确保质量和安全。
五、运维管理1. 供电公司应当制定健全供配电设施的运维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责任和流程。
2. 运维管理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供配电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3. 运维人员应当具有相关技能和资质,经过专门培训后方可上岗。
4. 供电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供配电设施的档案管理制度,对设施进行及时更新和维护记录。
六、安全管理1. 供电公司应当加强对供配电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供电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 供电公司应当制定供配电设施的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3. 对供配电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
4. 对供配电设施进行定期巡查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应急管理1. 供电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供配电设施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应急措施。
2. 应急预案应当定期演练,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性。
3. 供电公司应当及时响应用户的用电故障报修,确保及时恢复供电。
4. 在重大天气和自然灾害等情况下,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供电可靠。
八、监督管理1. 供电公司应当定期对供配电设施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月25日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保障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可靠用电,规范和改善我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管理和建设方式,明确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及更新改造等责任,保障各方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改革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一项目一议价”的总承包建设方式,规范建设内容和配置原则,按照建筑面积核定收费标准,按市场专业化分工原则进行分类招标投标后实施建设,并委托供电企业组织验收。
由市经济信息委明确建设内容和配置原则,市物价局制定收费标准,开发建设单位缴纳建设资金,所缴纳的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市发展改革委监管,统筹用于全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第二章范围和内容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所有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指新建商品住房、商住两用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廉租住房、安置房等,不包括居民自建房。
本办法不适用于场镇乡村高低压侧全部采用架空线的非电梯住房,不适用于居住区内用电电压10千伏及以上的高压供电客户,不适用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临时施工用电建设。
第四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一户一表”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小区公建设施在公用配电房总路出线处止的供配电设施。
小区公建设施包括小区公用照明、公用停车库、电梯、水泵、消防,为小区配套的物业及社区用房,以及用电负荷在100千瓦以下的幼儿园、学校、小型商业等。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供配电设施路由通道、土地征用、配电房和电缆沟道土建施工、青苗赔偿、拆迁,负责市政规费等手续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电力设施供用电管理制度(标准版)

电力设施供用电管理制度(标准版)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设施供用电管理,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经济、合理运行,提高供电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电力设施供用电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力设施供用电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
第四条各级电力管理部门、电力企业、电力用户应按照本制度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共同维护电力设施供用电秩序。
二、电力设施管理第五条电力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检修、改造、拆除等环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六条电力企业应建立健全电力设施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职责,制定设施运行、检修、保养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电力企业应定期对电力设施进行巡视、检查、试验,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电力设施安全运行。
第八条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禁止进行下列行为:(一)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擅自种植树木、堆放物品;(三)擅自开挖、取土、倾倒废弃物;(四)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五)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盗窃、擅自移动电力设施及其保护标志。
第十条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区的管理,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并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巡查、宣传工作。
三、供用电管理第十一条电力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电力企业应保证供电质量,满足电力用户合理用电需求,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电力用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使用电力,采取节能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第十四条电力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用电类别;(二)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三)擅自转供电;(四)擅自使用备用电源;(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用户用电行为的监测,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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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办发〔2013〕3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
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25日
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
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保障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可靠用电,规范和改善我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管理和建设方式,明确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及更新改造等责任,保障各方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改革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一项目一议价”的总承包建设方式,规范建设内容和配置原则,按照建筑面积核定收费标准,按市场专业化分工原则进行分类招标投标后实施建设,并委托供电企业组织验收。
由市经济信息委明确建设内容和配置原则,市物价局制定收费标准,开发建设单
位缴纳建设资金,所缴纳的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市发展改革委监管,统筹用于全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第二章范围和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所有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指新建商品住房、商住两用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廉租住房、安置房等,不包括居民自建房。
本办法不适用于场镇乡村高低压侧全部采用架空线的非电梯住房,不适用于居住区内用电电压10千伏及以上的高压供电客户,不适用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临时施工用电建设。
第四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一户一表”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小区公建设施在公用配电房总路出线处止的供配电设施。
小区公建设施包括小区公用照明、公用停车库、电梯、水泵、消防,为小区配套的物业及社区用房,以及用电负荷在100千瓦以下的幼儿园、学校、小型商业等。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供配电设施路由通道、土地征用、配电房和电缆沟道土建施工、青苗赔偿、拆迁,负责市政规费等手续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章建设标准
第五条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计标准、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和《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置指导意见(试行)》有关规定要求。
第六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基本供电容量按以下标准配置:
(一)新建住宅每户基本供电容量配置标准,建筑面积80平方米及以下配置为6千瓦;80―120(含)平方米配置为8千瓦;120―150(含)平方米配置为10千瓦;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超过面积部分按照每平方米50瓦的标准进行配
置。
基本供电容量每户最高为16千瓦。
(二)公建设施原则上按照每平方米40―60瓦的标准进行配置,小区配套的商业设施原则上按照每平方米100瓦的标准进行配置;其他有特殊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执行。
(三)供电容量配置等相关规定随国家、行业和《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置指导意见(试行)》有关规定的修订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建设方式
第七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在向供电企业申请项目正式用电时,须同时委托启动该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程序。
小区供电方案可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开发建设单位按本办法制定的收费标准,根据小区开发进度分期、分批缴纳建设资金。
因不能按时供电造成开发建设单位损失的,须由供电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其建设必须充分遵循市场化原则,工程设计、施工、物资、监理等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市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供电企业作为供配电设施项目的招标人。
招标投标活动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监督实施。
第九条供电企业应在营业场所和网站等的显著位置将建设内容和配置原则、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开发建设单位、相关企业、公众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供电企业应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以及其营业场所和网站等的显著位置,将招标投标信息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开发建设单位、相关企业、公众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监管,实行专款专用,建立资金专户,统筹用于全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供电企业每年第一季度报告上一年度资金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收费指导标准,参考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成本,满足技术规范要求和建设容量适度超前的原则,并根据重庆市物价水平变化和专户资金使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全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分三个价区制定收费指导标准:
(一)一价区为主城九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采用电缆进线方式的,标准为12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下同)。
(二)二价区包括15个区县(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潼南县、铜梁县、荣昌县、璧山县、武隆县),采用电缆进线方式的,标准为110元/平方米;采用架空进线方式的,标准为95元/平方米。
(三)三价区包括14个区县(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采用电缆进线方式的,标准为100元/平方米;采用架空进线方式的,标准为85元/平方米。
(四)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廉租住房、安置房等按对应区域类别收费标准的90%收取。
(五)客户对住宅容量配置要求超过基本配置标准的,每户配置标准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相应上浮10%;公建设施容量配置要求超过基本配置标准的,每平方米提高1瓦,收费标准相应上浮1%。
(六)开发建设单位交纳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后,供电企业不再收取并网接电费、“一户一表”安装费、负控装置费等其他费用。
第六章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按照本办法建设的供配电设施,鼓励依照平等自愿原则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企业签订移交协议,建成后资产移交供电企业,供电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
移交后供电企业负责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以及更新改造等服务,且应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规定。
住宅小区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
企业应为供电企业对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提供必要的条件。
开发建设单位选择不将供配电设施移交给供电企业的,供配电设施的后续运行、维护、抢修以及更新的责任由业主承担,开发建设单位须在售房时明确告知业主,未尽告知义务的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其他
第十三条供电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一)擅自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不按规定要求,降低电力工程建设设备和材料配置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实行招标投标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本办法生效实施前,供电企业已正式答复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供电方案并已完成设计审查的项目,可不纳入本办法执行范围。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经济信息委、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
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8日印发
【重庆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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