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新版)
餐厅包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餐厅包厢的安全管理,保障顾客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餐饮行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1. 餐厅经理:全面负责餐厅包厢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
2. 安全管理员:负责餐厅包厢安全生产的日常检查、监督和管理工作,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3. 餐厅员工:遵守安全生产制度,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活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三、安全生产内容1. 食品安全(1)餐厅包厢内提供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严禁使用过期、变质、污染的食品原料。
(2)食品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操作规程,确保食品卫生。
(3)定期对厨房设备、餐具进行清洗、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2. 用电安全(1)餐厅包厢内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2)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非标准电器。
(3)厨房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毯等大功率电器。
3. 用火安全(1)餐厅包厢内禁止吸烟,禁止使用明火。
(2)厨房内火源、火种应严格管理,确保安全。
(3)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4. 财产安全(1)餐厅包厢内物品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2)餐厅包厢内现金、贵重物品应专人管理,定期清点。
(3)加强夜间巡查,确保餐厅包厢内财产安全。
5. 人员安全(1)餐厅包厢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顾客注意安全。
(2)员工应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3)发现顾客或员工受伤,应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救治。
四、安全生产检查1. 安全管理员每月至少对餐厅包厢进行一次全面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2. 餐厅经理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3.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制止,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餐厅经理负责解释。
饭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本饭馆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饭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1. 饭馆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3. 所有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安全生产管理组织1. 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饭馆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设立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 各部门设立安全生产员,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安全生产措施1. 人员培训- 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其了解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 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 设备设施管理- 定期对厨房设备、电气设备、消防设施等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 确保设备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及时更新淘汰不合格设备。
3. 消防安全管理-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 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 保持消防通道畅通,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4. 食品安全管理-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操作规程,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 对食材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 定期对食品加工、储存、销售环节进行卫生检查。
5. 交通安全管理- 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员工交通安全意识。
- 确保车辆安全行驶,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
- 严禁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6. 应急管理- 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应急处置程序。
-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五、安全生产监督检查1. 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3.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餐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篇)

餐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人员安全生产意识的培养和贯彻落实。
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完善餐饮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消防安全制度、劳动安全制度、食品安全制度等,确保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规范。
3. 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餐饮企业要配备合格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保证其正常运行,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4. 安全生产培训: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包括消防安全知识、劳动安全知识、食品安全知识等,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5.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定期对餐饮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消除安全生产风险。
6. 应急救援预案:制定餐饮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措施和责任分工,提高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和效率。
7. 安全生产记录和统计分析:对安全生产活动进行记录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安全问题并加以解决。
8.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总之,餐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一套完整、科学且操作性强的安全管理制度,旨在确保餐饮企业的人员、设施和环境的安全,预防和控制意外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餐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二)是指为保障餐饮企业员工和消费者的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的制度和规定。
以下是一个餐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简要内容:1. 安全责任制度:明确餐饮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和责任。
2. 安全培训制度:对餐饮企业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培训内容包括消防知识、食品安全知识等。
3. 预防控制制度:对餐饮企业常见的安全隐患进行清单化管理,制定相应的防范和控制措施,保障员工和消费者的安全。
4. 安全检查制度: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对餐饮企业的设施设备、用电用气、消防设施等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餐饮的安全生产制度

3.建立员工反馈机制,鼓励员工报告安全隐患和提出安全改进建议。
二十七、安全投入与保障
1.保障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包括设备更新、安全培训、防护设施等。
2.建立安全费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费用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定期审查安全投入的效益,确保投入与安全生产效果相匹配。
2.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个人或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为餐饮企业的安全生产贡献力量。
十、设施设备安全管理
1.定期对厨房设备、燃气管道、电气线路等进行检查,确保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2.建立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维修,避免安全隐患。
四、食品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安全。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原材料的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环节的监管。
3.定期对食品加工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五、消防安全管理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责任人。
2.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1.加强跨部门协作,形成安全生产的合力,共同应对安全生产问题。
2.建立部门间安全生产信息共享机制,提高信息传递效率。
3.在重大活动或项目实施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安全检查,确保活动或项目的安全进行。
三十三、安全绩效持续提升
1.建立安全绩效指标体系,定期监测和评估安全生产绩效。
2.分析安全绩效数据,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具体的改进措施。
2.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饭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饭店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饭店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饭店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饭店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饭店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饭店应定期对安全生产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与管理第六条饭店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饭店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
第八条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 制定和修订饭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3. 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4.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5.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九条饭店各部门应设立安全生产小组,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安全生产小组的主要职责:1. 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3.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4.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一条饭店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总经理是饭店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领导饭店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三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四条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各级领导和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饭店安全生产。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七条饭店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节假日检查。
餐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细则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餐饮经营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餐饮经营单位所有员工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二、组织管理第四条成立餐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协调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餐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班组要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七条餐饮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各部门、班组负责人对本部门、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九条员工要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十条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新员工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对特殊工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整改第十三条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发现安全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措施、时限和验收标准。
六、消防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定期进行消防设施设备检查、维护,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十八条员工要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会报火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组织疏散逃生。
第十九条禁止在餐饮经营单位内吸烟、使用明火,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食品安全管理第二十条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一条原材料采购、加工、储存、销售过程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餐餐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餐饮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餐饮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餐饮经营单位,包括餐馆、食堂、快餐店等。
三、安全生产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3.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四、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 餐饮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
3. 员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生产安全。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2.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4.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演练。
5.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电气安全管理,防止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
6.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7.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8.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和程序,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六、奖惩措施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3.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依法追究事故责任。
餐饮安全管理制度十二条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饮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餐饮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餐饮经营单位,包括餐馆、快餐店、食堂等。
第三条餐饮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食品安全、卫生、健康。
二、食品安全管理第四条餐饮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食品原料采购、储存、加工、销售各环节应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六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对食品原料来源、加工过程、销售去向等进行全面记录。
第七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环境卫生管理第八条餐饮经营单位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对厨房、餐厅、卫生间等场所进行定期清洁消毒。
第九条餐饮经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确保员工和顾客的健康。
第十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卫生教育,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
四、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餐饮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餐饮经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五、设备安全管理第十四条餐饮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加强对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操作技能。
六、员工安全管理第十七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十八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员工安全档案,对员工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九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七、应急管理第二十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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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餐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新版)餐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条例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食品用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的生产、销售,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协调、监督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管理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下辖政府及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察和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各监督管理部门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组织查处。
农、林、渔业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含加工,下同)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集贸市场和超市等市场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宾馆、酒店等餐饮服务场所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依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食品生产销售者的一般责任)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当生产、销售、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并对其生产、销售、提供的食品承担责任。
第六条(食品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检举、控告侵害食品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消费者因购买、食用食品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不购买、不食用已经明知有毒、有害或不安全食品。
第七条(科学技术支持)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食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
第八条(宣传教育)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学校、新闻媒体有义务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社会参与)政府鼓励、支持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维护食品安全。
食品相关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规范,开展诚信建设,实行行业自律。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发挥维护食品安全的作用,参与和协助政府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安全保障第一节食品安全标准第十条(标准体系)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建立食品安全标准的查询平台。
第十一条(地方标准制定和修改程序)制定、修改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听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食品相关行业协会、企业及消费者意见。
第十二条(企业标准备案)企业生产没有国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地级以上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审查合格并准予备案的企业标准方可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本条例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和地方标准实施前,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可以按照现行食品卫生标准、食品产品标准生产、销售食品。
第二节食品召回第十三条(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及时召回其生产、销售的不安全食品,并承担召回的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主动召回)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食品存在不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主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不安全食品,并记录召回的具体情况,包括召回的数量、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并及时向原负责审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强制召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时,应当责令该不安全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
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及时向其报告召回的具体行动情况。
第十六条(召回行动的监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安全食品召回行动的监督,并向社会发布召回的有关信息。
具体管理办法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第十七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食品生产、销售者和餐饮服务者应当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食品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各级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含食用农产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同)应当定期对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向同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通报。
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会同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形势进行综合分析。
认为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接到报告或者通报的地方政府应当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必要时发出食品安全预警或指引。
第十九条(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隐报、谎报、缓报。
收到报告的部门,确认属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在两个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对事故予以处理,防止事故危害进一步扩大,并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
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及时采取应急救援行动。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故的查处和责任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外,还应当查明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
第四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第二十二条(信息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发布制度。
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的汇总、分析和综合性信息的发布工作。
各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相关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报告、分析和发布工作。
食品行业协会负责本行业内的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工作。
第二十三条(信息平台)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上发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十四条(信息通报、报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报送信息。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检结果前,应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和其他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新闻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情况、重大活动或重大节日期间的食品安全状况和食品安全警示信息应当由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组织统一发布。
第二十六条(信息发布要求)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应当依法进行,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公正。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内容)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二)食品安全监测评价、预警和食品抽查信息;(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四)不安全食品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及查处信息;(五)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第三章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第一节食品生产第二十八条(持证生产及其一般生产条件)食品生产者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生产条件,依法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按标准组织生产)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
有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无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经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管理体系)食品生产者应当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对食品生产进行全过程监控。
第三十一条(原料验收)食品生产者应建立原料进货验收制度。
食品原料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禁止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食品。
第三十二条(生产记录)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生产档案,内容包括:(一)食品原料进货验收记录,载明食品原料的名称、规格、批号、生产者、供货者、购货数量、购买日期、保质期和储藏或者保管条件要求;(二)食品生产记录,载明投料情况、生产工艺参数和生产数量等;(三)食品检验记录,载明食品及原料检验情况和相关检验数据;(四)食品销售记录,载明食品销售对象、数量和日期;(五)不合格食品处理记录,载明不合格食品的生产日期、数量、原因和处理措施。
生产档案应当保存至食品保质期满后两年,不得伪造生产档案。
第三十三条(出厂检验)食品生产者生产的每批食品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不具备检验条件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其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
第三十四条(食品标识)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真实、清晰,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使用涉及疾病治疗、诊断功能的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