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票的5个案例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重复使用增值税发票的案例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重复使用增值税发票的案例
一、案例经过
某贴现企业2013年1-8月期间在某分行XX支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139笔,票面合计金额9000多万元,贴现资金转入协议指定账户。
经调阅商品购销合同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因贴现企业未能提供商品购销合同及增值税发票原件),检查组对723张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全部录入计算机进行筛选,发现有34张增值税发票重复使用,涉及金额300多万元。
二、案例分析
根据《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贴现行对贴现申请人资格及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审查重点: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是否具有真实的商品、劳务等交易关系,票据、交易合同和税务发票的日期、金额等要素是否相互对应”。
分析其主客观原因一是贴现行未按《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履行对贴现企业资格及资料的审查职责,审查履职不到位,未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对增值税发票的重复使用进行控制;二是企业到我行贴现没有固定期限,每个批次间隔时间较长,我行经办人员完全靠记忆,无法确认该发票是否重复使用;三是企业因业务需要不允许在增值税发票原件上加盖印记或标记;四是我行票据管理系统中每一笔票据贴现业务只能录入一张增值税发票号码,没有核对功能。
三、案例启示
审查贴现企业“商品购销合同及增值税发票”是确认交易双方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重要环节,审查履职不到位,增值税发票重复使用,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票据贴现经办行应严格执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审查职责,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杜绝增值税发票重复使用现象,防范各类风险。
增值税案例

案例一: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2009年5月份的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1)销售甲产品给某大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万元;另外,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甲产品的送货运输费收入5.85万元。
(2)销售乙产品,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29.25万元。
(3)将试制的一批应税新产品用于本基建工程;成本价为20万元,成本利润率为10%,该新产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4)购进货物取得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的货款60万元,进项税额10.2万元,另外支付购货的运输费用6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
(5)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一批,支付收购价30万元,支付给运输单位的运费5万元,取得相关的合法票据。
本月下旬将购进的农产品的20%用于本企业职工福利。
以上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的规定,请按下列顺序计算该企业5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1)计算销售甲产品的销项税额;(2)计算销售乙产品的销项税额;(3)计算自用新产品的销项税额(4)计算外购货物应折扣的应纳税额(5)计算外购免税农产品应抵扣的进项税额(6)计算该企业5月份合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答案:(1)销售甲产品的销项税额80×17%+5.85÷(1+17%)×17%=14.45(万元)(2)销售乙产品的销项税额29.25÷(1+17%)×17%=4.25(万元)(3)自用新产品的销项税额20×(1+10%)×17%=3.74(万元)(4)外购货物应抵扣的进项税额10.2+6×7%=10.62(万元)(5)外购免税农产品应抵扣的进项税额(30×13%+5×7%)×(1-20%)=3.4(万元)(6)该企业5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额14.45+4.25+3.74-10.62-3.4=8.42(万元)案例二:甲电子设备生产企业(本题下称甲企业)与乙商贸公司(本题下称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3月份有关经营业务如下:(1)乙公司从再生资源经营单位购进再生物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价款10万元,支付给丙企业运费1万元,并取得运费发票;(2)乙公司从甲企业购电脑600台,每台不含税单价0.45万元,取得甲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270万元、增值税45.9万元;(3)乙公司从农民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上注明支付收购货款30万元,支付运输公司的运输费3万元,取得普通发票。
财经法规案例题-增值税

财经法规一、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2年1月发生的几笔购销业务如下:(1)购入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40万元。
(2)销售企业生产的应税甲产品,开具普通发票,取得的含税销售额为117万元。
(3)购入企业生产所需的配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是25万元。
(4)购入企业所需的包装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万元。
(5)销售企业生产的应税乙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万元。
(6)企业转让一项商标权,取得15万元。
(7)企业为职工幼儿园购进一批儿童桌、椅、木床,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8万元。
(8)向农业生产者购进作为生产原料的免税农产品,买价为3万元。
(9)出租房屋取得租金10万元。
假设上述各项购销货物税率均为17%,购进货物均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通过税务机关认证。
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按买价依照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上月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为零。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从下列各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正确答案。
(保留两位小数)。
(1)应计算当期销项税额的销售额包括(AD)。
A.销售甲产品的销售额B.转让一项商标权,取得的15万元C.出租房屋取得租金10万元D.销售乙产品的销售额当期销项税额计算:一是销售甲产品的销售额;二是销售乙产品的销售额。
(2)当期销项税额为(B)万元。
.49 .2 C.8.5 .15当期销项税额=÷(1+17%)×17%+50×17%=+=(万元)。
(3)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ABC)。
A.购入原材料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B.购入免税农产品的价款C.购入生产所需的配件和包装物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D.企业为职工幼儿园购进一批儿童桌、椅、木床的价款当期进项税额的计算:一是购入原材料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二是购入生产所需配件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三是购入生产所需包装物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四是购入免税农产品的价款。
【案例】利用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虚开发票,5名主犯全部被判刑!(老会计人的经验)

【案例】利用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虚开发票,5名主犯全部被判刑!(老会计人的经验)几名不法者利用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在甘肃中药材主产区大量开设公司,一面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面对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抵进项税额,近日被判处3年~15年的有期徒刑。
前不久,在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法院和定西市陇西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庭上,随着法官宣布判决,来自四川、广东和河南等地的韩勇、付琼华、徐明高、赖秋勇和李世兴都重重地低下了头。
他们不仅失去了人身自由,而且受到被判处罚金、冻结存款和没收有价值物品的惩罚。
A举报中药材产区出现虚开发票乱象2014年8月4日,甘肃省国税局稽查局接到国家税务总局转交的举报案件。
举报线索称,定西市有5户中药材经销企业存在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考虑到案件情节严重,甘肃省国税局在接到转办函的当天即开始组织核查。
次日,提请甘肃省公安厅介入调查。
2014年8月14日,甘肃省国税局和省公安厅联合立案,将此案命名为“8·14”专案。
办案人员了解到,定西市有悠久的中药材种植历史,是全国重要的中药材主产区之一。
为加快中药材产业发展,当地政府出台了多项优惠政策招商引资,全国各地的客商纷至沓来。
然而,在中药材产业飞速发展的同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悄然滋生,并且呈现愈演愈烈之势。
“8·14”专案线索即是例证。
在检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在一户中药材经销企业发现一个日记本,通过上面记录的销售情况发现,除了举报线索提及的5户企业外,另有8户企业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大嫌疑,遂将检查对象扩围至13户企业。
B调查税警联合取得无货虚开票证据由于“8·14”专案涉案金额巨大,农户遍布各个乡镇,受票方涉及全国19个省,调查取证对象量大面广,工作量极大,甘肃省国税局稽查局在联合公安立案后,专门和定西市国税局成立了“8·14”专案领导小组,仔细分析案情,制定细致检查方案。
在案件查办中,专案组充分利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就可以立案追诉的特点,以核实农产品收购业务为突破口,对涉案企业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信息汇总、排序和清分后,一次性调查核实。
案例解析建筑业增值税纳税计算

案例解析建筑业增值税纳税计算很多财务人员会选择建筑业,建筑业工资高,很热门,建筑业会计、想要投身于建筑的看过来,今天我带大家看看增值税的纳税计算,有案例哦~【实务案例】北京圣元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5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事项:1、在北京施工A工程项目,适用一般计税工具,5月份与甲方按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进行工程价款结算9000万元,北京圣元建筑施工有限公司给甲方开具了退税专用发票。
同时,该建筑公司采购工程物资260万元,取得对方开具的13%税率的增值税邵红杰;向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用工劳务作业工程款181.67万元,取得对方开具的9%税率的增值税邵红杰。
2、在哈尔滨设立项目部,施工B工程项目和C工程项目,B工程项目适用一般征税方法,C工程项目按甲供工程扩建工程适用简易计税:①B工程项目5月份与甲方按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服务合同进行工程权证结算5000万元,同时给甲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建筑公司采购工程物资500万元,取得对方开具的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向建筑劳务母公司支付劳务作业工程款120万元,取得对方开具的3%利内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C工程项目5月份与甲方按工程进度开展和合同约定进行工程价款结算2000万元,给甲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向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劳务作业工程款300万元,取得对方开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3、在雄安新区施工D工程项目和E工程项目,D工程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E工程项目采用简易计税:D工程项目5月份权证与甲方按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进行工程价款结算6000万元,E工程项目5月份权证与甲方按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进行工程价款结算5000万元;雄安新区救灾物资两个工程项目共计采购工程物资4500万元,取得1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D工程项目领用2500万元,E工程项目领用2000万元;雄安新区两个工程项目向同一家公司分包劳务支付劳务工程款390万元,取得9%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工时分配其中 D工程项目支付200万元,E工程项目支付190万元。
发票违法行为案例5篇

发票违法行为案例5篇发票作为记录单位和个人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最基本的原始凭证,对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实现以票管税,以票理财,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发票违法行为案例,欢迎阅读!发票违法行为案例篇1:浙江省破获“5·08”专案成功摧毁一批制售假发票犯罪网络经浙江省杭州、湖州、绍兴等地公安机关侦查发现,一些不法分子以杭州为中心,形成多个制售假发票网络,辐射至浙江省各地及其他省市。
为彻底摧毁制售假发票网络,浙江省公安厅决定设立“5·08”专案,对各地经营的案件线索并案侦查。
今年5月22日,浙江省公安厅指挥杭州、湖州、嘉兴、绍兴等地公安机关出动警力650余人,统一开展行动。
截至5月26日,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08人,捣毁制假窝点1个、非法开票窝点27个,查获各类假发票105万余份、假印章近1000枚、制假及非法开票设备一批。
浙江省国税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以此案为契机,严厉查处使用假发票的企业,打击虚假发票的“买方市场”。
发票违法行为案例篇2:安徽省破获“4·22”专案,查获假发票412万余份今年4月22日,安徽省合肥市公安机关按照该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的统一部署,积极行动,捣毁了1个非法兜售假发票窝点。
为追根溯源,彻底摧毁制售假发票犯罪团伙,安徽省迅速成立专案组,围绕犯罪嫌疑人的各种资料信息摸排新线索,追踪新窝点。
根据相关线索,5月14日、6月1日,专案组先后在合肥市瑶海区、肥西县展开行动,捣毁制假窝点1个。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多次从河南省周口市购买假发票,在合肥市等地贩卖。
为彻底摧毁跨省制售假发票的犯罪网络,6月11日,专案组赶赴河南省周口市,在河南省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一举捣毁了一个集生产、仓储、销售为一体的特大制售假发票窝点。
至此,“4·22”专案告破,共查获各类假发票412万余份,捣毁制假、售假窝点3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0人。
增值税案例

第一章增值税案例案例一某农机生产企业(一般纳税)2005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1)外购原材料,取得普通发票上注明销售额60000元,料已入库。
另支付给运输企业运输费1000元(有货票)。
(2)外购农机零配件已入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000元。
本月生产领用80000元。
(3)生产领用3月份外购的钢材一批,成本为45000元,本企业工程领用4月外购的钢材一批,成本为60000元(其中含运输费用1395元)。
(4)销售农用拖拉机、收割机一批,货已发出,不含税销售额为280000元(其中有60000元上月的预收款),另收取包装费5000元。
(5)销售一批农机配件,取得含税销售额30000元。
(6)为农民提供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销售额20000元。
要求:请计算该农机厂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案例二某制药厂(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各类药品,2006年4月至5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 4月份销售应税药品,收到货款20000元(含税),由本厂运输部门运输,收到运费3400元;其中建设基金1200元,装卸费300元。
(2)4月份外购生产用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金8500元,已验收入库。
支付运费1200元(有货票),其中建设基金100元,装卸费200;运费900元。
(3)5月份销售免税药品一批,价款150000元(不含税),动用外购原料成本28000元,其中,含购货运费930元(有货票)另支付运输公司运输免费药品的运费700元(有货票)(4) 5月份销售应税药品1000000元(不含税)(5)5月份外购应税产品包装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5000元,支付产品说明书加工费2000元,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340元。
要求:计算该药厂4月、5月增值税税额。
案例三某物资公司主营物资采购与供应,2006年7月业务如下:(1)上月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的货物,本月按合同约定应收取不含税销售额30万元,发票尚未认证。
先开发票再付款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发票是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凭证,它不仅是税务管理的依据,也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证据。
在我国,关于发票的管理和使用,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
其中,先开发票再付款是商业交易中的一项基本规则。
本文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对先开发票再付款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析。
二、《发票管理办法》概述《发票管理办法》是我国发票管理的基本法规,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了发票的定义、种类、开具、保管、使用、查验等各方面的规定,对发票的管理和使用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先开发票再付款的法律规定1. 发票开具义务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开具发票。
也就是说,在商业交易中,卖方有义务向买方开具发票。
2. 发票开具时间《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发生经营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开具发票。
这一规定意味着,在交易发生后的十五日内,卖方必须开具发票。
3. 先开发票再付款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先开发票再付款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发票开具与付款时间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开具时间应在交易发生后的十五日内。
而付款时间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一般情况下,买方应在收到发票后的一定期限内付款。
(2)发票开具与货物交付在商业交易中,卖方应在货物交付前或交付时开具发票。
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应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
(3)发票开具与服务质量卖方在提供服务质量方面,应确保所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约定,并在服务结束后及时开具发票。
4. 违反先开发票再付款原则的法律责任(1)卖方未开具发票的法律责任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买方未在约定时间内付款的法律责任买方未在约定时间内付款,可能违反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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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票的5个案例1、买方诉请卖方开具发票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14年1月,甲方惠程公司、乙方光菲公司签订《供货协议书》,约定乙方向甲方供应0号柴油,甲方在收到乙方《结算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支付货款,乙方收到货款后三日内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在甲方结清货款的前提下按月总量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合同签订后,光菲公司依约向惠程公司供应柴油,惠程公司先后分四次向光菲公司支付了该款项。
光菲公司向惠程公司开具了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至合同期满,仍有22.5万元的发票未向惠程公司开具。
2015年3月,惠程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光菲公司开具价税合计金额为22.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厦门中院审理认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惠程公司请求光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不予支持,遂驳回了惠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拒开发票行为应由税务机关处理该案承办法官孙仲分析指出,这起案件的焦点问题在于,开具发票的主张能否作为一项独立诉讼请求。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对拒不开具发票的行为,权利遭受侵害的一方当事人可向税务部门投诉,由税务部门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处理。
同时发票管理办法也规定,对拒不开票的义务人,税务管理机关可责令开票义务人限期改正,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罚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还规定,取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格、收回拒不开票义务人的增值税发票。
上述规定说明,请求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应属于税务部门的行政职权范畴,不应由法院主管,这也是民商事法律关系与税收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之所在。
鉴于此,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自行到税收行政管理部门寻求行政救济。
2、卖方未开发票致买方损失买方赔偿诉求获支持2013年10月,美缘美公司与利达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美缘美公司向利达公司采购墨西哥铁矿2万吨,美缘美公司于合同签订后预付货款,双方最终根据相关的品质证书和港口过磅单结算,货款多退少补。
合同签订后,美缘美公司向利达公司预付货款共计2030万元,利达公司收到预付款后向美缘美公司交付货物2万吨。
但利达公司迟迟未向美缘美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4年底,美缘美公司到法院起诉,称利达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造成美缘美公司未能抵扣税费的损失295万元,请求判令利达公司承担该项损失29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45.9万元。
经查,因利达公司未向美缘美公司交付相应发票,美缘美公司因此损失295万元税费抵扣款事实成立。
厦门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及的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形式合法,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在美缘美公司依约预付货款后,利达公司却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美缘美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造成美缘美公司损失295万元,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支持了美缘美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税费抵扣损失应由未开发票一方承担未开具发票造成的损失能否作为一项独立诉讼请求是本案的主要焦点。
该案承办法官苏鑫分析,首先,未开具发票造成损失请求赔偿的诉讼请求有别于请求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前者主要诉求的是经济损失,后者诉求的是交付发票。
在民商事审判中,比较典型的还有社会保险金账户的缴纳问题,如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诉求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但若其以上述同样事由诉求未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损失则应予支持。
其次,既然因卖方未开具发票的过失造成了买方不得不自行代为缴纳税费,以遵守市场的税务管理规定,那么,根据公平原则,买方自行缴纳税费的损失理应由卖方承担,这也是维护诚实信用与保障公平交易秩序的应有之义。
3、欲凭发票证明买卖关系缺乏事实基础被驳回2015年5月,宇帆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照明公司立即支付其货款14万元,宇帆公司庭审中主张其与照明公司之间存在纸箱买卖关系,照明公司尚欠纸箱货款14万元,并提交增值税发票予以证明。
但是,宇帆公司一、二审中均未能提供其他双方存在买卖关系的凭证、资料,亦无法说清双方业务接洽情况、收货人、预付款、催讨货款等买卖关系的基本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宇帆公司仅凭上述增值税发票并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买卖法律关系,且宇帆公司作为其主张的讼争买卖关系出售方,对双方多年来的买卖关系基本事实无法说清,显然与常理不符。
因此,在宇帆公司未进一步举证的情形下,对其所主张的两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法律关系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认定宇帆公司诉求的货款缺乏法律与事实基础,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发票不能独立证明买卖关系的成立苏鑫法官分析指出,发票对买卖关系的证明力问题是本案的关键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上述规定表明了发票不能独立证明买卖关系的成立,法院应根据实际出发,结合个案情形,特别是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作出综合的判断。
因为发票仅是买卖双方的结算凭证之一,但本身并非买卖合同。
现实的市场经济中,大量存在发票与实际交易相互分离的情形,如企业为了逃避相关税费,代开发票但并无实际买卖关系,如有的公司拟股改上市,为制造财务报表上的虚假繁荣,虚开发票,虚构买卖交易,编造经营业绩等等。
本案中,虽卖方提供了增值税发票,但却无法说清买卖关系的基本事实,显然与正常的交易习惯不符,因此其主张不予支持。
4、卖方不开票买方拒付款理由不成立款项应付清2011年起,小曾及其丈夫小廖多次向老谢购买汽车零部件,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老谢依约向小曾交付货物,小曾向老谢支付货款。
2015年4月29日,小曾到老谢所经营的汽车配件经营部刷卡支付给老谢1.7万元,并在POS机签购单上签名,同日,老谢提供一份收款收据,上面载明:“余欠壹万伍仟元整”,小曾在老谢提供的收款收据上签名,确认尚欠老谢货款1.5万元。
欠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和逾期付款利息,也没有约定要开具发票。
之后,老谢据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小曾及其丈夫小廖立即支付货款1.5万元。
庭审中,小曾及其丈夫小廖抗辩称老谢长期以来均未开具相应发票,其有权拒付讼争货款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卖方提供发票的情况下,卖方提供发票不属于主合同义务,仅是附随义务。
本案小曾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约定卖方提供发票,而以老谢单纯违反出具发票这一附随义务为由提出抗辩拒绝支付所欠货款,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老谢诉求小曾支付拖欠的货款1.5万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未开具发票不构成拒付货款的事由孙仲法官指出,本案的焦点集中在未开具发票能否成为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上。
开具发票的义务并非买卖合同主义务,买卖合同中主义务具体为卖方交付货物转移货物所有权,买方支付货款并受领标的物,履行开具发票义务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
因此开具发票的义务与买方支付货款不能形成对待给付,不能构成卖方拒付货款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因此本案中,买方仅以卖方未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而拒付货款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5、双方约定先开票后付款未开票不免除付款义务2014年4月,龙星公司与海威公司签订一份《采购合同书》,约定龙星公司向海威公司购买麂皮复合布,海威公司收到预付款10天后交货5000米,其余的25天内交完。
付款方式为预付30%订金,供方提供货款的有效合法增值税发票后结算70%的款项等条款。
合同书签订后,龙星公司汇款13.3万元到海威公司账户。
之后海威公司陆续向龙星公司提供麂皮复合布、单层烫金麂皮布、假毛等货物,龙星公司收到货物后,由公司员工在海威公司结算单客户栏上签收,结算单备注栏上注明:“如有质量问题,请不要开剪或复合等,否则责任自负。
”龙星公司收到货值51.8万元的货物之后,也制作完毕成衣。
龙星公司未支付海威公司货款,海威公司催讨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龙星公司支付扣除海威公司预付的13.3万元后尚欠的货款38.5万元。
庭审中,龙星公司认为海威公司未依约在龙星公司预付款后先行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故其有权拒付尚欠货款。
厦门中院审理认为,一方面,海威公司未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但海威公司开具合法有效增值税发票义务非合同主要义务,无法与龙星公司支付货款义务构成对待给付,因此,龙星公司无权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货款;另一方面,既然上述《采购合同》明确约定在龙星公司支付剩余70%货款前,海威公司应先行向龙星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那么,海威公司是否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应作为龙星公司支付货款的期限。
综上,法院判决龙星应于收到海威公司开具相应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海威公司货款38.5万元。
法官说法:“先开票后付款”可认定为付款期限约定“先开票后付款”前提下,未开具发票是付款的条件抑或期限?苏鑫法官对此解释道:首先,如前所述,开具发票的义务并非买卖合同主义务,与买方支付货款不能形成对待给付,不能构成买方拒付货款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因此,本案中,龙星公司以海威公司未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而拒付货款理由不能成立,即是否开具发票不能构成付款的条件。
其次,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先开票后付款”应如何评价?不履行开具发票义务的法律后果虽不能形成拒付货款,但鉴于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卖方先行开具发票,买方再行付款的一致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尊重,因此,开具发票的义务虽不构成拒付货款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但是根据合同约定,应成为买方支付货款的期限,即在判决书主文中表述为“买方应当在卖方开具发票之日起合理期间内支付货款”。
司法观察:兼顾法律规则促进公平诚信就买卖关系在审判实务中出现的难点、认定问题,记者采访了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刘新平。
刘新平认为,审理买卖关系中有关发票问题的案件既要注意法律规则,又要考量交易习惯,注重维护、培植公平与诚信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一是规则之治。
目前主要存在两方面的规则,一方面是我国税收管理法律规定,这些规定主要从行政管理法律关系进行调整,更多的是着眼于宏观调控,建立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另一方面是商事交易法律规定,如我国合同法以及有关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等等。
这些法律规定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法律关系,着眼于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法治环境。
我们要高度重视两方面的规则,既要学会区分二者,明确主管领域,避免“越俎代庖”,如前述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应受理,又要避免机械割裂二者,要注重二者的有机衔接,如未开具发票的损失计算上可以根据行政管理税收有关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