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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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

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

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程(1) (2008-07-19 14:44:33)标签:矿产资源调查有色金属杂谈对西部地质工作程度极低地区矿产资源潜力作出初步评价~发现一批找矿远景区,对重要成矿远景区资源潜力作出评价~发现和评价一批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大型超大型矿产地~形成一批新的后备资源基地~实现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的重大突破。

初步建立以投资环境为中心的全球矿产资源信息系统。

完成矿产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状况与潜力评价。

创立一批具有中国特色的区域成矿理论,建立并推广以GIS技术为核心的矿产资源评价系统。

完成新一轮全国地下水资源评价,完成1:25万区域地下水调查100万平方千米;初步查明中西部8个重点地区地下水资源总量,评价区域地下水资源潜力及其空间分布;加强西部找水,缓解严重缺水地区的饮用水困难。

——完成一批重点地区地下水资源调查与合理利用示范研究。

工作部署一、能源矿产资源远景评价北方可地浸砂岩型铀矿调查评价共计安排13个工作项目。

主要工作区域包括北方地区的吐哈、二连、伊犁、准噶尔、海拉尔、鄂尔多斯、巴音戈壁、松辽等8个有利成矿盆地。

累计投入10,750万元,六年来(含2005年)累计部署钻探工作量211千米。

全国煤层气综合规划研究,从2000-2005年共设置5个研究项目,包括中国西部、东部低阶煤煤层气资源调查研究,鄂尔多斯盆地、云南昭通盆地、内蒙古海拉尔盆地、新疆准噶尔盆地、伊犁盆地、吐哈盆地等典型煤矿区煤层气资源评价研究和煤层气评价系统研究等。

典型地区生态煤调查计划17个工作项目,已部署15个,工作区域在我国西部:新疆和田-民丰、温宿-拜城和乌恰,青海南部和柴达木西部茫崖,西藏昌都和青藏铁路沿线土门,四川攀枝花-会东,云南三江和详云-鄂嘉,内蒙古阿盟二道岭等地区。

设计主要工作量:遥感(1:10万)35,100平方千米,填图(1:5万)4,310平方千米,钻探13,750米。

开展了油气资源战略与选区研究。

《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Safety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the Tailing Pond(征求意见稿)2005-xx-xx发布2005-xx-xx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目次前言 (4)1 范围 (5)2 规范性引用文件 (5)3 术语和定义 (5)4 尾矿库等别及构筑物级别 (7)5 尾矿库建设 (8)6 尾矿库生产运行 (13)7 尾矿库闭库 (17)8 闭库尾矿库再利用 (17)9尾矿库安全检查 (18)10尾矿库工程档案11尾矿库安全评价 (20)12 尾矿库安全度 (22)13 附则 (23)附录A 上游式尾矿坝的渗流计算简法 (24)附录B 坝体尾矿的平均物理力学指标 (25)AQ xxxx-2005前言为规范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及再利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的附录A、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规程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程起草单位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田文旗、时炜。

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尾矿库在建设、生产运行、闭库、再利用、安全检查、安全评价、安全度规定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新建、改建、扩建、运行、闭库及再利用的尾矿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

引用文件最新版本,以及其后的修订版均适用于本规程。

ZBJ1-90 《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YS5418-95 《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YBT11-86 《上游法尾矿堆积坝工程地质勘察规程》SL274-2001 《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DL/T5129-2001 《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SL203-97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Safety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the Tailing Pond(征求意见稿)2005-xx-xx发布2005-xx-xx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目次前言 (4)1 范围 (5)2 规范性引用文件 (5)3 术语和定义 (5)4 尾矿库等别及构筑物级别 (7)5 尾矿库建设 (8)6 尾矿库生产运行 (13)7 尾矿库闭库 (17)8 闭库尾矿库再利用 (17)9尾矿库安全检查 (18)10尾矿库工程档案11尾矿库安全评价 (20)12 尾矿库安全度 (22)13 附则 (23)附录A 上游式尾矿坝的渗流计算简法 (24)附录B 坝体尾矿的平均物理力学指标 (25)AQ xxxx-2005前言为规范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及再利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的附录A、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规程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程起草单位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田文旗、时炜。

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尾矿库在建设、生产运行、闭库、再利用、安全检查、安全评价、安全度规定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新建、改建、扩建、运行、闭库及再利用的尾矿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

引用文件最新版本,以及其后的修订版均适用于本规程。

ZBJ1-90 《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YS5418-95 《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YBT11-86 《上游法尾矿堆积坝工程地质勘察规程》SL274-2001 《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DL/T5129-2001 《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SL203-97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技术规范标准)尾矿库安全技术规范

(技术规范标准)尾矿库安全技术规范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尾矿库等别及构筑物级别5 尾矿库建设6 尾矿库生产运行7 尾矿库安全检查8 尾矿库安全度9 尾矿库闭库10 尾矿再利用及尾矿库闭库后再利用11 尾矿车安全评价12 尾矿库工程档案附录A 上游式尾矿坝的渗流计算简法(资料性附录)附录B 坝体尾矿的平均物理力学指标(资料性附录)前言为规范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及再利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的附录A、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规程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程起草单位: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秦皇岛冶金设计研究总院。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田文旗、曲忠德、伍绍辉、杨春福、时炜、王树。

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尾矿库在建设、生产运行、安全检查、安全度、闭库、再利用、安全评价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属、非金属矿物选矿厂尾矿库、氧化铝厂赤泥库。

其他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和干式处理的尾矿库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

引用文件最新版本,以及其后的修订版均适用于本规程。

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3.1 尾矿库 tailings pond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或其他工业废渣的场所。

3.2 全库容 whole storage capacity尾矿坝某标高顶面、下游坡面及库底面所围空间的容积,包括有效库容、死水库容、蓄水库容、调洪库容和安全库容5部分。

3.3有效库容 effective storage capacity某坝顶标高时,韧期坝内坡面、堆积坝外坡面以里(对下游式尾矿筑坝则为坝内坡面以里),沉积滩面以下,库底以上的空间,即容纳尾矿的库容。

尾矿库尾矿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尾矿库尾矿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尾矿库尾矿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操作要求1、放矿作业1.1、保证一定的干滩长度,按照设计和规程要求在正常情况下干滩长度应该不低70米,非常情况下应保证警戒干滩长度不小于50米。

1.2、放矿支管间距5~10米(长度以合适为宜),根据矿浆流动和浓度确定开放的管数和时间,并根据滩长、滩面平整度、滩面矿浆流态等情况及时按技术要求的坡比平整放矿。

避免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流颗粒在滩面某侧大量沉积。

1.3、放矿支管的高度不宜超过滩面2.0米,管口应离坝内趾部一定的距离放矿。

1.4、放矿应采用分段交替放矿,使坝体均匀上升。

1.5、要求每班班中巡视坝体二至三次和交班时必须巡视一次。

1.6、尾矿中的细颗粒应尽量排至库内,避免沉积于坝前或某端、某侧。

1.7、放矿要勤调整放矿门,防止矿浆沿子坝内坡流动冲刷坝趾。

1.8、对冲击形成的凹区及沟道要及时变换放矿流道,及时补充填平,并随时消除扇形坡、侧坡、反坡。

1.9、确需短期或临时从库后、库侧放矿时,应做好记录,放矿点必须远离坝顶,且不可形成反坡,导致矿浆倒流。

1.10、在放矿中严格按所分区段进行(即冲积段、准备段、晾干段)。

1.11、建立坝体动态监测制度,在坝体上设置高程标点、平面标高和浸润线观测孔,定期观测,如实记录,及时掌握坝体变化情况,发现异常应迅速查明原因,并及时报告。

1.12、均匀分散放矿,坝顶增高时,干滩较长时,同时注意溢流塔挡板的封堵情况。

1.13、经常巡视坝体有无渗漏、有无沉陷及位移、盲沟渗水是否正常、溢洪管排水是否正常、观测设施是否完好;截洪沟及坝体排水沟有无堵塞、断裂。

2、防洪工作2.1、库内排水井上应设置醒目、清晰、牢固的水位观测标尺,并与绝对标高相联系,观测库水和尾矿上升速度,水位观测每日一次。

2.2、暴雨季节严加注意山洪及汇水引起库内水位的上涨,当超过警戒水位时要报告并就地采取非常措施,在安全的基础上降低水位。

2.3、清理坝肩沟和坝坡纵横沟,确保沟渠畅通,无杂物。

矿山安全操作规程之尾矿工操作规程

矿山安全操作规程之尾矿工操作规程

尾矿工操作规程1 、职责:(1)、负责尾矿堆存及日常巡视和护坝。

(2)、保证所属设备安全运转,回水符合要求。

(3)、负责浸润线观测,确保排洪沟和排渗设施畅通。

(4)、必须持证上岗,接受定期复审。

(5)、负责记录好尾矿库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检查记录等。

2、尾矿排放与筑坝滩顶:沉积滩面与堆积坝外坡的交线,为沉积滩的最高点。

沉积滩:水力冲积尾矿形成的沉积体表层,常指露出水面部分。

安全超高:尾矿坝沉积滩顶至设计洪水位的高差。

最小安全超高:规定的安全超高最小允许值。

最小干滩长度:设计洪水位时的干滩长度。

(1)、尾矿排放与筑坝,包括岸坡清理、尾矿排放、坝体堆筑、坝面维护等环节,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

(2)、尾矿坝滩顶高程必须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要求。

尾矿坝堆积坡比应符合设计规定。

(3)、每一期堆积坝充填作业之前必须进行岸坡处理,将杂物全部清除。

若遇有泉眼、水井、地道或洞穴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经主管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充填筑坝。

清除杂物不得就地堆积,应运到库外。

(4)、均匀放矿,维持坝体均匀上升,不得任意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修子坝或移放矿管时除外)。

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粗粒尾矿沉积于坝前,细粒尾矿排至库内,在沉积滩范围内不允许有大面积矿泥沉积。

2)坝顶及沉积滩面应均匀平整,沉积滩坡度及长度必须满足防洪设计要求。

3)矿浆排放不得冲刷初期坝和子坝,严禁矿浆沿子坝内趾横向流动冲刷坝体。

4)放矿矿浆不得冲刷坝坡。

5)、放矿应有专人管理。

(5)、干滩滩顶至设计洪水位的高差不得小于表中的最小安全超高数,同时,滩顶至设计洪水位边线距离不得小于表中的最小干滩长度。

上游式尾矿坝的最小安全超高与最小滩长(6)、坝体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放矿作业,使坝体均匀上升,应避免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某端或某侧。

(7)、放矿口的间距、位置、同时开放的数量、放矿时间、移动周期与距离,应按设计要求或作业计划进行操作。

尾矿工操作规程

尾矿工操作规程

尾矿工操作规程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尾矿工的操作流程,确保尾矿处理过程的安全性、高效性和环境友好性。

尾矿工是矿山行业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在处理尾矿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有害物质和危险环境,因此必须进行规范化的操作。

2. 操作前准备在进行尾矿操作之前,尾矿工需要做以下准备工作:•确保熟悉尾矿处理设备的操作原理和功能;•穿戴个人防护设备,如安全帽、防护眼镜、耳塞等;•检查尾矿处理设备的运行状态,确保设备正常工作;•空气质量检测,确保没有有害气体泄漏。

3. 尾矿处理操作流程3.1 准备工作尾矿工在进行尾矿处理之前,需要做一些准备工作:1.检查尾矿处理设备的布局和管道连接情况,确保处理流程的顺畅;2.开启尾矿处理设备的主电源,并确保设备的运行状态正常;3.检查尾矿处理设备的过滤系统和排放系统,确保其功能正常;4.检查尾矿处理设备的润滑系统,确保运行的顺畅性;5.检查处理液储存罐的液位,确保有足够的处理液供应。

3.2 开始处理在准备工作完成后,尾矿工可以开始进行尾矿处理:1.打开尾矿处理设备的进料阀门,开始将尾矿导入设备;2.监控处理液的流速和流量,确保在合理范围内;3.定期检查尾矿处理设备的运行状态,包括过滤系统、排放系统和润滑系统;4.定期检查处理液储存罐的液位,确保及时添加处理液;5.处理过程中,如发现设备异常或液位不足等情况,应立即停止处理并通知相关人员。

3.3 结束处理尾矿处理过程结束后,尾矿工需要做以下工作:1.关闭尾矿处理设备的进料阀门,停止尾矿导入;2.关闭尾矿处理设备的主电源,确保设备停止运行;3.清理尾矿处理设备和周围区域,确保无残留物或污染;4.关闭处理液储存罐的进料和出料阀门,确保液体不外泄。

5.记录尾矿处理过程中的重要参数和异常情况,以便后期分析和改进。

4. 安全注意事项在进行尾矿操作时,尾矿工需要注意以下安全事项:1.严禁在尾矿处理设备工作时穿带松散物品的衣物,以防被卷入设备中;2.严禁擅自解除尾矿处理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3.在对液体处理储存罐进行操作时,应注意防护措施以避免液体外泄;4.处理现场严禁吸烟、使用明火和操作隐患贮存品;5.尾矿工操作期间应保持沟通畅通,及时向相关人员报告工况和异常情况。

尾矿筑坝与排放操作规程范本(2篇)

尾矿筑坝与排放操作规程范本(2篇)

尾矿筑坝与排放操作规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尾矿筑坝与排放操作,保障环境安全和生态环境,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尾矿筑坝与排放操作的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和生态修复工作。

第三条术语定义1.尾矿:采矿、选矿过程中产生的石渣、粉煤灰、矿砂等固体废弃物。

2.尾矿坝:为存储和管理尾矿而筑坝而成的工程。

3.尾矿排放:指将尾矿经处理后排放到环境中的工作。

4.生态修复:对受尾矿污染的土壤、水体、植被等进行修复和恢复的工作。

第二章尾矿筑坝操作规程第四条设计要求1.尾矿坝的设计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保证坝身和坝基的稳定性。

2.尾矿坝的设计要考虑防渗、防渗漏和防溃决策,确保尾矿不渗漏并且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3.尾矿坝的设计要考虑尾矿的排放、处理和利用的需求,合理布置泄洪、冲洗等设施。

第五条施工要求1.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保证施工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2.施工过程中,要注意土石方的合理运输和堆放,确保尾矿坝的坝基和坝身的完整性。

3.施工现场应设立安全警示标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六条运行管理要求1.尾矿坝的运行管理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

2.定期开展尾矿的排放和处理,确保尾矿不对环境产生污染。

3.及时修复和处理尾矿坝的损坏和泄漏情况,防止事故发生。

第三章尾矿排放操作规程第七条排放概述尾矿排放应根据尾矿性质和环境要求,选择合适的排放方式,并进行相关处理。

第八条环境要求1.尾矿排放应严格控制排放指标,确保排放的水质、气体和固体物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2.尾矿排放应遵循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管理要求。

第九条排放方式1.尾矿可以选择直接排放、集中处理并排放、回用等方式。

2.直接排放应在符合环境要求的情况下,选择适当的排放位置和方式。

3.集中处理并排放应根据尾矿性质选择适当的处理工艺,排放前需进行适当的处理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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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的通知中色投字[1995]0641号由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主编的《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已通过审查。

现批准《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YS5418-95为强制性行业标准,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1995年11月2日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1 总则1.0.1 为统一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技术要求,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促进技术进步,并为尾矿设施的顺利投产和长期安全运行奠定良好的基础,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远程适用于选矿厂规模300t/d及以上,或尾矿库等别为四等及以上的尾矿设施的施工及验收。

其他的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可参照执行。

1.0.3 承担施工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许可证。

1.0.4 尾矿设施施工应按照施工图和本规程进行。

当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需修改设计时,应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

1.0.5 尾矿设施施工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做好环保、防火、防水、防尘和劳保安全工作。

1.0.6 尾矿设施施工应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1.0.7 尾矿设施施工应对工地原有控制点进行复查和校核,补充不足部分,建立地面测量控制网。

1.0.8 尾矿设施施工中采用的材料、设备和构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标准。

1.0.9 施工新技术的采用应经过试验和鉴定。

对于重大施工新技术,应经审批方可实施。

1.0.10 尾矿设施施工中应建立技术档案。

工程验收时,应具备施工原始记录、各种试验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和质量检查记录等资料。

1.0.11 竣工工程应按国家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即可移交建设单位;验收前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1.0.12 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初期坝2.1 一般规定2.1.1 本章规定适用于尾矿库的碾压式土、石坝的施工及验收。

2.1.2 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对施工导流进行规划,并考虑非常情况下的临时处理措施,确保工程及下游地区渡汛安全。

施工期间,必须保证导流和泄水建(构)筑物的正常运行。

2.1.3 施工导流宜利用永久性排水设施。

当采用共他临时导流设施时,应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并在工程竣工前拆除或封堵,不得影响永久工程的质量与运行。

2.1.4 施工渡汛应根据尾矿库等别的施工阶段分别采用下列洪水标准:a)从开工到临时导流设施封堵前的施工第一阶段,渡汛洪水标准按表2.1.4-1确定;2.1.5 开工前,应坝轴线两端坝体以外不受施工、滑坡或爆破等影响的适当地点,设置永久性的测量标石,并标明桩号,架设标架。

2.1.6 坝的平面控制和高程控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的规定。

2.2 坝基开挖及处理2.2.1 开挖前,应将坝基范围内的树木、草皮、树根、乱石、坟墓及建筑物等全部清除。

开挖后,应认真做好水井、泉眼、地道和洞穴的处理。

对于不利于坝体稳定的淤泥、腐植土、泥炭层、坡积物、残积物、滑坡体和强风化岩石等均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2.2.2 对有防渗要求的尾矿库,坝区范围内的工程地质钻孔、试坑等均应按工程地质布孔图逐一检查和处理。

2.2.3 坝基开挖过程中,当发现新的工程地质问题或与勘察结果有圈套出入时,应与设计单位共同研究处理措施。

必要时,应进行补充勘察,修改设计。

2.2.4 开挖清理工作应在填筑前完成。

不得边填筑边开挖。

清出的杂土应全部运出坝外,堆放在指定的场地。

开挖的坝基,在纵断面上不得出现台阶或大于20°的急剧变坡。

2.2.5 对于易风化、易崩解的岩土坝基,开挖后不能及时回填者,应留保护层。

对岩基也可喷水泥砂浆或混凝土保护。

2.2.6 对于粘性土坝基,应在冻结前处理完毕,并预选填筑1~2m厚的坝体或采取其他防冻措施。

2.2.7 对于软粘土、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粉细砂中岩溶等特殊岩土的坝基,均应按设计要求认真处理,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3 筑坝材料控制2.3.1 对各料场勘察报告和试验资料应进行认真核查。

当发现与实际不符时,应及时提出,并与勘察、设计单位共同研究解决。

当需改变筑坝材料时,应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

2.3.2 对于已确定使用的料场,应设置若干固定基桩,并在地形图上标明位置。

2.3.3 规划料场的实际可开采总量时,应考虑料场的勘察精度、土料天然重度与坝体压实重度的差值以及开挖、运输、雨后坝面清理、坝面返工、削坡等损失。

可开采总量与坝体填筑量之比宜为:土料1.5~2;砂砾料1.2~1.5;石料1.3~1.5;砂、砾反滤料根据筛选有效方量确定,但不宜小于2。

2.3.4 砂、砾反滤料宜在天然料场选用。

当难以找到合适的天然料场时,可考虑采用人工砂,但其颗粒级配应符合设计要求,否则应进行筛选配制。

2.3.5 当粘性土料的天然含水量大于施工含水量的上限值时,应采取措施降低其含水量;小于施工含水量的下限值时,则应进行加水处理。

2.4 坝体填筑2.4.1 坝体填筑应在坝基处理及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2.4.2 坝体填筑前,应根据设计要求的压实干重度和施工采用的压实机具进行碾压实验,确定施工最优含水量、最佳铺土厚度和碾压遍数等压实参数。

施工中应严格控制压实参数,压实机具的类型、规格不得随意再改,铺土不得超厚。

2.4.3 坝体填筑不应在填筑断面之内的岸坡上卸料。

特殊情况下必须从岸坡上卸料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岸坡和卸料场地的清理。

2.4.4 坝体各部位的填筑应按设计断面进行。

上坝坝料种类、级配、含水量、超径颗粒、填筑部位以及相应的压实标准等,均应符合设计规定。

不合格的坝料严禁上坝。

2.4.5 坝体碾压应沿平行坝轴线方向进行,不得垂直坝轴线方向碾压。

分段碾压时,相邻两段交接带碾迹应彼此搭接,顺碾压方向搭接长度不应小于0.3~0.5米;垂直碾压方向搭接宽度应为1~1.5。

分段填筑时,各段土层之间应设立标志,上下层分段位置应错开。

应防止漏压、欠压和过压。

压实合格后方可铺筑上层新料。

2.4.6 粘性土料坝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A)铺料与碾压应连续进行。

当气候干燥,土层表面水分蒸发较快或需短时间停工时,其表面风干土层及铺料应经常洒水湿润,使含水量保持在控制范围以内;当需长时间停工时,应铺设保护层,复工时应仔细清除,经检查合格后始准填土。

B)向接缝的结合坡度不应大于1:3,高差不宜大于10米。

除高压缩性地基上的土坝外,可设置纵向接缝,但宜采用不同高度的斜坡和平台相间形式,平台间高差不宜大于15米。

C)坝体接缝坡面的处理,应配合填筑上升,陆续削坡,直到合格层为止。

粘性土或砾质土的接合面削坡合格后,应边洒水,边刨毛,边铺土,边压实,并控制其含水。

横向接缝当陡于1:3时,在接合处应采取专门措施压实,压实宽度不应小于1~2米,且距接合面2米以内不得用夯板夯实。

D)铺土时,上下游坝坡应留有削坡余量,并在铺筑护坡前按设计断面削坡。

E)雨季施工时,其填筑面可中内凸起,向上、下游倾斜。

雨后填筑面应晾晒或清除,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应做好坝面保护,下雨及雨后不许践踏坝面,禁止车辆通行。

F)负温下施工时,应特别加强质量控制工作。

铺土和碾压应采用快速作业,做好压实土层的防冻保温工作。

压实时土料温度应在-1℃以上。

当最低气温在-10℃以下,或0℃以下且内速大于10米/秒时,应停止施工。

填土中不得夹有冰雪。

粘性土的含水量应略低于塑限;粒径小于5毫米的砂砾料,其含水量应小于4%。

严禁在接合面或接坡处有冻层、冰块存在。

2.4.7 堆石坝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A)堆石和砂砾料等粗粒岩土的卸料高度不宜大于2米。

当岩土颗粒产生离析时,应混合均匀。

B)堆石和砂砾料铺料后应充分加水。

在无试验资料情况下,砂砾料的加水量宜为基填筑方量的20%~40%。

中、细砂的加水量,应按其最优含水量控制。

堆石和砂砾料的加水,应在压实前进行一次,边均匀加水边碾压。

对于软弱石料,碾压后也应适当洒水,尽量冲走岩粉。

C)堆石及其他坝壳纵、横向接合部位,应优先选用台阶收坡法。

当无条件时,接缝的坡度不应大于其稳定坡度。

与岸坡接合时,物料不得离析、架空,并应对边角处加强压实。

D)碾压堆石坝上下游坝坡铺料时,可不留削坡余量,只按设计断面留出块石护坡的厚度,边填筑,边整坡。

2.4.9 坝体、防渗体与坝基、岸坡、坝下埋管、齿墙的结合部位,应按设计要求认真处理,保证结合质量。

2.4.10 填筑过程中,施工人员应保证观测仪表埋设与计量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保证埋设仪表和测量标志的完好。

2.5 反滤层铺筑2.5.1 砂砾料反滤层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A)砂砾料的粒径、级配、不均匀系数、含泥量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加工好的反滤料,应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B)运输过程中,砂砾料应处于湿润状态,并防止杂物或不同规格的物料混入。

C)铺料应自下向上进行,不得从坡顶向下倾倒。

D)铺筑时,砂砾料应适当加水,相邻层面应拍打平整。

铺料厚度应严格控制,当厚度较薄时,应采用人工铺筑,每10米宜设一个样板,并经常进行检查。

E)分段铺筑时,应做好接缝处各层之间的连接,使接缝层交清楚,不发生层间错位、折断、混杂。

平面或斜面接头,均应为阶梯状,上层应比下层缩进一定宽度。

在斜面上的横向接缝,尚应收成不小于1:2的斜皮。

F)不得在铺好的反滤层上自上向下滚石或其他物料,施工人员行走应铺跳板。

G)负温下施工时,砂砾料应呈松散状态,不应含有冻块,下雪天应停止铺筑,并妥善遮盖。

雪后复工时应仔细清除积雪。

2.5.2 土工布反滤层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A)土工布铺设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施工需改变铺设方向时,应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

B)土工布的幅间连接宜采用专用缝纫机和线进行。

当采用手工缝合时,针距不得大于20毫米,且应缝合两道。

幅间搭接宽度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最小宽度。

C)土工布嵌入坝基和岸坡齿槽内的结合部,应按设计要求认真做好,其回填土应用人工仔细夯实。

D)对已铺好的土工布应妥善加以保护,避免长时间曝晒,防止极细颗粒泥土堵塞孔隙。

E)按设计要求的颗粒级配及厚度做好上下部保护层。

保护层铺料应按第2.5.1条的要求进行。

2.6 护坡砌筑2.6.1 砌筑护坡前,坝坡应按设计断面进行削坡。

2.6.2 采用石料护坡时,石料的抗水性、抗冻性、抗压强度、几何尺寸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砌筑护坡块石时,应认真挂线,自下而上,错缝竖砌,紧靠密实,塞垫稳固,大块封边,表面平整,注意美观,并不得破坏保护层。

2.6.3 采用草皮护坡时,应选用易生根、能蔓延、耐干旱的草类均匀铺植。

不得采用白毛根草作草皮护坡。

2.7 观测设备设置2.7.1 观测设备的设置应纳入施工计划,适时进行。

共类型、规格、数量和设置位置等,均应符合设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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