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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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计科学研究组织管理办公室关于2024年度全国统计科学研究项目立项的公示

全国统计科学研究组织管理办公室关于2024年度全国统计科学研究项目立项的公示

全国统计科学研究组织管理办公室关于2024年度全国统计科学研究项目立项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
•【公布日期】2024.08.16
•【文号】
•【施行日期】2024.08.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2024年度全国统计科学研究项目立项公示2024年度全国统计科学研究项目经指南发布、申请受理、资格审查、评审等程序产生,根据《全国统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2024年度全国统计科学研究项目拟立项名单予以公示。

公示期:8月16日至8月23日。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全国统计科学研究组织管理办公室反映,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以便核实查证。

提出异议者须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我办将予以严格保密),凡匿名、冒名或超出期限的异议不予受理。

联系人:刘韫哲;
联系电话:(010)68783413;
电子邮箱:****************.cn。

全国统计科学研究组织管理办公室
2024年8月16日附件 2024年度全国统计科学研究项目。

软科学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软科学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D O I:10.13546/j.rnki.tjyjc.2019.10.007I s论新探软科学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张爱华',黄明惠2(1.文华学院经济管理学部,武汉430074;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武汉430073)摘要:构建适合我国软科学项目并具有可操作性、客观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是当前软科学项目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文章采取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方法对软科学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研究,通过确定软科学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以及指标的权重,结合德尔菲法和模糊综合评价法,构建我国软科学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某软科学研究类项目进行了实证分析。

关键词:软科学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图分类号:F234.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6487(2019)10-0032-04〇引言近年来,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对于软科学研究项目的评 价办法和制度规范不断进行更新和完善,但现阶段软科学 项目绩效评价体系仍不是很健全。

目前,我国软科学项目 的评价大部分集中在立项评价上,对绩效评价仍研究较 少。

从评价内容来看,软科学项目绩效评价侧重于项目的 学术价值和经济效益,对研究项目的社会效益和决策影响 等方面的绩效评价还是很缺乏。

然而,这些评价内容对于 软科学持续健康发展是很关键的。

为了解决软科学项目绩效评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 能出现的主观性太强等问题,本文根据软科学项目相关绩 效评价方法的特点和适用范围,结合德尔菲法和模糊综合 评价法,构建适合我国软科学发展方向的定性与定量相结 合的软科学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改进了以往单纯的定 量或定性分析的片面性问题.提高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客 观性。

1软科学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设计原则及指标选取建立软科学项目绩效评价指标是绩效评价体系中的 关键步骤,直接影响绩效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叭 评价指标的设定需要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基准,对研究项目 进行综合考察和评价。

全国统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全国统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全国统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国统计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申报、审查、实施和验收工作,推动统计科学研究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统计科学研究项目申报、评审和实施的各类科研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项目的申报和评审第三条申报全国统计科学研究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填写《全国统计科学研究项目申报书》,并提交给相关管理部门。

第四条全国统计科学研究项目评审由专家组进行,依据项目的学术价值、科学性和实用性等方面进行评估与打分。

第五条全国统计科学研究项目评审工作应当公开、公正、透明,评审结果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

第三章项目的实施和验收第六条全国统计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前,应当编制详细的实施计划,并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核准。

第七条全国统计科学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实施计划和项目合同的要求,保证项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全国统计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完毕后,应当按照规定提交验收材料,并进行综合评估与验收。

第九条全国统计科学研究项目验收结果应当公示并记录,对合格的项目予以奖励和资助。

第四章项目管理的监督和评估第十条全国统计科学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有权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全国统计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完毕后,应当进行项目的效益评估和成果转化评估,为进一步改进项目管理提供参考。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全国统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公室所有。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全国统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正文内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本办法的内容是完整且准确的,可确保其真实性。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计科技[1990]1259号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计科技[1990]1259号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计科技[1990]1259号)(1990年9月19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一、总则根据我国科技发展方针,为适应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需要,做好科学技术的储备,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促进新技术领域的探索,培养和稳定优秀的科技人才,本着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国家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和装备一批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机制,创造较好的科研环境的实验条件,使其逐步发展成为能代表国家学术水平、实验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实验研究基地和学术活动中心。

二、立项条件(一)项目范围。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主要安排在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国科学院、农业部、卫生部系统,侧重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国家鼓励上述部门联合建立新兴交叉学科和多学科综合研究的实验室,并且鼓励产业部门和企业同高等院校、中科院研究所建立跨部门的联合实验室,以推动新思想、新原理不断地应用于生产实践,同时造就和培养适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级科技人才。

(二)项目条件。

有关高等院校和研究所申请国家资助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应属国家优先发展的学科领域,或具有开创性的学科特色。

根据科技战略发展的需要,国家在一定时期或阶段将发布项目建设的指南。

所申请的实验室一般还应具有以下几个条件:(1)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实验室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特色,坚持在科学前沿上进行探索和积累;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的实验室要符合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的战略需要,在高层次上面向经济建设,在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全局若干重大的科学技术研究上提出比较明确的近、中、远期的研究目标,并且具有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2)实验室要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以及结构比较合理的研究、技术队伍,要有培养高级人才的能力,要有明确的学术思想及正派的学风;(3)实验室要具备一定规模的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在学术水平、人才培养、承担任务方面要有一定的竞争能力;(4)依托单位经由主管部门核拨的科研事业费,能够保证实验室开展工作的基本需要,并能保证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活动条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11.19•【文号】财预[2009]403号•【施行日期】2009.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11月19日财预[2009]40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规范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提高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我们制定了《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以下简称项目定额标准)管理的全过程,主要包括立项、编制、发XXX实施、复审和修订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定额标准,是指为满足项目支出预算管理需要,在对预算项目进行合理分类的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项目的资产配置量、资产消耗量或业务工作内容为主要对象确定的预算支出标准。

第四条项目定额标准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

统一项目定额标准体系建设规划,优化标准体系整体结构,注重项目定额标准之间的相互衔接,发挥标准体系的整体功能。

(二)突出重点。

按照项目定额标准管理规律,优先选择与部门核心职能最相关的、以及部门最急需的业务工作开展项目定额标准管理。

(三)动态优化。

在保持标准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水平变化,对标准实施动态优化。

第二章项目定额标准的分类和内容第五条项目定额标准分为财政部标准和部门内部标准。

“八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管理办法

“八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管理办法

“八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科学技术委员会(已更名),财政部•【公布日期】1991.10.04•【文号】•【施行日期】1991.10.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八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管理办法(国家计委国家科委财政部1991年10月4日)一、总则第一条“八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以政府投资为主导的指令性计划,其宗旨是通过攻关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中长期重大的科学技术问题,促进传统产业的现代化和产业结构的优化;支持发展高技术并使其产业化;不断提高我国经济素质和人民的生活质量;增强国家的科学技术实力。

第二条“八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是国家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的主体之一,并与其他科技计划相互衔接、相互协调。

第三条为保证《“八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制定及管理的合理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管理办法。

二、计划编制第四条“八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的编制,在国务院统一部署下,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科委组织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区共同完成。

第五条“八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的编制,主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要求,以及《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选择》(计科[1988]570号)和科学技术中长期发展纲要中提出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综合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和地区的建议,统筹考虑,提出“八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的总体方向和设想。

第六条“八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选择的范围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需要解决的带有全局性、方向性、基础性的科技问题;重大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消化、吸收及国产化问题;对行业和地方经济发展起关键作用的科学技术问题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全国统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全国统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全国统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06.08.30•【文号】•【施行日期】2006.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全国统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全国统计科学研究组织管理办公室二00六年八月三十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全国统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客观、公正地择优确定项目,促进全国统计科学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全国统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要以统计改革和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及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进一步发展和全面繁荣统计科学。

第三条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分类:经济统计、数理统计、社会和科技统计、统计教育和培训、人口环境生态统计、医疗卫生统计、国际比较、精算保险统计、证券分析、信息管理、统计其它项目(含社会、经济、科技领域的实证分析研究等)。

第二章申报第四条全国统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面向全国,凡符合申报条件和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均可申请。

第五条项目选题可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课题指南确定,也可自拟。

第六条全国统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规定:1.主持人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否则,应有两名同专业的具有高级职称人员推荐。

2.申请人同期一般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3.承担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但尚未完成者,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第七条项目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年下半年,根据当年度工作情况确定申报受理时间。

第八条申请人的选题和课题设计论证必须坚持正确的研究方向,具有较为充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课题设计论证的文字应简明扼要。

第九条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和管理部门须对申报工作进行认真的组织和指导,把握好选题、课题设计和课题组的组织,提高申报质量,并对申请书所有栏目填写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核。

项目管理的发展历程

项目管理的发展历程

项目管理的发展历程项目管理的发展历程一、国际上项目管理的发展历程现在通行的看法认为,项目管理是二战后的产物,主要是战后重建和冷战阶段为国防建设项目而创建的一种管理方法。

项目管理的发展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80年代之前被称为传统的项目管理阶段,80年代之后被称为现代项目管理阶段。

1. 传统项目管理发展阶段从四十年代中期到六十年代,项目管理主要是应用于发达国家的国防工程建设和工业/民用工程建设方面。

此时采用的传统项目管理方法主要是致力于项目的预算、规划和为达到项目目标而借用的一些一般运营管理的方法,在相对较小的范围内所开展的一种管理活动。

当时的项目经理仅仅被看作是一个具体执行者,他们只是被动地接受一项给定的任务或工作,然后不断接受上级的指令,并根据指令去完成自己负责的项目。

从60年代起,国际上许多人对于项目管理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随后建立的两大国际性项目管理协会,即:以欧洲国家为主的国际项目管理协会(International Project Management Association--IPMA)和以美洲国家为首的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roject Management Institute--PMI),以及各国相继成立的项目管理协会,为推动项目管理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但是在这一传统项目管理阶段中,发达国家的国防部门对于项目管理的研究与开发占据了主导地位,他们创造的许多项目管理方法和工具一直沿用至今。

例如,由美国空军最早开发的项目计划评审方法(Project Evaluation and Review Technique---PERT)、由美国国防部提出并推广的项目工期与造价管理规范(Cost / Schedule Control Systems Criteria--C/SCSC)等一大批项目管理的方法和工具现在仍然在广泛地使用。

2. 现代项目管理阶段80年代之后项目管理进入现代项目管理阶段,随着全球性竞争的日益加剧,项目活动的日益扩大和更为复杂,项目数量的急剧增加,项目团队规模的不断扩大,项目相关利益者的冲突不断增加,降低项目成本的压力不断上升等一系列情况的出现,迫使作为项目业主/客户的一些政府部门与企业以及作为项目实施者的政府机构和企业先后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去研究和认识项目管理的基本原理,开发和使用项目管理的具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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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统计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6-08-30
【生效日期】2006-08-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统计局
全国统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使全国统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客观、公正地择优确定项目,促进全国统计科学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全国统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要以统计改革和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及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进一步发展和全面繁荣统计科学。

第三条第三条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分类:经济统计、数理统计、社会和科技统计、统计教育和培训、人口环境生态统计、医疗卫生统计、国际比较、精算保险统计、证券分析、信息管理、统计其它项目(含社会、经济、科技领域的实证分析研究等)。

第二章申报
第四条第四条全国统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面向全国,凡符合申报条件和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均可申请。

第五条第五条项目选题可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课题指南确定,也可自拟。

第六条第六条全国统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规定:
1. 主持人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否则,应有两名同专业的具有高级职称人员推荐。

2. 申请人同期一般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3. 承担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但尚未完成者,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第七条第七条项目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年下半年,根据当年度工作情况确定申报受理时间。

第八条第八条申请人的选题和课题设计论证必须坚持正确的研究方向,具有较为充分的
科学性和可行性。

课题设计论证的文字应简明扼要。

第九条第九条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和管理部门须对申报工作进行认真的组织和指导,把
握好选题、课题设计和课题组的组织,提高申报质量,并对申请书所有栏目填写的内容进行
认真审核。

要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公章,承担信誉保证。

第三章审批
第十条第十条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课题的初审工作。

对于
初审合格的项目,由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领导小组进行终审。

在综合考虑课题设计
论证的理论水平与实践意义、课题组力量以及经费配套保障条件的基础上,经过民主协商,
严格掌握标准,本着公正和择优立项的原则,从候选课题中评选出拟立项项目。

同等条件下
拟立项项目适当向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倾斜。

立项课题分类为重点(资助经费)项目与一般(自筹经费)项目。

重点项目原则上应有前期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对拟立项课题进行汇总分析、评估后,由国家统计局下达正式立项通知。

重点项目由国家统计局予以一定经费资助,项目承担单位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经费
(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一般项目经费由申报者自筹。

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办理有关
立项手续。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重点课题要进行重点检查,以确保课题的顺利完成。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项目完成时限由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立项通知
书起算,两年内有效。

可提前结项,超出管理时限不予结项。

重点项目承担者无正当理由未
能在管理时限内完成科研任务,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追回科研经费,并
予以通报。

第五章结项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为评估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水平和意义,研究成果定稿后应进
行鉴定。

重点项目由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聘请专家进行通信鉴定;一般项目
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选择具有同专业高级职称的专家三至五人进行鉴定。

由专家填写鉴定意
见表,由鉴定组长综合专家意见提出鉴定结论并签字。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课题经鉴定后,项目单位应将研究成果两份及鉴定结论等材料提交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经审查后,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结项证书。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经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同意,结项课题可参加全国统计科研优秀成果奖的评选及有关的合作出版计划。

第六章其它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未尽事项可酌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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