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的目标是:防止危险货物的泄漏、爆炸、燃烧等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和环境的安全。

第四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安全监管、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

第六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开展,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安全风险可控。

第七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港口经营企业、海关、检验检疫等机构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依托信息化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港口危险货物的分类和标识

第九条港口危险货物应当按照国际公约和标准的要求进行分类,并在货物包装、容器等上进行明确的标识。

第十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分类应当综合考虑危险性、毒性、放射性、易燃性、腐蚀性等特征。

第十一条港口危险货物的标识应当包括货物名称、危险性质、包装组别、UN编号等信息。

第十二条港口危险货物的标识应当使用统一的标识符号和颜色,确保易识别、易懂。

第十三条港口危险货物的标识应当经过专业人员认定,确保准确无误。

第三章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

第十四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工作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安全规范和标准。

第十五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工作应当进行详细的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措施和方案。

第十六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并使用相应的安全设备。

第十七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工作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八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工作应当加强对装卸设备和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

第四章港口危险货物的仓储和保管

第二十条港口危险货物的仓储和保管工作应当符合安全规范和标准,确保危险货物不会造成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条港口危险货物的仓储和保管工作应当对仓库进行安全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港口危险货物的仓储和保管工作应当实行分类分区管理,保证不同类型的危险货物能够安全存放。

第二十三条港口危险货物的仓储和保管工作应当加强货物库存管理,定期清点核查,确保准确无误。

第二十四条港口危险货物的仓储和保管工作应当加强对仓库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条港口危险货物的仓储和保管工作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管

第二十六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管工作应当加强对港口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管工作应当加强对港口作业现场的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二十八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管工作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系统,实现对危险货物的全程追踪和监控。

第二十九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管工作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和处理事故。

第六章港口危险货物的应急救援

第三十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应急救援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明确职责和任务。

第三十一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措施和应急资源。

第三十二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应急救援工作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三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应急救援工作应当配备相应的救援设备和器材,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港口企业,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港口作业单位,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个人,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国家和地方应当加大对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的支持力度,投入足够的经费和人力资源。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原有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解释权归主管部门所有。

以上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共计____字。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的目标是:防止危险货物的泄漏、爆炸、燃烧等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和环境的安全。 第四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安全监管、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 第六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开展,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安全风险可控。 第七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港口经营企业、海关、检验检疫等机构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依托信息化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港口危险货物的分类和标识

第九条港口危险货物应当按照国际公约和标准的要求进行分类,并在货物包装、容器等上进行明确的标识。 第十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分类应当综合考虑危险性、毒性、放射性、易燃性、腐蚀性等特征。 第十一条港口危险货物的标识应当包括货物名称、危险性质、包装组别、UN编号等信息。 第十二条港口危险货物的标识应当使用统一的标识符号和颜色,确保易识别、易懂。 第十三条港口危险货物的标识应当经过专业人员认定,确保准确无误。 第三章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 第十四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工作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安全规范和标准。 第十五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工作应当进行详细的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措施和方案。 第十六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并使用相应的安全设备。 第十七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工作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八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工作应当加强对装卸设备和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项作业(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用于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应当符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家标准GBI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水路运输、港口装卸和储存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第四条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职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设置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第五条禁止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建造规范和标准,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码头、锚地时,应当事先征得海事管理机构同意。 第七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投入作业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八条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九条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港口法》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 (二)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设备、设施;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至少有一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 (五)配备足够的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管理、作业人员; (六)具备事故应急预案; (七)取得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 前款事故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的概况、重点部位、应急队伍的组成及职责、应急措施、应急救援流程图、指挥序列表、通讯方式、应急人员联络表等。

港口安全管理制度

港口安全管理制度 港口是一个重要的交通枢纽,负责海运货物的装卸、运输和存储。为 了确保港口运作安全,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了港口安全管理制度。港口安全管理制度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港口现场安全管理、装卸作业安全 管理、危险品处理安全管理等,下面将从这些方面详细介绍港口安全管理 制度。 一、港口现场安全管理 港口现场安全是港口安全的基础,关乎港口的正常运转和人员的生命 财产安全。港口现场安全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港口设施管理。港口设施包括码头、仓库、堆场等,要进行定期巡检,确保设施的完好性和稳定性,避免因设施老化或破损导致的安全事故。 2.港口交通安全管理。港口交通安全是指港口内部的车辆和行人交通 安全。港口应规划交通路线,设置标志标线,保证车辆和行人有序通行, 并制定相应的交通管理制度,如限速限高、禁止乱鸣喇叭等。 3.应急救援管理。港口应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预案, 配备相关应急设备和救援人员,组织演练,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迅速有效 地进行救援和处理。 二、装卸作业安全管理 装卸是港口的主要作业之一,也是港口安全的重中之重。装卸作业涉 及起重机械、运输工具等大型设备,容易发生事故,因此装卸作业安全管 理尤为重要。

1.设备管理。港口应保证起重机械和运输工具的安全性能,定期进行 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转,防止设备故障引发事故。 2.操作人员管理。对从事装卸作业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 可上岗作业。要加强对操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严禁酒后作业和疲劳作业。 3.作业现场管理。装卸作业现场要进行隔离和标志,确保作业区域的 安全。对危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的装卸,要采取额外的防护措施,如设置 安全围栏、使用专用装卸工具等。 三、危险品处理安全管理 港口运输的货物种类繁多,其中包括危险品。危险品的处理需要严格 遵守相关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 1.危险品登记和分类。港口应建立危险品登记制度,对运输的危险品 进行登记和分类,便于管理和监控危险品。 2.危险品储存和装卸措施。危险品的储存应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和分区,并使用专用货柜进行存放。危险品的装卸需要采取特殊的措施,如启用专 业人员进行操作,并使用防爆设备。 3.应急预案和处理措施。港口应制定危险品事故的应急预案,并进行 定期演练。一旦发生危险品事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处置 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 港口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是港口安全工作的基础和保障。只有 坚持落实制度,加强管理和监督,才能保证港口的运作安全,保护人员的 生命财产安全。同时,港口安全管理制度要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 与国际港口安全标准相符合,不断提高港口安全管理水平。

港口安全管理制度

港口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目的及依据]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生产,促进港口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从事港口建设、维护、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相关组织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管理方针] 港口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职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港口安全管理的规章; (二)组织制定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 (三)建立全国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制定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建立全国港口安全和应急信息系统;

(五)指导和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的港口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职责] 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章和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依法实施港口安全生产管理; (三)发布并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港口安全信息; (四)指导和监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港口安全管理工作; (五)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第六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本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章和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 (二)具体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监督港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负责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五)监督管理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 (六)组织开展港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第三章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 第四章应急管理 第五章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2年11月2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1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港口内进行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活动(以下简称“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对环境造成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负责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的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通过,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指导、监督全国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工作。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港口建

2023年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确保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港口从事危险货物的生产、存储、使用、运输、销售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是指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危险货物装置、设备和工艺等。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是指对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按照风险评估、安全标准、运营管理、应急能力等方面要求,加强对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监督执法队伍的培训和监督,确保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科学公正、依法依规、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应当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危险程度和风险等级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八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应当注重风险评估,对危险源进行科学客观的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九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应当加强安全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建立健全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确保危险源安全可靠。 第十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应当加强运营管理,建立健全危险源的日常巡查、检修、维护和管理制度,严禁违规操作和超负荷运行。 第十一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应当注重应急能力的培养和提升,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机制,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类突发情况。 第三章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应当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开展,确保监督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港口码头危险品运输规定

港口码头危险品运输规定 港口码头是一个重要的物流枢纽,承载着大量进出口货物的运输任务。然而, 危险品运输对于港口码头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保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港口码头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危险品运输规定。 首先,港口码头对危险品的定义十分明确。危险品是指那些具有燃烧、爆炸、 腐蚀、毒害、放射性等特性的物质。这些物质因其特殊性质,运输过程中需要特别小心对待,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以确保不会对人员和环境造成伤害或污染。 其次,港口码头对危险品运输的包装和标识要求严格。危险品在运输过程中必 须采取适当的包装,以防止泄漏和事故发生。这包括使用特殊材料制作容器,增加防护层等。此外,运输标识也是必须的,以便识别危险品的种类、性质和运输要求。标识应清晰可见,容易辨认。 第三,港口码头对危险品运输车辆和设备进行了严格的管理。运输车辆必须经 过安全检查和资格认证,确保其符合国家和行业的要求。车辆设备必须经过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其良好的工作状态和安全性能。此外,港口码头还设有专门的危险品储存区域,采取严格控制措施,确保危险品得到安全储存。 第四,港口码头对危险品运输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只有经过专门培训并合格 的人员才能参与危险品运输工作。培训内容包括危险品的性质和特点、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知识,以及安全操作要求和规章制度的学习。运输人员必须定期接受考核,确保其对危险品运输作业的熟练程度和规范操作。 最后,港口码头对危险品运输过程进行严格监控和管理。港口建立了完善的监 测系统,对危险品运输过程中的温度、湿度、气压等指标进行实时监测。此外,港口还制定了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一旦事故发生,港口码头将立即启动应急救援措施,确保事故的扩散和影响最小化。

港口码头堆放危险品管理制度

港口码头堆放危险品管理制度 港口是贸易发展的重要节点,也是国际物流运输的重要环节。在港口码头上, 往往会有大量的货物堆放和仓储,其中可能包括一些危险品。危险品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保障港口的安全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危险品是指那些对人体、动植物或者环境有直接或者潜在的危害的物质。这些 物质可能具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性、放射性等特性,一旦出现泄漏或者事故,将对港口区域以及周边地区的安全和生态环境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对于危险品的堆放和管理必须要有严格的制度和措施。 首先,港口码头应当制定详细的危险品管理制度。这个制度应当包括对危险品 的分类、堆放区域的划定、危险品的包装和标识要求、进出港危险品的申报和审核程序等内容。制度应当明确责任人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义务,并且要求港口码头必须配备专业的危险品管理人员,对危险品进行定时的检查和监管。 其次,危险品堆放区域应当与其他货物区域有明确的分隔,采取物理隔离和安 全防护措施。危险品仓库应当建立在远离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地方,且要满足防火、防爆、防毒等要求。在堆放区域要划定明确的通道和安全出口,以应对突发情况的紧急疏散。 第三,危险品的包装和标识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危险品的包装要符合国家标 准和规定,使用专业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保证其在运输和堆放过程中不会泄漏或者破损。同时,包装上必须标注清楚有关危险品的名称、性质、危险等级等信息,以便于相关人员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四,港口码头应当建立全面的应急预案和响应机制。这包括对可能发生的危 险品事故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应急指挥部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并进行定期的应急演练。一旦发生事故,港口码头应当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全文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项作业(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用于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应当符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水路运输、港口装卸和储存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第四条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职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设置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第五条禁止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建造规范和标准,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码头、锚地时,应当事先征得海事管理机构同意。 第七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投入作业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八条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九条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

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 1. 简介 危险货物的运输和处理在现代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危险货物的集装箱港口作业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风险。为了确保港口作业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必须制定与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相关的安全规程。 2. 危险货物的定义和分类 危险货物是指那些可能对人员、设备或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物质。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规则》,危险货物分为9个分类,每个分类下又有不同的类别。了解和正确识别危险货物的分类是港口作业中非常重要的一步。 3. 港口作业安全管理体系 为保障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安全性,港口管理者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以下是港口作业安全管理体系的基本要素: •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责任制度; •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不断改进安全管理制度。 港口管理者还应与相关部门和组织,如海关、运输部门等合作,共同维护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安全。 4. 港口作业安全措施 为减少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中的风险,港口管理者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4.1 货物装卸区域安全控制 •严格控制进入货物装卸区域的人员和车辆; •安装监控摄像头,进行实时监控; •提供专门的危险货物处理设施和设备。 4.2 货物存放和堆放安全管理 •设定合理的存放和堆放区域; •对不同类别的危险货物进行分类存放;

•定期检查危险货物存放区域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4.3 港口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 •定期检查和维护港口设备和设施,确保其安全可靠; •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如防火设施、泄漏应急装置等。 4.4 人员安全管理 •为参与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 •确保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制定必要的操作规程,明确人员的职责和行为规范。 5. 应急预案和演练 港口管理者应制定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危险货物泄漏或事故处理流程; •人员疏散和救援措施; •各类应急设备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应急演练旨在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应急演练中存 在的问题,以确保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安全。 6. 总结 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是一个重要的议题。港口管理者应通过建立完善 的安全管理体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安全及可持续发展。同时,持续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以及定期的安全检查和评估也是确保港口作业安全的关键。只有通过全面的安全管理和措施,我们才能实现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安全目标。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是国际贸易的重要枢纽,而危险货物的运输和管理更是关乎国家和人民的 安全。为了保障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以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和储存,防止发生意外事故,保障港口和周边地区的安全。 首先,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港口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港 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港口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保港口内部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此外,港口还应当加强对危险货物的分类管理,确保不同类型的危险货物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得到合理的管理和控制。 其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港口必须加强对危险货物的监管和检查。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危险货物监管和检查机制,加强对危险货物的装卸、运输和储存环节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和储存。同时,港口还应当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装卸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运输工具和设备的安全可靠。 另外,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港口必须加强对危险货物的应急处置能 力建设。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危险货物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危险货物事故的应急演练,提高港口应对危险货物事故的能力和水平。同时,港口还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的危险货物应急处置联动机制,确保一旦发生危险货物事故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和应对。 最后,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港口必须加强对危险货物从业人员的培 训和教育。港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危险货物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从业人员对危险货物的认识和应对能力,确保他们能够正确、规范地进行危险货物的操作和管理。

总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是保障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的重要法规,港口管理部门和相关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加强对危险货物的管理和监管,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和储存,为国家和人民的安全保驾护航。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区内装卸、过驳、仓储危险货物等行为。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一)涉及储存或者装卸剧毒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 (二)沿海吨级以上、长江干线吨级以上、其他内河吨级以上的危险货物码头; (三)沿海罐区总容量立方米以上、内河罐区总容量立方米以上的危险货物仓储设施。 其他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 第七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2年11月2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 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2年12月11日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港口内进行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活动(以下简称“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对环境造成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负责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的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通过,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指导、监督全国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工作。

2023年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2023年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____年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旨在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的管理和控制,以确保港口运营的安全与顺畅。这些规定包括危险货物的分类和标识、运输和储存要求、港口设施和装备的要求、应急措施以及相关的执法和监督机制。以下是关于这些规定的详细内容。 一、危险货物的分类和标识 1. 危险货物根据其危险性被分为不同的类别,包括易燃物、氧化剂、有毒物质、腐蚀品、爆炸品和放射性物质等。 2. 每一类别的危险货物都应具有相应的标识,以便于识别和分类。这些标识应符合国际标准,如联合国危险品标签和标志。 3. 港口管理机构有责任确保危险货物的分类和标识符合规定,并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进行查封或其他相应的处置。 二、运输和储存要求 1. 港口操作人员在搬运和运输危险货物时必须接受专门的培训,了解相关的安全要求和操作规程。 2. 港口设施和装备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并经过定期的检查和维护。 3. 危险货物在港口的储存要符合相关的安全距离要求,以避免火灾、爆炸或泄漏等事故。 4. 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危险货物,如易燃气体和放射性物质等,港口必须设立专门的储存区域,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

三、港口设施和装备的要求 1. 港口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火灾、爆炸或泄漏等紧急情况。 2. 港口应设立安全监控系统,实时监测危险货物的存储和运输情况,并及时报警和采取相应的措施。 3. 所有从事危险货物操作的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如防护眼镜、手套和呼吸器等。 四、应急措施 1. 港口必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泄漏、爆炸和事故后处理等方面的应对策略和措施。 2. 港口应配备专门的应急救援队伍,并进行定期的应急演练,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 港口应与当地政府和其他应急机构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及时分享信息和资源,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五、执法和监督机制 1. 港口管理机构负责对危险货物的运输、储存和操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相关规定的落实。 2. 港口管理机构可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如罚款、吊销许可证或刑事责任追究等。 3. 港口管理机构应建立信息系统,记录和管理危险货物的运输和储存情况,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作业管理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作业管理 1.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上载明的危险货物品名,依据其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保持正常、正确使用。 2.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其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及时更新不合格的设施、设备,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检验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

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3.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同时还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其处于适用状态。 4.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设置明显标志,并依据相关标准定期安全检测维护。 5.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按要求进行检验。 6.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使用管道输送危险货物的,应当建立输送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具备管道分布图,并对输送管道定期进行检查、检测,设置明显标志。 在港区内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

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7.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委托人应当向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提供委托人身份信息和完整准确的危险货物品名、联合国编号、危险性分类、包装、数量、应急措施及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危险性质不明的危险货物,应当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危险特性鉴定技术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还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向港口经营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匿报、谎报危险货物。 8.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不得装卸、储存未按本规定第7条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危险货物。对涉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的,所

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

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 1. 作业前的准备工作 在进行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以确保作业的安全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了解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特点,熟悉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 检查作业设备和工具的完好性,确保良好的工作状态。 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 应急措施。 2. 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装卸操作 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装卸操作是危险性较高的环节,必须严格 按照规程进行操作,确保作业的安全性。主要注意事项包括: 在装卸危险货物集装箱时,必须佩戴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 如安全帽、安全鞋等。 遵循正确的操作流程,按照规定的顺序进行装卸作业,并确 保操作平稳、不粗暴。 在装卸过程中,要随时观察集装箱的状态,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停止操作并报告相关人员。 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装卸作业必须由熟悉危险货物操作规程的 人员负责,并由专人进行监督。

3. 危险货物的储存和管理 危险货物集装箱在港口储存和管理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程,确保货物的安全保存。主要注意事项包括: 危险货物集装箱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分区存放,禁止与其他普通货物混存。 港口管理部门必须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定期巡查和检查,确保货物的安全状态。 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当定期进行防腐、防锈等维护工作,确保货物容器的完好性。 4. 应急处置和灭火措施 在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过程中,如果发生事故或突发情况,必须迅速采取应急处置和灭火措施,以防止事态扩大和次生事故的发生。主要注意事项包括: 港口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和种类的灭火器材,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港口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应急处置流程。 在发生事故或突发情况时,必须及时报警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和灭火。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月1日施行 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交通运输部近日发布《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以下简称《规定》),将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2003年8月29日交通部发布的《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同时废止。 据悉,在港口内进行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活动适用该《规定》。 根据该《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取得经营资质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方案。港口经营人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要求,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未经安全条件审查通过,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港口建设项目,由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其他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前,应当对港口建设项目进行

安全条件论证,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机构实行备案管理。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港口经营人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管理措施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指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委托人应当向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提供完整准确的危险货物名称、危险性分类、包装、数量、应急措施等资料。作业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 危险货物应当储存在港区专用的库场、储罐,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规定》指出,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确定重大危险源级别,进行分级管理,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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