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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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品码头是指用于装卸危险品的码头,由于危险品可能导致人身伤亡、环境污染、财产损失等重大事故,因此,在危险品码头的安全管理上要格外严谨,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危险品码头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危险品码头的规划设计1.危险品码头应在符合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划要求的区域规划设计。

2.符合防火防爆、防雷、通风换气及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安全要求。

二、危险品码头的检测监控1.应有设施严格监测码头各种危害因素,并建立记录资料。

2.重点净化设备如堵塞、损坏、失效,要及时修复或更换。

3.定期设立安全检查制度,进行系统测试,及时发现和消除潜在的隐患。

三、危险品码头的操作管理1.安全生产规定在选择装卸器材时,优先考虑设备性能。

2.安全生产规定在操作人员招聘上采取专门的程序制度,人员要持有与其操作的危险品相当的培训证书。

3.安全生产规定在装卸危险品过程中,操作人员按照相应的流程操作,并处于交通区域的黄色警示标志范围内。

四、危险品码头的安全防范1.有专门责任机构负责码头的安全工作,负责制定和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2.要有防火围栏和警示标志牌,包括是否可以卸载等。

3.有保护环节,使危险品不易泄漏,各类设备运行出现泄漏立即上报,启动紧急处理措施。

五、危险品码头的安全应急准备1.在有关部门的领导下,建立起一个完善的预案,了解可能使用的标准预案和应急预案,并以此为基础拟定本单位的应急处理程序。

2.对监管档案进行全面把试,防止操作中出现的重大违规行为,预防事故的发生。

3.加强应急处理演习的训练,设立预警、报警、应急撤离等措施,确保不出重大事故。

综上所述,危险品码头的安全管理相当重要,在对危险品码头的安全管理时,应当严格地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不仅要重视实际效果,还要密切关注前沿技术的发展,保证安全性上的持续提高。

最后,希望危险品码头的管理者能够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认真执行整体规定,避免事故的发生。

危险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是指对于危险品码头进行安全管理的一系列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危险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1. 危险品码头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包括危险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等信息。

2. 危险品码头应有专门的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危险品的装卸作业。

3. 危险品码头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事故处理流程、应急设备和人员的配备等。

4. 危险品码头应设立专门的安全检查岗位,对进出危险品的车辆和物品进行检查,确保符合安全标准。

5. 危险品码头应配备适用的消防设备,包括灭火器、喷淋系统等,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6. 危险品码头应进行定期培训,包括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培养、操作技能培训等。

7. 危险品码头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监控系统,包括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等,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8. 危险品码头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危险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相关企业和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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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规定

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规定

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规定1. 引言危险化学品是指在生产、储存、搬运和使用过程中具有化学性质和物理性质会对人、物、环境造成危害的物质。

为了保障危险化学品码头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人员和环境的安全,特制订本安全规定。

2. 码头区域划分危险化学品码头的区域划分是为了有序管理及有效控制码头内的安全风险。

按照风险等级和物质特性,将码头划分为以下几个区域:2.1. 危险品接收区危险品接收区用于卸货、验收和储存危险化学品。

禁止在该区域进行任何形式的明火作业,禁止吸烟或使用明火工具。

2.2. 危险品储存区危险品储存区是专门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区域。

区域内应设置充分的通风设备,确保化学品气体排放及时,以防止积聚导致火灾或爆炸。

2.3. 危险品装载区危险品装载区用于装载危险化学品进入船舶或运输车辆。

装载过程中,必须确保所有装载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输工具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3. 码头安全管理措施为了保证危险化学品码头的安全,以下是应当采取的管理措施:3.1. 安全标识在码头内应设置显著的安全标识,包括禁止吸烟、禁止明火、警示标志等。

这些标识应明确、易识别,并遵守国家标准。

3.2. 安全培训码头工作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包括危险化学品的识别、紧急处置措施等。

员工必须了解并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工作。

3.3. 应急预案码头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各类事故的应对措施、紧急疏散方案等。

在发生事故时,应根据预案进行快速、有序的处置。

3.4. 安全设备码头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包括消防设备、个人防护设备等。

这些设备应定期检查并保持有效,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投入使用。

4. 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为了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安全,以下是应当采取的管理措施:4.1. 温度控制针对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应控制储存环境的温度,并定期检查储存环境是否符合要求。

如果温度超过安全范围,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

4.2. 包装要求危险化学品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装,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危险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危险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危险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以保障危险品码头的安全运作,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第二条危险品码头是指存储、装卸、运输和处理危险化学品的地方,包括容器堆场、装卸区域、储油库和处理设施等。

第三条危险品码头的所有业务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危险品码头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和事故应急工作。

第五条所有从事危险品码头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持有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危险品码头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设备完备、安全可靠;(二)建筑结构牢固,防火设施完善;(三)通风、照明等工艺设施满足操作要求;(四)应急设备齐全,应急预案健全;(五)具备完善的危险品仓储管理系统;(六)有专门的危险品培训机构或单位开展培训。

第七条在危险品码头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身体健康;(三)具备相关危险品操作经验;(四)持有相关证书;(五)遵守危险品操作规程。

第八条危险品码头应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并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操作人员按照规程进行工作。

第九条危险品码头应每年进行安全评估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安全设施和装备第十条危险品码头应配备以下安全设施和装备:(一)防火墙和防爆设备,确保危险品的存储和处理过程中不发生火灾和爆炸;(二)导电地板和防静电设备,防止静电引起的火灾和爆炸事故;(三)通风设备和防毒装置,保证工作区域空气清新,防止有毒气体泄漏;(四)泄漏应急设备和吸附材料,用于处理泄露事故。

第十一条危险品码头应配备以下安全设施和装备:(一)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泡和自动喷水系统等;(二)应急照明设备和紧急报警设备,用于照明和发出求救信号;(三)紧急停机设备和隔离装置,用于迅速切断电力和供气供水等设备;(四)人身保护装备和逃生装置,提供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危险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本文主要阐述危险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包括危险品码头的设施要求、操作规程、应急处置、安全教育等方面。

一、设施要求1. 码头设计危险品码头首先需要进行合理的设计。

码头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合理布局:根据码头货物的种类和数量,布局合理,避免混淆、交错、交叉。

•安全距离:安全距离是指危险品堆放区域到管道、车辆、办公室、人员休息区等非危险品区域的最小距离,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置。

•照明照明:码头区域及其周围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保证码头区域有足够的照明。

•通风换气:危险品码头应具有通风设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通风口进行换气。

2. 设备要求危险品码头需要具备相应的设备来保证危险品的安全。

设备要求包括:•卸货设备:卸货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验并在使用前进行检修。

•防火设备:应根据实际情况配置相应数量的灭火器,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

•消防设备:主要包括消防水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气体泄漏监测报警系统、泄漏物控制装置等。

二、操作规程1. 危险化学品罐车进场危险化学品罐车进入码头前,应进行以下检查和测试:•检查罐车车身的密闭性是否完好。

•测试罐车的压力是否正常。

•检查罐车的防火、防爆措施是否完好。

•根据罐车所装危险品的特点,进行适当的措施。

2. 危险品堆放危险品堆放需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

具体要求包括:•排放要求:危险品应按照种类、品名分类存放,不得混存。

不同的危险品应依据规定的排放要求堆放。

•容器要求:危险品应存储在符合标准的专用容器中,容器必须有完好的封闭装置,并有明显的标识。

•放置要求:危险品应符合规定的存放位置,在堆放之间要保持相应距离,并有相应的防护措施。

3. 危险品码头的管理危险品码头的管理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有效的锻炼、培训和管理。

•保证码头区域内的通讯联系畅通。

•经常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问题。

•留存有关记录,及时上报有关机构,移交相关部门。

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码头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储存、运输的码头。

三、安全管理职责1. 码头经营单位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保障安全生产。

2. 码头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3. 码头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安全性能。

4. 码头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1.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1)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于专用仓库或专用场所,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合存放。

(2)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距离、防火、防爆、防泄漏等要求。

(3)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容器应当完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1)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作业人员进行。

(2)装卸作业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其掌握相关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3)装卸作业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险化学品泄漏、溢出、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3.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1)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车辆,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

(2)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确保运输安全。

4. 危险化学品的废弃(1)危险化学品废弃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2)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处理。

五、事故处理和应急响应1. 发生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 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

3.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当对事故进行总结,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范本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范本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范本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并保护港口、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出港口的危险货物运输和操作。

二、危险货物分类根据国际标准,危险货物分为几类,包括易燃易爆物品、氧化剂、毒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品等。

港口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特点,对其进行合理分类和标识。

三、港口设施和装备要求1. 港口应具备专门的设施和装备,用于危险货物的装卸、储存和运输。

这些设施和装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2. 港口应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和系统,包括灭火器、灭火器材、防火罩等。

同时应进行定期演练,保证消防措施的有效性和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

3. 港口应设立专门的危险货物仓库,用于储存危险货物。

仓库内应配备防火设施,并根据不同的危险货物进行合理的分隔和储存。

四、危险货物运输要求1. 港口在危险货物的运输过程中,应确保货物的包装完好无损,符合国际标准,并且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标识和标记。

2. 港口在货物的装卸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避免发生摩擦和碰撞,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3. 港口应设立专门的危险货物运输通道,并对通道进行合理的标识和保护,以确保货物的安全和顺利运输。

五、安全检查和监管1. 港口应建立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对危险货物进行检查和验收,并记录相关信息。

2. 港口应配备专业的安全监管人员,负责对危险货物进行监管和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情况。

3. 港口应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安全检查和监管工作。

六、事故应急准备1. 港口应建立完善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包括各种事故的处理方法和程序,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

2. 港口应储备充足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用于事故发生后的紧急处理和救援工作。

七、处罚和法律责任1.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港口应根据事实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码头规章制度

码头规章制度

码头规章制度
1. 入口管理:所有进入码头的车辆和人员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入口管理,在进入前必须进行身份验证和安全检查。

2. 车辆限制:只有得到授权的车辆才能进入码头区域。

严禁非授权人员开车进入码头。

3. 安全装备:在码头工作的人员必须佩戴合适的安全装备,包括安全帽、安全鞋、反光背心等。

4. 行车安全:在码头内行驶的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并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5. 禁止吸烟:在码头内禁止吸烟,所有员工和访客都必须在指定的吸烟区域内吸烟。

6. 危险品管理:严禁在码头区域内存放和使用危险品,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储存和处理。

7. 灭火设施:码头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等,并对员工进行灭火知识的培训。

8. 紧急疏散:在码头区域必须设立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并定期进行紧急疏散演练。

9. 禁止酗酒:在码头区域内禁止饮酒,所有员工和访客都必须保持清醒状态。

10. 救生设备:在码头必须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包括救生圈、救生衣等,并对员工进行相关救生知识的培训。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码头规章制度,具体的规定可能会因不同的码头和国家而有所差异。

在实施时,管理者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规定和制度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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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码头安全管理规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危险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淡了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石化企业危险品码头防火、灭火、防毒、防污染能力,确保码头和人身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化集团公司直属企业装卸石油及其制成品和化学危险品的专用码头。

第三条专用危险品码头系指进行石油及其制成品、化学危险品作业的区域,包拓趸船、泊位、栈桥等。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危险品码头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做到劳动卫生和安全防护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用。

第五条进行装卸危险品作业的趸船,必须具有经交通部船舶检验部门鉴定的危险品作业许可证,才能投入使用。

第六条危险品趸船的布置、结构、管系和电气、消防、防污染设备等,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条装卸危险品的码头必须在离泊全20米以外的危险品输入管道上安装紧急切断
阀。

第八条危险品码头在装卸液态烃输油管油臂上宜安装紧急释放阀。

第九条危险品码头必须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具有充足的消防水源,保证消防水不间断
地供水。

第十条危险品码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三章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应成立以分管领导负责,保卫、消防、安全、作业区、运输等部门参加的危险品码头防火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本着能够扑灭初起火灾,具备自救能力的原则来配备消防力量、消防设施和器材,以保障码头安全和作业正常进行。

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的指示和规定;
2.制定和完善有关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3.配备码头监督员,填写船/岸安全检查表(见附表);
4.审定危险部位灭火和救生预案;
5.每半年组织一次专职和义务消防员的事故预案演习;
6.每季度组织一次危险品码头的全面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要立案,督促限期整改;
7.协调解决码头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十二条码头行政部门要依法实施码头消防监督管理,督促生产行政部门做好日常防火工作,严格明火管理和码头作业区的动火作业。

第十三条码头的消防设备、器材,要加强管理,保持良好状态,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四条要切实重视码头防台防汛工作,汛期要加强检查、巡逻、值班,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四章防火防爆
第十五条基本要求:
1.危险品码头区岸边方向根据需要设置安全围障,加强门卫管理,禁止闲人出入;
2.严禁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进入码头;
3.禁止穿带铁钉的鞋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鞋靴进入作业现场,作业现场严禁穿脱衣
服、鞋靴;
4.禁止摩托车、电瓶车及其它无关机动车辆进入危险品码头区,个别机动车辆需进入码头时,必须办理许可证,并安装有效的火星熄灭器;
5.严禁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6.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7.严禁在装卸危险品时用黑色金属和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
8.危险品码头应按交通部门的规定悬挂信号旗或显示信号灯;
9.危险品码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禁令和警语等,电放机旁应设置或紧急救援电话号码等告示牌;
10.码头上输油管、门吊、吊机、绞缆机等设施每年进行一次检修、保养;
11.在危险品趸船甲板(栈桥)上,泊位和储罐排水槽旁,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12.泊位的控制室要有输送危险品物料的压力、流量、温度等二次显示数据,并应设有报警系统;
13.码头有装卸作业时,50米内严禁用火。

第十六条消防设施。

1.企业专职消防队应设在接到报警后,消防车5分钟内能够到达危险品码头的火灾地点。

有消拖两用船的企业,其水上消防站应设在报警后,消防船15分钟内(五万吨级以上码头),或在20分钟内(5万吨级以下码头)到达管辖区最远点的地点。

2.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一级码头,宜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方式;并有遥控装置,遥控点应离泊位20米以上。

3.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二级和丙类油品的一级码头,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方式。

4.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三级和丙类油品的二级码头,可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方式或小型灭火器。

5.装卸甲、乙类油品的四级和丙类油品的三级码头,宜设置小型灭火器,按3只/100米2设置;装卸甲、乙类油品已设置固定、半固定式泡沫灭火方式的码头,小型灭火器按1只/100米2设置;装卸丙类油品的码头,小型灭火器按1只/150米设置。

6.危险品趸船甲板(或栈桥)、泊位和趸舱内宜设置消防水幕、气幕。

7.装卸甲、乙类危险品码头有自备港作业拖轮的企业,宜将拖轮改为拖消两用船。

第十七条对电气的要求。

1.危险品码头的电气设备(包括通讯设备)的安装使用和检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的规定;
2.危险品趸船泵舱内上的变压器和配电间应采取正压通风的防爆措施;
3.危险品趸船泵舱内,泵、电机的起动应设有效的风机起动滞后联锁;
4.危险品趸船、泊位上不得设置临时电源插座;
5.危险品趸船、泊位应设置可靠的避雷设施;
6.危险品趸船、泊位应单独设置静电接地,并符合《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程》的规定;
7.危险品趸船、泊位到危险品货船间的管线应在趸船、泊位管线终端设置绝缘法兰并接地,防止管线拆开时产生火花;
8.危险品趸船、泊位配电间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第十八条对停靠的要求:
1.凡准许停靠专用危险品码头的船只,必须服从码头的统一指挥,遵守危险品码头有关安全规定;
2.非装卸危险品船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准停靠码头;
3.凡无阻火器的烧煤船舶不准停靠危险品码头;
4.凡停靠危险品码头进行装卸的船舶一律不准明火烧饭,船员吸烟必须到指定地点;
5.危险品装卸结束后,应关阀封船及时离开码头,进行洗舱作业时,必须办理申请单,批准后采取有效措施方可进行;
6.危险品货船装卸作业时,要随时保持适航性,首尾外侧备有应急拖缆,一旦发生意外,应立即离开码头。

第十九条对装卸要求:
1.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控制输油速度,正确使用设备,消除脏、乱、差、漏,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2.装卸易燃液体危险品时,作业人员应首先抚摸接地装置以消除人体静电,然后将货船与码头上带有两根专用接地导线分别进行可靠的连接,装卸结束后将软管拆除后,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才可将接地线拆除。

装卸接地线的连接点位置应离开易燃易爆的危险部位;
3.装卸作业时应使用防爆电筒和防爆工具;
4.连接软管要留有一定长度余量,以免受到浪损被拉断造成跑料事故;
5.装卸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巡回检查危险品货船的倾斜度,如发生非因装卸物料引起的倾斜,应立即报告上级,查明原因,尽快处理;
6.严禁2条(包括2条)以上危险品货船同时停靠同一趸船泊位进行装卸作业;
7.装卸完毕后,应将软管、输油臂内的余油除净,并关紧阀门,不得用高压水冲洗橡胶、塑料管;
8.集装箱装载遇水爆炸、燃烧或遇空气自燃的危险物品不得超过一个桶高,易燃液体不得超过两个桶高,同时需按指定部位加以固定,防止自由滑动、撞击而发生危险;
9.爆炸物品的装卸,应做到轻挪轻放,车船衔接货不落地,避免起火爆炸,危险货物在码头停留时间,一级危险品不得超过24小时,二级危险品货物不得超过48小时;
10.危险品的装卸、储运应严格执行交通部《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及其装配表的规定和总公司《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程》的规定;
11.遇有雷电或烟囱、排气管冒火,应立即关阀、封舱停止装卸作业;
12.危险品货船或趸船和泊位任何一方发生火灾时,即按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措施,必要时,砍断船缆(紧急释放钩)拖至安全水域;
13.原油和重油输送需要加温时,应按工艺设计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条对检修的要求
1.危险品码头检修作业必须在没有货船停靠时进行;
2.检修作业必须具有“检修作业单”,并按规定作业,严格实施监督和检查;
3.趸船泵舱内检修动火,必须严格执行特级动火审批规定,切断物料来源,装加盲板,
置换处理,动火分析合格,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经安全技术部门确认,主管厂长审批签字后,在消防人员监护下,方可动火。

第五章防污染
第二十一条为了保护海洋、江、河的环境及资源,防止污染损害,危险品码头应配备污水、残油、废弃物及水上浮油回收和处理设施、器材(围油栅(堰)等),并保护完好状态。

第二十二条污水处理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禁止在危险品码头内排放烃类、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

第二十三条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消除跑、冒、滴、漏等现象,消除事故隐患,避免污染环境。

第二十四条船舶进行装卸作业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漏油事故。

第二十五条发生跑、冒物料等事故,应立即报告厂调度室(外)及有关单位,并立即组织抢救。

第六章劳动保护
第二十六条采取有力措施,使作业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和噪声强度等符合国家工业卫生标准。

第二十七条危险品码头应设置救生和防毒器材专用柜(量放救生衣、器材、防毒面具、防护衣、防护胶靴等),并应定期检查、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八条凡进入含有害物质气体、通风不良的场所和容器内作业的人员,除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外,还应采取通风措施,并设有专人监护。

第二十九条对从事芳烃、四乙基铅等毒害较大的物品作业人员,应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三十条本规定中如有同国家颁布的规定相抵触时,应以国家颁布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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