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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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执业律师事务所是为了提供法律服务、代表客户参与法律诉讼和与法律事务相关的咨询等活动而设立的机构。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业律师事务所需要经过许可并获得执业许可证才能正式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本文将介绍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的相关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的定义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是指为了满足律师事务所业务发展的需要,律师事务所在特定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申请获得的执业许可证。

分所执业许可证由主管机关颁发,用于确认该分所在特定地区的合法执业资格,并执行执业所在地的管理和监督。

二、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的申请条件1. 律师事务所的资质要求:分所必须隶属于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并依法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 律师事务所的信誉要求:分所所属的律师事务所应具备良好的社会声誉,在业界有一定的影响力。

3. 分所的管理要求:律师事务所应与分所在经营管理上保持紧密关系,确保分所与律师事务所具有一致的管理体系和执业规范。

4. 分所的人员要求:分所应有经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合格律师作为负责人,并聘请一定数量的律师作为执业人员。

三、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的申请程序1. 提交申请材料:律师事务所应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申请表、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的简历和律师证书等资料。

2. 主管机关审查:主管机关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律师事务所及分所的资质、信誉和管理情况进行核实。

3. 现场检查:主管机关根据需要对律师事务所和分所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其设施、人员和执业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4. 审批决定:主管机关根据审核和检查结果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律师事务所。

5. 颁发许可证:主管机关批准后,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分所即可正式开始执业活动。

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管理要求1. 有效期: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

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

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六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七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八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九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最新版】目录1.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定义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取得条件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申请流程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作用5.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管理规定正文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给律师事务所的证明文件,用于证明该律师事务所具备合法执业资格。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是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定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颁发给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证明文件。

该证书载明了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成立日期、执业许可证书编号、发证日期等基本信息。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取得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证书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2.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形式;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4.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5.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6.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业务范围;7.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执业场所;8.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申请流程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应当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颁发执业许可证书。

具体的申请流程如下:1.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2.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进行公示;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向律师事务所颁发执业许可证书。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作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具有以下作用:1.证明律师事务所具备合法执业资格;2.是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的重要依据;3.是律师事务所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合同、协议的必备文件;4.是律师事务所参与诉讼、仲裁等活动的必备文件。

五、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管理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管执业许可证书,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二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 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 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 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本办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 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其申请的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 的规定,并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规定办理名称检索。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 益。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党的建设,具备条件的应当及时成立党组织;暂不具备 条件的,应当通过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律师事务所应当支持党组织开展活动,建立完善党组织参与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的 工作机制,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律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七)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八)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九)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合伙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 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 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九条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全文.doc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全文.doc

律师事务所管理方法全文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下面为大家精心了关于律师事务所管理方法的全文,欢送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条为了标准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视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开展,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开展的需要,实现合理分布、均衡开展。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根本要求。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视,依法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党的建立,具备条件的应当及时成立党组织,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通过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律师事务所应当支持党组织开展活动,建立完善党组织参与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律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方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视、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标准,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结合监视管理职责,加强对律师行业党的建立的指导。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工程,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开展和国家法治建立作出突出奉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方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分;(四)有符合本方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9)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9)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9)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发展,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合理分布、均衡发展。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

律师事务所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

律师事务所正式党员不足三人的,应当通过联合成立党组织、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并在条件具备时及时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党组织参与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场地、人员和经费等支持。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结合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实施办法-粤司规〔2017〕3号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实施办法正文:----------------------------------------------------------------------------------------------------------------------------------------------------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实施办法(广东省司法厅2017年2月9日以粤司规〔2017〕3号发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工作,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律师事务所包括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分所。

第四条申请办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填写申请表格和提交申请材料。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第六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七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的合伙协议;(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八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的合伙协议;(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关于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全文

关于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本。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发展,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合理分布、均衡发展。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六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七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八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九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律师事务所 办事处 设立条件

律师事务所办事处设立条件Setting up a law firm office requires careful consideration of various factors. From choosing the right location to securing the necessary permits, there are many steps involved in establishing a successful legal practice. One of the key requirements for setting up a law firm office is selecting a suitable location. The office should be easily accessible to clients and located in a professional setting. Additionally, the office should be spacious enough to accommodate employees, clients, and furniture.设立律师事务所办公室需要仔细考虑各种因素。

从选择正确的位置到获得必要的许可证,建立成功的法律实践涉及许多步骤。

设立律师事务所办公室的关键要求之一是选择一个合适的位置。

办公室应该便于客户进出,位于专业的环境。

此外,办公室应该宽敞到足以容纳员工、客户和家具。

Another important aspect of setting up a law firm office is obtaining the necessary permits and licenses. Depending on the location and nature of the business, different permits may be required. It is essential to research the legal requirements and comply with all regulations to avoid any potential legal issues. Additionally, it isimportant to ensure that the office space meets all zoning and building code requirements to operate legally.设立律师事务所办公室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获得必要的许可证和执照。

北京市司法局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管理办法

北京市司法局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月20号京司发[2003]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工作,加强对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伙律师事务所(以下称律师事务所)的设立、重大事项变更及注销应依法申请核准登记,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依法办理。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第三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

1、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北京市+字号+律师事务所组成。

2、律师事务所应具有自己的办公场所。

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所在的环境应与律师职业的性质相称;办公条件应能满足办公需求。

3、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执业场所;(2)律师事务所的宗旨;(3)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4)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5)律师事务所主任的职责以及产生和变更的程序;(6)律师的权利和义务;(7)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8)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9)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10)律师事务所章程的修改程序;(11)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资产。

出资形式为货币,申请人应以本人名义具实出资。

(三)具有3名以上的专职律师作为申请人。

1、申请人应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在申请日之前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

执业期限从取得律师执业证之日起计算。

2、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3、若申请人曾经是其它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在该律师事务所成立两年内,退出合伙或被除名的,则该申请人在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时应说明退出合伙或被除名的原因;登记机关也可以向该律师事务所调查申请人退出合伙或被除名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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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指引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 (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三)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 (四)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 (五)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六)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二、设立条件 (一)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4、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二)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符合第(一)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符合第(一)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2 —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受过6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三)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符合第(一)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2、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四)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资所”),除符合第(一)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2、由所在地县级司法局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五)律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设立分所: 1、应当是成立三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且在申请设立分所前二年内未受过处罚; 2、有二十名以上的执业律师; 3、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2、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 3、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 3 —

(六)设立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应当有符合下列规定要求的负责人人选,并在申请设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局同意;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应当是有二年以上执业经历、由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 三、名称检索与预核准程序 (一)申请: 由设立人向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原在我省以外的地区执业的律师申请在我省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应先办理档案调入手续。 拟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应首先通过主管司法局向省司法厅提交拟设立分所的申请。符合设立分所条件,由省司法厅出具符合设立分所条件的证明。拟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据此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局提出设立分所的申请。 我省以外的律师事务所拟在我省设立分所的,应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局提出申请。 (二)受理与初审: 受理申请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出示有关证明材料以供查检。经审查,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就审查情况出具具体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逐级报送省司法厅;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 — 4 —

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提供、补正以及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审核: 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名称预核准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备选名称,提交司法部进行名称检索。对于所有备选名称不符合规定或者符合规定的备选名称少于五个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重新选报或者补报备选名称。 省司法厅自收到司法部检索结果之日起七日内,根据检索结果,向申请人发出《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对所有备选名称均不符合规定的,应通知申请人重新选报名称。 省司法厅自收到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预核准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由省司法厅向申请人发出《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四、设立许可程序 (一)申请:由设立人或者拟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向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局提出,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设区的市司法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初审:设区的市司法局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就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 — 5 —

实齐全等出具审查意见(样式见附件2),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受理申请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所在地县级司法局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局进行核实。县级司法局出具的意见、材料和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应当分别随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司法厅。 (四)审核: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的决定。准予设立的,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执业许可证;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名称检索与预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样表见附件1); 2、设立分所的,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样表见附件1)和省级或直辖市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符合设立分所条件的证明。 (二)申请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样表见附件3); 2、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3、设立人(合伙人)的有关材料: (1)设立人登记表(样表见附件4); (2)设立人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3)设立人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 6 —

设立人原为兼职律师、国资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占编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军队律师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辞职、退休、解除劳动关系、提前离岗退养、转业或者退伍后自谋职业等不再从事原有职业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设立人原在外省执业的,还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户籍所在地与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交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档案、律师执业档案已调入的证明; 4、推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的会议决议(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不提交此项材料); 5、住所证明:提交办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等(原件和复印件); 6、资产证明: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 7、《律师事务所章程》(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8、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设立国资所,还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和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设立登记的占编律师的有关材料(参照“设立人的有关材料”办理)、县级司法局出具的同意负责人人选的证明等。 (三)申请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表》(样表见附件5); 2、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3、派驻律师的有关材料: — 7 —

(1)派驻律师登记表(样表见附件6); (2)派驻律师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4、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5、分所的住所证明:提交办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等(原件和复印件); 6、分所的资产证明: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 7、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其他 (一)申请人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应当一式三份,正本一份由省司法厅存档,副本一式二份分别由市、县司法局存档。本指引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没有注明复印件的,一律提交原件一份(装入正本)、复印件一式二份(装入副本);注明“原件和复印件”的,除原件外还应当提交复印件一式三份,由受理申请机关查验后将原件即时退还申请人,并在复印件上注明查验结果、加盖公章。申请材料正、副本均应当编制目录。 (二)受理申请、审查、审核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工作规程,严格规范对申请材料的接收、处理、报送、审查、审核、存档等工作,并作出详细记录与申请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三)省司法厅经过审核准予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设立的,自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在本机关和省律师协会网站上向社会公告。 (四)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等,完成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等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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