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登记(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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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程序要求

盐城市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程序要求

盐城市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程序要求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为规范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程序,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盐城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程序要求。

以下是相关程序要求的详细内容。

一、申请条件1. 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是经批准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2. 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实力,具备为当地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能力;3. 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4. 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申请材料1.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申请书;2. 律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3.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4. 分所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5. 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机构、人员结构及业务范围等相关资料;6. 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计划书;7. 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状况证明;8. 其他相关资料。

三、审批程序1.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申请材料齐全后,提交给盐城市司法局审批;2. 盐城市司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如符合条件则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3. 核查通过后,盐城市司法局进行终审,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则予以批准;4. 律师事务所在取得盐城市司法局的批准后,应当在法律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四、分所管理1.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后,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分所的管理;2. 律师事务所应当落实分所负责人的管理责任,确保分所的正常运作;3. 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盐城市司法局报告分所的经营情况。

1. 盐城市司法局将定期对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分所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2. 如发现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盐城市司法局将依法予以处理。

以上是盐城市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程序要求,律师事务所在设立分所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分所的合法运作。

盐城市政府将持续加强对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监督管理,为律师事务所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和保障。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审核流程图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审核流程图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审核流程图
设 立





律 师



务 所


审核人


处长
规பைடு நூலகம்

( 统一 接收)
主管厅长
复审人 处长 主管厅长
承办人
一、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2、有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律师;3、设立人为有一定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且设立前三年未受 过停止执业处罚;4、有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二、申报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3、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4、住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5、 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合伙协议(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内容);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6、设立人的个人身份证 明(身份证、户籍证、人事档案存放证明等);7、设立国资所,应提交县级人民政府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2、有符合司法部要求的设立资产;3、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 当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5、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总所未受过处罚。 二、申报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2、《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3、律师事务所总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4、 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出具的验资证明;5、分所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6、律师事务所总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章程、合伙协议; 7、总所所在地的市司法局出具的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总所未受处罚的证明;8、派驻律师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籍证、人事档案存放证明等)。9、总所制定的 分所管理办法。

成都市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具体流程

成都市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具体流程

成都市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具体流程《成都市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一场有章可循的“冒险”在成都市打算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嘿呀,这就像是开启一场特别的冒险,过程有点复杂,但也充满了挑战的乐趣。

首先呢,你得确定一下“带头大哥”,也就是总所那边得符合各种条件。

总所要是个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而且成立三年以上,有自己的“家规”(规章制度)健全得很,还得信誉良好,没有受到过啥严重处罚。

这就像是找一个靠谱的源头,源头要是浑浊的,分所这个分支也怕是长不壮。

然后,就是人员这一环啦。

要有符合规定数量的律师派驻到分所来,这些律师啊,得是有执业经验的,不能是刚入行啥都不懂的小菜鸟。

这就好比组建一支厉害的战队,总不能都找些没上过战场的新兵蛋子吧。

接下来,场地那也是相当重要。

得在成都市有合适的办公场所,这办公场所也不是随便找个小角落就行的。

要有独立的办公室,得有律师们办公的地方,还有接待客户的地儿,就像一个舒适又专业的小窝一样。

要是只在一个简陋的小破屋里,客户进门一看,心里估计都要犯嘀咕,这律师靠谱不?材料准备那可真是一个大工程,各种申请书、总所的资料、人员的证件复印件等等,就像你出门旅行要收拾各种行李一样,少带一样都可能影响整个行程。

这些材料就像是你去办理分所这个“大事”的门票,缺了可进不了门。

再然后就是提交申请给司法行政机关啦,这就像把你的精心准备的“答卷”交上去等待批阅。

要是有个小错误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地方,就会被打回来重新弄。

这个时候可千万别沮丧,就当是考官再给你一次机会完善自己一样。

审批等待的过程呢,就像是等待心仪姑娘的回应,心里充满了期待又有点小忐忑。

当终于得到批准的时候,那种感觉就像是彩票中了小奖一样兴奋。

总的来说,在成都市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过程,虽然繁琐,但只要一步一个脚印,按照要求慢条斯理地来,就像烹饪一道大餐,每个步骤做到位了,最后就能品尝到成功的美味。

这过程不仅需要耐心,还需要对各个环节的细致把握,不过这一切努力都是值得的,因为这是在新的土壤里播撒下法律和正义的种子呢。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办理流程一览表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办理流程一览表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办理流程一览表
事项名称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应用表格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
流程概述
申请、受理、初审、审核
办理流程图
环节名称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
办理部门
日照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
办理人及职务
孔毅,主任科员
办理时限
20天
提请材料及份数(份数必须填)
一式三份
需要打印的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申请表》或者《律师事务所分所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等(原件和复印件);
6、资产证明: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
7、《律师事务所章程》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三)申请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表》2、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律师事务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设立分所条件的证明
(二)1、《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
2、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准通知书
3、设立人(合伙人)的有关材料:
(1)设立人登记表(2)设立人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3)设立人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4、推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的会议决议(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不提交此项材料);
4、派驻律师的有关材料:
(1)派驻律师登记表(样表见附件6);
(2)派驻律师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5、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6、分所的住所证明:提交办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等(原件和复印件);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司法部令第49号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所在市、县以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为律师事务所分所。

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由分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登记。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一)成立时间满4年; (二)有专职律师20人以上;(三)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第五条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三)有3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第六条分所的名称应当为:律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地(市、县)地名+"分所"。

一个分所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分所所在地(市、压滤机滤布厂家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 (二)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及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三)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四)分所的执业场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五)由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接受申请的市、县司法局应当在30日内提出意见,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通过报送的司法局和提出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并抄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收到准予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分所的开业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在7日内办理完毕,并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同时将派驻分所律师的执业证书更换为分所住所地的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流程图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流程图

2、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12月29日修正)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
3、审批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3)有3名以上的律师。 申请设立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还应具备以下条件:有明显区 别于个人生活场所且不少于8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办公地点以及 必要的办公设施;有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执业风险准备金。 附注: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提交以下材料(均使用A4纸张; 所有复印件应由区县司法局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并有审核人 签名): (1)上海市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上海市个人开业律师事务 所设立申请表); (2)设立申请书。发起人向市司法局提出设立申请,应由全体 发起人签名; (3)律师事务所章程。章程应由全体发起人及律师事务所拟聘 用的专职人员签名。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律师事务所名称和 执业场所;律师事务所的宗旨;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机构 设置;律师会议的组成和职责;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 产生和变更程序;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律师事务所变更、 终止的条件和程序;章程的修改程序;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章程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章程自律师事务所被核准登记 之日起生效; (4)合伙所合伙协议。合伙所发起人应拟定合伙协议,并由拟 设律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签名。合伙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合 伙人人员情况,包括姓名、住址、执业证号码等;律师事务所 开办资金总额、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合伙人受益分配比例、方式以及债务的承担;合伙人入伙、退 伙以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合伙人之 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应承担的责任;合伙 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5)选举主任的决议及主任情况介绍。包括选举主任的时间、 地点、内容及结果等并由发起人签名;

盐城市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程序要求

盐城市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程序要求

盐城市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程序要求
盐城市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程序要求如下:
1. 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需满二年。

2. 律师事务所需拥有十名以上的专职律师。

3. 律师事务所的年业务收入需在五十万元以上。

4. 在提出设立分所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律师事务所不能受过纪律处分。

5. 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的专职律师需在二名以上。

6. 派驻分所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两年以上的专职律师执业经历。

此外,还需要准备以下申报材料:
1. 呈报材料目录。

2. 律师事务所登记表。

3. 申请书。

4. 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符合设立分所条件的证明、本所专职律师名单及派驻律师名单。

5. 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6. 开办分所的资金证明。

7. 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

最后,申请人需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申请表格,准备申报材料并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申报材料后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可设立分所。

外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设立(精)

外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设立(精)

1、承办部门ຫໍສະໝຸດ 静安区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电话:62470448、62899257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550号2号楼4楼、邮编:200040)。 经办人:A 张拓 B 金标洪 C 程茂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二 下午2:00-4:00 周三至周五 上午8:30-11:00 下午2:00-4:00
2、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12月29日修正)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1995年2月20日) 3、审批条件
附注:律师事务所应按规定对财产进行清算,清偿所有债务; 与当事人协商解决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注销银行、税务帐 户;将财务帐簿、业务档案移交所属区县司法局保管,并向 市司法局提交该所主任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报告、债权债务 清理完结的说明文件和律师事务所印章,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4、审批程序 律师事务所将申请材料向所属区县司法局提交相关材料。区 县司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 料与初审意见一起报送市司法局;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 通知申请人。市司法局对申请材料和区县司法局初审意见进 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准予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对 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1)设立
(1)成立时间满4年; (2)有专职律师20人以上; (3)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附注:外地律师事务所申请在沪设立分所,应提交以下材料 (均使用A4纸张;所有复印件应由区县司法局加盖“与原件相 符章”并有审核人签名): (1)上海市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 (2)设立分所申请书,由律师事务所向市司法局提出; (3)律师事务所授权委托书,确定筹建及分所负责人; (4)省级司法厅(局)出具关于该律师事务所符合设立分所规 定条件的证明,写明事务所成立时间、专职律师人数及奖惩情 况;律师管理部门出具关于该事务所派驻分所律师的基本情况、 注册情况、奖惩情况的函; (5)总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6)总所章程; (7)总所合伙协议; (8)分所办公用房使用证明; (9)分所资金证明; (10)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证 复印件; (11)专职行政人员名单,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专业资格 证书复印件、辞去原职承诺或证明、人事档案保管证明; (12)区县司法局初审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章程、住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 伙人。 附注: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事项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均使用A4纸张;所有复印件应由区县司法局加盖“与原件 相符章”并有审核人签名): (1)名称变更的,提交变更名称的决议、经司法部检索核定 的名称、登记申请表; (2)住所变更的,提交变更住所的决议、住所使用证明、登 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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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登记(初审)
办理程序
1.申请书;2.律师事务所章程;3、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4、资金证明;5、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6、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
2、所的发起人必须是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律师,发起人必须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在申请之日前三年的执业活动中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1.申请书;2.律师事务所章程;3、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4、资金证明;5、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6、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省司法厅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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