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防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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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防护规定

辐射防护规定

辐射防护规定辐射防护规定是一项重要的安全措施,旨在保护人们免受辐射的危害。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辐射防护规定。

一、辐射工作人员防护规定:1. 辐射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辐射防护培训,了解辐射的基本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

2. 辐射工作人员应佩戴适当的防护设备,如防护服、手套、护目镜等。

3. 辐射工作区域应设有明确的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4. 辐射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程进行辐射监测,确保安全阈值不被超过。

5. 辐射工作人员应随身携带个人剂量仪,定期检查辐射剂量是否超过允许范围。

二、辐射设备使用规定:1. 辐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经过定期维护和检查。

2. 辐射设备应放置在专门的工作区域,禁止未经培训的人员接触。

3. 辐射设备应配备辐射防护屏蔽,尽量减少辐射泄漏。

4. 辐射设备应设有紧急停机装置,以便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辐射。

三、辐射事故应急预案:1. 辐射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熟悉事故处理流程。

2. 发生辐射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隔离事故区域,并通知相关部门。

3. 对事故区域进行辐射监测,确保辐射不会扩散到非工作区域。

4. 对事故人员进行辐射清洗和治疗,确保受伤人员安全。

四、辐射废物处理规定:1. 辐射废物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分类和储存,确保不会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2. 废物处理场地应设有防护屏蔽设施,防止辐射泄漏。

3. 废物运输应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安全运输和处理。

总结起来,辐射防护规定是为了保护人们免受辐射的危害,需要辐射工作人员和辐射设备严格遵守。

此外,应急预案和废物处理规定也是确保辐射安全的重要环节。

只有严格遵守这些规定,才能确保辐射工作的安全和环境的健康。

辐射防护规定是一项重要的安全措施,旨在保护人们免受辐射的危害。

无论是在医疗领域、工业行业还是核能领域,辐射防护规定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以下将进一步探讨辐射防护规定的重要性、具体要求以及应急预案。

首先,辐射防护规定的制定是基于对辐射的深入研究和对人体健康的保护考虑。

电磁辐射防护标准

电磁辐射防护标准

电磁辐射防护标准一、电磁辐射强度电磁辐射强度是衡量电磁辐射对人类健康影响的重要指标。

根据国际非电离辐射委员会(ICNIRP)制定的标准,电磁辐射强度应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以减少对人类健康的影响。

二、电磁辐射防护措施为了减少电磁辐射对人类健康的影响,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防护措施。

包括:远离高强度电磁辐射源,如高压输电线路、电磁发射装置等。

在高强度电磁辐射环境下工作的人员应佩戴防护服、眼镜等防护用品。

在家庭或办公室等场所,应尽量选择低辐射的电器产品,并避免多个电器同时使用。

在高强度电磁辐射环境下,应尽量避免长时间停留或活动。

三、电磁辐射监测要求为了及时发现并控制电磁辐射对人类健康的影响,需要对电磁辐射进行监测。

监测要求包括:监测频率:应定期对电磁辐射强度进行监测,一般应每季度监测一次。

监测点:应在不同区域、不同高度、不同方向上设置监测点,以全面了解电磁辐射情况。

数据记录与分析: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及时记录和分析,以了解电磁辐射变化情况,为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提供依据。

四、电磁辐射暴露限值为了保护人类健康,需要制定电磁辐射暴露限值。

根据国际非电离辐射委员会(ICNIRP)制定的标准,电磁辐射暴露限值应符合以下要求:频率范围:0-300GHz。

暴露时间:连续暴露时间不应超过10分钟/天,连续暴露间隔不应少于1小时。

暴露强度:在0-300GHz范围内,任意10分钟内全身暴露强度不应超过0.4W/kg。

五、电磁辐射防护装置与设备要求为了减少电磁辐射对人类健康的影响,需要使用符合要求的电磁辐射防护装置与设备。

包括:防护服:应选择由具有电磁辐射防护功能材料制成的防护服,以减少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影响。

眼镜:应选择具有电磁辐射防护功能的眼镜,以减少电磁辐射对眼睛的伤害。

电器设备:应选择符合国家电磁兼容性标准的电器设备,以减少电磁辐射的产生和对人体的影响。

建筑物:在高强度电磁辐射环境下工作的建筑物应采用特殊的建筑材料和结构设计,以减少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影响。

辐射防护3原则

辐射防护3原则

辐射防护3原则
辐射防护三原则包括:辐射实践正当化、辐射防护最优化、个人剂量当量限值(剂量控制)。

1.辐射实践正当化:在施行伴有辐射照射的任何实践之前要经过充分论证,权衡利弊。

2.辐射防护最优化:在辐射实践所能做到的范围内,尽量减少辐射源的强度、剂量、时间和范围,以合理可能的技术、设施和管理措施,将职业照射和公众照射控制在可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

3.个人剂量当量限值:对于职业照射,应采取行动,使任何个人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对天然放射性核素和人工放射性核素的周受照量总和永远不超过15mSv;对于公众照射,应采取行动,保证公众(含医疗目的的患者)受到的照射剂量永远不超过下述限值:年有效剂量当量不超过1mSv;特殊情况下,如果5个连续年的年平均剂量当量不超过1mSv,则某单一年份的有效剂量当量可以超过20mSv,但不得超过50mSv。

辐射防护的三个准则

辐射防护的三个准则

辐射防护的三个准则辐射防护是指采取各种措施来减少或消除对人群和环境的辐射危害。

在辐射防护中,有三个重要的准则需要遵循,分别是限制剂量准则、优化防护准则和合理性准则。

第一,限制剂量准则。

限制剂量准则是指对辐射工作场所和公众暴露情况下个人接受的辐射剂量进行限制。

根据国际原子能组织(IAEA)和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建议,人们对不同类型辐射的剂量限制如下:1.1 离职业诊断和治疗射线工作者剂量的限制:对于工作人员,包括放射诊断、放射治疗、核医学、放射生物学等工作领域的人员,剂量限值不应超过其整个职业生涯内的一定限值,如每年的有效剂量不得超过20毫西弗,整个职业生涯内的有效剂量不得超过100毫西弗。

1.2 对公众暴露剂量的限制:对于公众暴露于放射性物质或辐射设备产生的辐射情况,剂量限制应当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如每年的有效剂量限制为1毫西弗,累积剂量量不得超过5毫西弗。

1.3 对非放射工作者的辐射剂量限制:对于非放射工作者的辐射暴露,例如在医疗设施拍X光片的病人,剂量限制应当保持在一定的范围内,以保证不会对病人产生过度的辐射伤害。

根据以上的剂量限制准则,可以有效控制辐射工作场所和公众的辐射暴露风险,保护人们的身体健康。

第二,优化防护准则。

优化防护准则是指在满足特定目标的情况下采取最低的辐射剂量。

在设备的设计、操作和维护中,应当尽量采取措施来减少辐射剂量,确保辐射暴露下降到最低水平。

优化防护准则的实际应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设备设计优化:在设备设计中,应该考虑辐射防护的因素,采用合适的材料和防护屏障,减小辐射泄漏和外界辐射的影响。

2.2 操作规程优化:制定和执行辐射操作规程,包括工作程序、辐射监测和个人防护措施等,以确保操作人员接受最低的辐射剂量。

2.3 维护和检修优化:定期对辐射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在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同时,减少辐射泄漏的可能性。

2.4 培训和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和教育,使其了解辐射的危害和防护措施,掌握正确的操作技能,提高辐射工作安全意识。

建筑标准对建筑物辐射防护的规定

建筑标准对建筑物辐射防护的规定

建筑标准对建筑物辐射防护的规定辐射防护是指采取各种措施来降低建筑物内和周围环境中的辐射水平,保护人们的身体健康。

建筑标准对建筑物辐射防护提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和要求,以确保建筑物的居住环境安全和健康。

本文将探讨建筑标准对建筑物辐射防护的具体规定。

一、电磁辐射防护标准电磁辐射是目前建筑物中最常见的辐射源之一,主要来自电力线、无线电通信设备、无线网络等。

电磁辐射防护标准的主要要求如下:1. 电磁辐射限值:建筑物内不同区域对电磁辐射的限值有所不同,例如居住区、工作区、公共区域等,需要根据国家标准进行评估与控制。

2. 设备布局与防护设计:建筑物内的电气设备、通信设备等应合理布局,设备之间的距离以及设备与人员之间的距离需要符合要求,以确保电磁辐射水平做到最低。

3. 建筑材料选择:建筑材料的选择也是电磁辐射防护的重要一环,应选择具有良好的电磁屏蔽性能的材料,例如钢筋混凝土、金属板等。

二、核辐射防护标准核辐射是指核设施、核医学设备等产生的辐射,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大。

建筑标准对核辐射防护提出以下规定:1. 限值与剂量控制:建筑物内不同区域核辐射的限值有所不同,根据国家标准进行评估与控制。

人员在核辐射区域工作时的剂量也需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2. 保护措施:建筑物中应设置合适数量的辐射防护设施,例如防护门、防护窗等,确保核辐射不会泄漏到室内及周围环境。

3. 接触限制:人员在接触核辐射源时,需佩戴符合标准的辐射防护服,并进行适当的防护训练。

三、放射性污染防护标准放射性污染是指建筑物中因核事故、放射物泄漏等原因造成的放射性物质的扩散和沉积。

建筑标准对放射性污染防护提出以下规定:1. 排放与通风:建筑物应设置合适的排放系统与通风系统,能够及时有效地将放射性污染物排出建筑物外,保持室内环境清洁。

2. 密封措施:建筑物外墙、窗户等部位应保持良好的密封性,避免放射性物质通过裂缝渗透到室内。

3. 清洁与监测:建筑物内应定期进行放射性物质的清洁与监测,确保放射性污染的及时发现和清除。

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

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

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
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是为了确保在医学实践中使用放射性物质和设备时,保护患者、医务人员和公众的安全。

以下是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的要求:
1. 设计和设备:核医学设备必须符合辐射防护的要求,包括屏蔽、限制剂量等。

2. 训练和教育:医务人员必须接受适当的训练和教育,了解辐射安全和防护的基本原则、操作规程和紧急情况处理。

3. 屏蔽:必须提供适当的屏蔽设备,减少工作区域内的辐射剂量。

4. 个人防护:医务人员必须佩戴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如铅衣、眼镜、手套等。

5. 剂量监测:医务人员必须定期监测辐射剂量,确保剂量不超过安全限值。

6. 处置和储存:放射性物质必须进行安全和合规的处置和储存,防止泄漏和污染。

7. 紧急情况应急措施:医务人员必须接受紧急情况应急措施的培训,了解如何在放射事故发生时迅速采取适当行动。

8. 安全管理: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和维护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和执行辐射安全相关的政策、程序和指导方针。

这些要求有助于确保核医学实践中的辐射风险最小化,并确保人员和公众的安全。

防辐射防护措施

防辐射防护措施

防辐射防护措施
1.减少电磁辐射暴露:
尽量减少使用电子设备的时间,如手机、电脑和电视等。

保持距离电子设备,尤其是手机和微波炉等放射辐射设备。

选择低辐射的电器和设备。

2.使用辐射防护产品:
使用辐射防护眼镜,降低眼睛受到电脑辐射的影响。

使用辐射防护衣物,减少人体受到电磁辐射的暴露。

3.调整手机使用惯:
使用免提设备或蓝牙耳机,减少手机对头部的辐射。

不在睡前使用手机,以免影响睡眠质量。

4.创建辐射防护环境:
在居住和工作场所选择辐射水平低的地方。

定期清理和调整家中的电器设备,防止辐射泄漏。

5.增强自身免疫力:
保持健康的生活方式,包括充足的睡眠、健康饮食和适当的运动。

多摄取富含维生素和抗氧化剂的食物,有助于提高免疫力。

请注意,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的防辐射防护措施应根据个人情况和环境来决定。

对于特定的辐射防护需求,您可以咨询专业机构或医生的意见。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辐射防护安全制度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辐射防护安全制度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辐射防护安全制度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是指医疗机构内进行放射诊疗工作的区域,包括核医学、放射治疗、放射影像、放射诊疗、放射制剂等工作岗位。

由于放射诊疗工作中常涉及到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波的应用,因此需要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辐射防护安全制度,以保护工作人员和患者免受辐射的危害。

本文将以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辐射防护安全制度为主题,重点介绍辐射防护的原则、措施以及安全管理措施等内容。

一、辐射防护的原则1.时间原则:尽量减少暴露的时间。

在执行放射诊疗工作时,应尽可能缩短辐射源暴露的时间。

2.距离原则:尽量增加与辐射源的距离。

工作人员在执行辐射相关工作时,应尽量保持与辐射源的安全距离。

3.防护屏障原则:使用合适的屏障防护。

在进行放射诊疗工作时,应合理利用屏障等设施来进行防护,减少辐射的泄露。

二、辐射防护的措施1.个人防护装备:工作人员需要戴上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帽、防护镜、防护服等个人防护装备,以减少辐射的暴露。

2.安全操作:在使用放射性物质时,需要进行安全操作,确保辐射源的安全控制,防止对环境和人员造成危害。

3.定期监测:对工作环境、设备和人员进行定期监测,以了解辐射水平和人员的辐射剂量,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4.进行培训: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的辐射防护培训,使其具备辐射安全意识和相应的操作技能。

三、辐射防护安全管理措施1.制定辐射防护安全制度:医疗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制定适应的辐射防护安全制度。

2.设立辐射防护管理机构: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辐射防护管理机构,负责辐射防护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3.加强设备管理:医疗机构应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维护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测和校准,确保其正常工作和辐射水平符合标准要求。

4.健全安全制度: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工作人员的准入、培训、考核、轮岗以及应急预案等制度,确保安全管理的全面有效。

5.定期演练和检查: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辐射防护演练和管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高辐射防护的实际操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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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防护要求1.1.实践的正当性对于一项实践,只有在考虑了社会经济和其它有关因素之后,其对受照个人或社会带来的利益足以弥补甚至能引起的辐射危害时,该实践才是正当的。

对于不具有正当性的实践不应予批准。

涉及医疗照射的实践的正当性判断按医疗照射的正当性判断。

1.2.剂量限制和潜在照射危险限值:应对个人受到的正常照射加以限制,以保证除(GB18871-2002)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由来自各项获准实践的综合照射所致的个人总有效剂量不超过20mSv。

不应将剂量限值应用于获准实践中的医疗照射。

1.3.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对于来自一项实践中的任一特定源的照射,使得在考虑与经济和社会因素之后,个人受照剂量的大小,受照射的人数以及受照射的可能性均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

1.3.剂量的约束和潜在照射危险约束除了医疗照射之外,对于一项实践中的任一特定源,其剂量约束和潜在照射危险约束不应大于审管部门对这类源规定或认可的值,并不大于可能导致超过剂量限制和潜在照射危险限值的值。

一、职业照射与公众照射剂量限值职业照射与公众照射的个人剂量限值的制定,并不是仅以辐射生物效应为直接依据,而是在辐射生物效应的基础上考虑到社会、经济等诸多因素综合分析判断的结果。

2.1.职业照射除了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所排除的照射以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予以豁免的实践或者源所产生的照射以外,工作人员在其工作过程中所受到的所有照射。

1.1应对任何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水平进行控制,使之不得超过下述限值:A由审管部门决定的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但不可作任何追溯性平均)20mSv;B 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50mSv;C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0mSvD 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0mSv1.2 对于年龄为16-18岁接受涉及职业照射就业培训的徒工和年龄为16-18对在学习过程中需要使用放射源的学生,应控制其职业照射,使之年有效剂量不超过6mSV。

注:职业照射剂量限值的变化:1902年胶片照射7分钟未曝光的剂量,换算成每天的剂量率为:100mSv/天或称对人无害剂量。

1925年耐受剂量:2mSv/天1936年耐受剂量:12mSv/天1950年最大允许剂量:0.5mSv/天1959年最大允许剂量:0.38mSv/天1965年最大允许剂量:0.17mSv/天1977年最大允许剂量:0.17mSv/天1990年有效剂量:0.05mSv/天2.2.公众照射公众成员所受的辐射源的照射,包括获准的源和实践所产生的照射和在干预情况下受到的照射,但不包括职业照射、医疗照射和当地正常天然本底辐射的照射。

2.1实践使公众中有关关键人群组的成员所受到的平均剂量估计值不应该超过下述限值:A年有效剂量:1mSv;B特殊情况下,如果5个连续年平均剂量不超过1mSv。

则某一单一年份的有效剂量可提高到5mSv;C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mSv;D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mSv关键人群组:对于某一给定的辐射源和给定的的照射途径,受照相当均匀,并能代表因给定辐射源和受照射途径所受剂量或当量剂量最高的个人的一组公众成员。

2.2慰问者及探视人员剂量限值2.1所规定的剂量限值不适用于患者的慰问者(并非他们的职责,明知会受到照射却自愿帮助护理,支持和探视,慰问正在接受医学诊断或治疗患者的人员),但是应对慰问者所受剂量加以约束,使他们在患者诊断治疗期间所受到的剂量不超过5mSv。

二、辐射生物效应3.1.确定性效应当组织中相当数量的细胞被电离辐射灭活,从而在组织或器官中产生临床上可检查出的严重功能性损伤,即出现确定性效应。

(原称非随机性效应)特点:①与剂量呈非线性关系,而且必须接受某一最低剂量,亦称阀剂量才能出现。

②损伤的严重性随剂量增加而增加。

③由于个体的放射敏感性有差异,所以发生损伤的频率与剂量大小也有一定的关系。

④组织损伤出现的时间变化很大,其范围从几小时、几天到受照射后若干年。

阀剂量:指至少使1%-5%的受照个体发生特异性效应所需的辐射量。

阀剂量的确定与射线的种类、照射方式(分次照射或依次照射)、照射经历的时间、受照组织的数量等因素有关。

在低剂量率长期慢性照射条件下,如受照剂量未超过年剂量限值时,则不会发生确定性效应,因为没有超过阀剂量。

如:确定性效应可发生:①外照射急性放射病:根据受照射剂量的不同分为骨髓型、肠型、脑型三种。

但在正常X射线诊断条件下一般不会发生。

②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指人体在较长时间(数周~数月)内连续或间断较大剂量外照射引起的全身性疾病。

临床上以造血功能障碍为主,分为轻度和重度。

③外照射慢性放射病:指人体在较长时间内连续或间断受到超剂量限值的外照射,达到一定累积剂量当量引起的以造血组织损伤为主并伴有其他系统改变的全身性疾病。

④内照射放射病:指放射性核素进入人体某些器官和系统中所致全身性疾病。

3.2.随机性效应是指发生机率(而非严重程度)与剂量的大小有关的效应。

随机效应有两大类:第一类发生在体细胞内并可能在受照体内诱发癌症;第二类发生在生殖组织细胞内,并可引起那些受照者后裔的遗传疾病。

特点:从防护观点不存在剂量阀值,通过辐射流行病学调查,估计出受照人群中的发生率,但不能预知哪些受照者将出现效应。

是X射线和γ射线低剂量率,小剂量照射对人群的主要危害。

效应内容表现为:①致癌效应;②遗传效应。

3.2.1诱发人类肿瘤及致死性癌症概率系数全部人群全部癌症的危险为5×10-2Sv-13.2.2辐射致癌潜伏期指受到照射到发生癌症所需的时间。

取决于计算方法、癌症类型、照射剂量、发癌年龄和照射年龄等。

辐射诱发癌症的平均潜伏期2.3受照射时年龄对诱发癌症的影响一般年幼时照射更易诱发癌症,特别是乳腺癌、甲状腺癌。

随年龄增加,危险下降。

但某些如白血病、女性肺癌到老年时受照后,敏感性再度上升。

2.4医疗照射的致癌危险医疗照射是当人工辐射源造成人类机体剂量的最大来源,从医学诊断、良性疾病放射治疗或恶性疾病放射治疗,对各组织器官癌症都有增加的危险,这也为合理使用医疗照射、实现医疗照射实践的正当化和辐射防护最优化提供了依据。

2.5遗传效应按性质可分为:①基因突变、DNA结构改变,可分为单基因型、多基因型;又可分为显性与隐性两种。

②染色体结构重新排列。

③染色体数目异常。

3.3 影响生物效应的因素1.吸收剂量对确定性效应:吸收剂量愈大,放射损伤愈严重。

如果全身受X或γ射线照射,一般情况下若照射剂量不大于25cGy,则不会出现损伤。

随剂量增加,会出现不同的损伤且越严重。

2.剂量率:X、γ射线引起的确定性效应,一般来说,总剂量相同时,高剂量率比低剂量率的损伤效应明显。

3.时间与空间的剂量分布对于确定性效应,在照射总剂量相同的条件下,一次连续照射与分次间歇照射、以及分次照射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同所产生的效应有所差别。

一般来说,分次愈多各次照射的时间间隔愈长,其生物效应愈小。

4.照射面积和部位照射面积对确定性效应损伤的程度有很大影响。

全身照射与局部照射的症状不同。

身体各部位对射线的敏感性也不同,一般认为腹部对射线最敏感,其次是盘腔、头部和胸部。

5.受照个体与组织细胞的放射敏感性在哺乳动物中,胎儿及幼年动物较成年者敏感。

在人的个体发育不同阶段中,放射敏感性从胎儿、幼年、少年、青年至成年依次降低,而老年人敏感性又增高。

而个体的放射敏感性并非一成不变,机体的内部环境与外界因素都可以改变其敏感性能。

缺氧、低温环境可使耐受性增高;而营养不良、蛋白质和维生素缺乏、饥饿、剧烈运动、过度疲劳、妊娠或月经期又可使机体对射线的耐受性降低。

此外,个体的健康状况、免疫力、医疗措施也能影响放射敏感性。

身体组织的放射敏感性随细胞组织的不同而不同。

一般规律是:分裂旺盛的细胞、代射旺盛的细胞以及那些比别的细胞需要更多营养的细胞,对射线更敏感。

胎儿的及幼稚的细胞较成熟的细胞敏感。

6.辐射种类与能量不同种类的电力辐射其电离密度和穿透力各不相同,引起的生物效应也不同。

在其相同条件下,就其辐射危害程度来说,外照射γ(X)>β>α,而内照射,则α>β>γ(X)。

对同一种辐射,其能量不同,产生的生物效应也不同。

四.内/外照射防护4.1外照射外照射指提外辐射源对人体造成的照射。

主要由X、γ射线中子束,高能带电粒子束和β射线引起。

对这些电离辐射外照射防护的基本方法有:1.缩短受照射时间——时间保护;2.延长与辐射源的距离——距离保护;对γ源,当从参考点到源的距离大于辐射源集合尺寸的5倍时,即称点状源,此时人体受到照射的剂量率接近与距离的平方成反比。

称距离平方反比定律。

对光子能量大于0.05MeV的γ辐射源,在空气中参考点距离源至少1.5m才能适用。

对医学诊断、治疗用X射线及工业探伤用X射线管的焦斑可视为点状源。

对β射线,参考点到辐射源的距离小于其最大射程的1/3时才适用距离平方反比定律。

如90Y源在空气中的最大射程为850cm,而在距90Sr-90Y源283cm之内才适用。

对中子,因为在空气中形成一个强的散射辐射场,此定律不适用。

3.在人体与辐射源之间设置防护屏障——屏蔽防护屏蔽防护是利用一定厚度的物质可以吸收和减弱射线的原理,使人体受照剂量合理降至尽可能低水平。

其防护原则是既要达到防护目的,又不影响是既操作。

根据用途和操作可分为:A.固定式防护设施;B.移动式防护设施;C.个人防护用品。

屏蔽防护并不是将射线全部吸收,而是对某种屏蔽材料找到一个合适的厚度,使射线穿过该厚度的物质后剂量当量指数率不在于事先拟定的某一剂量控制参考值。

对于X或γ射线屏蔽防护,从理论角度讲,不管穿过多厚的屏蔽层其剂量当量指数率永远也不会变为零。

屏蔽计算,并不在于确定一个完全吸收X 或γ射线的物质层厚度,而是设法找到能使剂量当量指数率下降K 倍而符合防护要求的屏蔽层厚度。

对于屏蔽防护,应遵循最优化和兼顾屏蔽效果与使用价值的最佳结合的原则,使射线防护器材在达到 要求的前提下,厚度愈薄愈好,重量愈轻愈好,使用愈方便愈好。

4.屏蔽材料 A .防护性能防护性能好的屏蔽材料。

应具有吸收射线能力强,即铅当量高、散射线量小的特性。

B .铅当量材料的防护性能用铅当量表示,单位以毫米铅(mmPb )表示。

应注意的是铅当量不是固定不变的,它随光子能量和材料厚度变化而变化,即必须注明多厚的某种材料和多大的射线能量条件。

4.2 内照射1.内照射是指进入人体内的放射性核素作为辐射源对人体的照射。

造成内照射的途径有:1.1 吸入放射性气体、气溶液、含放射核素的微尘以及易升华或挥发的放射性核素,通过呼吸进入体内,包括在自然界存在的天然核素226Ra 衰变子体222Rn 衰变时产生的子体沉积于支气管和肺泡内,是造成肺癌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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