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业基础(435)——保险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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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保险专业基础参考书目

435保险专业基础参考书目

435保险专业基础参考书目摘要:1.435 保险专业基础参考书目概述2.具体参考书目列表3.参考书目特点及适用对象4.如何高效利用参考书目进行学习正文:一、435 保险专业基础参考书目概述435 保险专业基础参考书目是指针对保险专业学生的基础课程学习而提供的一系列参考书籍。

这些书籍内容涵盖了保险专业的基础知识、理论体系和实际应用,对于学生掌握保险专业的基本概念、理论和方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435 保险专业基础参考书目,帮助您更好地进行学习。

二、具体参考书目列表以下是一些常见的435 保险专业基础参考书目:1.《保险学》:作者:张晓刚2.《财产保险》:作者:李伟3.《人寿保险》:作者:陈惠敏4.《保险市场学》:作者:孟繁龙5.《保险经营与管理》:作者:陈家林6.《风险管理与保险》:作者:黄秋生7.《保险法》:作者:吴景良8.《社会保险学》:作者:唐钧三、参考书目特点及适用对象上述参考书目具有以下特点:1.内容全面:涵盖了保险专业的各个领域,如财产保险、人寿保险、保险市场、保险经营与管理等。

2.理论体系完整:书中讲述了保险专业的基本概念、理论和方法,有助于学生建立完整的保险知识体系。

3.实用性强:部分书籍结合实际案例,有助于学生了解保险知识在实际中的应用。

这些参考书目适用于以下对象:1.保险专业本科生:作为基础课程学习的参考书籍,有助于学生掌握保险专业的基础知识。

2.保险专业研究生:作为研究生课程的学习参考书,有助于学生深入了解保险专业的理论体系和实际应用。

3.保险行业从业者:作为保险行业在职人员的学习资料,有助于提高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

四、如何高效利用参考书目进行学习1.根据课程大纲选择合适的参考书:针对课程大纲中的知识点,选择相应的参考书进行学习,提高学习效率。

2.制定学习计划: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制定学习计划,确保按部就班地完成学习任务。

3.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时,关注实际案例,了解保险知识在实际中的运用。

保险专业基础(435)——险简答

保险专业基础(435)——险简答

保险简答保险学部分:1、风险要素有哪些?关系是怎样的?P1362、可保风险的条件P1353、坚持最大诚信原则的意义P1524、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P1485、代位追偿的条件P1526、委付的条件P1507、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P1508、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P1259、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1)原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成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在原保险关系中,保险需求者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负损失赔偿责任。

再保险的定义。

(2)联系:原保险与再保险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发展。

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原保险,就没有再保险;再保险是原保险的后盾和支柱,没有再保险,原保险的发展就会受到限制。

(3)区别:①主体不同。

原保险主体一方是保险人,另一方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再保险人主体双方均为保险人。

②保险标的不同。

原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财产、利益、责任、信用,也可以是人的生命与身体;再保险中的保险标的只是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合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

③合同性质不同。

原保险合同中的财产保险合同属于经济补偿性质,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经济给付性质;再保险合同全部属于经济补偿性质,再保险人负责对原保险人所支付的赔款或保险金给予一定补偿。

10、保险市场的构成要素P20311、保险市场供给的影响因素P20412、保险市场需求的影响因素P20913、自我保险的优点和缺点P12514、对“无风险,则无保险”的认识P13215、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P13316、保险的基本功能与派生功能P13517、保险的作用P13918、“三者险”与“交强险”的关系P14119、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1)商业保险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用于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事件时,保险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南开大学金融学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历年考研真题(含部分答案)专业课考试试题

南开大学金融学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历年考研真题(含部分答案)专业课考试试题

目 录2011年南开大学金融学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考研真题2011年南开大学金融学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考研真题及详解2012年南开大学金融学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考研真题2012年南开大学金融学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考研真题(含部分答案)2014年南开大学金融学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考研真题(回忆版,部分)2014年南开大学金融学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考研真题及详解2016年南开大学金融学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考研真题(回忆版,部分)2017年南开大学金融学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考研真题(回忆版,部分)2018年南开大学金融学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考研真题(回忆版,部分)2019年南开大学金融学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考研真题(回忆版,部分)2011年南开大学金融学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考研真题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5分)1投保人2告知3人身保险4近因5定值保险合同二、简答题(每题15分,共75分)1影响保险市场需求的主要因素有哪些?2判断是否构成重复保险,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3根据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对哪些人具有保险利益?4简述分红保险产品的主要特点是什么?5健康保险的主要类型有哪些?并简述其各自的保障内容。

三、论述题(每题25分,共50分)1保险公司的营销渠道有直接和间接两种模式,试述这两种模式各自的利弊,并根据目前我国保险市场营销渠道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

2市场失灵是行业监管产生的必要条件,试述保险市场的市场失灵现象主要有哪些?为应对这些市场失灵,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哪些领域与措施?。

435保险专业基础

435保险专业基础

435保险专业基础
1保险专业基础是必不可少的
保险专业基础是指金融服务业中保险业的理论知识,主要涉及保险法、保险原理、保险业务及其应用等。

学习保险专业基础是理解保险业务和保险原理,以及不断学习保险行业最新进展,有努力地提高自身保险知识的基础。

2保险专业基础的重要性
1、加强保险术语和行业知识的学习,熟悉和掌握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以及行业发展的重要性。

2、加强对保险准则、规章制度和行业政策的学习、认识和理解,合理运用和应用。

3、加强对保险业务的理解和掌握,深入研究保险合同、保险标准、保险产品制定与开发、投保、续保、赔付、理赔等内容。

4、加强保险理论、正向维修业务和财务规划等各方面的学习,以拓宽经营范围,扩大保险市场份额,从而更好地服务客户。

3结语
保险专业基础是金融服务业中保险业的理论知识,对于提高保险服务能力很有必要,是基础理论在国内外保险行业中的普遍性。

为了提高保险专业技能,建议学习有关保险专业理论知识进行学习,以建
立良好的保险服务基础,为保险老师、销售和财务等专业人士提供更专业的服务。

435-保险专业基础

435-保险专业基础

《保险专业基础》保险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科目考试大纲(2022年入学)一、考核目标《保险专业基础》由《保险学原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三部分组成。

本科目着重考核保险学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

本科目要求考生掌握保险学及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的基本原理和实务,深化对保险学及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知识及其运用的理解和掌握。

明确什么是风险、风险管理及保险,深刻认识保险在社会经济中的职能和作用,分析保险的起源与发展,了解保险的一般分类及主要险种,掌握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相关的基本概念、主要特征、功能、基本内容、条款、原则及相关内容,掌握保险合同的内涵、基本要素、法律程序等若干重要问题及保险的各项基本原则,认识保险运行的基本环节和基本规律,理解保险基金与保险投资问题,认识、把握保险市场及保险监管,分析思考保险的相关理论及实际问题,深入理解保险政策制度及其制定的客观依据,分析保险业发展的新背景、新动态及方向等。

二、考试主要范围《保险专业基础》科目考试共包括《保险学原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三部分。

《保险学原理》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第一节风险一、风险的含义二、风险的构成要素三、风险的分类第二节风险管理的概念、目标及程序一、风险管理的概念二、风险管理的目标三、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四、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第三节风险管理的创新与发展一、整合式风险管理二、非传统风险转移方式的创新与发展三、保险证券化四、风险管理的其他创新与发展第二章保险概述第一节保险的内涵一、可保风险与不保风险二、保险的含义与要素三、保险与类似经济行为及制度的比较第二节保险的职能和作用一、保险的职能及功能二、保险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第三章保险的起源与发展第一节保险产生的基础一、保险产生的自然基础二、保险产生的经济基础第二节世界保险的起源与发展一、世界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历史二、世界保险业发展的现状与趋势第三节我国保险的起源与发展一、我国古代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二、旧中国的保险业三、中国保险业的发展现状及趋势四、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影响因素第四章保险的类别第一节保险的一般分类一、按保险的性质分类二、按保险实施方式分类三、按保险标的分类四、按承保方式分类第二节保险的主要险种一、财产损失保险二、责任保险三、信用保证保险四、农业保险五、人寿保险六、意外伤害保险七、健康保险第五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二、保险合同的特征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三、保险合同的内容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及终止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二、保险合同的变更三、保险合同的解除及终止第四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一、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方式二、保险合同的条款解释原则第六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和产生的原因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规定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其意义二、财产保险利益与人身保险利益的比较第三节近因原则一、近因及近因原则的含义二、近因原则的应用第七章保险运行第一节保险经营概述一、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二、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第二节保险经营环节一、保险产品设计及其创新二、保险营销三、承保四、再保险五、保险理赔第三节保险业务的创新与发展第八章保险基金与保险投资第一节保险基金概述一、保险基金的内涵二、保险基金的来源及运动三、保险基金的存在形式第二节保险基金与保险资金一、保险资金的概念二、保险基金与保险资金的关系第三节保险投资一、保险投资的意义二、保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三、保险投资的原则四、保险投资的一般形式五、保险资金运用的新动态第九章保险市场与保险监管第一节保险市场一、保险市场的概念及构成要素二、保险市场的供求及其影响因素三、保险市场的创新与发展第二节保险监管一、保险监管的内涵二、保险监管的必要性三、保险监管的原则四、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五、保险监管的政策制度六、保险监管的新动态《人身保险》第一章人身保险概述第一节人身风险及其管理一、人身风险及其特征二、人身风险的管理第二节人身保险的内涵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及其特征二、人身保险的分类第三节中国人身保险及其市场的演进发展一、我国人身保险的历史演进二、我国人身保险的创新三、我国人身保险市场的发展第二章人身保险险种第一节人寿保险一、人寿保险的概念、特征及功能二、人寿保险的分类三、人寿保险的产品第二节健康保险一、健康保险的概念、特征及功能二、健康保险的分类三、健康保险的产品第三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特征及功能二、意外伤害保险的种类三、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与给付方式第三章人身保险合同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概述一、人身保险合同概念与特征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四、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中止与复效、终止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一、人寿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二、健康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三、意外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财产保险》第一章财产保险概述第一节财产保险的含义一、财产保险的概念二、财产保险的标的三、财产保险的特征第二节财产保险的种类和作用一、财产保险的种类二、财产保险的作用第三节财产保险的演进与发展一、财产保险的历史演进二、中国财产保险市场的发展与创新第二章财产保险合同第一节财产保险合同概述一、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内容三、财产保险合同的适用原则第二节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一、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关系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几种承保方式第三节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派生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二、代位原则和分摊原则第三章财产损失保险第一节火灾保险一、火灾保险的概念、特征和功能二、企业财产保险三、家庭财产保险第二节货物运输保险一、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特征和功能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三、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第三节机动车辆保险一、机动车辆保险的概念、特征和功能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三、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四、中国机动车辆保险的改革与发展第四节工程保险一、工程保险的概念、特征和功能二、建筑工程保险三、安装工程保险四、中国工程保险的发展与创新第四章责任保险第一节责任保险的概念、特征和功能一、责任保险的概念及特点三、责任保险的功能第二节责任保险的分类责任保险合同的共同规定一、责任保险的分类二、责任保险合同的共同规定第三节责任保险产品一、公众责任保险二、产品责任保险三、职业责任保险四、雇主责任保险第四节责任保险的发展与创新第五章信用保证保险第一节信用保证保险概述一、信用保证保险的概念及特征二、信用保证保险的作用三、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的概念、特征及区别第二节信用保险一、出口信用保险二、商业信用保险三、投资保险四、其他信用保险第三节保证保险一、保证保险的分类二、保证保险的产品第四节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发展与创新第六章农业保险第一节农业保险的含义及功能一、农业保险的概念及特征二、农业保险功能第二节农业保险的险种一、种植业保险二、养殖业保险第三节农业保险的发展与创新三、参考书目1.孙蓉、兰虹:《保险学原理》(第五版),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21;2.兰虹:《财产与责任保险》(第四版),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6;3.魏巧琴:《新编人身保险学》,同济大学出版社,2018;4.刘冬姣:人身保险(第二版),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5.卓志等:《保险理论与案例分析》,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4。

2022年广东财经大学435保险专业基础考研真题电子版

2022年广东财经大学435保险专业基础考研真题电子版

广东财经大学435-保险专业基础
广东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
考试年度:2022年考试科目代码及名称:435-保险专业基础(自命题)适用专业:025500 保险硕士
[友情提醒:请在考点提供的专用答题纸上答题,答在本卷或草稿纸上无效!]
一、名词解释(10题,每题4分,共40分)
1.金融安全
2.金融期权
3.价格歧视
4.经济租金
5.重复保险
6.财产保险
7.保险条款
8.年金保险
9.保险责任
10.机会成本
二、问答题(5题,每题10分,共50分)
1.简述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
2.简述保险合同的主体及作用。

3.简述风险的构成要素及它们间的关系。

4.简述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意义。

5.请解释寡头市场上的价格刚性现象。

三、论述题(3题,每题20分,共60分)
1.试论人民币升值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2.运用供求曲线和弹性理论,分析为什么风调雨顺的年份农民收入反而可能下降?依此分析,你认为政府应对农业实施怎样的政策?
3.试论大数据背景下保险业如何进行高质量发展?
1。

保险专业基础(435)——经济学解答

保险专业基础(435)——经济学解答

经济学解答1、需求价格弹性与收益的关系P162、影响需求的因素P173、需求函数斜率与需求价格弹性的关系P174、价格管制对供需平衡的影响P185、解释“谷贱伤农”P216、影响供给的因素(1)一种商品的供给是指生产者在一定时期内在各种可能的价格下愿意而且能够提供出售的该种商品的数量。

(2)一种商品的供给数量取决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关于商品的自身价格。

一般说来,一种商品的价格越高,生产者提供的产量就越大。

相反,商品的价格越低,生产者提供的产量就越小。

②关于生产的成本。

在商品自身价格不变的条件下,生产成本上升会减少利润,从而使得商品的供给量减少。

相反,生产成本下降会增加利润,从而使得商品的供给量增加。

③关于生产的技术水平。

在一般的情况下,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可以降低生产成本,增加生产者的利润,生产者会提供更多的产量。

④关于相关商品的价格。

一般地,在其他条件不变时,替代品价格上升时,商品的供给数量将减少;反之,将增加。

互补品价格上升时,商品的供给量会增加;反之,将减少。

⑤关于生产者对未来的预期。

如果生产者对未来的预期看好,就会增加商品供给;如果生产者对未来的预期时悲观的,就会减少商品供给。

7、商品的均衡价格是如何形成的?(1)商品的均衡价格名词解释(2)【作图,释图】当市场的实际价格高于均衡价格时,供给量大于需求量出现商品过剩或超额供给的市场状况,一方面会使需求者压低价格来购买商品,另一方面,又会使供给者减少商品的供给量。

这样,该商品的价格必然下降,一直下降到均衡价格。

与此同时,随着价格下降实现供求量相等的均衡数量。

相反地,当市场的实际价格低于均衡价格时,需求量大于供给量出现商品短缺或超额需求的市场状况,一方面,迫使需求者提高价格来得到他所要购买的商品量,另一方面,又使供给者增加商品的供给量。

这样,该商品的价格必然上升,一直上升到均衡价格。

(3)由此可见,当市场上的实际价格偏离均衡价格时,市场上总是存在着变化的力量,最终达到市场的均衡或市场出清。

保险名词解释大全

保险名词解释大全

保险名词解释大全保险是一种经济交往形式,通过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人们可以在发生意外损失或风险时获得经济上的补偿。

而与保险相关的各种名词也因其特殊性质需要进行详细解释,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保险名词的解释。

1. 保险:保险是指一个经济主体为了在特定的风险情况下,从另一个经济主体那里获得救济并支付一定费用的一种经济交往形式。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契约,规定了保险责任和权利等内容。

2. 保险人:保险人是指承担被保险风险的经济主体,通常是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

3.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享受保险权益的经济主体,可以是个人、家庭、企业或其他组织。

4. 保费:保费是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是购买保险的一种费用。

5.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的风险所负的责任,包括给付赔偿、补偿、报销等。

6.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最高给付限额,也是保险费的基础。

7. 免赔额:免赔额是指在一份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风险损失的金额,即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段金额范围内,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损失。

8. 索赔:索赔是指被保险人因为发生保险事故而向保险公司申请支付保险赔偿的行为。

9. 保险赔偿:保险赔偿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额的行为。

10. 强制险:强制险是指法律规定必须购买的保险,例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11. 商业险:商业险是指除了强制险之外,个人和企业根据自身需求自愿购买的保险,例如车辆损失险、意外伤害险等。

12. 生命保险:生命保险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的生命进行保险的一种保险产品。

13. 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医疗、健康方面发生风险的保险。

14. 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是指对财产损失进行保险的一种保险产品,例如车辆损失险、火险等。

15. 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被保险人退休或年老无法工作时提供经济补偿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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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名词解释保险部分1、风险(1)风险的定义(2)风险的特点(3)风险要素2、风险管理P1243、保险:(1)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

(2)保险的本质是多数单位或个人为了保障其经济生活的安定,在参与平均分担少数成员因偶发的特定危险事故所致损失的补偿过程中形成的互助共济的分配关系。

(3)保险分配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经济关系。

由于自然力和偶发事件造成的破坏在任何社会制度下都是不可避免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规律,这就决定了在商品货币经济条件下,保险分配关系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并受一定的生产资料占有形式所制约的一种经济关系。

4、保险合同P1755、重复保险P1246、近因原则P1487、推定全损P1488、足额保险足额保险是指以保险价值全部投保而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保险合同中估计确定的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若保险标的物全部受损,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全部赔偿;反之,若保险标的物部分受损,保险人则以实际损失为准计算其赔偿金额。

唯一例外的是海上保险。

当海上保险的保险标的物未达到全部损失时,被保险人得以标的物的未受损部分以委付的方式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支付该保险标的物的全部保险金额。

9、不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亦称部分保险,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产生的原因有两种:①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仅以保险价值的一部分进行投保,造成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②在订立保险合同后,因保险标的的价值上升,以致原来的足额保险变成不足额保险。

在不足额保险中,若保险标的物全部受损,保险人依据保险金额全部赔付,其不足额保险价值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责任;若保险标的物为部分损失,保险人按损失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

10、超额保险超额保险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产生的原因有两种:①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双方当事人确定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这种超额保险具有善意与恶意之分;②在订立保险合同后,因保险标的的价值下降,以致原来的足额保险变成超额保险。

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损失时,除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欺诈行为,使保险合同无效外,保险人只按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赔偿。

11、再保险P12412、复合保险复合保险是指投保人以保险利益的全部或部分,分别向数个保险人投保相同种类保险,签订数个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复合保险的损失处理方式有保险分摊法、超额承保法和优先承保法。

13、共同保险P12314、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的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保险,按照保障范围可以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

15、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老病残亡等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按照保障范围可以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16、海上保险海上保险,又称水险,是指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物因海上危险所导致的损失或赔偿责任,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

在所有保险中,海上保险的历史最为悠久,其保险标的随着保险经营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变化。

广义的海上保险包括两个方面:①承保包括一部分陆上危险在内的传统的海上保险,即海洋运输保险;②专门承保内河、湖泊、铁路、公路及航空运输等风险的海上保险,即内陆运输保险。

17、财产损失保险财产损失保险,即狭义财产保险,专指以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业务。

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①保险标的为有形财产;②强调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③保险标的种类繁多,业务经营十分复杂;④防灾防损特别重要,保险公司需要设置防灾防损机构。

根据保险标的划分,可以分为火灾保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农业保险。

18、火灾保险火灾保险,简称火险,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

火灾保险有以下几个特点:①保险标的只能是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下的各种财产物资;②承保财产的地址不得随意变动;③保险标的十分繁杂。

火灾保险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基本险、财产保险综合险、家庭财产保险。

19、运输保险运输保险是以处于流动状态下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包括运输货物保险和运输工具保险。

运输保险具有以下几个特征:①保险标的具有流动性;②保险风险大而复杂;③异地出险现象;④第三者责任大。

20、工程保险工程保险是指以各种工程项目为主要承保对象的一种财产保险。

工程保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承保风险责任广泛而集中;②涉及较多的利益关系人;③不同工程保险险种的内容相互交叉;④工程保险承担的主要是技术风险。

工程保险可以分为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技术工程保险等。

21、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

责任保险具有以下几个特征:①属于赔偿性保险;②承保的风险是被保险人的法律风险;③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损失为承保基础。

根据业务内容可以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

22、公众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的保险。

公众责任是指致害人在公众活动场所的过错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依法应由致害人承担的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主要险种有综合公共责任保险、场所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

23、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由产品供给方(包括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24、雇主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即雇主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因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

25、职业责任保险P12426、投资连结保险P12427、万能保险万能保险是一种缴费灵活、保额可调整、非约束性的寿险。

保单持有人在交纳一定的首期保费后,可以按自己的意愿选择任何时候交纳任何数量的保费,只要保单的现金价值足以支付保单的相关费用,有时甚至可以不再缴费。

而且保单持有人可以在具备可保性的前提下,提高保额,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降低保额。

28、分红保险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其特点是:①保单持有人享受经营成果;②客户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③定价的精算假设比较保守;④保险给付、退保金中含有红利。

29、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具有三层含义:①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②被保险人必须有因客观事故造成死亡或残废的结果;③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的结果,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30、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对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直接费用或间接损失进行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

构成健康保险所指的疾病需具备三个条件:①必须是由明显非外来原因所造成的;②必须是非先天性的原因所造成的;③必须是由于非长存的原因所造成的。

按照保险责任,健康保险分为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

31、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留额和接受公司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故有金额再保险之称。

在比例再保险中,分出公司的自留额和接受公司是责任额都表示为保额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也是双方分配保费和分摊赔款时的依据。

也就是说,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对于保费和赔款的分配,按照其分配保额的同一比例进行,这就充分显示了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利益的一致性。

32、成数再保险P20233、溢额再保险溢额再保险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

溢额再保险具有以下两个特点:①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②比较繁琐费时。

一般来说,对于危险较小、利益较优且风险较分散的业务,原保险人多采用溢额再保险方式,以保留充足的保险费收入。

对于业务质量不齐、保险金额不均匀的业务,也往往采用溢额再保险来均衡保险责任。

34、险位超赔再保险P12435、赔付率超赔再保险赔付率超赔再保险是按赔款与保费的比例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再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即在约定的某一年度内,对于赔付率超过一定标准时,由再保险人就超过部分负责至某一赔付率或金额。

由于这种再保险可以将分出公司某一年度的赔付率控制在一定的标准之内,所以,对于分出公司来说,有停止损失再保险或损失中止再保险之称。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中,分出公司的自留责任和接受公司的再保险责任,都是由双方协议的赔付率标准限制的。

36、保险基金P12337、完全竞争型保险市场P20238、完全垄断型保险市场完全垄断型保险市场是指保险市场完全由一家保险公司所操纵。

在完全垄断型保险市场上,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受到极大的限制,市场上没有竞争,没有可替代产品,没有可供选择的保险人。

因而,这家保险公司可凭借其垄断地位获得超额利润。

完全垄断模式还有两种变通形式,即专业型完全垄断模式和地区型完全垄断型模式。

39、寡头垄断型保险市场寡头垄断性保险市场是指在一个保险市场上,只存在少数相互竞争的保险公司。

在这种模式的市场中,保险业经营依然以市场为基础,但保险市场具有较高的垄断程度,保险市场上的竞争是国内保险垄断企业之间的竞争,形成相对封闭的国内保险市场。

40、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是由所有参加保险的人自己设立的保险法人组织,是保险业特有的公司组织形式。

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投保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又是保险人;②按照是否事先收取保险费,可以分为评估性相互保险公司和事先收费相互保险公司;③组织架构类似于股份公司。

41、相互保险社相互保险社是同一行业的人员,为了应付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而自愿结合起来的集体组织。

相互保险社是最早出现的保险组织,也是保险组织最原始的状态。

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参加相互保险社的成员之间互相提供保险;②相互保险社无股本;③相互保险社保险费采取事后分摊制,事先并不确定;④相互保险社的最高管理机构是社员选举出来的管理委员会。

42、保险合作社保险合作社是由一些对某种风险具有同一保障要求的人,自愿集股设立的保险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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