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创新型单位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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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创先争优实施方案

2018创先争优实施方案

2018创先争优实施方案一、背景。

新时代呼唤新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大力弘扬创新精神,推动创先争优活动深入开展。

2018年,为了更好地激励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创先争优活动,提高全员素质和综合能力,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总体目标。

本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关于创新创优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全员创新创优活动深入开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更大贡献。

三、具体措施。

1. 宣传动员。

(1)通过举办创先争优宣传周、主题班会、宣传栏、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党中央关于创新创优工作的指示精神,引导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创先争优活动。

(2)组织开展创先争优宣传月活动,利用多种媒体形式,宣传典型事迹和先进经验,激励广大干部职工争做创新创优的先进典型。

2. 制定奖惩办法。

(1)建立健全创先争优奖励制度,对在创新创优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奖励,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建立创先争优失信黑名单,对在创新创优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舞弊作弊等行为的个人和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坚决维护创新创优活动的公平公正。

3. 加强培训。

(1)组织开展创先争优培训班,邀请专家学者和成功企业家授课,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创新创优观念,提高创新创优的能力和水平。

(2)组织开展创先争优经验交流会,邀请成功案例分享,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创新创优潜能,促进经验互通、共同提高。

4. 营造良好氛围。

(1)建立创先争优活动展示平台,充分展示创新创优活动的成果和效益,营造浓厚的创新创优氛围。

(2)建立创先争优活动监督机制,加强对创新创优活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创新创优活动的公开公正。

四、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创先争优工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形成工作合力。

2. 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宣传渠道,提高创新创优活动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3. 加强督查考核,建立创先争优活动的考核评估机制,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实施。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细则(2018)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细则(2018)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细则(2018)各区县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创新创业有关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济发〔2017〕16号)部署要求,更好地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促进新旧动能转换,为“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一)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中,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

国家、省和市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创新创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下列人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国防安全等工程和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2.从事涉密、特殊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3.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创新创业的人员;4.国家、省和我市有禁止性规定的人员。

二、创新创业方式(一)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事业单位可采取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的方式,参与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创新项目合作、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等。

(二)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确保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兼职创新,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

(三)离岗创新创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以下简称“离岗创业”)。

(四)设置创新型岗位。

事业单位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以下简称“创新型岗位”)。

三、人事管理(一)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1.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签订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发生争议处理等权利义务;也可签订协议,约定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知识产权保护事项。

江西省重大创新平台提升行动方案

江西省重大创新平台提升行动方案

江西省重大创新平台提升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江西省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行动方案(2018年-2020年)》,推进我省重大创新平台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强化自身研究特色和学科优势,瞄准自主创新和产业创新发展需求,着力建设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强的重大创新平台,完善我省科技创新平台体系,保障基础研究、重点研发和重大产业攻关等创新源头供给。

到2020年,基本建成领域布局合理、功能层次明晰、创新链条全面,具有江西特色和优势的重大创新平台。

二、重点工作江西省重大创新平台包括国家级重大创新平台、省内外重点共建创新平台和产业重点创新平台三类,实施分类建设工作。

(一)国家级重大创新平台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创建国内一流水平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为目标,在现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基础上,在新材料、绿色食品、生物和新医药、现代农业等领域建设国家级重大创新平台。

统筹安排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支持其自主创新研究、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开放运行等,力争在我省特色和优势的关键领域实现重大突破,抢占科技制高点。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国资委)(二)省内外重点共建创新平台以加强与省外优势科技资源合作,充分利用外部优势科技资源,增强我省科技创新能力,扩大我省科技影响力为目标,广泛吸引省外大院大所、知名高校与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合作建立省内外共建创新平台。

重点在移动物联网、航空产业、新材料、大数据与云计算、生态环境等领域建设省内外重点共建创新平台建设。

统筹安排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支持其合作项目实施、创新团队建设、设施设备更新及运行维护等,力争发挥平台的纽带作用,形成省内外各方科技合作及成果共享机制,产生科技合作发展的引领和示范效应。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科学院)(三)产业重点创新平台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创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为目标,重点围绕我省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以省内龙头骨干企业为主体,在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制造、智能制造、节能环保、现代农业等领域,以新机制、新模式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建设产业重点创新平台。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2.08•【字号】忻政办发〔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忻政办发〔2018〕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落实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2月8日落实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48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完成区域经济转型升级目标任务,深入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促进发展动能向创新驱动转变,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1、积极培育科技型龙头企业。

实施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建设工程,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初创期企业中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自主创新、并购重组等方式,加速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发挥行业龙头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引领作用。

研发投入为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财政科技资金不予资助。

2、积极培育新兴产业。

广泛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提升改造传统煤基产业,构建煤化工全循环产业链,加快推动高端装备制造业、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产业创新发展,打造高端法兰锻造产业。

3、推广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广泛宣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按照《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文件要求,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8〕75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8〕75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8〕75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鄂尔多斯市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已经2018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7月3日鄂尔多斯市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为推动传统建造方式的根本转变,加快建筑产业工业化、信息化和现代化步伐,促进全市建筑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15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17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中央、自治区及我市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一体化装修和智能化应用的发展方向,依托技术创新和建设管理模式创新,推动建造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全面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性能和施工效率,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一)落实“两个阶段”发展目标。

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到2020年,全市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0%,其中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50%。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榆政办发〔2018〕6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榆政办发〔2018〕6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榆政办发〔201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1日榆林市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新型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抓手,也是建设陕甘宁蒙晋交界最具影响力的城市的重要途径。

按照十九大关于新型城镇化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求,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47号)、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推进“三个1亿人”城镇化实施方案的通知>》、省发改委关于《陕西省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陕发改规划〔2017〕155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以户籍制度改革为突破,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一)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全面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促进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1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落户。

各县市区要制订完成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实施方案,确保进城落户人员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坚决取消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不合理的落户限制。

督促各县市区逐步为居住证持有人落实榆林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中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享受的便利项目,逐步实现“一证通”,确保居住证领取门槛不高于中省标准、享受的各项基本服务和办事便利不低于中省标准。

2018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实施办法

2018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实施办法

2018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以及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培养更多创新型、紧缺型、复合型国际化人才,国家留学基金委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2018年继续实施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

第二条本项目采取各单位先行申报项目,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单位按照获批项目及人选条件推荐人选,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录取。

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三条创新项目面向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实施。

第二章新项目申报及评审办法第四条各单位需结合本单位人才培养规划,统筹研究确定申报项目,并按照确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项目申请书》及经单位(校级)主要领导签字的推荐意见。

第五条各单位申报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一项。

所申报项目应反映本单位在加强高等教育对外开放方面的新思路、新举措,体现单位特色学科优势,代表单位人才国际合作培养实力与水平。

第六条所申报项目应体现如何通过中外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突出人才培养特色;要有明确的问题导向,紧密结合国家战略、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和“双一流”建设;重点支持服务国家战略、填补领域空白、重点行业急需、具有前瞻性的跨学科或交叉学科人才培养项目。

工科、农科、医科类优先支持申报主体为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111引智基地、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等高水平科研基地的申报项目;理科及基础理论研究类重点支持前期成果已发表在高学术影响力国际知名学术刊物上的申报项目(本学科排名前3%);人文类重点支持非通用语、国别问题研究、国际组织等人才培养项目。

同时,优先支持针对国家教育体制改革中紧缺、空白专业领域的硕士、博士和师资类等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

第七条国外合作单位须为世界一流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或在双方合作学科领域具有较强优势;重点支持中外双方“强校合作”,或在双方共同优势学科领域“强项合作”的项目;对涉及多个国外合作方的项目,选派学科及专业应突出重点并考虑关联性。

【发改方案】石柱县2018年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工作方案

【发改方案】石柱县2018年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工作方案

【发改方案】石柱县2018年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工作方案2018年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8—2020年)》(渝委发〔2018〕13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工作方案》(渝府办发〔2018〕25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石委发〔2018〕11号)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全社会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0.5%,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0.25%,战略新兴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达到12%,每万人有效专利拥有量4件,力争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家,建成市级企业研发机构1个,创建县级众创空间5个以上、市级众创空间2个,力争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2家。

二、主要任务(一)提升社会创新能力1.培育规上企业创新能力。

积极发展以医药、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清洁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的新型工业,重点推进先进制造、互联网、大健康三大领域技术创新。

实施积极的规上企业科技投入引导政策,按照企业R&D投入的3%进行后补助,促进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与市内外甚至国外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深度科技合作,建立研发团队,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形成核心竞争力,培育市级新产品2个以上,力争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家以上。

2.培育农业创新能力。

深化县校(院)合作,积极发挥科技专家大院辐射的推广作用,成立农业科技创新科研小组,建立“五位一体”科技研发推广服务模式,加快“金种子”工程建设。

修订辣椒、莼菜、黄连、兔子等产业产前、产中和产后标准、规范、规程、管理制度和企业生产加工标准,建立辣椒标准化核心区1万亩、莼菜标准化核心示范区0.2万亩、黄连标准化核心示范区0.5万亩。

加大“三品一标”品牌力度,培育莼菜、黄连、辣椒等绿特农产品品牌2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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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创新型单位建设实施方案
**市开展创新型单位建设工作的
实施方案
为落实我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全市科技大会精神,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大力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长发[2006]20号),努力实现“十一五”末把**建设成为充满活力的创新型城市的宏伟目标,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创新型单位建设工作。

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创新型单位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创新型单位建设工作是市委、市政府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提升各行业、各单位创新能力的重要实践,是提高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是激发全民创新精神和城市创新活力的重要工作。

全市各级各单位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对创新型单位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上来,广泛动员,深入发动,积极参与创新型单位建设,全面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步伐。

二、创新型单位建设工作的基本原则
创新型单位建设工作坚持“政府引导、资源整合、分类指导、重点推进”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

突出政府引导作用,加强对创新型单位建设的宏观规划、指导服务、政策支持和奖惩激励,提高创新型单位的创新积极性。

(二)资源整合。

整合创新政策、创新品牌、创新人才、创新成果等资源,形成规模和合力,积极推动创新型单位建设工作。

(三)分类指导。

选择不同类型的单位进行创新型单位建设,探索具有针对性的支持措施和相应的评价与管理办法,分类指导、分期分批开展创新型单位建设工作。

(四)重点推进。

在重点行业、领域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单位开展创新型单位建设工作,发挥示范作用。

重点支持创新单位开展体制创新、管理创新以及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创新创业活动。

三、创新型单位建设工作的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到“十一五”末树立一批创新型单位典型,形成创新动力强劲、创新氛围浓厚的全民创新局面,为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具体目标:18年全面启动“创新型区县(市)”、“创新型园区”、“创新型机关”、“创新型乡镇”、“创新型社区”、“创新型学校”、“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选择20家示范单位开展创新型单位建设工作,到18年完成100家创新型单位建设工作。

四、工作步骤
创新型单位建设工作按照宣传启动、深化推广、评估认定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启动阶段(18年12月—18年6月)
1、宣传发动(18年12月-18年1月)。

组织召开创新型单位建设动员会议。

在省会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各区县(市)、各行业层层进行动员。

2、推荐申报(18年2月—3月)。

由各成员单位或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和推荐,由各牵头单位汇总相关申报资料,要求于3月30日前报**市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科技局)。

3、指导创建(18年4月—5月)。

由相关专家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评价小组,分组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价、现场指导,出具意见报告。

4、评估认定(18年6月)。

对评估合格的单位,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并授予“创新型单位”称号。

(二)深化推广阶段(18年7月-18年12月)
总结经验,推广成功模式,继续深化推进创新型单位建设。

每年分别指导40家单位。

(三)评估认定阶段(18年)
到18年累计完成100家左右创新型单位的建设工作目标。

具体工作安排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每年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长a市)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建设创新型单位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明确相关机构负责此项工作。

各机关、园区、乡镇、学校、企业、社区等创建单位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相关职责和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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