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实用版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安全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指对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潜在危险因素进行全面排查和治理的过程。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隐患排查第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并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
第六条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工作环境等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排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生产经营场所的基础设施完善情况;(二)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三)作业场所的工作环境;(四)劳动者的安全防护设备使用情况;(五)其他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结果记录制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记录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章隐患治理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治理应当按照“谁发现、谁治理”的原则进行,责任明确、落实到人。
第九条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并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和时间表。
第十条单位应当按照治理方案和时间表,采取必要措施进行隐患治理,并确保治理措施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隐患治理工作应当注重整体治理,不得为了表面整改而忽略实质隐患。
第十二条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监督检查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包括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两种形式。
第十四条定期检查应当由专业人员组成的检查组进行,对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五条不定期抽查应当由相关部门组织,对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并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是指对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安全风险进行排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的目标得以实现,提高整体的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生产企业、建筑工地、商场超市、学校医院、交通运输单位等。
第四条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政府部门,负责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的组织和监督。
第二章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明确组织机构、责任人员、排查范围、频次等内容,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应当全面、系统、细致,包括生产设备、劳动环境、消防设施、电气设备、危险化学品等方面。
第七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应当采取现场实地检查和资料查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现隐患问题后应当及时做好记录和整改。
第八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程序,确保人员安全。
第九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责任人,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三章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第十条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是指对已经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和消除。
第十一条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应当按照隐患的等级和影响程度确定整改的时限,确保整改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十二条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应当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档案工作。
第十三条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应当采取技术措施、管理措施、组织措施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确保治理工作的效果。
第十四条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应当做好整改验收工作,确保隐患得到有效的消除。
第四章安全事故隐患管理第十五条安全事故隐患管理是指对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工作。
第十六条安全事故隐患管理应当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审核和监督,确保制度的合规和有效执行。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用6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用6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1篇【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一、为建立安全建设事故隐患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建设主体职责,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建设事故,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成立以经理为组长的“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建立本矿安全建设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制度等。
组织机构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安检科,办公室主任由安检科科长担任,负责隐患的收集、分析、汇总、整改销号、上报等工作。
三、把隐患排查工作贯穿到建设过程中,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职责,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
四、在本矿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带领下,以科室为单位坚持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从业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行为和带病运行设备、设施及建设场所的各类事故隐患,对每一天排查出的各类隐患严格按照隐患排查治理流程进行分类登记、分类整改,验收上报,全过程建档。
五、本矿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组长定期组织一次本矿范围内安全大检查对所查隐患登记建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2篇为加强我公司煤尘管理,防治煤尘事故,根据有关规定和煤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1、矿井主要巷道每隔101米设一个三通阀门。
2、防尘管路安设平直,吊挂牢固,小于或等于90度的要设弯头不拐死弯,接头严密不漏水(滴水成线即为漏水)。
3、井下务必有完善的喷雾装置,并实现自动化,雾化好,灵敏可靠,使用正常。
4、净化通风实现自动化,采区进、回风道、主要进风大巷及进风井都务必安装净化水幕,并实现自动化,水幕应封闭全巷道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
5、定期冲刷积尘,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进、回风巷至少每月冲刷一次积尘,大巷刷白、冲刷粉尘都要有记录可查。
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毫米连续长度超过5米的煤尘堆积。
6、隔爆设施标准化,隔爆设施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安装质量务必贴合规定要求。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目的是及时发现、排除安全生产隐患,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运行。
第三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行业。
第四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排查与治理程序第五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建立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明确工作流程,确保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第六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应分阶段进行,包括初步排查、详细排查和细致排查三个阶段。
初步排查是为了了解工作场所的主要安全隐患情况,详细排查是对初步排查的情况进行进一步分析和梳理,细致排查是对详细排查中的隐患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
第七条初步排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区域划分、人员分工、安全设施的完善程度、生产设备的安全性能等。
第八条详细排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环境、作业过程的安全控制措施、防护设施的完整性等。
第九条细致排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隐患的具体情况、原因分析和治理措施等。
第十条安全隐患治理应按照隐患的优先级进行,先治理重大隐患,再治理一般隐患。
第三章防范措施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对于已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临时控制,并限制人员接触或进入作业区域。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设施,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性。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监管与惩处第十六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单位,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公开曝光。
第十八条对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进行刑事责任追究。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范本(三篇)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事业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劳动者等。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工作权限,加强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四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注重整体化、规范化、系统化的管理和治理。
第五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第六条政府应加大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事故隐患排查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事故隐患排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事故隐患排查应覆盖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全过程,包括设施设备、操作程序、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等方面。
第九条事故隐患排查应重点关注可能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如火灾、爆炸、毒气泄漏等,及时排查并采取措施予以整治。
第十条事故隐患排查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包括现场检查、隐患标记、风险评估等,确保排查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一条事故隐患排查应当按照时间节点、责任分工等要求,及时完成,并安排专人负责跟踪整改。
第三章事故隐患治理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排查结果,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事故隐患治理应首先消除重大隐患,然后逐级解决其他隐患问题,确保治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四条事故隐患治理应采取有效措施,包括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安全防护设施增设等,确保治理效果达标。
第十五条事故隐患治理应注重防范措施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及时修正和完善。
第十六条事故隐患治理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治理工作,形成合力。
第四章事故隐患管理第十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工作权限,加强事故隐患的管理和监督。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设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管与督查管理,防止与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与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局《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项目部实际情况,拟定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项目部安全环保部门实施监管督察,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各作业队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事故隐患的范围:(一)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二)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与危害扩大的工艺缺陷、设备缺陷与设施缺陷等。
(三)建筑施工过程、生产及经营场所中可能发生的有关能量伤害。
(四)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与作业条件。
(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与服务。
(六)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作业标准、作业程序的不健全,安全责任制的不落实。
(七)现场指挥人员、作业人员的严重违章违规行为。
安全事故隐患分为一般安全事故隐患与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一般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危害与整顿、整治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刻整顿、整治排除的隐患。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危害与整顿、整治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顿、整治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范本(2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范本1.引言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旨在发现和排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保障职工和企业安全。
2.组织机构2.1 职责划分(1)企业管理部门应负责安排和组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定具体措施和计划。
(2)各部门负责人应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保障本部门的安全。
(3)职工应按照规定参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加强自身安全意识,及时上报和处理隐患。
2.2 专家组成(1)企业应组织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定期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2)专家组成员应有一定的安全生产经验和专业知识,及时发现和解决隐患问题。
(3)企业应定期对专家组成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3.1 制定排查计划(1)企业应制定每年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计划,明确排查的时间、范围和目标。
(2)排查计划应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重点排查易发生事故的环节。
(3)企业应将排查计划公告于全体职工,并提醒职工按时参与排查工作。
3.2 排查方法(1)企业应采用多种方法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包括现场检查、问卷调查、记录查阅等。
(2)现场检查应重点关注设备设施的完好性、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消防设施的可用性等方面。
(3)问卷调查可以通过发放问卷或组织职工座谈等形式进行,以了解职工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
3.3 排查记录(1)企业应对排查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排查时间、地点、人员、问题描述等内容。
(2)排查记录应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上报企业管理部门进行归档。
(3)排查记录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人员,督促其采取措施解决隐患问题。
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4.1 隐患整改计划(1)企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排查结果,制定详细的隐患整改计划。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模版(五篇)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范和减少事故隐患,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遵循防范为主、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责任制、考核评价和信息公示等制度。
第五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加强与其他管理工作的衔接,形成合力,避免重复工作。
第二章事故隐患排查第六条组织事故隐患排查的单位应当根据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特点,制定具体的排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事故隐患排查应当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
第八条事故隐患排查应当全面、细致,包括生产工艺、设备设施、职业卫生、安全防护、消防安全等方面。
第九条事故隐患排查应当强调重点隐患,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危险源、重要专项工程、周边环境安全风险等。
第十条事故隐患排查可以采取实地勘察、设备检测、资料查阅、现场抽查等方式。
第十一条事故隐患排查应当及时、有效地发现和记录隐患,并建立隐患台账。
第三章事故隐患治理第十二条组织事故隐患治理的单位应当根据排查结果,制定具体的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事故隐患治理应当注重解决重点隐患,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隐患。
第十四条事故隐患治理应当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
第十五条事故隐患治理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维修、设施改造、卫生整治、安全培训等。
第十六条事故隐患治理应当根据隐患的危险性、优先级等因素,确定治理措施的紧急程度。
第十七条事故隐患治理应当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和专业机构的沟通和协作。
第四章责任制度第十八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制度,包括主要责任人、分工职责、监督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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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局《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项目部安全环保部门实施监管督察,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各作业队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事故隐患的范围:(一)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二)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工艺缺陷、设备缺陷和设施缺陷等。
(三)建筑施工过程、生产及经营场所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四)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六)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作业标准、作业程序的不健全,安全责任制的不落实。
(七)现场指挥人员、作业人员的严重违章违规行为。
安全事故隐患分为一般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一般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项目部第一责任人对项目部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项目部安全环保部按照职责对项目部属各个施工作业队排查治理安全事故隐患工作依法依规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施工队伍和个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接到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并向上级安全环保部报告备案。
第二章项目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管理责任第七条各个作业队和职能部室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安全事故隐患按照其发现途径和方式,共分三类:1.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
2.各有关部门上报安全事故隐患(包括书面或口头反映)。
3.受理举报的安全事故隐患。
第八条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方式:1.一般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作业队或项目第一责任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限期排除。
2.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发现隐患后,项目部安全环保部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
并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局《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督促其进行限期整改。
第九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一)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1.全面了解掌握项目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定期组织策划和参加项目部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活动。
3.保证项目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活动的资源配置。
4.组织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的目标和任务的制定、经费和物资的落实、治理的机构和人员的落实;保证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5.组织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上报。
(二)安全环保部的责任:1.定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全面组织排查项目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按照“五定原则”(即定措施、定人员、定资金、定责任、定时间),对项目部潜在和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现场整改或下达整改指令。
3.按照确定的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目标和任务,跟踪落实项目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
4.落实保障项目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活动的资源配置,参与和组织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5.对作业队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上报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按规定进行查实,并认真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进行彻底整改。
6.下达停工停业指令。
7.对安全事故隐患现场实施跟踪监控。
8.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定期汇报、上报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及报表。
(三)作业队责任:1.全面了解掌握作业现场的设备状况、工程状况、环境状况和危险因素状况,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发现和确认作业现场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报告。
3.按照整改要求完成隐患整改。
4.按照规范要求建设和维护作业现场的安全设施。
第十条项目部成立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定期对项目部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因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凡三日之内无法整改完毕的安全事故隐患必须上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安全环保部门的检查、督察人员依法依规履行安全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各个作业队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二条项目部鼓励、发动职工发现、举报和排除安全事故隐患。
项目部安全环保部对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对发现、排除和举报安全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10-100元的奖励;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有突出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范围:(一)项目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的行为;(二)项目部设备、设施、场所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三)其他可能构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项目部安全环保部与各个施工作业队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项目部安全环保部对各个作业队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四条项目部安全环保部每月、每季度对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时上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统计分析表应当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十五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项目部及时向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六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项目部在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项目部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及时向现场施工作业队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由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单位或者局安全监管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由局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部向局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局安全督察组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的评价报告等。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项目部安全环保部组织对项目部的工作现场进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并对上报的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察。
加强对重点监控项目部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安全环保部发现属于分包协作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分包协作单位,并跟踪督导,落实相应责任,记录备查。
第二十二条项目部安全环保部按月、季将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上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三条项目部属各个施工作业队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安全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