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备案公告表-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1.19•【字号】云国土资办[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国土资办〔2010〕8号)各州(市)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我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全面建立并认真执行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编制、监督检查等制度,做好“治理方案”的编制、审查等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治理方案”编制(一)时间和情形要求1.自2010年3月1日起,采矿权申请人在办理采矿权许可证时,应当编制“治理方案”,并按权限规定报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和审查,原施行的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其审查备案登记不再单独进行。
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三年以下(含三年),采矿权人在申请延续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完成“治理方案”编制、审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采矿权人应当在两年内完成“治理方案”编制、审查。
2.2010年3月1日前,已申请并在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或已完成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其审查备案但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应当在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规定的预留期内,完成“治理方案”的编制、审查。
3.采矿权人申请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规模、开采方式的,或者申请延续、转让采矿权时“治理方案”时效性已过期的,以及矿山排土场、废石场等重要设施位置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编“治理方案”,并及时完成审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取消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6〕105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取消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取消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6〕105号各州、市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结合《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决定》(云国土资〔2016〕102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省级备案管理取消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云南省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备案管理为配合做好《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云国土资〔2015〕47号)关于“下放土地整治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相关要求,从2016年8月1日起,取消云南省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备案管理,省国土资源厅不再委托云南省土地学会受理云南省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的备案管理工作。
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方案编制、项目勘测、项目招标代理、项目施工监理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等技术服务机构的选取,由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的选取土地整治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耕地保护、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重要手段,是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资源保护,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重要举措。
鉴于土地整治项目行业跨度大、专业性强、资金投入大等特点,从事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规划设计及预决算编制、项目勘测、项目招标代理、项目施工监理等技术服务单位适用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调整,应具备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技术服务内容应与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相一致,不得无故提高或降低资质要求。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开省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备案流程的通知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开省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备案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04.21•【字号】云自然资修复〔2021〕264号•【施行日期】2021.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正文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开省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备案流程的通知省地质调查局,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矿山企业,方案编制单位: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备案工作,提高效率,确保公开、公正、透明,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备案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自然资源修复〔2020〕154号)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96号),现将省级方案评审备案工作中受理、审查、备案等各环节有关要求、责任认定、办理时限等予以公开,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矿山企业和编制单位应严格按照方案评审备案流程、时限提交相关资料参加评审备案。
二、省地质调查局应严格按照省级方案评审备案流程开展工作。
三、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熟知省级方案评审备案流程,主动提醒服务矿山企业和编制单位,并结合本州市方案评审备案工作实际,参照省级方案评审备案流程进行梳理公开。
附件:云南省省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备案流程云南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4月21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2021年4月22日印发附件云南省省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备案流程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备案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自然资源修复〔2020〕154号)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96号),云南省省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备案工作主要按送审报告提交、组织评审、实地核查、方案修改、公示稿核对、组织公示、方案备案等程序组织开展,具体流程及主要内容、要求为:一、送审报告提交提交申请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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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的管理,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部耕地保护司。
国土资源部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用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对因各项生产建设造成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确定的以下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规模建设,注重效益;(二)按项目管理、按立项条件择优选择;(三)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支”的投入机制;(四)按项目确定资金,集中投入,不留缺口,奖优罚劣。
第四条项目建设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复垦利用被破坏土地,增加耕地和农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云南省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办法》完整文件

《云南省耕地开垦费和⼟地复垦费征收使⽤办法》完整⽂件《云南省耕地开垦费和⼟地复垦费征收使⽤办法》完整⽂件云南省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使⽤管理办法(试⾏)云南省国⼟资源厅云南省发展和改⾰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中国⼈民银⾏昆明中⼼⽀⾏关于印发《云南省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使⽤管理办法(试⾏)》的通知云国⼟资〔2012〕49号各州、市⼈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云南省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使⽤管理办法(试⾏)》经省⼈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
云南省国⼟资源厅云南省发展和改⾰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中国⼈民银⾏昆明中⼼⽀⾏⼆○⼀⼆年三⽉⼆⼗⼆⽇《云南省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使⽤管理办法(试⾏)》第⼀条为加强坝区优质耕地的保护,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有效提⾼耕地质量,实现全省耕地整体占补平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基本农⽥保护条例》、《云南省⼟地管理条例》、《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资源部令第33号)、《云南省⼈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1〕18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坝区耕地是指⾯积在1平⽅公⾥(含1平⽅公⾥)以上,平均海拔在2500⽶以下坝区内的耕地和园地。
本办法所称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是指⾮农建设占⽤坝区耕地的⽤地者,除按“占⼀补⼀,先补后占”的要求完成占补平衡任务或缴纳耕地开垦费外,为提⾼耕地质量,应当再缴纳的费⽤。
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范围按照新增建设⽤地⼟地有偿使⽤费征收范围执⾏。
灾后恢复重建,保障性住房等特殊⽤地,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减免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
第三条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标准按各县(市、区)新增建设⽤地⼟地有偿使⽤费征收标准的20倍确定,具体分类及征收标准详见附件。
第四条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由批准农⽤地转⽤的省、州(市)⼈民政府同级国⼟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农⽤地转⽤审批⼿续时征收,列⼊⼟地供应成本,不得在其它环节重复收取。
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公示

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公示项目建设过程中,生活设施及施工作业将会对土地造成压占和占用。
为在施工过程中减少土地损毁面积,并在施工期结束后尽快恢复土地使用功能,保证该区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本方案确定土地复垦目标、任务、措施和计划等,为用地土地复垦的实施管理、监督检查以及土地复垦费筹措等提供依据。
通过复垦,把该建设项目占用的用地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在此基础上进行田、水、路、林等规划,从而改善当地的农业生产条件、农业景观和生态环境,提高耕地利用率和耕地质量,增加耕地面积。
通过对主体工程设计中的用地土地复垦措施进行效果分析和论证,提出完善的、可行的土地复垦方案,为用地土地复垦工作提供技术依据,将用地土地复垦列入建设项目的总体安排和年度计划中,加强组织领导,制定专人负责,强化监管力度,抓紧抓好用地土地复垦工作,按方案有计划、有组织的实施,努力作到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实现用地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的目标。
同时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程建设的用地土地复垦提供依据。
项目区在土地复垦的同时,遵循“统一规划、源头控制、防复结合”的原则。
施工期禁止施工人员扩大破坏土地面积,尽量减小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在路基填、挖施工过程中,要求文明施工、合理调配,严格按施工规范要求作业,禁止乱取土;施工单位要合理安排施工顺序。
高填、深挖路段要尽可能避开雨季施工。
取土场、施工场地的周边必须设置排水沟,防止水土流失和污染环境。
复垦技术措施主要包括:(1)施工建设与复垦工艺相结合;(2)土壤剥覆工程;(3)土地平整工程;(4)清理工程;(5)符合实际的农田水利工程;(6)道路工程;(7)生物化学工程。
植被建设以建立项目区人工生态系统为复垦目标,在工程复垦的基础上,土壤改良在植被建立的过程中同时进行,主要体现为人为辅助(如施肥),以提高土壤肥力,尽快恢复或提高原生产水平。
现为方案编制过程中公众参与公示,公开征求群众建议与意见,恳请大家献言献计,解决项目区农业生产中的主要问题,最大程度的恢复和改善土地利用状况,将本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对群众生产生活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共同完善本项目土地复垦方案。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

附件2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试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5月前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减少管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矿山企业负担,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等有关要求,将由矿山企业分别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合并编制。
为了进一步指导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工作,特制订《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试行),本指南适用于云南省境内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本指南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方案信息表,第二部分方案编写提纲,第三部分术语与定义,第四部分编写技术要求,第五部分方案格式。
第一部分方案信息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信息表矿山企业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单位地址矿山名称采矿许可证新申请持有变更以上情况请选择一种并打“√”编制单位单位名称法人代表联系电话主要编制人员姓名职责联系电话审查申请我单位已按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保证方案中所引数据的真实性,同意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对文本进行相应处理后进行公示,承诺按批准后的方案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
请予以审查。
申请单位(矿山企业)盖章联系人:联系电话:第二部分编写提纲前言一、任务的由来二、编制目的三、编制依据四、方案适用年限五、编制工作概况六、方案简介第一章矿山基本情况一、矿山简介二、矿区范围及拐点坐标三、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概述四、矿山开采历史及现状第二章矿区基础信息一、矿区自然地理二、矿区地质环境背景三、矿区社会经济概况四、矿区土地利用现状五、矿山及周边其他人类重大工程活动六、矿山及周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案例第三章矿山地质环境影响和土地损毁评估一、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资源调查概述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三、矿山土地损毁预测与评估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分区与土地复垦范围第四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可行性分析二、矿区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第五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程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预防工程二、矿山地质灾害治理三、矿区土地复垦四、含水层破坏修复五、水土环境污染修复六、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七、矿区土地复垦监测和管护第六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部署一、总体工作部署二、阶段实施计划三、近期年度工作安排第七章经费估算与进度安排一、经费估算依据二、矿山环境治理工程经费估算三、土地复垦工程经费估算四、总费用汇总与年度进度安排第八章保障措施与效益分析一、组织保障二、技术保障三、资金保障四、监管保障五、效益分析六、公众参与第九章结论与建议一、结论二、建议附件:一、附图1.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现状评估图2.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预测评估图3.矿山地质分环境影响预测综合分区评估图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部署图5.主要工程布置剖面或典型(单体、单元)结构图6.矿山地形地质图7.矿山总平面布置图8. 矿山地下开拓纵投影图、横剖面图9. 矿山露天开采终了平面图、横剖面图10.复垦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加盖县级国土部门公章确认)11.复垦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加盖县级国土部门公章确认)12.复垦区土地损毁预测分析图总图13.损毁单元土地损毁预测分析图及相应预测纵横剖面图14.土地复垦规划总图15.复垦单元典型规划设计图16.土地复垦相关工程设计图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2•【字号】云政办发[2009]223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2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精神,设立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有关职业技能鉴定、颁证职责。
(三)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人员资质认定职责交给行业协会。
(五)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计划和政策建议,参与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
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利用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国土资源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