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

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了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提升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整体水平,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和《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探矿权、采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登记发证权限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未按时提交申请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批准其延续,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到期自行废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注销。

探矿权、采矿权人已经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县(市、区)或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认定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已按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了行政许可申请。

探矿权、采矿权人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未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但在有效期内提出矿业权延续登记申请的,应当认定矿业权人仍有权利提出矿业权延续登记申请,但矿业权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2010年7月1日之前,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致使探矿权、采矿权不能按期延续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说明过期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核查过期原因的真实性、过期期间是否有勘查、开采行为,是否同意延续,并提出书面意见,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材料真实性负责。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后,准予受理。

三、申请探矿权保留的,需提交经评审并由省厅矿产资源储量处备案的地质储量报告,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探矿权保留区不得进行勘查活动,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补充勘查工作的除外。需要延长探矿权保留期的,探矿权人应当在探矿权保留期届满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探矿权人未提出探矿权保留延续申请的,取消探矿权保留。

四、经批准同意划定矿区范围的,矿区范围预留期是:大型矿山不得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得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1年。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届满,矿区范围不予保留。

在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的预留期限内,申请人未能办理完成相关手续而不能申请办理采矿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凭相关证明材料,在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延续划定矿区范围预留的申请。在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的预留期,可以开展补充勘探工作。

五、国家和省确定的矿产资源整装勘查区内新设的探矿权,可以按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给整装勘查的主体。由省级以上财政全额出资的勘查项目,出让金可在探矿权转让或探矿权转采矿权时缴纳。

六、因矿产资源整合需要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变更登记的,整合主体和整合对象可按照符合分级审批规定批准的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批复,以及双方签定的资源整合协议,提交变更登记的相关资料,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七、探矿权原则上不得扩大勘查区范围。根据规划、批准的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或矿业权设置方案需要调整扩大勘查范围的,按照协议出让方式进行申请和审批。

八、采矿权周边不宜再设置探矿权、采矿权,需要对零星资源进行合理利用扩大矿区范围的,应当按照协议有偿出让方式办理。采矿权原有矿区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的,新增扩大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公里。采矿权原有矿区面积超过1平方公里的,新增扩大面积不得超过原有矿区面积的50%,且新增扩大面积最大不得超过3平方公里。国家及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申请探矿权勘查区域与其他矿业权之间应保持合理间距,无法根据地质条件确定间距的,应当不小于100米的间距。

十、矿山企业通过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办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不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在签订合作、合资合同后,应当及时向登记发证管理机关备案。与外资单位合作的,还应提交主管部门同意设立外资企业的文件和其它相关文件。个体工商户、个人(自然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的,应履行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十一、企业性质为集体企业,但探矿权、采矿权属于特定人的,凭该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企业工商登记证明等材料,可办理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企业性质的变更登记手续。

企业改制的,应当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变更程序办理登记手续。本规定发布之前企业已完成改制的,应当提交企业改制批准文件及企业工商登记证明等材料,符合规定的可直接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十二、2008年12月10日前,国有企事业单位与受让人签订了合作勘查开发协议或转让合同的,其探矿权、采矿权经评估确认,按转让价不低于评估价的原则,可依据协议(或合同)申请办理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十三、探矿权转让变更时可不核减勘查区块面积,不提高勘查程度。勘查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1年的,按1年有效期颁发。

十四、采矿权变更生产规模的应当满足国家和省最低生产规模的要求。特定矿种生产规模的确定及变更还应当提交相关产能核准部门的批复意见。

十五、新立探矿权有效期为3年,每延续一次时间最长为2年,并应提高符合规范要求的地质勘查工作阶段。确需在本勘查阶段延长时间的,探矿权人需要提交专家论证报告,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可再准予一次在本勘查阶段的延续,但应缩减勘查面积,每次缩减的勘查面积不得低于首次取得勘查许可证载明勘查面积的25%。

本规定下发前已经按规定核减过50%勘查面积或已经提高了勘查程度的,可在同一地质勘查工作阶段上再延续一次,有效期2年,不再核减面积。

十六、探矿权勘查区块面积小于3.5平方公里的勘查项目,延续登记时不再核减勘查区块面积,但应当提高符合规范要求的地质勘查工作阶段。本规定下发前已经达到勘探程度的,可准予一次在本勘查阶段的延续。逾期不按规定要求提高地质勘查工作阶段,或不符合探矿权保留条件的,探矿权应当予以注销。

十七、变更开采矿种应当严格执行发证权限和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提供新发现矿种的地质储量报告。同级发证权限内变更开采矿种的,应当按协议方式有偿出让;下级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原则上不得变更增加上级发证权限的矿种,确需变更的,应当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或采矿权,同等条件下,原采矿权人可优先取得探矿权或采矿权。采矿权人不得

开采采矿许可证载明以外的矿种,否则按无证开采查处。

十八、探矿权人申请变更勘查矿种的,应当提交省储量评审机构出具的专家论证意见,经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公示后,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的探矿权需变更勘查矿种的,应当按照协议方式有偿出让;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探矿权需申请变更勘查矿种的,应补交拟变更勘查矿种的探矿权出让金。

十九、涉及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应当对采矿权价款进行处置后,方可办理延续、转让、变更和合资、合作、抵押备案等登记手续;涉及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应当扣除国家出资探明地区域或处置探矿权价款后,方可办理延续、转让、变更等登记手续。涉及资源整合的,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处置应当符合资源整合方案的要求。

不按规定履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处置义务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不合格,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二十、探矿权采矿权人申请延续登记时,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未按规定处置的,申请人应按照储量管理机关确定的数额交纳保证金,登记管理机关可延续一次8个月的短期证。逾期仍未按照规定完成价款处置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二十一、自2010年7月1日起,申请新立、延续、变更探矿权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要求,提交勘查实施方案及其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审查形成的审查意见。审查同意的勘查实施方案内容应当在《探矿权行政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并在探矿权年度检查时进行审查。

二十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09〕353号)的规定,认真履行矿业权管理行政职责。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可以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行政管理合同,维护自身利益,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暂行办法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 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违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工作,为依法惩处违法采矿犯罪行为提供认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我省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鉴定原则 鉴定过程始终应贯彻依法、公正、合理的原则;鉴定结论应客观真实、合法有效,满足对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者司法认定的需要。 二、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行为的认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非法采矿: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包括: (1)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2)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3)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4)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5)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2、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3、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二)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破坏性采矿: 采矿权人违反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包括:开采顺序或开采方法不合理,开采回采率或采矿贫化率达不到设计要求,选矿工艺不合理或选矿回收率达不到设计要求,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的矿产、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或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但没有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等。 三、鉴定组织单位、鉴定开展单位和鉴定程序 (一)鉴定组织单位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办案件中对违法采矿行为认为涉嫌犯罪需要进行鉴定时,由负责查处违法采矿行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鉴定。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要求对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鉴定时,由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向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函提出,接受具函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鉴定。 (二)鉴定开展单位 由负责查处违法采矿行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接受具函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开展,也可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地质勘查资质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资格的单位开展。(三)鉴定程序 包括确定鉴定单位、开展鉴定、形成鉴定报告、申请确认、出具鉴定结论五个程序。 1、确定鉴定单位:对于案情简单、鉴定技术要求不复杂,国土资源部门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进行鉴定的,可以由负责查处违法采矿行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接受具函的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开展;其他情况由负责查处违法行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接受具函的国土资源部门

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2005-11-29 云南省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信息产业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工程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通信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技术复杂、规模较大的国家、省重点工程、大中型工程以及总投资300万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应进行初验,初验和试运行合格后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小型工程可进行一次性竣工验收,但验收内容、验收标准不得改变。

第五条竣工验收是通信建设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考核工程建设成果,检验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应认真组织好竣工验收。 第六条未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章竣工验收的依据及条件 第七条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如下: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布的建设标准; 2.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各阶段设计文件; 3.工程相关各专业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4.合同文件、施工图、设备技术资料; 5.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八条通信建设项目初验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含设计变更)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2. 项目建设文件和技术资料整理齐全,主要包括:立项文件、立项批复、设计文本、设计批复、工程招标资料、工程建设合同、监理报告、重大障碍和事故处理记录、竣工文件(工程说明、建筑安装工程量总表、已安装的设备明细表、开工报告、停、复工通知、工程变更单、随工检查签证记录、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交(完)工报告、测试记录、竣工图纸等)等。 第九条通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主体设备及配套设施和软件,经联动、负荷试运行合格;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通知的意见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豫国土资发〔2012〕63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 复垦利用试点工作通知的意见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 为促进耕地保护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拓展建设用地空间,国土资源部决定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下发了《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5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工矿废弃地利用试点工作。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加以复垦,并调整到城镇使用的一项政策措施。做好工矿废弃地 复垦利用,对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以及交通、 — 1 —

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复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抓紧向政府领导汇报,申请工作经费,安排技术协作单位,确保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顺利开展。 二、严格界定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范围。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的有关规定,应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的工矿废弃地,不得纳入试点范围。各地必须严格界定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范围,对于弄虚作假等行为,省厅将停止该市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 三、抓紧时间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各地要按照国土资发〔2012〕45号文件要求,抓紧时间组织本辖区相关县(市、区)对工矿废弃地潜力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在4月20日前完成调查任务。省辖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潜力调查分析,向省厅提出试点申请,经省厅同意后,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方案,并组织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较大、试点积极性高、政府重视的相关县(市、区)编制专项规划,上报省厅。对于具备条件的省直管试点县(市),可以直接编制专项规划上报省厅。 附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5号)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 2 —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试行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工业用地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试行)各州、市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土地资源市场 定,将意向出让、租赁地块的位置、用途、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和土地价格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后,抓紧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签订完毕。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者超过上述期限的,应按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或改变用途的,按

照国家及省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 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形式 我省工业用地出让采取按工业用地供应计划组织出让和按用地者申请组织出让两种形式。 按工业用地供应计划组织出让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 三、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具体要求 我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要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规定和程序执行,并针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特点,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工业用地供应计划编制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投资、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土地市场状况、招商引资情况等,编制本行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投资、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工业用地出让进度安排或用地者提出的用地申请情况,充分考虑地方产业发展结构、布局等因素,明确土地使用的具体要求,编制拟供应具体地块的供应信息,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

云南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南省卫生厅公告第1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8.03.08 【实施日期】2008.04.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28日)废止 云南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云府登417号) 《云南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于2007年12月24日经云南省卫生厅厅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8日起施行。 云南省卫生厅 二○○八年三日八日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非经营性互连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宣传部等16部委联发文《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和卫生部《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以域名访问或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适用于本办法。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专门的医疗卫生信息网站或在非专门网站上登载医疗卫生信息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卫生信息的活动。 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内容包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信息。 第三条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分为经营陸和非经营性两类,我厅对此分别实行许可制度和备案制度。 经营性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医疗卫生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的医疗卫生信息。 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第四条拟从事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网站以及拟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在向省级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手续之前,均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

附件3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当事人权利等项原则。 第三条全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遵循下列要求: (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得超越。 (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取两种以上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避免采取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 72 —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适用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标准。 (五)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较重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采取的行为足以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可以依法适用从重的处罚标准。 (六)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危害的,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有危害后果的,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可以在法定量罚幅度内适用最高限的处罚标准。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 73 —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黔国土资发[2006]46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6.05.09 【实施日期】2006.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的通知 (黔国土资发〔2006〕46号) 各州(市、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94号)精神,抓好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规范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转让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促进矿业秩序进一步好转,根据《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处理乡镇煤矿采矿权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黔高法[2005]9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和规范矿权转让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 各县级国土资源局和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应于2006年5月20日前将本通知和黔高法[2005]92号文件复印分送辖区各探矿权采矿权人。同时对探矿权采矿权人是否存在非法转让行为进行调查,并于2006年6月30日前填写本通知后所附《贵州省清理探矿权采矿权非法转让情况表》报所在地州、市、地国土资源局。州、市、地国土资源局汇总后,于2006年7月10前将本地《贵州省清理探矿权采矿权非法转让情况表》报省厅执法监察局。 各地要高度重视对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的清理检查工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矿业权是否存在非法转让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确保无一遗漏。严肃案件上报工作纪律,凡对违法行为有漏查、漏报、瞒报的,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案件的有关政策意见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号

(黔国土资发【2014】35号)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财政性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耕地开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按审批机关的级次分为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项目)。 省级项目指由省级审批,使用新增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市级项目指由市级审批,使用省级分配的新增费、市(州)级耕地开垦费、市(州)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县级项目指由县级审批,使用县(市、区、特区)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和县(市、区、特区)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自行补充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列为县级项目。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即分级立项、分级审批、分级验收。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立项、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下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踏勘初审、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工程复核等有关工作,承担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监管、考评等事务性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预算评审、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五条从事土地整治的相关从业单位应符合《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质、能力等条件要求,并通过《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系统》备案登记取得备案登记合格证。 第六条全省各级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均应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网站上进行全过程备案,即项目计划与预算下达阶段、实施阶段和验收阶段均应备案。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七条省、市、县三级应建立本级土地整治项目库。土地整治项目采取适时入库的方式,实行先入库后立项。未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人肉搜索涉及的法律问题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342099357.html, 人肉搜索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何为人肉搜索 当前,人肉搜索在我国法律领域还是一个全新的事件,其本身名称、概念还没有统一认识,关于其概念,目前比较典型的理解是谷歌公司推出的,即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 人肉搜索实际上是猫扑网首创的一种搜索方式,和谷歌、百度利用计算机搜索技术不同的是,它更接近于“爱问”、“知道”一类的提问回答网站。提问者提出问题,其他网民以自己的专业背景、亲身经历、道听途说甚至冷嘲热讽来回答这一切。实际上人肉搜索最早出现在2001年,当时有很多网友去发帖,请网友帮忙找一些资料、文章,或者找一首歌,然后再由很多网友来给他解答,告诉他一些网页地址或是链接,帮助他找到合适的文章,找到合适的歌。人肉搜索有多种业务,但最引争议的是对人的搜索。成百上千个人从不同途径对

同一个人进行搜索挖掘,很快能够收获关于一个人的一切信息。 二、权利和责任——人肉搜索涉及的法律问题 人肉搜索从诞生之日起,一直游走在法律和道德之间。很显然, 问题不在于人肉搜索行为本身,搜索只是一种信息收集手段,并无过 错可言。人肉搜索只不过是表象,本质是一种网络共享和互助的延伸和体现,它无形中促进了人与人的交流,潜移默化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不少人通过网络提供帮助给别人,尤其是一些政府部门难以顾及的部分。周正龙的华南虎案、杭州宝马飙车案、南京“天价烟”就是其中的典型,在这些事件中我们看到了人肉搜索在舆论监督方面的积极作用。但其所引发的曝光隐私,肆意辱骂,侮辱人格,妄加诽谤,甚至到现实住所进行滋扰等问题,如果超越法律界限,就容易越界为“网络暴力”。 1、人肉搜索首先涉及到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对于侵害隐私权行为的处理,最高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人肉搜索中一个最为典型的表现就是被搜索者的姓名、电话,住址、家庭成员等信息被肆无忌惮的暴露和传播,对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豫国土资发[2011]139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的 通知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河南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工作,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等规定,制定了《河南省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河南省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河南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工作,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土地复垦法定义务人(以下简称复垦义务人),按规定提交的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均按本办法规定审查、评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审查是指审查机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送审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可行性、齐备性进行审查。审查机关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本办法所指评审是指评审单位接受审查机关委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专家对送审方案进行合理性、科学性、可行性的独立评判。评审单位是指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承担土地复垦技术性审查和具体事务性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四条方案的审查按照审查权限,采取分级审查的办法进

行,并在本办法规定是时限内办结。 第五条方案审查评审必须按照合法合规、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审查权限及职责 第六条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挖沙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等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与其采矿权审批权限一致。 交通、水利、能源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按以下权限办理: (一)依法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 (二)依法报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由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 第七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土地复垦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土地复垦日常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指导复垦义务人按规定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地对方案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复垦义务人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第八条方案受理、方案审查。 (一)方案受理 审查机关。 (二)受理资料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一、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使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矿山项目还需包括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原件)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项目备案批准文件或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文件等项目建设依据 4.州(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项目用地预审的初审意见(原件) 5.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需附补充耕地的措施,补充耕地措施必须明确委托开垦耕地的单位及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标准(原件) 6.经批准的行业规划 7.建设项目的平面布置图(原件,加盖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公章) 8.注明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土地利用现状图(1份,数字化彩图或扫描彩图,其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须盖州、县两级国土部门公章) 9.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0.属于《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需附:a.规划修改方案;b.规划修改实施影响评估报告;c.规划修改专家论证意见;d.规划修改听证会纪要(原件) 11.凡涉及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修建公路铁路和兴修水利设施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需附土地复垦方案或土地复垦承诺书 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表 13.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14.项目用地的权属基本情况材料(原件) 15.建设用地报批执法监察现场踏勘报告表(原件) 16.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涉及矿山开发项目的) 二、申报材料要求 1.上述材料除第9项外,均做成PDF电子扫描件。第9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正文部分可以提交word电子文档,但附件部分必须提交PDF电子扫描件。 2.按材料清单的名字命名PDF电子文件,用U盘或移动硬盘上报。 3.申报纸质材料按顺序装订。 三、审批时限 40个工作日 四、收费事项 无 五、办理结果 用地预审意见

河南省国土资厅办公室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关于申报2006年度河南省国土资源 科技奖励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各单位: 依照《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兹决定开展2006年度河南省国土资源科技奖的申报和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申报受理范围 上年度完成的国土资源领域科学技术成果和专项业务工作成果,目前已经取得符合规定的科技成果技术评价证明者。 科技成果技术评价证明,是指由国家规定具备组织鉴定资质的部、省、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和省厅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由司局级以上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验收意见;国家发明专利证书和已发布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等。 申报省国土资源科技奖励一等奖者,必须具有由部、省或省厅组织的科技成果会议鉴定证书;申报省国土资源科技奖励二、三等奖者,可采用函审鉴定证书。 二、申报与推荐程序 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程序进行。即厅属单位、厅机关处室、省测绘局、省铁路土地管理局、河南油田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土地管理局及省内地质勘查行业各部门直接向奖励办公室(厅科技处)申报,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和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的直属单位通过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归口推荐申报。 申报单位应填写“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及相关附件,推荐书可从厅内网“科技外事工作”栏下载,无法登陆厅内网的可在互联网上下载(网址:.cn/Template/home/catalog.jsp?currCatalogID=242513)。应按照“推荐书填写说明”要求认真填写各项内容。推荐单位应对报奖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填报“推荐汇总表”,统一报送奖励办公室。 三、申报奖励材料 1.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技术评价证明、应用(或引用)证明及效益证明、查新报告(申报一等奖者)、科技成果登记证书及有关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含一份盖有红章的原件); 2.河南省国土资源科技奖励申报项目简表(附件1)一式25份; 3.推荐项目汇总表(附件2)一式2份(由推荐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 4.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国土资源科技奖励申报项目简表、推荐项目汇总表的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一份; 5.科技成果及其附图、附表完整的印刷版2套,电子版一份。

云南省新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联系名单

附件3: 云南省新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联系名单 第一巡回指导组: 1、省政府办公厅 2、省民政厅 3、省教育厅 4、省公安厅 5、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6、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7、省卫生厅 8、省林业厅 9、省水利厅 10、省宗教事务局 11、省地震局 12、省邮政管理局 13、云南省药监局 14、省粮食局 15、省地方税务局 16、省国家税务局 17、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8、省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19、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20、省烟草公司 21、省残疾人联合会 第二巡回指导组 1、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省交通运输厅 4、省商务厅 5、省招商合作局 6、省农业厅 7、省环境保护厅 8、省国土资源厅 9、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1、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2、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13、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14、省工商联 15、云南冶金集团总公司、 16、云南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17、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巡回指导组 1、省委办公厅 2、省纪委 3、省委宣传部 4、省委统战部 5、省委政策研究室 6、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 7、省委直属机关工委 8、省委老干部局 9、委党史研究室 10、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11、省财政厅 12、省科学技术厅 13、省司法厅 14、省监狱管理局 15、省审计厅 16、省政府外事办公室 17、省政府侨务办公室 18、省政府研究室 19、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20、省政协办公厅

21、省高级人民法院 22、省人民检察院 23、省总工会 24、共青团云南省委 25、省妇女联合会 26、省红十字会 27、云南省通信管理局 28、云南电网公司 29、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监管局昆明监管办公室 第四巡回指导组 1、省文化厅 2、省新闻出版局 3、省广播电视局 4、省体育局 5、省旅游局 6、昆明海关 7、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8、省科学技术协会 9、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10、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11、省归国华侨联合会

河南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2015年8起公开挂牌督办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处理情况的通报 为切实维护我省国土资源管理良好秩序,加大对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充分发挥对典型案件“查处一案、震慑一方、教育一片”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按照《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国土资厅发〔2011〕4号)和《河南省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1〕114号)有关规定和要求,2015年6月25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开挂牌督办了8起国土资源领域土地矿产违法违规案件,分别是:洛阳市洛阳京泽商贸有限公司违法占用耕地建驾校案、平顶山市豫英驾考中心违法占地建驾校案、新乡县新大驾驶员培训中心违法占用耕地建驾校案、南阳市宛城区金河岸度假庄园违法占用耕地建驾校案、南阳市兴隆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小产房案、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李开祥等人违法占地建砖瓦窑厂案、汝州市汝州镇孙高伟非法

占用基本农田建钢材市场案、郏县港鑫矿业有限公司违法占用耕地无证采矿案。目前该8起案件已依法依规对人对事处理到位,现将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洛阳市洛阳京泽商贸有限公司违法占用耕地建驾校案 2014年12月,洛阳京泽商贸有限公司违法占用洛阳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龙门街道办事处郭寨社区集体耕地89.73亩建驾校。 2015年10月17日,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对洛阳京泽商贸有限公司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目前,该罚款已全部缴纳;没收非法建筑物已向洛阳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财政局进行了移交。 洛阳市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管理委员会给予龙门石窟街道办事处通报批评;给予龙门石窟街道办事处村镇建设发展中心主任王金辉行政警告处分;给予龙门国土分局副局长王建民诫勉谈话。 二、平顶山市豫英驾考中心违法占地建驾校案 2014年11月,郏县李口镇政府擅自与平顶山豫英驾考中心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占地239.6亩建驾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14年11月20日,郏县国土资源局对该驾校考试中心下达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2015年3月27日对其违法用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5年4月分别下达了《土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 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了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提升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整体水平,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和《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探矿权、采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登记发证权限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未按时提交申请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批准其延续,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到期自行废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注销。 探矿权、采矿权人已经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县(市、区)或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认定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已按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了行政许可申请。 探矿权、采矿权人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未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但在有效期内提出矿业权延续登记申请的,应当认定矿业权人仍有权利提出矿业权延续登记申请,但矿业权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2010年7月1日之前,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致使探矿权、采矿权不能按期延续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说明过期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核查过期原因的真实性、过期期间是否有勘查、开采行为,是否同意延续,并提出书面意见,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材料真实性负责。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后,准予受理。 三、申请探矿权保留的,需提交经评审并由省厅矿产资源储量处备案的地质储量报告,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探矿权保留区不得进行勘查活动,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补充勘查工作的除外。需要延长探矿权保留期的,探矿权人应当在探矿权保留期届满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探矿权人未提出探矿权保留延续申请的,取消探矿权保留。 四、经批准同意划定矿区范围的,矿区范围预留期是:大型矿山不得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得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1年。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届满,矿区范围不予保留。 在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的预留期限内,申请人未能办理完成相关手续而不能申请办理采矿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凭相关证明材料,在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延续划定矿区范围预留的申请。在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的预留期,可以开展补充勘探工作。 五、国家和省确定的矿产资源整装勘查区内新设的探矿权,可以按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给整装勘查的主体。由省级以上财政全额出资的勘查项目,出让金可在探矿权转让或探矿权转采矿权时缴纳。 六、因矿产资源整合需要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变更登记的,整合主体和整合对象可按照符合分级审批规定批准的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批复,以及双方签定的资源整合协议,提交变更登记的相关资料,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煤炭资源整合、调整布局方案中采矿权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6〕102号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煤炭资源整合、调整布局方案中 采矿权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国土资发〔2006〕102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 为加快我省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实施,妥善解决资源整合中采矿权的处置问题,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将煤矿整合方案批复后采矿权办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简化采矿权办理手续,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实施 (一)煤炭资源整合主要是合法煤矿之间对包含煤炭资源在内的有关生产要素的优化重组。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资源整合属采矿权转让,应先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再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为加快实施资源整合,简化手续,在采矿权办理中,不再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手续,只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在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时,同时注销原有的采矿许可证(已经被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的除外); (二)缓交部分采矿权变更登记资料,加快采矿权变更登记办理进度。

根据规定,煤炭资源整合后形成的矿井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而这套生产系统的形成必须在整合后的矿区范围内进行布置。为加快整合后生产系统的合法建设,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时,对不能提交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可以先予以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设定为一年,有效期满后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并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资源储量,重新确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 (三)根据规定,在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时,以下情况需要缴纳采矿权价款: 1、凡纳入整合的煤矿开采的是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且尚未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要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 2、凡在资源整合中新扩大的矿区范围,要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 需要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整合矿山可先行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相关费用在采矿许可证一年有效期满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时补交。 整合后年生产规模在15万吨以上的煤矿,采矿权价款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资质单位进行评估后确定。 二、严格要求,从严审查资源整合中矿区范围扩大的合理性

贵州省国土厅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备案通知 第 号很详细

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 审查备案工作指南(试行)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部分总则 1 一、编制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工作的目的意义 1 二、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备案工作权限划分2 第二部分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程序及要求2 一、申报和受理审查 3 1、必须提供的资料: 3 2、受理审查要点 4 二、审查和备案 5 (一)对审查专家组的要求 5 (二)审查依据 6 (三)审查职责 6 (四)方案审查规则7 (五)审查要求8 (六)审查会8 (七)方案修改9 (八)送管理部门备案10 第三部分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要点10 一、对目的任务的审查10 二、开采储量确定的合理性审查10 三、矿区地质环境和土地利用现状的审查10 四、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审查11 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修复的审查 12 六、矿区土地复垦的审查 12 七、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的审查13 第四部分备案程序及要求13 一、备案申报材料13 二、备案审查13 附件1 编写提纲15 第一章前言18 第一节任务的由来与目的、任务18 第二节编制依据19 第三节编制工作概况及方案适用年限19 第二章矿山基本情况19

第一节矿山概况19 第二节矿区地质20 第三节矿山土地利用现状21 第四节矿山地质环境22 第三章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24 第一节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总体要求24 第二节矿区总体部署方案24 第三节建设方案24 第四节矿床开采26 第五节选矿方案27 第六节资源综合回收利用28 第四章矿山地质环境修复及土地复垦方案29 第一节矿产开发对矿山地质环境和土地造成的影响29 第二节矿山地质环境修复30 第三节土地复垦33 第五章投资估算与进度安排35 第一节矿山开发必要性分析36 第二节矿山开采方式和利用方向可行性分析36 第三节投资估算36 第六章保障措施与效益分析37 第七章结论与建议39 附件2 审查申报表46 附件3 承诺书47 附件4 受理与安排表48 附件5 审查意见书49 附件6 审查意见书备案的报告53 附件7 审查意见书备案的函 54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文件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文件.txt永远像孩子一样好奇,像年轻人一样改变,像中年人一样耐心,像老年人一样睿智。我的腰闪了,惹祸的不是青春,而是压力。。。。。。当女人不再痴缠,不再耍赖,不再喜怒无常,也就不再爱了。本文由4hldh7v1ah贡献 doc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文件云通信局发[2001]167 号关于转发信息产业部发布《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南省电信公司、云南省移动通信公司、联通云南分公司、吉通云南省分公司、网通云南分公司、铁通云南公司,云南电信网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规范通信建设监理市场,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通信行业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发展,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信息产业部修定了《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现将信息产业部发布两《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关于发布《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及的通知 二 OO 一年十月十六日 信息产业部文件信部规[2001]714 号关于发布《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吉通公司,铁通公司,信息产业部邮电设计院,信息产业部北京邮电设计院,中国普天、中国邮电器材、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为规范通信建设监理市场,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通信行业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发展,结合通信行业的实际情况,部修订了《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信部规[1999]419 号发布的《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邮部[1996]1016 号发布的《邮电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附件:1、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 二 OO 一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一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信建设市场监理市场,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通信行业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发展,结合通信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企业均须按本办法取得《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本办法所称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是指对该企业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应当具备的组织机构和规模、人员组成、人员素质、资金数量、固定资产、专业技能、管理水平以及监理业绩等的综合评定。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新设立的监理企业资质等级为临时等级)。第五条《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第二章资质申请和审批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审批、发证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初审工作。第七条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机构;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所需的计算机、仪器、仪表等设备;四、符合所申请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第八条新设立的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办理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手续。第九条凡属中央管理的企业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将申报材料报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信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出让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出让管理的 通知 (豫国土资发〔2006〕77号)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出让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精神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采矿权出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矿权出让管理权限 按照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采矿权出让实行分级管理。省、省辖市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权限分别为:(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上的矿产资源、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授权的矿产资源和矿区范围跨省辖市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出让。

(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和矿区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由省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出让。 (三)《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用于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由县级国土资源(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出让。矿产储量规模划分标准依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133号文印发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和原河南省地质矿产厅豫地文字〔1999〕233号文印发的《河南省小型和零星分散矿储量规模划分标准》(试行)。 二、采矿权有偿出让范围 采矿权有偿出让的范围,按《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采矿权有偿出让实施办法(暂行)》界定的范围执行。 探矿权人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有下列两种情况之一的,需要进行采矿权的有偿出让。 (一)无偿取得探矿权的探矿权人,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 (二)已设立的探矿权在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内,未按照矿产地进行探矿权价值评估和价款处置的(在缴纳价款时,可扣减原已缴纳的探矿权价款)。 已取得的采矿权,凡缴纳或处置了采矿权价款的,视为采矿权已有偿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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