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财税政策导向作用加快公益慈善事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4]61号文件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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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4]61号文件促进慈善
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5(000)024
【摘要】<正>鲁政发[2015]1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
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立可持续的慈善资源供给体系、全方位的慈善政策保
【总页数】5页(P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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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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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收入征管确保工资正常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收入征管确保工资正常发放努力完成全年财政收支任务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01]60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01.06.26【实施日期】2001.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收入征管确保工资正常发放努力完成全年财政收支任务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6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收入征管确保工资正常发放努力完成全年财政收支任务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关于加强收入征管确保工资正常发放努力完成全年财政收支任务的意见(省财政厅二00一年六月二十一日)2001年以来,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经济效益水平继续提高,财政收支稳定增长。
1-5月份,全省地方财政收入完成181.17亿元,占预算的35%,比上年同期增长17.82%;财政支出完成198.17亿元,占预算的29.56%,比上年同期增长14.01%。
但是,财政经济运行中也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
一方面,财政收入进度较慢,与沿海其他省市相比,无论是财政收入总量还是增长幅度,仍存在较大差距。
另一方面,制约财政收入增长的因素仍然较多,财政增支压力加大,收支矛盾突出,保工资、保稳定、保法定支出的任务十分艰巨。
对此,各级各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圆满完成全年各级财政工作任务。
当前,应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努力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与沿海其他省市相比,我省财政收入增幅不高,是经济结构和效益各方面问题的综合反映。
实现财政增收,关键是要加快结构调整步伐,不断培植壮大新的经济增长点。
一是要高度重视经济结构调整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21•【字号】鲁政办字〔2019〕44号•【施行日期】2019.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3月11日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号),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加快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现就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全国和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强化各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建立支持生态文明建设常态化、稳定化的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十三五”节能减排目标全面完成,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基本原则(一)突出绿色发展导向。
坚持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强化绿色发展导向。
把环境治理成效与财政资金分配挂钩,推动各地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降低能耗强度,走高质量、高效益、低污染的绿色发展之路。
(二)坚持激励约束并重。
优化制度设计,充分发挥财政政策激励约束的双重作用,让污染物排放总量小、生态环境改善大的地区少缴纳调节资金、多获得奖励资金,让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生态环境恶化的地区多缴纳调节资金并追加赔偿资金。
(三)聚焦环境重点领域。
财税[2018]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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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
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号2018-02-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8年2月11日。
山东省慈善条例(2021)

山东省慈善条例(2021)《山东省慈善条例》已于2021年3月24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3月24日山东省慈善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和社会进步,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其他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循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慈善文化,通过多种方式依法参与、支持、开展慈善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慈善工作协调机制,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引导和扶持慈善事业发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归国华侨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做好相关慈善工作。
第二章慈善组织与慈善财产第七条设立或者认定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负责登记的部门在办理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设立登记时,对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可以同步登记为慈善组织。
申请登记或者认定慈善组织,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负责登记的部门应当依法为申请人提供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限等便利。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负责登记的部门应当依法将慈善组织的登记或者认定信息与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为慈善组织依法获取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提供便利。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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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10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促进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和税收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的提高,更好地体现我省经济发展成果,实现经济与税收协调增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依法治税,大力组织税收收入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根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各级、各部门特别是税务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不得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税款,严禁各种形式的“包税”或“变相包税”,杜绝混淆税款入库级次、混淆征管范围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涉及税收的,要充分征求税务部门的意见。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查处各种偷逃税案件,依法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活动。
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大力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提高依法治税水平。
二、加强涉税信息交流,提高税源监控水平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定期通过网络、书面或电子信息的形式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涉税信息。
山东财政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山东财政税费改革实施方案一、背景山东省是中国的经济大省,财政税费体制改革一直是山东省政府工作的重点之一。
山东省财政税费改革的实施,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并实施山东财政税费改革方案势在必行。
二、总体目标山东省财政税费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构建公平、透明、可持续的税收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具体目标包括:1. 完善税收政策,降低税收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企业发展。
2. 推进财政体制改革,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3. 健全地方税体系,加强地方财政自主权,推动地方经济发展。
4. 加强税收征管,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体系,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5.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构建现代财政制度,提高财政运行效率。
三、具体措施1. 调整税收政策,降低企业税负。
实施普惠性减税政策,减少企业税收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企业发展。
2. 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加大对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的投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3. 健全地方税体系,加强地方财政自主权。
探索建立适合本地特点的税收体系,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增强地方财政收入。
4. 加强税收征管,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体系。
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减少税收漏税现象,确保税收稳定增长。
5.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构建现代财政制度。
完善财政体制,提高财政运行效率,推动财政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四、保障措施为确保山东财政税费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将采取以下保障措施:1.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财政税费改革实施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改革政策的落实。
2. 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提高社会各界对财政税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度。
3.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改革任务按时完成。
五、结语山东财政税费改革的实施,将为山东省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为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重要贡献。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颁发2010年度“山东慈善奖”的决定-鲁民[201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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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关于颁发2010年度“山东慈善奖”的决定正文:----------------------------------------------------------------------------------------------------------------------------------------------------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颁发2010年度“山东慈善奖”的决定(鲁民〔2011〕24号)2010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社会各界发扬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的优良传统,弘扬平等友爱、团结互助的人道主义精神,在赈灾、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助医等慈善公益领域,特别是在支援抗击青海玉树地震和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应对我省局部地区严重洪涝灾害过程中,自觉承担社会责任,踊跃奉献爱心,积极捐款捐物,为保障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做出了重要贡献。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弘扬慈善精神,培育慈善文化,激发全社会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热情,促进慈善事业快速发展,经过个人自荐、社会各界推荐、评审委员会评议和社会公示,省民政厅决定颁发2010年度“山东慈善奖”,授予黄如论等7人“最具爱心慈善捐赠个人”称号,授予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等17家企业“最具爱心企业”称号,授予青岛四方爱心护理队和郎丰振等4人“最具爱心慈善行为楷模”称号,授予“造血干细胞捐献”等21个项目“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为推动我省慈善事业加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希望社会各界向获得“山东慈善奖”的单位和个人学习,学习他们奉献爱心、助人为乐的高尚品德,学习他们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真诚回报社会的慈善义举,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慈善、人人参与慈善的良好局面,为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做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2010年度“山东慈善奖”获奖名单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附件:2010年度“山东慈善奖”获奖名单一、最具爱心慈善捐赠个人(7人)1.黄如论(菲律宾华侨)世纪金源集团董事局主席2.张晨光青岛晨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3.藤原英利(日本籍)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高级顾问、董事4.刘石祯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5.董辉梁山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6.王玉倩(女)泰浩建设集团副总经理7.马韵升山东京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二、最具爱心企业(17家)1.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2.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3.合展(集团)有限公司4.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5.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6.山东万通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7.山东鲁花集团有限公司8.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9.得利斯集团有限公司10.兖矿集团有限公司11.济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12.成山集团有限公司13.赤山集团有限公司14.文登市电业总公司15.沂州集团有限公司16.信发集团17.临清三和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三、最具爱心慈善行为楷模(5个)1.青岛四方爱心护理队青岛市四方区康乐为老服务协会2.郎丰振安丘市潍坊通用机械厂经济师3.郝隆微山县两城镇计生协会常务副会长4.杨正权威海杨正权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5.李玉坤(女)文登市环卫处工人四、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21个)1.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山东省红十字会2.肾衰竭患者慈善救助项目实施单位:山东省慈善总会、山东省立医院慈善工作站3.“山东万名聋儿启聪工程”实施单位:济南润尼康复器材有限公司4.“你行、我行--爱心不找零”助残活动实施单位:山东省残联、山东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山东广播交通音乐之声、出租车公司5.留守流动儿童关爱服务项目实施单位:山东省妇联、山东省文明办、山东省儿童少年福利基金会、齐鲁电视台6.慈心爱家--贫困家庭女性“重大疾病”救助行动实施单位:济南市慈善总会7.青岛红十字微尘基金项目实施单位:青岛市红十字会8.“慈善120急救车”项目实施单位:青岛市慈善总会9.“爱心血透·真情100”医疗救助项目实施单位:淄博市慈善总会、中华慈善淄博医院、淄博市电视台10.“慈善救助贫困脑瘫患儿春风行动”救助项目实施单位:滕州市慈善总会、滕州市妇幼保健院11.慈善大众浴室建设项目实施单位:东营市慈善总会12.“爱心救助”项目实施单位:烟台市慈善总会13.“朝阳助学”工程实施单位:济宁市慈善总会14.“岱下暖阳”救助活动实施单位:泰安市慈善总会15.“慈善大病救助”项目实施单位:威海市慈善总会16.“暖民惠老”项目实施单位:日照市慈善总会17.“圆梦沂蒙”贫困学生大救助活动实施单位:临沂市慈善总会18.“惠德爱心复明”救助项目实施单位:德州市慈善总会、德州市慈善眼科医院19.“新春爱心助老”项目实施单位:聊城市慈善总会20.“大病救助慈善行”项目实施单位:滨州市慈善总会21.“周行一善”--关爱特困家庭项目实施单位:菏泽市慈善总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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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财税政策导向作用加快公益
慈善事业发展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鲁政办字[2015]192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10.18
【实施日期】2015.10.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财税政策导向作用加快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5〕19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公益慈善事业是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发展公益事业的重要补充。
大力推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贫困救济、扶老助残等公益事业,有助于统筹政府和社会力量,更好地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的生活,推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有助于调整收入分配结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助于加快社会治理创新,推动新型社会组织成长,实现社会管理模式转型。
为进一步发挥财税政策作用,促进我省公益慈善事业加快发展,经省政府同
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挥税收政策导向作用,鼓励公益慈善捐赠
1.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金额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于特定公益事业的捐赠,如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等,可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2.减免非货币性捐赠物权转移税费。
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3.鼓励境外向我省开展公益捐赠。
境外向我省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4.减免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
对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政府补助、会费、银行存款利息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5.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事项。
通过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组织实施公益性捐赠,并取得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