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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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19〕5号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19〕5号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19〕5号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关行业学会(协会),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勤俭务实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173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增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技术力量,规范规划编制行业管理,提升规划编制水平,确保规划成果能用、管用、好用,现就规范规划行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要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可由具有土地规划乙级及以上等级证书、城乡规划乙级及以上资质的技术单位组成联合体来承担,也可由同时具有土地规划乙级及以上和城乡规划乙级及以上的技术单位承担。

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的技术单位,应在近3年内具有可承担业务范围内的相关业绩,还应具有GIS数据库处理能力和经验。

承担村庄规划编制的技术团队,原则只需为土地规划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即可。

为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正常推进,在云南省内从事规划业务的城乡规划单位,其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在国家出台相关规定前继续有效,国家出台相关规定后从其规定。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要以当地自然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为基础,规划编制单位应详细掌握服务对象的资源、经济社会发展等实际情况,鼓励熟悉本地情况的本土技术单位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确定每个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具体参与人员,确保责任到人。

国土资[2009]101

国土资[2009]101

国土资发〔2009〕101号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监察厅(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针对当前国内经济形势和工业用地供应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大程度地发挥土地政策调控作用,现就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策,合理选择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工业项目行业门类多,对产业政策、环保标准、产业布局结构和生产技术水平要求高。

各地要在坚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工业用地的特点,合理选择出让方式,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凡属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后由政府供应的工业用地,政府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重新供应的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确定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权人。

(二)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土地市场状况和土地供应潜力等,科学编制土地出让计划,明确工业用地的供应规模、功能布局和供应时序,经批准的出让计划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地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土地出让计划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中小企业开发利用,特别是建设多层标准厂房。

(三)为充分了解工业用地需求,合理安排出让进度和出让规模,各地要大力推进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加快制定工业用地预申请政策措施和操作程序。

对列入市、县土地出让计划的工业用地,要及时将具备出让条件地块的位置、面积、产业要求、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条件(功能分区)等信息向社会发布,接受用地申请。

单位和个人对拟出让的地块有使用意向,所承诺支付的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条件符合规定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适时组织挂牌或拍卖出让活动。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12•【字号】云政发[2004]89号•【施行日期】2004.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4]89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基本农田这条“红线”,坚决制止乱占滥用土地,防止突击批地,抑制一些行业和地区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保证全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各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学习领会当前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各项大政方针的精神实质,提高执政为民意识。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治理整顿土地市场,事关国计民生,事关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事关可持续发展。

去年以来,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我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开展了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治理整顿工作发展还不平衡,在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制度落实、查处违法案件、清欠农民征地补偿费等方面还不同程度的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在全省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基础上,集中半年左右的时间,围绕这些问题以及《通知》提出的清理检查土地占用、土地审批、耕地占补平衡数量和质量、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支、征用土地补偿、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制度落实情况6个方面的内容,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以此为契机,把我省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1•【字号】云政发[2008]112号•【施行日期】2008.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的意见(云政发[2008]11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保护耕地资源,合理调整用地需求结构,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不断增强土地供给能力,是关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大计,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已翻印下发各地、各部门),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牢固树立节约集约用地意识(一)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意义。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是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建设与耕地保护的根本方法,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我省土地供求矛盾的重要举措。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意义,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贡献。

(二)牢固树立节约集约用地意识。

要在全社会大力倡导节约集约用地,牢固树立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的理念,树立节约集约用地光荣、浪费土地破坏耕地可耻的社会观念,推动经济发展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推进土地利用由以增量为主向以存量为主转变,着力形成节约集约用地的规划引导机制、市场调节机制和依法管理机制,努力走出一条符合云南实际、科学高效的土地利用新路子。

二、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三)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4]33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4]33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4〕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要求,进一步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显化土地资产价值,实现节约集约保红线、开发资源保发展的双保目标,增强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力,实现耕地保护与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良性发展,结合昆明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完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管理(一)土地利用实行规划和计划管理。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类土地利用相关规划要严格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充分考虑土地资源承载力,在用地规模、布局、开发时序上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坚持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环境友好的原则。

(二)建设用地指标按年度下达使用。

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建设项目和保障性住房等民生工程倾斜,对应到具体项目安排用地指标,确保项目落地。

优先保障重点急需项目用地,用地指标适当向工业项目倾斜。

实行指标跟着条件成熟的项目走。

(三)严格建设用地指标管理。

新增建设用地依法批准后应当在一年内实施征收,对超过2年未征收的,依规上报省人民政府收回农用地转用指标。

各县区政府应及时依法加大土地供应力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对前三年土地供应率未达到90%、80%和50%的,暂停该县区政府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新增报件,并对当年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按未完成供地的比例进行核减。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14•【字号】昆政发﹝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现将《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14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预防土地出让廉政风险,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和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如下:一、规范土地出让前期工作(一)拟出让地块必须达到“净地”出让标准。

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审查确认拟出让地块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落实到位、无法律纠纷、土地权属清晰、取得农用地征转用批文、完成原土地证注销、完成勘测定界审核、完成不动产权籍调查审核、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等“净地”条件,并出具“净地”说明文件。

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让。

(二)拟出让地块必须具备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规划部门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明确总用地范围、净用地范围、规划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须实施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要求。

涉及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须明确各种规划用途的范围或兼容比例。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在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时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2006年5月31日发布2006年8月1日实施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2006年5月31日发布2006年8月1日实施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发布2006年8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前言1 适用范围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3 依据4 总则5 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6 编制、确定出让方案7 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8 编制出让文件9 发布出让公告10 申请和资格审查11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招标12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拍卖13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挂牌14 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15 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16 办理土地登记17 资料归档附录 A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书示范文本附录 B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文本格式附录 C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须知示范文本附录 D 投标〔竞买〕申请书示范文本附录 E 投标〔竞买〕资格确认书示范文本附录 F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投标书示范文本附录 G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示范文本附录 H 授权委托书示范文本附录 I 中标通知书示范文本附录 J 成交确认书示范文本前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 B 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使用的文本格式,附录 A 、附录 C 、附录 D 、附录 E 、附录 F 、附录 G 、附录 H 、附录 I 、附录 J 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所需其他文本的示范格式。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 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 定
土地出让方案$由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 管委会按权限审批(审批必须采取集体会审方式(以会议方式集 体决策的$主要领导末位表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
四严格土地出让底价确定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组织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评估$评估机 构应当独立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并严格履行电子备案程序(严禁未 经评估直接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严禁依据失效#虚假的评估报告 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严禁先议定土地出让价格再委托评估等方式 确定出让底价.严禁低于基准地价确定出让底价( 土地出让底价必须依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 等因素$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前#个小时内$由当地政府组 织专门决策小组$按照土地出让方案确定的原则集体确定$并在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前严格保密(严禁泄露竞买人信息和出让
)&)

底价(拍卖出让可采取无底价方式$其起叫价即为土地出让底 价(对底价确定的过程及结果$应纳入集体决策的记录文件$并 存档备查(
严格地价评估$建立地价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惩戒和淘汰机 制$严肃查处土地估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 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执业机构和人员$一律列入 *黑名 单+$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取消其竞得人 ,中标人-资格#不退还 保证金$土地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出让(出让价款缴纳期限不得超 过#年$可以一次性付款或者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首次缴纳 比例不得低 于 全 部 土 地 出 让 价 款 的 $"( 且 缴 纳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 个月(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及违约金的$ 不得办理 &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照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 割办理 &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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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试行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试行)各州、市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规范工业用地出让行为,现就我省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根据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的要求,我省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工业项目应依法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国发〔2006〕31号文件下发前,已经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协议,确定了供地范围和价格,所涉及的土地已办理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可以继续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必须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有关规定,将意向出让、租赁地块的位置、用途、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和土地价格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后,抓紧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签订完毕。

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者超过上述期限的,应按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或改变用途的,按照国家及省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

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形式我省工业用地出让采取按工业用地供应计划组织出让和按用地者申请组织出让两种形式。

按工业用地供应计划组织出让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经批准的工业用地供应计划,根据当地经济社会、产业发展以及工业用地需求状况,分批分阶段组织工业用地出让。

按用地者申请组织出让是指有工业用地需求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申请中应明确拟使用地块、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拟建工业项目类型、投资强度、容积率指标等。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用地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土地供应政策、投资建设标准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承诺支付的土地价格可以接受的,可以按规定组织被申请地块的供应信息公示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通知提出用地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参加。

提出用地申请的单位、个人应当参加该宗土地竞投或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

三、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具体要求我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要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规定和程序执行,并针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特点,提出以下具体要求:(一)工业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投资、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土地市场状况、招商引资情况等,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用地供应计划,科学合理地安排工业用地出让的规模、结构、布局、进度等,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供应计划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供应计划应包括本年度计划出让的工业用地面积、地块区域和供应进度安排等内容。

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对计划进行调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及时公布。

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市场反馈机制,在供应计划公布后及时获取市场上工业用地需求,为合理安排土地供应进度,适时组织土地出让提供依据。

(二)具体地块供应信息公示在组织供地报件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拟供应的具体地块信息进行公示。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投资、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工业用地出让进度安排或用地者提出的用地申请情况,充分考虑地方产业发展结构、布局等因素,明确土地使用的具体要求,编制拟供应具体地块的供应信息,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

具体地块供应信息应包括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环境保护要求、拟建工业项目类型、生产技术要求、土地使用条件(国家对此类工业项目用地的投资强度、容积率控制指标等)、宗地规模等内容。

信息公示后,有用地意向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公示所规定的期限内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三)供地方式的确定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综合本地产业发展、工业项目特点、工业用地出让信息公示后用地申请情况等因素,在招标、拍卖、挂牌三种出让方式中,确定具体的供地方式。

鉴于我省新型工业化程度较低的实际,各州、市应在充分考虑当地产业发展规划、结构特点及工业项目质量要求等条件和总结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尝试招标方式出让,最大限度地选择综合条件最佳者为土地受让人。

(四)出让底价的确定我省的工业用地一律实行有底价出让,出让底价、标底、竞买保证金等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

出让底价、标底要符合国家及省对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有关规定,不得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五)供地报件的组织报批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确定的具体供地方式、出让底价等编制供地方案,组织供地报件,并按照《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权限报批。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协助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工业用地的功能划分,依据工业项目的用地功能,确定竞买人资格和土地使用条件,在供地方案中予以明确。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报件应包括具体地块供应信息公示的有关材料、供地方案、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对该地块出具的规划建设意见、有权机关对该拟建工业项目类型的确定意见、土地估价报告(含技术报告)、出让价格初审意见等,组件所需各项要件材料详见附件。

单独选址工业项目,按项目内容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后,再按上述规定组织供地方案报批。

(六)出让公告的发布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经批准的供地方案,将竞买人资格、拟建工业项目类型、土地使用条件等有关要求以及土地出让的其它事项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20日,公告结束后方可组织出让。

(七)出让结果公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公布内容应包括土地受让人、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使用条件、出让价格等。

(八)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登记等有关手续办理经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确定的土地受让人应持土地《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和工业项目立项、规划、环评等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登记等有关手续。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查其《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和项目的有关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后,应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收缴土地出让价款,办理土地登记等。

若受让人尚未取得工业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延期办理土地使用和登记等有关手续。

受让人应持土地《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在6个月的期限内到投资、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办理工业项目的立项、规划、环评等有关手续,并持取得的相关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办理土地登记等。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对工业项目开工竣工期限、土地投资强度、容积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区及生活服务设施区用地比例等控制指标、整体或分割转让条件、违约责任和赔偿标准等事项进行详细约定,以利于对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处理。

(九)出让结果备案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出让结果按季度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备案材料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备案表(原件1份)、《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原件1份)、正式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1份)及相关证明材料。

属《云南省关于实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云国土资〔2007〕55号)中规定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的,须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当月内报省厅备案。

(十)信息公布的有关要求上述工业用地供应计划、具体地块供应信息、出让公告、出让结果等应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当地政府网站、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以及土地有形市场等处向社会公开发布,使土地出让信息广泛传播,提高土地出让的社会参与度,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保证出让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是国家推进土地出让制度改革,全面实行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我省改革土地利用方式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要充分认识理解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在工作中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认真落实、锐意进取,全力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履行好土地管理职能,密切协调配合投资、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完善配套政策与措施,积极为开展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创造条件,并注意在具体工作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不断总结和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工作水平,扎实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进程。

附件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报件要件清单1.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请示文件(原件2份)。

2.组织土地出让的同级人民政府关于出让方案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3.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关于该用地的规划条件文件、规划审查意见(原件1份)。

4.有权机关对拟建工业项目类型的确定意见。

5.国有建设用地取得文件(有权机关批准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的合法证明材料)(原件1份)。

6.工业用地供应计划(原件1份)。

7.具体地块供应信息公示(公示的内容以及在当地媒体公示的相关材料)。

8.供地方案。

包括地块面积、位置、现状、权属来源,拟出让地块用途、年限、出让方式,规划要求、功能分区、投资强度、容积率、开竣工日期,拍卖起叫价、挂牌起始价、竞价阶梯等(原件1份)。

9.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原件1份)。

10.宗地土地估价报告及技术报告,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权属和地价水平的初审意见(含土地估价结果初审表)(原件1份)。

11.其他有关材料(原件、复印件均可,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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